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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线上加了班,怎么能证明?

2024-04-11 17:57:03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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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小时之外,我能离线吗?】

  “线上加班”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难以量化,有用人单位想办法规避加班费——

  线上加了班,怎么能证明?

  相比于传统加班,“线上加班”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实践中,如何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久的班,对劳动者来说并非易事。针对“隐形加班”认定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创新了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定也在与时俱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相比于传统加班,“线上加班”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实践中,如何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久的班,对劳动者来说并非易事。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针对“隐形加班”认定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创新了认定标准,确保劳动者不因弹性工时和远程劳动的工作模式而被区别对待。

  劳动者举证加班面临难题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博文分析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加班,‘线上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工人日报》记者梳理多起涉“线上加班”相关案例发现,劳动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或打卡记录,往往只能体现特定时间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行为,而无法证明其持续工作、常态化加班的状态,也就导致具体加班时长难以量化确定。

  在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杜伟看来,线上工作的碎片化特点本身就使得劳动者在非办公环境处理的工作任务难以量化,而有的用人单位想办法规避加班费,让劳动者收集证据变得更加困难。

  “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设定的工作目标模糊不清,或者期望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持续待命但又不明确记录这些时间;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系统,或者不保留相关的工作证据;还有的单位可能通过不明确的加班政策或将工作安排为不定时工作制等方式,这些都使得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加班补偿。”杜伟说。

  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便用人单位以“加班未经审批”拒付加班费,这也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

  在一起案例中,张某入职某网络技术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书并经过公司审批,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2021年3月,张某所在部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自本周起,每周五18:30在会议室召开部门总结会,每名员工汇报本周工作内容及下周工作计划,会议时长预计1小时。”

  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法院认为,公司虽以“加班审批制”抗辩,但不能否认张某是经公司安排而提供了延时加班劳动,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法院创新“隐形加班”认定标准
 

  “线上加班”工作时长、工作状态等往往难以量化,且部分劳动者在“线上加班”的同时可从事其他活动,用人单位无法客观掌握加班情况,若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如何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加班时长,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线上加班”到底该怎么计算加班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此提供了参考。该案判决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2020年4月,李某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双方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2020年5月28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4.6万元。

  审理法院结合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李某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以及李某的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且从时长或频次来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单次较长时间线上沟通或会议,或一定时间内就工作内容频繁进行沟通,或线上工作具有明显周期性或固定性特点的,可以认定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吴博文在对该案释法时说。

  “从工作内容上来看,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岗位判断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了实质劳动。”吴博文表示,一方面需要确认劳动者提供了实质劳动,若仅是偶发性的一两句简单沟通,不宜认定为存在加班事实。另一方面应当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避免劳动者工作时间“摸鱼”、下班时间工作,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对证据的认定在与时俱进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工具及方式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的相关认定也在与时俱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告诉记者,微信聊天记录、腾讯会议记录、钉钉沟通记录等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相关数据,已成为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定加班的重要依据。

  董洪辰以一起案例举例说明。郝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担任美容师,离职后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0万元。在劳动仲裁阶段,郝某仅提交其延时下班的钉钉打卡记录,被认定证据不足。诉讼阶段,郝某补充提交加班期间的腾讯会议记录、汇报工作的往来邮件、以及微信工作群中部门领导在下班时间安排工作的记录。法院认定郝某补充提交的各类证据与钉钉打卡记录形成证据链,依法核算郝某的加班时长为72小时,判决医疗美容公司支付郝某延时加班费。

  “对于劳动者来说,证据的类型并不重要,证据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董洪辰说,“在微信实名、电子证据保全方式多样的信息化时代,举证难将不再是劳动者维权的主要障碍。”

  杜伟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线上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能够得到有效记录和监督。劳动者在线上工作时,应主动记录工作时间和完成的任务,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等。

  “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在处理“线上加班”案件时,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举证规则,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也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为“线上加班”的认定和加班费的计算提供明确的指引和参考。”杜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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