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卑未敢忘忧国,哪怕无人知我”的民间反诈自媒体人“徽剑”吴恺,被非法绑架、拘禁、暴力伤害致死害案法锤终于落下了,遇害后两年来泼在英雄身上的一盆盆脏水终于被荡涤干净了。然而看了惠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一、二审刑事裁定书后,律师界和广大网民都觉得心里堵得慌。
惠州检方在公诉书中说:赵冰承接的是“劫持逼删”任务,其主观目的是控制被害人并逼迫其删除文章,并非预谋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在作案过程中,赵冰虽持续施暴并重击被害人头颈,但在发现被害人昏迷后未积极追求其死亡结果,而是选择遗弃,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为由,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而非直接故意杀人。
2025年12月29日,惠州中院一审认定:赵冰受境外人员“少校”指使,参与劫持吴恺,多次殴打逼问,用钳子夹掉其手指指甲,最终将吴恺遗弃在江西定南县山上致其死亡,系主犯。按照《刑法》第238条第2款,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除死刑。但鉴于被害人自身高血压是死亡的次要原因,且赵冰归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冰等14名犯罪分子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2026年8月12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赵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害人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且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对其量刑适当。”
但是,广东高院(2026)粤刑终68699221号《刑事裁定书》的第10条和第11条却又明显前后矛盾。第10条“关于赵冰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对方谅解对本案量刑的影响”称:“赵冰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应因其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谅解而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而第11条“关于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又称“鉴于被害人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且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对其量刑适当。”
惠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的判决难以服众之处,不仅在于其表述前后矛盾,法理存在明显硬伤,还在于以下关键四点:
一、赵冰的犯罪动机、行为呈现动态转化、递进式升级
赵冰承接境外任务的初始目的虽为拘禁、问话,无直接积极杀人故意,但其在非法拘禁持续过程中,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超出拘禁必要的暴力殴打,尤其最后在定南荒山头重击被害人头颈部,直接造成致命颅脑损伤。其在明确察觉被害人昏迷、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将被害人遮盖、遗弃于偏僻荒山,断绝被害人获救可能,对死亡结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逐渐从非法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
多名刑辩律师指出:这种暴力致昏迷+刻意遗弃在封闭危险环境的组合行为,已经超出了故意伤害罪的评价边界了,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二、两审违背了“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只要暴力伤害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被害人自身的基础病就不能成为减轻施暴者罪责的理由,否则就会出现“被害人身体不好凶手就可以从轻”的荒谬逻辑,甚至动摇整个故意伤害案件的归因基础。
广大网友犀利提出:没有赵冰的致命暴力行为,吴恺的高血压根本不会直接导致死亡,将其作为从轻依据,本质上是变相降低了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评判。
三、赵冰的坦白情节无任何实质价值
赵冰的归案并非其主动投案自首,而是在警方已经通过资金流向、DNA认证、同伙落网等线索完全锁定其身份及藏匿处后将其抓获,其被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对案件的侦破、证据固定、定罪量刑等没有任何实质推动作用,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坦白”范畴。
四、赵冰的“积极赔偿”完全不合法
赔偿从轻的法理基础,是通过经济补偿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抚慰被害人亲属。但如果接受赔偿的主体本身不是法定近亲属,赔偿就没有起到“修复”的作用——它赔给了一个法律上没有资格代表被害人接受赔偿的人。
赵冰通过亲属筹集50万元赔偿给所谓的“被害人亲属”吴炳南,换取其子吴正结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然而吴炳南仅仅是吴恺父母的养子,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也没有得到吴恺(父母已故,本人无兄弟姐妹,未婚育)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授权,更何况在吴恺“失踪”或“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两年内并没有尽到寻找、寻求司法救助,洗脱不实罪名等近亲属应尽义务,无论从情、法、理那个角度讲,吴炳南父子都没有资格代表吴恺接受赔偿。两审法院将“积极赔偿”作为从轻考量因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赵冰等14人对吴恺的犯罪,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生命权,还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安全感,这种行为不是普通的故意伤害,而是对公共发声者的报复性暴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此,强烈呼吁最高法再审“徽剑”吴恺被害案,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冰死刑立即执行。
【文/jyk_123,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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