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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徽剑案,几个不得不多问的“为什么”

2026-11-01 14:47:30  来源: 风闻   作者:江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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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
  • 赵冰因被认定以控制、逼问、删帖为目的,被按故意伤害罪追究;法院同时认为其无勒索第三人或挟持人质行为,未按绑架罪定罪。
  • 24小时内,团伙在广东惠东、广东河源、江西定南三地殴打并转运被害人,实施钳夹半个指甲、致命一脚等暴力,致颅脑出血后将人藏于荒山,2天后才被发现。
  • 广东省高院以被害人死亡中自身疾病为次要原因,加上赵冰坦白并积极赔偿亲属为由,裁定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其中赔偿金额为50万元。
  • 现行绑架罪要求勒索或挟持第三方,可能留下买凶者支付报酬而实施非法拘禁的定罪缺口,值得未来修法探讨。
  • 持续殴打、致命伤害后弃置等情节是否属于间接杀人故意仍需追问;该案涉及境外买凶、至少10人团伙冒充警察跨省作案,被指具有国家安全隐患,应从重惩处并作为典型案件整治。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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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着前几天刚发的《徽剑遇害中的那些细思极恐》,我们继续说下去。

  仔细梳理其中原因,我觉得有这么几个问题,在立法与司法中,是不能被轻轻放过的。

  问题1:为什么定不了绑架罪?

  我国绑架罪的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有明文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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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其他刑罚。

  如果能认定为绑架罪,叠加“犯罪性质恶劣”,主犯判决死刑的概率会大大提升。

  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被人强行带走、暴力控制,在罪名上未必适用于“绑架罪”,一定要加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作为人质”——即“当作向第三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否则就是“非法拘禁罪”。

  一旦列为“非法拘禁罪”,判死的概率就将大大降低,从刑法中的量刑设计就能看出来,不涉及暴力的拘禁致死,也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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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一旦采取了暴力,将会比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罪责也是非常严重的,顶格可以判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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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要强调一点,在非法拘禁和绑架之中做出区分,不是我国的独创,不仅是我国的海峡两岸,还有德国、日本乃至《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都是同类设计,一定要有“要挟第三方”才作为绑架罪的核心要件,另设轻罪处理普通非法拘禁。

  而英美和俄罗斯采用了广义绑架概念,单纯剥夺自由即成立绑架罪,靠法定刑档次和轻罪配套来调节轻重。

  所以罪名设计本身有严谨推敲和国际参照,量刑设计也层次分明,本身没有明显瑕疵。

  但是——

  这里面不代表完全没有问题。如今的绑架罪认定,是一定要从第三人处勒索财物、获取利益作为要件。

  如果是买凶者指使案犯非法拘禁他人,这种行为是不是符合我们大众普遍认知、约定俗成的“绑架”?

  案犯是否依然以从第三人处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实施了对他人的非法拘禁?

  因此,我个人认为,法条在此,出现了一道裂缝:

  是不是必须“勒索”,才有绑架?

  主使给案犯提供了非法经济报酬,让其无需勒索,也能扣押他人,这难道不是绑架?

  同样的道理,勒索的如果不是财物,而是其他类别的资源,信息又是否是资源?

  更进一步,之前网传境外黑帮想以重金换取徽剑删帖,这种有经济利益的信息,又能不能算作财物、至少是“类财物”?

  因此,勒索行为存在,第三人经济利益存在,此类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其生命安全的行为,能不能同样列为“绑架罪”?

  我认为这是未来修法时,值得深度探讨的。

  由此再进入到下一个问题。

  问题2:为什么定的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法院认定赵冰的初始目的是控制、逼问、删帖,不是主观追求受害者死亡,所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但问题在于,作案团伙在短短24小时内,先后在广东惠东县、广东河源市、江西赣州定南县三处荒山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也有深夜殴打,并至少有用钳子夹掉其一个手指的一半指甲这样的拳打脚踢以外的暴力行径。

  这样持续性的殴打+辗转运输,难道说不会造成生命危险?案犯难道意识不到这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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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不用说最后一次殴打,主犯踢出法医鉴定确认的致命一脚后,还将被害人隐藏在荒山草堆中,断绝了其最后一丝被救可能。

  这难道没有杀意?

