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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铭:就有关问题给网友“雁石”的回复

2024-01-16 11:22:51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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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交流”微信群,有位“雁石”网友提出:

  “对内:向公民出售国债,是利用国内民资;出售银行股权,是金融私有化。对外:向外国出售国债,是利用外资;出售银行股权,是出卖金融主权。”并说,“我对金融这一块始终弄不明白。我上面的认识不知道对否。请同志指导。”

  我就谈谈我的看法,供这位网友参考,也请同志们批评。

  金融领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反霸反殖民斗争的关键、决战战场,这个战场,我方力量很薄弱,损失惨重,而且直到今天,仍然在沦陷。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我认为是主流社会在货币、金融、经济问题上,认识极其混乱,或许可以说,中国主汉并没有自己的货币、金融、经济及相互关系理论,或者虽有一些说法,但相互矛盾、逻辑上不能自洽,空中楼阁,照搬照抄,严重缺乏实践依据,严重脱离实际,不能指导中国相关工作和斗争。中国的相关政策、规则,似乎也并不按照什么货币、金融、经济理论为指导来制定,而是按照大洋对岸提供的经济指导来制定,甚至也不把它们的经济学教科书当回事。在经济、货币、金融及其相互关系上,我看中国主流,甚至连邯郸学步都不是,而是人去亦云,鹦鹉学舌,不加思索,不辨其中的是非。在经济、货币、金融理论上拨乱反正,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讲中国故事,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是打破美国霸权的关键,是中国人民再独立再解放的关键。所以,关心金融、货币,探索其间关系的人,越多越好。掌握了这个领域的真理,树立了敌友观念,分清敌友,辨明是非,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才能打好此一仗。

  这位网友前一句话,基本是正确的;后一句话前半句是错误的,后一句话的后半句是基本正确的。

  下面分别分析一下。

  一、“对内:向公民出售国债,是利用国内民资。”

  正确。

  不过,向公民出售国债,不是正常的做法,而是非常的做法,是权宜之计。偶一为之尚可,不能长期依赖这种做法,也不必依赖这种做法。

  新中国诞生之初,曾经发行过国债(似是一亿元)。通常的解释是为解决当时的财政困难。给人的感觉是,中央人民政府没有钱,需要向群众和民族资本家借钱。我认为这个解释是不对的,是受到了“锚”论的误导,以为必须以国债为“锚”发行人民币。

  当时,中央人民银行掌握着人民币的发行权和流通控制权,想用钱完全可以发行人民币,并不需要向谁借钱。

  但是,此时新中国人民政权刚成立,尚未进行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公有制主体地位尚未确立,民族资本还占有相当的比例,共产党还不能完全控制中国经济,人民币的地位并不巩固,甚至人民币还受到某种程度和范围的怀疑、抵制,中国经济形势不稳。

  我本人通常这样定义货币,在公有制尚不充分强大、私有经济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的情况下,发行货币是政权作为货币发行者而分配行业劳动力资源、形成合理的一二三产业结构、平衡各行业阶层利益分配、动员人力物力、突出重点建设领域的一种重要工具,当然是政权的关键组成部分。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可以动员相应的人力物力。

  这里,我突出强调货币动员人力物力、投向国家建设发展重点这个功能。

  当货币经政权的使用、用于采购商品、贷款用于资助企业之后,就会流入到私有生产者手中。而私有生产者则必然要将这些货币用于采购相应种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发展其经济、提高其生活水平。这种商品需求,也必然刺激相应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自然也要吸引相当部分的劳动力投入到对这些种类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生产之中。要知道,一定时空内,社会劳动力是有限的,其生产能力或者说创造的劳动价值也是有限的。当相当多的劳动力投入到生产某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就必然与国家政权的建设发展重点构成矛盾、冲突,干扰政权的建设发展重点。

