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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民:人民公社制度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2024-04-06 14:54:3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钟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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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艺英 马黎在《政治动员视野下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以人民公社时期四川战旗大队为例》(2024-03-21乌有之乡·来源:开放时代杂志公众号)一文中谈到:“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基本形成,在该体制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与分配原则,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生产与核算单位,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负责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等。”“新时期之初,这一制度被知识界批判为乌托邦的,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认为正是这一不符合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合作化和集体化(生产关系的变革先于生产力)路径导致了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和农民的极度贫困。”

  在这段叙述中,作者谈到了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在新时期初,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是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不符合马克思经典理论;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导致了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和农民的极度贫困。

  在本文,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

  人民公社制度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以下我们分别从社会主义所有制、按劳分配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三个角度来看一看人民公社体制符合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一,人民公社体制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人民公社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是怎样的关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1975版本)。

  在这里,马克思为我们指明了三种不同的社会所有制:封建社会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

  “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即封建社会的私有制。

  “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为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一个否定,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以各个劳动者与生产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否定的否定,即第二个否定,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

  对于第二个否定形成的所有制,马克思明确地给我们指明了它的基本特征:第一,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第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第三,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告诉我们,1,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重新恢复封建性质的小私有制形式;2,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个人所有制;3,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构成的。既然社会主义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那这里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或者说是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在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更具体地说,是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社员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劳动所有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或资本家、股东等)已经被消灭,因而劳动者是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社员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并通过劳动投入的数量体现出来。因此,生产队需要采用工分制来计量社员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并按照社员所得工分的差别来分配年终的生产成果。在这里,工分制体现的就是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

  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在土地和生产资料方面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劳动方面由由于采用了反映劳动状态的工分计酬形式,来体现社员劳动状态的差别,并在产品分配上体现了这种差别,从而体现了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体性质。因此,在劳动所有方面是实现了劳动者劳动所有的个体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生产队的所有制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即在消除了资产所有差别基础的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制。这种个体所有制通过工分制这种按劳分配制度得到体现。

  由此可见,人民公社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想是相一致的。

  二,人民公社体制与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思想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不仅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同时也必须实现按劳分配。因此,我们还需要弄清人民公社体制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在考察人民公社所有制的特点之后,接下来我们就是要弄明白,人民公社体制有没有实现按劳分配。

  首先,我们知道,按劳分配,顾名思义,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属于劳动所有权。因此,只有在建立了全面体现了劳动所有权的前提下,按劳分配才有可能实现。

  在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在管理上建立的是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体现的是社员的劳动管理权;在分 配上生产队采用工分分配制度,体现的是社员的劳动分配权。也就是说,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是建立了劳权制度的公有制经济模式。由于生产队建立了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因而它具备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

  其次,生产队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在这种分配模式中,最后作为生产成果、以余额出现的,即是用于劳动者个体消费的价值量。在这种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中,首先通过优先补偿生产资料消耗价值,从而把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与社员新创造的价值量进行了区分,从而把社员的收入分配限定在新创造的价值量之内;其次在这种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中,又通过不同范畴的公共需要项目扣除,把劳动者公共需要的价值量与个人消费的价值量进行了区分。这一区分使国家范围的公共需要和集体范围的公共需要能够随着集体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同时得到满足。对于生产队进行了生产资料消耗的优先补偿和公共需要项目扣除之后的价值量,再按照社员个人工分累计量进行分解,从而满足社员的个体消费需要。

  社员与社员之间,是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得多的社员一年可有400多工,而干得少的只有200-300工;生产队干好干坏不一样,好的生产队,工分的单价可以达到1.00元以上,不好的队,工值可能只有0.2-0.3元。同样的一个强劳力,同样的工分,在好的队你可以一年收入400多元,而不好的队可能只有100-200多元甚至几十元的收入;搞得好的生产队社员会有余粮,而搞得不好的生产队呢,要吃国家返销粮,甚至要外出讨饭。

  生产队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社员的收入高低,社员能不能吃饱肚子,完全决定于社员个人的劳动状况和生产队的集体生产状况。因此,这是实实在在的按劳分配。不存在什么平均主义。

  按资分配的企业,采用的是资本经营方式,资产者以自己的资产为支点去经营,通过资产增殖的方式进行扩张,是多数人为少数人打工的增长方式,是一种两极分化的生产方式,因而它的差别会拉得很大;而在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凭借的是自己的劳动投入能力取得收入,因而,每个劳动者只有在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才能提升自己的收入水平。因而,按劳分配的经营方式是一种共同富裕的生产方式,它表现出的差别当然也不会有按资分配造成的那种差别大。这是许多人把生产队的分配误解为平均主义的原因所在。

  从人民公社的分配体制看,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生产模式不仅是公有制的生产模式,而且是体现了劳动所有权,实现了按劳分配的模式。它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须实现按劳分配的思想是相吻合的。

  三,人民公社体制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

  社会主义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区别是什么呢?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事实上已经做了明确的回答: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对于这里的“共产主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作过说明:“我们今天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为我们明确了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区别: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生产资料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力,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资产所有方面的要求,表现为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生产模式,即资产增殖的模式,或者叫做剩余价值的生产模式。现在在西方国家最典型的剩余价值生产模式,即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采用股份制企业制度的生产模式。这种模式我们用一个简化的公式来表示,就是:

  生产资料私有制+产权制度=生产资料私有制+股东大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按资分配制度(股份制);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生产劳动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力,因此,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主要表现为生产劳动方面的要求,表现为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模式,即劳动价值化模式,或者叫做消费价值的生产模式。生产队模式,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公有制经济模式,就是典型的消费价值生产模式。这种模式我们也可以用一个简化的公式来表示,就是:

  生产资料公有制+劳权制度=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按劳分配制度(工分制)。

  从十月革命胜利到现在,社会主义实践已经有了100多年历史了。除了苏联人建立的产权公有制模式之外,在我国农业社会主义实践中产生了劳权公有制模式。这后一种模式,即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因此,社会主义是消费价值(计划经济条件下为消费品)生产方式,既有其理论根据,即《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理论根据,也有社会主义实践中的依据。

  现在我们来看一看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生产模式?

  1,所谓生产队就是社员联合起来,利用公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消费需要和公共需要的生产模式。生产队模式,从生产资料方面来看,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和生产资料归社员公共所有;生产队模式,从生产劳动方面来看,它是个体所有制。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家庭),因而劳动者的劳动属于个人所有。

  2,作为生产队生产主体的社员,是具有身份两重性的:既是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又是劳动所有者。但是,由于公有制本身消除了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社员的利益要求表现在劳动所有方面,而不是资产所有方面。因此,生产队所采用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方式,即在社员参加生产劳动时,生产队采用工分来计量社员投入的劳动量,并在年终分配时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粮食和现金等消费价值或消费品的分配。因此,生产队本质上一种消费价值(消费品)生产方式。

  3,生产队由于其管理体制一一社员大会、队委会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和分配体制一一工分分配体现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因此,它本质上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以工为本、以满足劳动者利益要求为目的的。

  由此可见,人民公社的生产模式,正是与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思想相一致的生产方式一一即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即既是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模式,又是体现了社员劳动个体性的生产模式;不仅仅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模式,同时又是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模式,即劳权公有制模式。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我们得到的结论是:人民公社的生产模式,就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思想相一致的生产模式,既是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生产模式,又同时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模式,即消费价值(消费品)的生产模式。

  【文/钟建民,红歌会网专栏作者。本文原载个人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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