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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之:论辩法律党《学术天然应开放 封校锁国必误国》的公开书

2015-02-14 09:11:5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李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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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旭之:论辩《学术天然应开放  封校锁国必误国》的公开书

 

  今天我看到了一篇《学术天然应开放  封校锁国必误国》的申请书,是一名叫做杨名跨的云南执业律师为牵头的九人联名书面给教育部,表达他们对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讲话中提到的“四个决不”的不满意见,并且以此向教育部申请公开这“四个决不”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同时还要求教育部公开“西方价值观”的界定标准,公开“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

 

  这篇申请书是九名署名来自云南、重庆、贵州、北京、湖北等五个省市的执业律师,就是说,申请者事先有联系且有组织,所以具有了一种代表性,并且都是执业律师。律师的身份表明,他们这次的申请,是代表(法律界)法律党向教育界提出公开意见,而且意见很严重——“封校锁国必误国”,这顶帽子可着实是很能吓唬人的。

 

  这些年来,法律党已经成为了中国的一大公害。虽然法律的外衣很美妙,也符合中国依法治国的国策,但是经过法律党们的美妙包装,尤其以北大的反党分子、所谓的“法学家”贺卫方之流等的蛊惑,在法律的名义下,已将中国社会祸乱起来。

 

  请看在这群法律党主导之下导演出的南京“彭宇案”,已将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助人为乐”的美德完全葬送。这些执业律师,说白了,无非就是吃法律饭的一帮“讼棍”,为了赚到不菲的律师费,凭口舌之辩,巧钻法律空档和打法律的擦边球,能将无理说成有理,能将歪理说成正理,在一些律师中,哪里还有什么正义和良心?他们恨不得这世上争讼越多越好,争讼要越多,就得法律越多,法律越多,法律的漏洞就越多,钻法律空子和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就越多,他们恨不得有规定馒头大小认定标准的法律,恨不得有一碗饭必须分几口吃完的法律,只要制造了法律,同时就制造了更多争讼的机会,有了争讼,他们就能挣越多的钱。而制造法律,就必须得需要那些所谓的法学家们来鼓动。一些执业律师和一些“法学家”本就是一伙的,一个凭争讼挣钱为目的,一个凭所谓的理论为律师站台,钱自然也少不了“法学家”的。不过,他们也懂得一点点的伪装术,否则太露骨了、被人看穿了,就不得不以公平正义、程序正义、权利义务等美妙的概念和貌似高深的法理来蒙吓人民群众。如果一个社会是和谐的,少了争讼,他们也就失业了,挣不到钱了。他们制造一个法律多如牛毛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注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关于这一点,中国前后两个三十年的情况已经对此做出了最好的历史注解。

 

  现在法律党又开始干涉我国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了,企图用他们所谓的法律尺度来衡量思想意识形态的长短了。他们必然要干涉我们的思想意识领域,因为如果我们的指导思想完全回归到马克思主义上来,所谓的那些依靠贩卖西方私有制社会法律的法学家们的理论就没有市场了,一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些法律也就需要遵从修改,也就会危及到执业律师们的饭碗了,所以他们必须要为他们站岗瞭望的法学家们来声援,所以他们肯定要极力反对高校思想意识领域里的拨乱反正了,所以这次针对教育部袁贵仁部长的讲话上书反对意见也是必然要发生的。

 

  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是希望用善意的法律手段规范社会秩序,但是寄生在法律条文之中的一些律师们和“法学家”们,却已经将法律变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吃饭工具,人的行为在律师和法学家手中变成了可以赚钱的商品。

 

  他们在这份申请书中,多次引用《宪法》以及和国务院有关的法律,这很好,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非常适时地提出了依宪治国的要求。在中国,宪法是最高位的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母法。法律既为法学家和律师们拿来利用,我们也可以拿来使用,国家制定法律不单是为律师和法学家们准备的,下面,我们也要好好地按照党中央依宪治国的要求,对照审查一下申请书的内容,同时用法律来反驳,这是对他们最有力的回击,正所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以便使人民群众进一步看清他们的丑陋嘴脸。

 