  这个时候,如果通过超发人民币的方式,去强行动员人力物力,可能导致劳动力不足,既干扰了国家建设发展重点,又不能满足私有生产者的生活、生产需求,形成经济秩序的混乱。

  此时,发行国债,把私有生产者手中的现金“借”过来,意味着他们就暂时放弃了使用这些现金去购买相应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权利,也相应地把生产这相应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力,释放出来了,转而被政权动员起来,投入政权的重点建设发展领域。一年、两年、三年、五年(即国债的期限)之后,国债到期,政权的重点建设发展任务完成,或者新的劳动力成长投入社会生产,国家再把国债赎回来,把现金及一定利润还给私有生产者,让他们发展自己的生产,购买生活资料,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此时,就不对国家重点建设领域产生矛盾冲突。

  所以,说“向公民出售国债,是利用国内民资”,基本是正确的。稍稍偏差的地方在于,“利用国内民资”的说法,暗示国家没有钱,不得不利用民资,实际上的逻辑并非如此。

  另外,新中国建立之初,发行国债,让私有工商业者购买,也有使其接受人民币的意图,至少有这个效果。这当然有利于确立人民币主权货币的地位。同时,也打击了其他货币在中国的流通。

  等到新中国完成一化三改,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之后,就不再发行国债,所以才有新中国上世纪七十年代“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局面。

  二、“出售银行股权是金融私有化。”

  正确。

  上面提到货币是在公有制尚不够强大的条件下,政权用于分配行业劳动力资源、形成有机的一二三产业结构、平衡各行业阶层利益所得、动员人力物力、突出国家重点建设领域、支撑国家动员能力的重要工具(不是唯一工具),我理解,与军队的性质和重要性是相同的。那么,货币发行和流通控制,就必须掌握在政权手中,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独立自主地发行货币,决定货币发行的数量、发行领域、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方式和回收货币,决不能允许其他什么势力染指货币发行和流通控制权,染指这个权力,即为叛乱。

  但是,上世纪 70年代后期,中国接受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指导,采取了央行制度,银行从财政下面分离出来,货币发行和流通控制权就从政权手中,“委托”给了央行及其他所谓专业银行,政权不再直接掌握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也不再直接服务于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而央行及其他专业银行因为与政权、经济相割裂,所以,也就丧失了发行货币的依据!当政权发展经济需要货币时,银行要么不愿意提供贷款,因为可能收不回来;要么根本没有那么多钱。因为按照央行制度,货币发行是必须有“锚”的,要受到“锚”的限制。

  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的钱“多”起来,以便于扩大贷款规模呢?央行便想出了个办法,即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吸纳“国内民资”(其实主要是外资,称引进国际战略投资)入股中国的主权银行。甚至遵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和SWIFT体系的规则,在新成立的中国银行或金融机构中,必须有美国的资本!甚至由其控股。这样,虽然银行的“钱”多了——即可以发行更多的货币了——但货币发行权却无形中出让给了国内“民资”(重点是国际战略投资)!让“民资”通过篡夺货币发行权而食利,形成了中国的金融资本势力,凌驾于政权之上,相当于篡夺了军权。

  请注意,向“国内民资”出售银行股权,与发行国债是完全不同的。发行国债,并不影响政权对银行的绝对控制权,不影响政权的货币发行权和流通控制权。而出售银行股权,则意味着政权把货币发行权、流通控制权与“国内民资”(还有国际战略投资者)分享了。

  三、对外:向我国出售国债,是利用外资。

  这个观点,非常错误。

  其错误之处有二:

  第一,是对“利用外资”的认识错误。可能,这位同志以为“利用外资”是一种于中国有利的事,是外资对中国的帮助。

  其实不是。所谓利用外资,和汪先生的“曲线救国”是一回事,汪先生说自己只手就为中国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领土,实际上他是进一步出卖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把日本对中国领土的侵占,“合法化”了。

  所谓利用外资,也是这么回事。本来是对外资奉送了人民币发行和流通控制权,赋予了外资以信用,却非要说是利用了外资、发展了中国经济,其实是把外资对中国人民币主权的侵占(出卖)“合法化”了。

  中国有货币发行权和流通控制权这个主权,只要认识到所谓央行制度对这个主权的扭曲和破坏,废除这个制度,则中国发展自己的经济,并不会“缺钱”,也当然不必“利用外资”!中国,也的确曾经拥有完备的人民币主权,并且早在上世纪60年代末就陆续实现了人民币在对外贸易特别是对西方国家贸易的记账、计价、结算和支付权!到七十年代,以前的国债全部还清,中国既无内债也无外债。当时人民银行归财政部,是财政部下属的负责货币发行和流通控制业务的部门。只要废除央行制度,中国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发行人民币,并不需要以出售国债的方式(又称人民币“锚”国债)增加人民币发行量。

