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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讨薪引发”的再思考

2015-01-20 20:18:4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瞎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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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01月16日 21:49:41 来自新华网的题目为“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有关内容如下:

  2014年12月25日,案件经媒体曝光后,有媒体报道,此案是因施工单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资,王奎林是想进入工地询问工资情况遭保安阻拦而引发。为此,山西省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对“讨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分别对施工单位山西四建集团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有关人员,工地保安、王友志和王奎林父子双方当事人,王友志木工班组其他农民工等进行了调查,查阅了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走访。

  调查证实: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为了赶工期,由木工班负责人临时调来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突击赶工。计划工期为20天,实际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

  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

  调查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

  根据以上报道,瞎娃子瞎掰如下:

  一、王友志带队的13人班组是于2014年11月7日进驻工地开始施工,12月8日完工。在工期算法上,7日到30日是24天;1日到8日是8天,加起来是32天。多一天少一天,只要王友志不计较,我也没啥说的。以下就按31天来说。

  二、关于“施工期间,已预付工资1.3万元。”-------施工31天,饮食、洗漱得保障,因此,已预付工资1.3万元,13个人31天花了1.3万元,等于每个人花了1000元,每天每人花了30多元。3顿饭加简单的洗漱用品。每人每天30多元,用于生活,仅仅是维持。即使这13人施工期间是工程方管吃管住管生活必须品,那已预付的1.3万元,在不知道双方协议内容的情况下,按进度付款也是应当的。

  三、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劳务公司与王友志班组开始核对工程量。13日上午进行了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劳务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从文字中看出:

  1、“双方签字认可”处,用的是句号,是否包含后面的内容?有没有文字游戏?需要将双方签字认可的内容公布出来才能确定。

  2、“又支付了工资6000元,供其提前购买返程车票和生活必需品”从字面上看资方很人性化,但为什么不能一次付清劳动者所有工资呢?

  3、“同时承诺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资2.711万元。”这个“同时承诺”并不能等于“共同约定”。承诺是单方面的,也就是说这是工程方承诺,从字面上看不出是双方共同约定。“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12月15日上午之前”,13日去要或者去询问也是正常的,为什么必须要拖到最后时间?

  五、“调查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于这段,瞎娃子有几个疑问:

  1、调查组是否研究过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2、约定与国家规定,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3、“劳务公司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这一句话,如果写成“劳务公司虽已先后两次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还有大部分工资尚未支付到位”,两种文字表达的效果会有怎样的不同?调查组应是个中立机构,在语言表达上至少应保持中立。

  4、“虽然还存有尚未支付完毕的工资,但双方事前有支付时间约定,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如果有人认为双方约定可以大于国家规定,那么咱们也可以来看看:既然有支付时间约定,这约定应是双方认可的,那么工友想进入工地就有违约定了,难道是他们不认可约定,或者根本没有约定?最简单的办法是将该约定公示。最重要的是:即使双方有约定,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是现实存在的。在任务已经完成后,只要你一天没给付清,你就是拖欠,这个毫无疑问。谁闲着没事愿意让你延后给工资?

  六、“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发生治安纠纷所致,而不是因讨薪引起。”---------直接起因,那么有没有间接起因?治安纠纷的起因又是什么?

  七、综合上述五、六,瞎娃子觉得该调查组的“综合各方证据认为”内容值得推敲。

  八、综合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瞎娃子觉得“而不是因讨薪引起”过于纠结“是否因讨薪”,反而让人更加关注“因讨薪”与“非因讨薪”的区别,区别到底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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