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中心 > 纵论天下 > 网友杂谈

评析2003年后十八年来的民间金融政策与管理

2021-03-23 10:21:21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点击:    评论: (查看)

  金灾的本质是政府违法设立非法金融机构(违法注册后被注册的公司就成为非法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活动就是非法金融活动,其从事的集资就是非法集资),利用非法金融机构来转嫁金融不良债务风险,对非法金融机构监测风险择机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借助非法金融机构中参与非法集资的出借人“自担损失”来清理合法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风险。在这里合法金融机构就是符合国务院247号令规定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就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247号令是禁止地方政府乱设金融机构来防止政府将不良债务转嫁于社会公众以防止危害人民财产安全。该法令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控制金融机构登记前的许可准入,为了不让人们不去参与未经统一许可管理而设立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务院247号令就是非法金融机构)才规定让参与者“损失自担”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法令中损失自担规定的出发点是警告人们不去参与这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而私自设立的金融机构,禁止地方政府乱设立金融机构的发点是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98年国务院247号令颁发后打击非法集资,也是出于保护人民财产安全,防止地方政府乱设金融机构乱搞金融集资来转嫁不良债务风险,这个法令是限制地方政府行为的法令。同时,这个法令也是限制社会公众行为不让人们参与这种乱设立的金融机构乱从事金融集资活动(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的法令。之所以会颁发这个法令,也是吸取了98年农村信用基金会暴雷的教训。

  2003年换届后,国务院再出政策就放弃了247号令对地方政府设立金融机构的限制,反而是政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金融机构。与此同时,通过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重组,成立了银监会,央行也不再实施统一的审批准许来控制金融机构的设立,政策反而还鼓励人们参与这种地方政府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活动,鼓励人们参与非金融机构的民企组织的融资活动。实际上地方政府设立金融机构与民企融资从此后就不再进行统一的审批准许,这就是完全放开了地方政府和民营企业开展金融融资业务的大门,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再前置审批限制和规范管理民间的融资活动。在这种缺失前置规范管理的情况下,就导致金融活动产生内卷效应,对2003年已存在的规范化管理的金融机构产生业务冲击,引发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而此时银行、证券公司出现不良债务后就开始借助地方政府设立的这些金融机构开始搞不良债务风险转嫁(在这里,称这些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不进行统一前置审批管理的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机构,以后2003年之前根据国务院247号令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而成立的金融机构相区别),之所以会出现不良债务风险转嫁,也是因为前置管理缺失,对民间金融利率不进行管控,不让民间金融机构对接国家征信系统而导致。这种风险转嫁,恰恰又清理和缓解了银行与证券机构出现的不良债务风险,也清理了地方政府的不良债务,其实这种不良债务的减少正是因为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分承了银行与证券机构的不良债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加热衷于设立民间金融机构,于是政策更加鼓励民间金融业务开展,放弃前置管理后的民间金融机构在低行业门槛的政策环境中大量出现,不断地承接着来自银行业、证券业、保理业、地方政府的不良债务转嫁。民间金融机构之间也开展业务竞争,拓展市场,在利率不受管控限制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机构自由调整利率来高息吸收社会资金,人们也追求高息收益进行民间金融投资。此时的银行一方面可以转嫁不良债务于民间金融,一方面还面临着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虽然不良债务通过向民间金融机构转嫁得以减少,由于外部竞争也大大影响到了银行经营业绩,使得银行揽储减少,对民营企业的放贷量减少(这里包含有银行主动放弃对不良客户放贷而减少的部分)。银监会为了银行业绩稳定,不得不压制民间金融活动,而压制的手段就是打击民间金融中的集资,将承接了银行不良债务风险转嫁后出现不良债务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给予非法集资认定和取缔,让民间金融不良债务损失让出借人来承担,这样既完成了不良债务转嫁后的不良风险清理,又限制了民间金融发展,维护了银行的借贷市场垄断地位。

