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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得与胡总编掰扯掰扯

2021-11-28 11:54:2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晨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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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锡进发表的那一篇关于司马先生质疑联想的文章,其中有一段话,也是他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需要和他掰扯掰扯。他这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原文是这样写的:

  “我认为倒过来追究联想是否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需要非常非常谨慎,因为有不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有所谓的类似‘原罪’。中国经济曾经是完全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如今,民营企业占了大半江山,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尽管大量的民营企业都不是国企改制出来的,但他们中的不少曾有过挂靠乡镇的‘红帽子’,那当中的情形极其复杂,而且当时的改制方向受到了各地政府的认可和推动,我很担心,如果反过来追究,甚至形成一个运动,将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

  老胡文章中的这段话,主要是反映他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看法,同时也透露了不少信息,我认为非常有必要和老胡掰扯掰扯。

  这里面存在着对“国有资产流失”,“怎么看,如何办?”的问题。对此,我与老胡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老胡这段话,看他说了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老胡认为,如果追究联想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需要非常非常谨慎。也就是说不能轻易地追究“国有资产流”的问题。为什么呢,老胡列举了以下两点原因来支撑他的这一观点:

  一是老胡承认,当时有不少的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都有所谓的类似的“原罪”。按老胡的意思,因为都有这个原罪,那就存在着“法不责众”嘛。既然都存在着这个“国有资产流失”为什么非要追究联想的问题呢?

  二是现在的民营企业占了大半江山,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基于以上两点在老胡看来,追究国有资产流失就要非常非常谨慎,虽然他没有明说“不予以追究”,这是胡总编写文章的一个特点,从不将话说死,总是留有余地,但是老胡这样说的的意思是很明确的。

  我个人认为老胡的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是完全错误的。

  至于联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我们先抛开不说,这得由有关部门调查认定。

  我这里就广义而言,为什么不同意的老胡的观点呢?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是归全民所有的资产,以国有的形式存在.如国有企业、公立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

  这就是说,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国民的,如果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装进个人腰包,就等于侵犯了全民的资产,其中也包括了我的一份,凭什么不能追究?你问问全国人民会答应吗?

  什么叫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合资进行套钱;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等先后出台多个文件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2015年11月国办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指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2018年7月13日,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所有法律法规文件都体现了“有案必查,有错必究”的精神,从来没有听说过,法不责众,因为私营企业贡献大就对这一违法问题不予以追究的。如果确有可查线索,又有人举报,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一定会追查的。而且,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国家专门制定了有关判决依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流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经济犯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确,当时国有企业改制时,情况比较复杂,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比较普遍,但是,从来没有说对此问题不以追查的。现实当中,有关部门也查处不少因人为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哪有不予追查的道理?只有没有暴露的问题,不存在不予追查的问题。

  我这里还要说一下,明明是私营企业,有人(包括胡总编)却故意说成民营企业,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混淆视听”,私营就是私营,为什么非得说成是“民营”呢,难道是全民经营的吗?

  第二层意思,老胡担心,如果反过来追究,甚至形成一个运动,将会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

  好一个菩萨心肠!这段话最能反映老胡的立场问题,老胡处处为资本家着想,如果追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担心会打击资本家的积极性,会增加他们的不安全感。老胡最担心的是形成一种运动,这位胡总编已经忘记了,我们党就是靠宣传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发展壮大起来的,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党能走到今天吗?现在体制内却有些人害怕群众了。

  这老胡为资本家想的真周到,考虑的够长远。那人民的财产呢,你考虑了吗,你担心了吗?流失了就算完了吗?

  假如,我是说假如,有一天,你老胡家的财产被小偷盗了,你家损失很大,小偷用盗来的你家这笔巨款又去做生意了,而且生意做得还不错,自己挣了很多钱。难道你也会替小偷着想,担心处罚会打击小偷的积极性,担心小偷没有了安全感,就不予追究了吗?老胡你能做到吗?

  再说了,就算你能做到,但我做不到,因为国有资产里还有我的一份,对偷别人财产又去个人发财的必须追究。不然的话,这个社会还有是非吗?还有王法吗?

  【文/晨风细雨,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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