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中心 > 纵论天下 > 网友杂谈

十八年金融管理的失误和建议

2021-03-29 15:40:5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点击:    评论: (查看)

  2003年后我国形成一行三会金融管理体系并鼓励非公有经济、民间投融资及民间融资中介,金融机构设立不再统一由一行三会进行前置许可管理,而政府却还保留着国务院247号令并依据该法令成立非集联席会议机制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前提条件由政府处置非法集资。民间融资就是向社会吸收资金,也是民间资本参与给予回报的投资,这也是社会集资,处置非法集资就是处置依政策发展的民间融资。不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管理,一方面鼓励民间融资一方面再以“未经许可”来处置非法集资,这就是制造非法集资扰乱经济与金融来危害政策参与人。对金融放弃统一的前置管理、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再打击非法集资不但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属违法政策违法、行政违法,也是在制造该法令要防止的金融三乱与非法集资。

  国务院737号令废除了247号令这个对金融进行统一前置许可规范的法规,但国务院737号令并不是一个对金融进行统一前置许可规范的条例,用这个废除了要求金融集资必须取得前置许可的管理法规再来定义非法集资,未经许可的集资也就没有法规禁止,未经许可的集资就是自由的,也是无罪的,这种自由无罪的集资行为如何构成“非法集资”而作有罪来认定?在没有金融统一前置许可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对过去十八年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一前置管理和许可的金融机构再依据“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来进行非法集资有罪认定和处置,这种缺少前置管理进行非法有罪认定的金融管理就是制造非法集资侵害政策参与人“法无禁止”的自由权益。国务院737号令用非法集资防范处置代替国务院247号令对金融的统一前置管理,这种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却不进统一前置许可再进行非法集资打击的金融管理就是放纵各级行政机关制造金融三乱危害社会,也是在制造非法集资侵害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

  政策开放民间金融却不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的前置许可规范,不进行合法性保护,反而依据“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来进行非法认定,这就是行政欺诈政策参与人,这就是伪金融管理。不对金融进行前置管理而大量设立金融机构,用非法集资监测打击取代对金融机构前置规范和后置管理,这就是制造非法集资。让银行垄断国家征信却不对民间融资借贷开放国家征信,管控银行利率却放纵民间融资借贷利率自由,再以打击高利贷为由整顿金融秩序、处置非法集资,这就是借助民间金融制造非法集资来转嫁清理银行不良债务风险。这种金融管理就是维护银行垄断利益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与国务院737号令,用法无禁止且受政策鼓励必然产生的经济行为特征来认定非法集资,用“未经依法许可”为前提条件来对本来就不进行统一前置许可管理的金融机构进行非法集资认定,这种可主观自由选择的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如何能指导司法认定量裁?由政府依据“政策”来主观自由地处置的非法集资如何能保护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国务院588号令删去247号令中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处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有关资金”后,无法监督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截流挪用集资资金,无法防止监管、司法、执法机关动用集资资金侵害政策参与人合法财产,非法集资认定标准的可选择性无法防止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个人为了获取私利而去主观强制认定非法集资而将刑法扩张来伤害社会。

  国务院737号令将国务院247号令中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更改为地方政府,国务院588号令又删减了国务院247号令中清理非法集资债权债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集资资金”的限制规定,这种处置主体与处置程序的变更如何能防止地方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不进行资金截流和挪用?政策鼓励的民间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后如何保障在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融资资金不被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肆意截流挪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对政策参与人进行“非法集资参与人”认定并规定“自担损失”,国务院737号令中将金融政策参与人视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并剥夺了其申诉权和债权债务追偿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行政监督?如何实现司法监督?如何实现司法公平公平?如何杜绝司法自由、权力寻租与腐败?金融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国务院737号令中去除了国务院247号令中未经统一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限制,就可以导致金融管理部门为了转嫁银行不良债务风险或者地方政府为了截流挪用民间融资资金而乱出台经济金融政策大量设立金融机构或乱发展地方经济项目。失去理性的逐利行政就会放纵经济与金融管理任其由企业通过虚假项目向社会公众高利息大量吸收资金进行社会诈骗,地方政府再以虚假项目吸收社会资金高利息吸资放贷为由进行主观强制的非法集资有罪认定,而那些依据政策正规经营的企业或民间金融机构在正常经常过程中因为经营风险随着融资与经营规模扩大,为了防止产生不良风险也可以主观强制进行非法集资有罪认定,这种有罪认定对企业正常经营强制干预的就可以导致企业经营项目与或金融投资失败,从而给政策参与人带来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共存让人们无法分辨出究竟是因为先有从事诈骗遭受财产损失而被非法集资认定,还是因为先有非法集资认定遭受财产损失才被认定为诈骗,这种缺失金融统一前置管理的非法集资有罪认定带有强烈的主观可选择性,导致经济金融管理混乱,严重干扰经济与金融的正常运行,严重危害到社会公众财产安全。社会公众财产因为银行不良债务风险转嫁、非法集资处置资金截流挪用、企业虚假项目诈骗、企业被强制非法集资认定经营失败等多种情况而遭受严重损失,这种金融三乱造成的损失严重削弱社会消费力,使得经济投资与消费结构偏移失衡,引发经济危机,进而又引发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风险并不断扩大,银行与地方政府面对不断扩大的不良债务风险失去理性地逐利行政再次大量设立金融机构进行不良债务风险转嫁和加强非法集资认定打击截流挪用资金清理不良债务,这就会导致金融三乱越演越烈,非法集资越打越多,社会公众财产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社会消费力更加削弱,经济投资与消费结构越加偏移失衡,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在这种恶性循环中不断扩大,遭受财产损失的社会公众对这种经济金融管理混乱和自由司法的混乱局面强烈不满,引发社会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2003年以来,我国金融管理政策与国务院247号令相矛盾,经济金融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司法相对立,这种政策与法规的冲突造成金融三乱。没有金融统一前置管理的非法集资监测打击就是制造金融三乱与非法集资。银监会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就是以行政干预司法,以行政代替司法,这种缺失金融统一前置管理的处置非法集资就是扰乱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就是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非法集资打击的金融管理体制就是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以行政管理代替刑事司法,以政策取代法律,这就是制造社会管理混乱,违背依法治国,这是在制造金融领域、经济领域与行政司法领域腐败,也是在制造经济与金融危机,引发社会危机。一行三会放弃金融的统一前置管理,银监会非法集资联席会议领导下的金融管理和非法集资监测打击就是维护银行系统垄断利益,转嫁金融不良债务风险,这不是防范金融风险而是在制造金融三乱、制造非法集资、制造金融风险和社会管理混乱。