  先看他们引用的教育部袁贵仁部长提出的“四个决不”:“要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特别是加强教材建设和课堂讲坛管理,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袁部长的讲话刺痛了他们的神经,他们要求对这“四个决不”公开提供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那好,不妨给他们提供一下,也算是对他们的一个回答,同时也做一次普法教育,看一看袁部长讲话是多么理直气壮。

 

 

 

  关于第一个申请——申请公开这“四个决不”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什么性质的宪法呢?这部宪法是一部地道的社会主义宪法,在宪法全文中,有47处标明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三句话三次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性质。

 

  还有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明确规定我们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

 

  按照依宪治国的党中央要求,袁部长“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的“两个决不”有何不对?这难道不是对社会主义性质的坚守?难道不是忠实落实宪法要求?难道他们的意思是“要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

 

  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难道这些天天拿法律吃饭的一些律师们连小学生都不如?其实不是,他们心知肚明,是他们的职业和立场推动他们非要站出来反对不可。

 

  还有“决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这是他们质问权力来源的“两个决不”。

 

  还是根据宪法第十九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及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再根据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及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的规定,教育部完全有权力对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做出工作部署和提出工作要求,这既是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委的分内职责,也是教育部作为全国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履行的法律义务。而申请书中却指责成“是履行其教育部长职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指令。”,既然承认“是履行其教育部长职务的行为”,有何来“属于典型的行政指令。”的呢?难道教育部长讲话提要求不能对人而只能对空气去提要求吗?申请书还引用了《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莫非教育部召开一个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座谈会的会议,还需要由国务院决定吗?提出“四个决不”的要求难道是属于“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吗?坚守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难道不是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的吗?难道这不是本来之道、应有之义吗?教育部提出“四个决不”难道不是执行“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规定中的“指示”工作吗?因此,难道教育部召开这次座谈会和部长讲话提要求,又何尝不是程序合法呢?难道这里有什么程序不合法的异议吗?

 

  也许他们针对“四个决不”来质问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的第一个问题,他们是明知故问,因为不先设此一问,不足以展示他们的所谓律师职业水平。而包装了所谓法律式的外衣,就会足以唬住不明了法律规定的人,摒去唬人的架势,思想一番之后,完全可以断定他们的质问的核心全在于二问,即“请教育部公开西方价值观念的界定标准。”这才是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

 

  关于第二个申请——要求教育部公开“西方价值观”的界定标准

 

  众所周知,这些年来,在教育界,在思想界,在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在所有界别和领域,以所谓的“思想解放”,“与国际接轨”为破旗,本应解放思想是在社会主义框架内的解放思想,而不是突破社会主义性质,但每次的“解放思想”都有一些人屡屡突破社会主义性质,跑到西方资本主义的道道上去了,反过来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思想意识来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向教育界、思想界,在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甚至对政治领域,军事领域进行西方思想意识的渗透和灌输。以所谓的西方文明,经济发达,制度先进为诱饵,将本来健康向上不断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思想意识阵地破碎化,出现了现今西方价值观在中国高校肆虐的危局,出现了严重违背宪法序言中所规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有的高校不做甄别,原版引进西方教材,甚至请来西方教师配套向学生讲授,有的高校教师,尤其是政治课教师,不会讲、不愿讲或者干脆大反马列毛主义,却津津乐道于讲授西方的思想意识形态,并自我感觉高人一等,一些教师不重自身师德,作为一名党员却违背自己的入党誓言,在课堂上大肆攻击、诽谤党的领导,丑化党的领袖和领导人,抹黑党建立和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有的教师逢美国必夸赞,无一不是,而讲中国必大骂,无是皆非。这些言论,都是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行,难道还要继续猖獗下去吗?难道不该管管吗?

 

  即使到了高校阶段,学生们在思想意识形态方面仍将处在成长期,而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无疑是能起决定作用的。另外,一些教师将自己工作、生活、社会上遇到的不满、牢骚和怨气,不分场合,不分对象地向课堂上渴求知识的可爱的学生们发泄,逞自己一时口舌之快,貌似“爽气”有“个性”,但这难道是为师之道吗?自己还看重自己的师道尊严吗?教师误人子弟是最大的罪过,教师的胡言乱语也是自毁形象的可悲之举,难道就没考虑过日后学生们该怎么回忆和看待自己呢?

