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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帅军:法学界急需补课,公平!公平!还是公平!

2022-06-25 09:51:3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尹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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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急需补课,公平!公平!还是公平!

对坏人太仁慈,就是对好人的大不公,这是法治的根本问题

尹帅军

  关于唐山被打女孩轻伤二级,这两天炒的沸沸扬扬。很多网友疑问,被打两个女孩轻伤二级,未来那几个黑涩会是不是要被从轻发落?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无从知晓。

  上海破防这个事情,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不过至今也还是温吞水;一个月前教材事情风风火火,如今似乎也是风淡云清;唐山这个事情会不会也是网上短时间热度,最终却借着轻伤二级来个从轻发落、不了了之。谁也不知道!

  唐山这个事情,可以说是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怒之火!如果这样的愤怒之火还不足以让这些黑涩会惯犯重判。那么人心会怎么想?

  这些黑涩会,打人的手法如此专业,配合如此默契,一看就是长期惯犯。而且是深入研究过轻伤重伤等级的,虽然下手狠,但是却可以严格控制在2年刑期的轻伤二级范畴。轻伤2级,对应的就是2年以内刑期。这种专业精神,真不是一般人所能具备的。

  这样的事情,对被打的女孩来说,可能是永远挥之不去的噩梦。这种精神上的创伤是难以消除的。

  另外,如果不是其他女孩鼎力帮忙,那个女孩会不会已经被掳走,被强奸?

  对于这样的惯犯,对于这样已经身有案底、正在服刑阶段、却还能在监狱外逍遥的黑涩会如何判决,是对司法的重大考验。

  我们的司法不同于“西方司法独立”的重要区别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吗,必须要考虑社会影响。

  西方“司法独立”可以不考虑社会影响,可以屡屡“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我们的法治不可以!

  2013年美国桑福德大骚乱,抗议浪潮席卷全美,纽约、洛杉矶、桑福德等100座城市举行大规模集会;2014年弗格森大骚乱,抗议活动波及到34个州的90座城市,多个地区启动紧急状态;2015年巴尔的摩大骚乱,马里兰州州长宣布该州进入紧急状态。

  类似的例子在美国可谓是屡见不鲜。白人警察打死无辜黑人,最终美国法院却不顾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在“司法独立”的背景下,枉法判决警察无罪,随后引发大骚乱。

  而我们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却必须考虑社会影响,必须考虑人民的呼声!这是我们的司法之所以高于西方司法的根本特征。我们的司法必须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呼声!

  毫无疑问,唐山这个案子是引发全国愤怒的大案。这个案子最终怎么判决,这是对司法机关的重大考验!

  针对唐山这个事情,很多网友想起来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

  严打的起因是什么,严打的催化剂是什么?

  有人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杨得志的女婿被歹徒打死,因为二代领导核心的警卫员在唐山被唐山菜刀队打死,这两起凶案是导火索,直接促成了严打的快速出台。

  这两起凶案,被侵害的人都是有背景的。

  而现在,如果没有背景?会怎么样?

  依法治国这么多年,我们不得不承认一点,背景这个东西真的是个好东西。

  但是,如果依法治国却必须考虑背景。这就是依法治国的悲哀,是人民的悲哀!

  依法治国的根本特征是什么,我看其实就是公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约束强者,保障弱者,让强者和弱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我们的司法建设,在很长一段内在这方面却出了很大的问题。

  前几天,张捷老师发了条微博,也说了类似的意思,为什么中国是轻伤不轻,重伤基本致残,其实轻伤也可能会致残,为什么是这个样子?

  张捷说背后就是强势集团的利益。不光有犯罪嫌疑人利益集团,另外还有各种企业工伤减责利益集团和保险赔付利益集团,轻伤重伤都搞得极重,最后就是出了工伤不容易承担责任,出了险赔偿也减少,反正受伤的都是弱势群体。

  很多网友纳闷,为什么这么多年很多罪名被取消。原因其实也是这个。

  强势群体很容易侵害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却很难威胁到强势群体,因此应该在法律上把相关罪名的惩罚标准降低,这样更有利于强势群体。

  曾几何时,强奸幼女是一律死刑,直接枪毙。而我们的法学界却多次修改,后来甚至搞出来一个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嫖娼级别的罪名。为什么?原因也在于此。

  可想而知,我们的法学界一度倒退到何种地步!

  以前如果有流氓尾随骚扰女青年,就可以用流氓罪对其治罪。但是在这样的罪名消失后,如果有人天天跟踪女青年,对她说难听的话,天天骚扰她,派出所还真拿他没有任何办法。除非发生伤残、强奸、命案,否则法律真拿对方没有办法。

  这样的法律,到底是在保护女人,保护弱势群体,还是保护坏人?

  至于我们司法裁量过程中、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双重标准,那更是长期为人所诟病。比如下面的这个案例,若是放在以前,这样的董事长早该被枪毙了,还能留着继续祸害?

  要知道,这个董事长强奸的可不只一个女孩,而是长期强奸未成年幼女。

  至于正当防卫靠跑这样的司法标准,就更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耻辱。面对不公、面对行凶作恶,面对他人被侵害,正确的做法竟然不是制止行凶,不是行侠仗义,而是逃跑!

  这竟然是长期以来我们法庭判断的惯例!这难道不荒谬吗?不是助长正义,而是助长邪恶。不是保护好人,而是保护坏人!这不荒谬吗?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更为惊人的法律规定,不过因为太过惊人,我在这篇文章里没法提及了。

  【文/尹帅军,80后青年作家,红歌会网专栏学者。原载微信公号“尹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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