  2007年后,银监会成立非集联席,银监会管理下的金融系统就形成了政策鼓励民间金融,银行借助民间金融转嫁清理不良债务,将承担不良风险转嫁并出现债务危机后的民间金融机构给予非法集资认定和取缔,由民间金融参与人来承担损失。民间金融政策与非法集资打击就成了转嫁与清理银行不良债务风险的手段和工具。该种模式被示范推广,各地政府群起而效防,纷纷出台地方政策鼓励地方金融,设立地方金融机构,同时却在放弃对这种民间金融前置管理和许可保护,进行风险转嫁,又成立非集联席,进行非集监测,借助非集打击来清理不良债务,日积月累,制造出成千上万的金灾难民。这不就是98年247号令所要防止的金融三乱?乱设立金融机构,乱从事金融业务,乱集资,这些是在搞风险转嫁,放弃了风险管理,让风险直接转化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这种风险转嫁中的民间金融就是庞氏骗局,因为最终要坑骗最后一批的投资接盘侠。

  显然,2003年之后,政府就开始违反98年247号令不再统一审批管理金融,开放了民间金融,但又放弃了对民间金融的前置管理和许可保护,而最终又以未经许可来进行非法认定,在放弃对民间金融利率管控、拒绝让民间金融对接征信系统的前提下,向民间金融转嫁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公众财产,制造了非集。

  政府违反247号令,在政策违反该法令情况下却不废止247号令,就放弃了民间金融开放环境下对民间金融的前置许可管理和合法性保护,再进行非法集资打击,加上银行垄断征信民间金融不让对接征信,银行管控利率而民间金融却让利率自由,这时就形成对民间金融的风险转嫁,此时再非法集资打击就是钓鱼行政,本质也是违法与逐利行政,是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这就完全违背了98年247号令的立法宗旨,是完完全全的与该法令背道而驰,就不再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是故意侵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务院247号令鼓励设立民间金融机构,随后打击非法集资时再执行247号令,这就不再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而是破坏经济金融秩序,此时的非法集资打击就是制造非法集资,就是将金融风险直接转化为对社会公众的危害。这种非集打击的监管模式与金融政策如不得以彻底转变,于国于民祸害无穷。而今必须要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立法,进行统一管理,才能彻底转变过去十八年的金融管理失误,才能对金灾进行拨乱反正。

  金灾问题的解决不能靠非集认定和打击,这种非集认定和打击将会使经济与金融管理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金灾其实是民间金融的债务危机,之所以有这种债务危机,皆是源于十八年来的不良债务风险转嫁,源自于整个金融管理模式的错误不当。民间金融债务危机,应该成立一个债务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这种债务,运用经济与金融的手段来管理这种债务,完成债务与资产之间的转化和平衡。用刑事处置代替行政管理来强制清理债务债权,其实就是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债权关系的强制清除,导致经济与金融运行断层,导致的却是资源资产的巨大浪费和环境的极大破坏,最终还破坏掉了整个经济金融环境的诚信基础。

  而这种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破坏,对应着的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刑事手段强制清零债权关系,对应着的在经济活动上的表现就是强制将烂尾楼推倒,强制将违章建筑拆除,强制将刚种下的树木给铲除,强制将刚修好的道路拆毁重修……。这种强制解除债权债务关系,是金融活动上的一种强暴表现,就经济活动上的表现就是强拆强建与毁坏资源。

  经济活动上的强拆强建,毁坏资源破坏环境,就必然引起投入大于产出,产出无法收回投资,由此产生企业不良债务,这种不良债务就传导并表现为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如果是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就传导致国有银行系统表现为银行不良债务风险,通过非法集资工具转嫁给民间金融机构,最终表现为金灾难民的财产损失。

  如果不能从经济投资结构调控来通过经济管理的手段来管理金融不良债务风险,单纯的靠金融机构间风险转嫁来清理金融风险,清理不良债务,经济与金融两相分离,最终经济活动中难以保证不浪费资源,最终造成的却是对金融活动参与人的财产损害,既浪费了经济资源,又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这种经济的资源浪费就是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利益损害。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