  前面提到,向国内发国债,是暂时停止私有生产者对相关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需求,以满足政权发展建设重点领域对劳动力的需求。但是,外币在中国不能流通,则外币在国内并不挤占相应劳动力,国际金融资本也对中国国内劳动力的领域分配毫无影响。所以,向外资出售中国国债或者企业债,与向国内出售国债和企业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从发展经济、维护主权利益的角度,向国际金融资本出售国债,既无必要,又严重损害中国货币发行权,对中国根本利益构成直接的、巨大的伤害,并且又赋予和加强了国际金融资本的信用。

  一是本质上是让国际金融资本掌握相应数量的人民币发行权。即,我们向国际金融资本出售了多少中国国债,就意味着把发行多少人民币的决定权交给了国际金融资本。国际金融资本成了太上皇。

  同样奉送中国人民币发行权给国际金融资本的做法,还有:各级政府和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批准外资在中国设立投资机构,比如年前海南省就批准成立了四家额度高达29万亿人民币的投资公司,这就是说把29万亿的人民币发行权给了这四家公司。

  其二,必然沉重打击我国主权银行体系。要知道,政府和大中小型企业,才是银行的大客户。不难理解,如果国内各级政府、大中小企业都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那么,谁还向到中国的银行贷款呢?中国银行的钱还贷给谁呢?信贷功能萎缩,银行体系还怎么生存?银行体系生存困难,又会加剧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批准外资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的冲动。

  其三,赋予了国际金融资本以强大的信用。所谓国际金融资本,本来根本没有任何信用,属于“空中楼阁”,是“寄生虫”,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由于它历史上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和SWIFT体系,掌握了一定范围内的贸易的支付、结算特权,所以,对相关国家的经济产生了寄生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寄生关系,那么国际金融资本就如干冰遇到热空气一样,化成一股烟气,消失在空气中,也象寄生虫失去寄宿体,根本无法生存。当中国向国际金融资本出售中国国债,以获取人民币发行权时,请注意这种国债中国是要赎回的,是要支付利息的,是可以增值的。这样,“无中生有”“空中楼阁”“寄生虫”本质的国际金融资本,就落地生根了,就找到了“寄宿体”,就变得有信用了,是中国的国债赋予了其信用!凭借中国强大的工业、农业生产,这个信用是极强的。凭借这个信用,国际金融资本就可以继续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殖民。

  这是对外资出售国债、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和批准在华外资投资机构所产生的最为恶劣的影响!

  四、“向外资出售银行股权,是出卖金融主权。”

  完全正确。

  向国内“民资”出售银行股权,必然导致财阀的产生,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形成金融食利阶层,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尚不伤害中国金融主权。有位著名左派人士以前常说,“肉烂在锅里”,他这样讲是片面的、肤浅的,说明他不懂货币,或者他有意误导群众。

  向国际金融资本出售中国的银行股权,是把货币发行和流通控制权分割给了空手套白狼的国际金融资本,也同样赋予并强化了国际金融资本的信用。

  然而,中国经济学界,所持的观念却与事实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向外资出售国债、出售银行股权、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批准成立外资投资机构,是外资赋予了人民币信用。还有人说,这是互相赋予信用,是“共生”关系,不是“寄生”关系。那么,中国能从这种“互相赋予信用”中得到什么呢?中国有强大的工业和出口,只要中国对外贸易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付,中国巨量商品和服务出口完全可以支撑人民币的国际信用,国际金融资本却是没有信用的,人民币怎么可能需要国际金融资本赋予信用呢?太荒谬了。

  我观察,中国主流经济学界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出现严重认识偏差,一方面是认识问题,另一方面,是立场问题;有些人是立场问题,有些人是认识问题,是教条主义、脱离实际,未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学风不严谨,书呆子。

  以上解释,未尽之处、错误之处,请批评。(20240114)

     【文/吴铭,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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