 

  申请书请求公开“西方价值观”的界定标准,这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纯粹流氓式的问题,一副流氓式的嘴脸。

 

  众所周知,价值观念属于思想范畴,有一部分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问题,虽然说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但是也不要忘记,广义的西方价值观念中也有可借鉴和吸收、使用的观念,社会主义中也有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价值观念,但是,他们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意图模糊西方价值观的具体所指。

 

  袁贵仁部长讲话中所讲的西方价值观即是指风行中国社会三十来年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经济自由化思潮,多党制思潮,三权分立思潮,所谓的一人一票的泛民主思潮,宪政思潮等全盘西化的西方价值观(本文不做具体的阐释和批判)。

 

  袁部长的讲话他本人清楚,与会者们听得也很清楚,我们这些普通人也都清楚,只有偏偏这些律师们“不清楚”,但是他们又是清楚的,却犯傻一般地用一种广义的概念模糊清楚的概念,并以此向教育部问罪,其心何其险恶。如果不能识破他们的文字游戏,就很可能陷入他们布下的陷阱里,造成被动的局面。

 

  对于袁部长讲话中所指的对西方价值观到底有没有界定标准呢?不容怀疑,肯定有。这还是需要用宪法和法律来回答他们。

 

  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都限定了我们的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恕不再全文引用),任何违反这个性质的的言论都是非社会主义的。

 

  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再看法律是如何要求教师的。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进行考核。”

 

  以上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尤其高等教育,及对教师和学生的具体规定,无需再言其它多余的话,难道袁部长的“四个决不”的讲话还能够怀疑吗?难道我们不该在社会主义大学里自觉抵制西方价值观的侵蚀吗?大谈西方价值观的我国大学还是社会主义大学吗?难道在面对西方价值观侵入校园和课堂的时候还有所犹豫吗?

 

  高校的一些教师们,长久以来也是深受法律党和崇拜西方思潮的学阀们的毒害,不仅自己被他们洗了脑,又用之于毒害广大的学生,而老师们的孩子作为学生又被其他这样的老师们去毒害,这些老师们既是施毒者也是受害者,而又全然不知,全都陶醉于西方价值观泛滥的温床里了。

 

  关于第三个申请——公开“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

 

  这个申请已经不值得再深入答复,因为他们已经在混淆概念和偷换含义了。试看,他们提出的“请教育部公开‘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中:

 

  首先说说批评建议权。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的呢?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所以批评建议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攻击、诽谤及抹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前者的性质是监督、促使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把工作做得更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其批评建议都是善恶的,而非恶意。后者所表现的完全不是宪法所鼓励的,是出于恶意的,意在攻击诽谤及抹黑。

 

  其二再说言论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而反“四个决不”中的所谓的言论自由,则完全不是宪法所规定的自由,因为这种所谓的言论自由是反社会主义性质的,是配合西方国家企图颠覆或扰乱中国的“言论自由”。任何一个正常国家,言论自由都不会是没有边界的,超出了本国法律规定的边界,都是非法的言论,更谈不上什么自由。那种无边无界的言论自由只能存在于真空,而不是人类社会。

 

  其三,学术自由。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教师在遵守宪法和法规的前提下,拥有进行学术研究的自由,而且国家还要予以鼓励,但是决不会允许攻击、诽谤及抹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打着学术旗号的自由。

 

  以上这三个方面,同时还表明,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授知识,是在履行教师职责,是完成学校指定的教学任务,教师无权借机占用教学资源,浪费学生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时间,耽误教学任务,不履行教师职责,来私相向学生传授‘攻击、诽谤及抹黑’的言论。这样的教师是不合格的,完全应该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在课堂上必须完成规定的授课任务,决不属于在进行什么学术研究,要开展学术研究只能放到完成教学任务之外进行,但学术研究也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包装以《学术天然应开放》的美名来偷换‘攻击、诽谤及抹黑’以及散布西方价值观的的行为,是故意要混淆视听,转移视线,由此能博得一些易受迷惑之人可怜的支持与同情之外,但在揭穿之后,只能更加狼狈和无力。

