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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应该死快点”的荒唐诞于无产阶级的“失语”

2021-09-14 13:58:34  来源: 遥望黎明   作者: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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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1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起司法案例:2020年2月,保安李某在岗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两次手术后妻子和雇佣单位均没有放弃继续抢救;当年4月广州白云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规定。

  李某妻子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裁定第二次手术后李某处于医学上“脑死亡”状态,应该认定或视同工伤;白云区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

  据报道,李某连续工作的时间比较长,春节都没有回家,连续工作了二十多天。这种情况其实是应该算作“过劳死”的范畴。

  工作场所内突发职业病、事故伤害导致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又在第十五条增加了“视同工伤”的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一条立法的本意是好的,考虑到了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相关,因而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了雇佣劳动者权益。

  但考虑到雇主、社保基金的利益平衡,这条规定又增加了“48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资本企业钻空子的普遍状况。

  想拿到工伤赔偿,就“应该死快点”,这让死者家属面临着是“放弃抢救”还是“放弃工伤赔偿”的两难伦理选择。在以往的媒体报道中,还出现了企业“积极”抢救、家属“犹豫不决”的荒唐情况,逼得人性丧失、道德沦落。

  9月12日,《河南商报》就报道过一起相似的案例,2020年5月30日,安徽蚌埠某小区物业公司年过六旬的保安老陆,突然倒在岗亭;在医院救治四天后不幸去世。

  家属认为,老陆自2019年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起,一直被安排上24小时休24小时,老陆每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的40小时,超负荷的工作导致积劳成疾,应该系长期高强度工作的“过劳死”;而物业公司则声称老陆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老陆患有高血压,并三级极高危,长期服用降压药,对自身状况应当相当了解,对保安的工作性质和强度也非常了解,所以后果应该自行承担。法院一审“酌情”裁定物业公司只承担15%的责任;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家属上诉。

  相比保安陆某,保安陈某的家属是“幸运”的,但陆某的遭遇其实更具有普遍性。“应该死快点”的说法,但凡死者家属还有一丝人性都断然不会接受;然而,冰冷的“48小时之内”,却正在把人变成鬼,让底层家庭内部都开始自相残杀、苦苦相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障那些因为工作劳累、工作紧张导致突然死亡的雇佣劳动者的权益,其实更应该是对资本企业的一种警示——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然而,这一条款的漏洞却让无量资本企业肆意妄为地钻空子,以至于白领阶层的996,以及流水线工人、服务业人员的超长时间工作在舆论的不断谴责下堂而皇之地长期存在着。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某些权力偏帮资本企业、不为无产阶级服务,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工伤条例,都没有对资本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

  资本企业的狡辩是无耻的,雇佣劳动者“应该清楚自身身体状况,应该清楚工作强度”。像陆某这样年过六旬的保安,岁数很大、文化程度不高、又需要挣钱养家的老人,即便他知道保安辛苦、自己身体不好,但除了保安的工作他还有的选择吗?

  表面上是劳动者自愿被雇佣、自愿加班,然而,在生产资料都已被少数“私人占有”,雇佣劳动制普遍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生存,真的有选择的权力吗?

  过劳死的悲剧不是每个人都会碰到,但在无产阶级失去话语权的局面下,劳动者被摧残、被压迫的局面却是普遍存在的;法条可以去完善,但在无产阶级失去主人翁地位的情况下,资本企业总能找到一种办法去让自己“难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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