  放弃民间金融统一前置管理的非法集资联席会议领导下的非法集资监测打击,被放弃对民间金融开放征信与利率管控,这就是用民间金融承接银行不良债务风险转嫁。在这种金融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自主出台经济金融政策并进行主观自由的非法集资认定打击,这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这也是搞金融风险转嫁,在缺乏行政监督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主导的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不可避免产生集资资金截流挪用侵害社会公众财产,这就是政府违宪违法。政策与法规对立冲突下的行政管理和经济金融管理,不是行政干预司法,就是司法干预行政,这就是制造社会管理混乱,这就是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这种金融三乱就是制造经济金融危机和社会危机。需对金融管理拨乱反正: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的前置管理和立法规范,立法保护经济金融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废除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废除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与国务院737号令这些非法集资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相冲突的国务院247号令,立即停止非法集资监测与打击;国家征信对民间金融开放,严格管控民间融资借贷利率,对民间融资借贷实行统一的登记管理;成立民间金融权益保护机构或保险机构来统一管理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债务,科学、合理、有法可依、合法规范地管理民间金融活动中出现的不良债务风险;金融结合经济管理来实现民间经济金融活动中资产与负债平衡,实现经济结构平衡和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科学立法,立法、执法与司法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保障法无禁止的自由权益;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民举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保障司法公正公平。

  在过去的十八年中,因为我国金融统一的前置管理缺失,各地根据政策却违背国务院247号令大量设立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依据该法令就是非法金融机构,从事的融资就是非法集资),再根据与政策对立的国务院247号令在进行着非法集资的监测打击。这些金融机构因为未被对接国家征信系统,未被进行利率管控,承接着来自银行的不良债务风险转移,这些“未经许可”没有被前置管理的金融机构中的融资吸资(具有涉众型)出现了债务危机后就被依据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中法无禁止(应自由无罪)的行为特征加上“未经许可”的非法性而被政府、监管、执法、司法者认定为非法集资(涉嫌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响应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参与民间融资借贷的社会公众自担损失。这其实就是让政策参与人来承担金融不良债务风险转嫁遭受财产损失,这就相当于放弃了对不良债务金融管理,用非法集资有罪认定来代替金融行政管理来清理不良债权侵害政策参与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这本身就是放弃对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保护,制造非法集资用刑法来伤害政策参与人。这种放弃前置管理、维护银行征信垄断、放纵利率管控、事后进行非法集资监测打击的金融管理本质是在维护银行垄断利益,放弃对被垄断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这就是用风险转嫁来代替风险管理,这种处置风险的结果就是用刑法打击伤害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这种放弃对社会公众权益保护制造刑法伤害的金融管理违背宪法人人平等自由,违背宪法依法治国,违背宪法保护人民人身与财产安全,这种非法集资监测打击的事后管理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危害社会,严重背离执政党全心全意为民人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而这种放弃金融前置管理、放弃不良债务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垄断进行风险转嫁、用非法集资刑法有罪认定来代替金融行政管理的模式违背科学、违背法治、违背民主,如此管理金融怎能有效治理国家实现执政兴国?

  十八年来的金融管理违背科学、法治和民主,制造了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这种金融管理严重侵害到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制造了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为了保护十多年来经济金融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这些依据政策设立的民间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它们再进行非法认定,对于被非法集资认定的民间金融机构要给它们拨乱反正加以平反,需要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的金融前置立法规范和管理,对于不符合管理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统一取缔或有计划取缔,在取缔民间金融机构和清理它们集资债权债务的过程中,需要成立全国民间金融债权债务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政策参与人的合法债权债务,这些依政策设立的民间金融机构承接了不良债务风险转嫁才出现债务危机,集资参与人作为政策参与人,就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代替地方政府来管理被取缔民间金融机构集资的债权债务,严防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这些单位公务人员擅自动用有关集资资金,要用金融管理技术创新的手段来妥善处置不符合规定的拟取缔或已取缔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加强经济管理盘活不良资产,科学处置债权债务,站在维护人民利益、保护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立场来科学、合理、合法地实现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完全返还,这样才能体现执政党勇于担当、敢于纠错、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执政作风,才能打牢执政基础得到人民拥护,才能实现执政兴国。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