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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学生质疑批评教师是公民权利并应享有保护机制

2023-02-24 11:41:56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作者:吕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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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夺话筒高中生勇敢质疑反击课堂上散布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以及种族歧视言论的教师,本是一件值得称颂的好事。虽然有很多人为这位庐江中学杰出青年仗义执言,但也出现了为那个恶俗副教授洗地,网暴围殴爱国优秀高中生的恶劣行径。笔者认为应从学生权利角度认知学生应享有的道义、法律和社会保护。

  1、高中学生作为成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那些围剿高中生的公知一向喜欢谈公民谈权利,学生享有公民权利,学生有权利认同甚至热爱国家,认同主流价值观,有权利维护国家和主流价值观。学生对教师课堂上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以及种族歧视的言论反感、反对,无论私下议论、公开议论,还是当面提出质疑批评,或向校方反映举报,都是很正常的,没什么错误。这就像美国学生向校方反映举报种族歧视、歌颂纳粹等言论一样。

  2、学生质疑批评教师教学问题是教学评估的重要环节,以此可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胡说八道,学生纠正教师错误理所应当,绝不是什么弥天大罪,有些公知竟然还叫嚣开除学生。实践中,学生对教师的课堂评估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且教学评估表中有专项专栏“对教师的评语、意见和建议”,学生反映意见在教学评估表中是教学评估制度题中应有之义,有制度依据和规范支撑。

  3、学生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判断和选择,不要低估学生的智商和判断力,学生可以分辨教师讲的是真理还是谬误。网络时代学生有各种渠道获得信息自我学习,学生可以有对社会及政治的认知,得出自己的结论。学生自己得出的结论与教师结论不同,学生公开场合有质疑批评教师的权利,这不正是公知们常说的言论自由权利吗?

  4、学生直接反击恶俗教师错误言论,有师德约束及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乃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学生有权监督教师遵守师德及法律法规制度。教师是公民,没有高于宪法法律之外的特权,教师也应有爱国敬业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的责任。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学生在公开课堂上质疑反击恶俗教师错误言论也属于公开打假。就像实名举报假冒伪劣制造商品并贩卖,就像上市公司员工向证监会或政府监管机构实名举报企业信息披露舞弊、财务造假违规违纪违法,就像实名举报公务员腐败线索,也像职工监事在公司中实名举报贪污腐败的高管侵吞公司财产侵犯国家、股东、职工利益一样。

  上述场合有一个特点,都是弱者对强者的反抗,所以在制度层面都有对这些弱者的制度保护。如单位对实名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许事后打击报复。职工监事提出监督意见后,公司不可打击报复,不可在监事任期届满前提前撤换职工监事或打击报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职工监事。

  学生作为弱者也同样享有类似上述制度保护机制,无论是舆论网暴学生,还是叫嚣开除学生,彰显了聒噪者内心有多阴暗虚伪双标和愚昧。让学生说话,天塌不下来。如果社会对一个质疑批评教师的学生都不能容忍,且打击报复,这是一伙什么人?这是一个什么社会?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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