 

  这就是我对《学术天然应开放  封校锁国必误国》的答复。

 

  我在红歌会网站发表的文章全部归拢到本人的博客内,欢迎同志们查阅,交流,批评。

  李旭之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u/1050758062

  2015年2月11日午夜于北京

 

 

  附:

 

  学术天然应开放 封校锁国必误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杨名跨,男,云南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刘文华,男,云南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许思龙,男,云南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付 薇,女,云南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游飞翥,男,重庆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李贵生,男,贵州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周立新,男,北京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赵 庆,男,北京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申请人:黄思敏,女,湖北执业律师,其他基本信息略。

 

  请求事项

 

  一、请教育部公开部长袁贵仁2015年1月29日指令全国高校“四个绝(决)不”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

 

  二、请教育部公开“西方价值观念”的界定标准;

 

  三、请教育部公开“攻击、诽谤及抹黑”与公民依《宪法》享有的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的区分标准。

 

  事实和理由

 

  据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于2015年1月29日报道,教育部长袁贵仁在当日教育部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高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特别是加强教材建设和课堂讲坛管理,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的负责人出席了座谈会。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第9条:“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教育部长袁贵仁在有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负责人出席的教育部会议上,通过“四个绝(决)不”代表教育部对全国高校教育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是履行其教育部长职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指令。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此外,依法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必须合法。《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日前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再次强调,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他将权力比作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犹如律师不应法庭言论获罪,传道授业解惑的师者,在课堂上传播科学知识与民主思想的自由,更应当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第47条进一步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前述一系列宪法权利面前,袁贵仁部长通过“四个绝(决)不”的行政指令对高校教学活动苛以更多要求和限制,理应公开并说明其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同时,如何定义“西方价值观念”?如何区别“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如何衡量所谓的“攻击、诽谤及抹黑”言论与宪法第35、41、47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和学术自由?均有待教育部以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国人及世人予以释明,以规范指引社会,以免误人子弟。

 

  众所周知,从文艺复兴到西学东渐,古今中外每一次文化交流和价值碰撞,无不带来人类文明史上的空前繁盛;而固步自封,自绝于世界发展潮流,只会留下污泥浊水。习近平主席在出访各国时,常旁征博引世界大家经典。在去年十八大四中全会的讲话稿中,习近平先生就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谈司法公正,强调“一次裁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他还在中法建交50周年纪念大会上,表示自己青年时代就读过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雨果、大仲马、福楼拜等西方名家的著作。王岐山先生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向官员荐书,包括法国作家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他甚至曾向纪检干部们多次提到近年风行的美国政治剧《纸牌屋》。

 

  事实上,早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袁贵仁部长在回答有人认为高等教育因意识形态属性不应过度引进的顾虑时就曾指出,更多引进外国资源没有风险,因为在中国的土地上,大学本应是充满自由思想与活跃氛围的场所,唯此方能育大师,立大国。对思想和意识的封闭与禁锢,将是落后与衰败的开始。

 

  国之兴衰,系于教育。人应有人样,国该有国格,校当有校范。公权行止理应秉法而为、表里如一以引领社会。大学怎能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后花园和自留地?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之手,怎能伸进大学课堂?大学教育怎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

 

  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之一,它既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要求;法律应该保障学术自由,倡导对学术问题百家争鸣,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对学术问题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展开批评、进行辩论等,这是促进学术研究,是学术繁荣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对公权行为的批评建议及质疑,则是国家权力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权能够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基本保障。言论自由、学术自由、批评建议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并不能以简单的行政指令来勾勒。

 

  出于学习研究、工作生活等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出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教育部在法定的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加盖教育部印章),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各申请人所留通讯地址公开政府信息(可由收件人支付邮资)。申请人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决定后续法律行动。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请人:杨名跨 刘文华 许思龙

 

  付 薇 游飞翥 李贵生

 

  周立新 赵 庆 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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