  见死不救是不是主观故意?

  由此,我在前几天推演了另一个场景:

  假设我们有一天,把南大碎尸案的真凶抓回来了,结果它供述,自己本来只想绑了刁爱青谈对象,没有主观杀意,那几天还给她喂了水、维持她的生命,她自己扛不住南京冬天冻死了,怕暴露才在她没了以后把她给分了。

  这样一起困扰全国几十年的大案,要是真按这套逻辑走下去,是不是比徽剑案还要算不进故意杀人罪?

  这得是多么滑稽的画面!

  但即便如此,故意伤害罪其实依然可以判死刑,所以第三个问题来了。

  问题3:为什么判了死缓?

  今年8月12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给出了答案:

  “上诉人赵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害人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且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对其量刑适当。”

  也就是说,徽剑本人的高血压+主犯本人的坦白+积极赔偿,共同构成了不判死刑的理由。

  这组理由同样构不成推敲。从高血压说起:

  因为被害死的人有病,成了害人者可以罪减一等的理由。

  我相信这个论断一旦成立,全国人民都要高血压了……对了,血压高了还便宜罪犯。

  更何况,徽剑高血压到底严重到啥程度,判决没有任何计量。认为高血压是“次要死因”的赣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的也只是“专家咨询意见”,并非是真正的鉴定意见。

  更不用说还有前文提到的致命一脚踢出颅脑出血还丢弃荒山,2天后才被人发现。

  至于主犯的认罪态度,广东两次审理的宽免理由是“坦白”。

  我们也不知道“坦白”到了哪一步,以至于连自首都谈不上,能够作为宽刑的主要依据之一,直接买凶的“少校”都还在逃状态。这里肯定留一个大大的问号。

  至于“积极赔偿”,更是细思极恐:

  一个没有固定职业的中专毕业生,农村家庭,到哪里找到了和徽剑毫无血缘关系的亲属地址,还找了两个壮汉堵门去给50万,与此同时还请了知名律师来辩护。

  这都是哪来的资源?

  我扪心自问,假设是我干了这些事儿,我都未必能安排上这全套。

  这恐怕不仅该是法院多问一个为什么了,检察院和公安都值得多问一个。

  因此,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瓷实吗?

  除此以外,还有一个额外的问题。

  问题plus:徽剑案,是不是一桩普通的国内刑事案件?是否有其特殊意义去从重从严?

  我的答案是很肯定的:不普通、要从严。

  境外买凶,国内农村里就能通过网络直接接单,迅速组织不低于10人的犯罪团伙,准备了全套警察装备,在珠三角重要城市的经开区,在政府机关环绕的场所,冒充警察直接采取控制行动,从犯案到审判还演出了上文写到的那么多比一般刑事案件恶劣得多、费解得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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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位1是犯罪团伙冒充警察绑走徽剑的位置,周边全是政府机关和商业办公场所。

  从开始到案发,犯罪分子对我们来了次“虽远必诛”。

  从案发到现在,如果死刑落不了地,那是不是最后会变成“你奈我何”?

  那这种案子好模仿吗?缺乏足够威慑,其他人模仿了怎么办?

  我看不少网友都议论到了,以后敌特势力有样学样,从网上招募黄毛半文盲,也假扮警察,带走各行各业核心领域专家,进行长时间多次殴打,证明不是来一击必杀,最后把人打到只剩最后一口气藏起来,随即跑路。一旦被抓,还有这样的黑衣人上门给钱“求”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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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如此蔓延下去,以后我们这个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国家会是什么样子?

  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国家安全隐患了。

  得先以重典震慑,为堵漏争取时间。

  2026年7月起,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开展中,根据通知,要通过这次重拳打击,集中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整治规范滋生黑恶犯罪的行业乱象,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我觉得这个案件是值得做成典型,打得一拳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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