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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对象又是谁?

2014-11-03 10:16:39  来源: 集体经济网   作者: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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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未想写这篇文章的。10月26日应邀参加了个小型座谈会,内容就是谈“依法治国”。会上有影响的参会者都准备了发言,我就是想听听人家怎么讲的,就足够了,并没有发言的欲望。但是主持人提示让我也准备发言,我就临时想了一下,若讲的话也不是没有可说的,也就点头应允了。因为到12点了,就按时吃午饭,午饭后主持人就让我发言了。我想下午虽然有退场的了,听发言的人没有上午全了,但也有个好处,就是时间比上午充裕了。我有个毛病,不该我说话的时候我绝对不说,我要说的时候就想说个够。什么“简单点儿”的提示我接受不了。若么你就别让我说。给我10分钟也好,20分钟也好,我不会延时的。如果说只给5分钟时间也可以。但是必须让我把时间利用完,中间不能提示或打断我的发言。为了这个,我就打怵参加什么座谈会。听别人讲个没完,到我的时候就督促“简单点儿”,我对这样的主持人反感极了。既然认为我说的多也可少也可,有也可无也可,你还让我发言干啥?如果是让我来受启发受教育的话,我可以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的。这次我以为我可以充分地讲讲了,但是有人着急退场,就让我中断发言给人让路了。让路了,那个着急发言后离场的人也走了,主持人并未让我接着讲,而是点别人上来讲了。等我到会场外接个电话回来,主持人宣布散会了。就这样,我准备的讲话没能全部说出来,只看我讲出的部分就显得离题了。为了不委屈我的本意,现在只好书面发言补充了。尤其的临走的时候秋石客说:“我知道你,你想说的不说出来受不了,能憋出病来的,说出来对你的健康是有益的。”我感谢他对我的理解,也激发了我必须把如鲠在喉的话表达出来的意愿。于是,才有这篇文章的。

 

 

  因为我要说我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议题是一直关注的。我就从李波老和郓仁祥老(郓老在座)带头签名的10点建议书开始。我说我自从4月7号参加了毛泽东思想旗帜网举办的纪念中国共产党诞辰83周年的座谈会上,听了王子恺的发言和张勤德(张也在场)的发言后。主持人巩献田(到会发言完离场了)让我发个言,我说我没想到中国共产党能染变到现在的程度,我有生之年很难看到回归了,比较悲观。8号我就回老家了,于是跟大家“失联”(阅稿人注:陶老的用词也与时俱进了)了。这次能跟各位见面问个好吧。因为有的老哥们问我写了什么文章,我也就汇报了这个期间我都干了啥:去白城看看我写的老模范纪英林,去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看看兴十四村(拒绝单干仍然坚持集体道路的典型),写了《东北纪行》;还应邀参加了两次知青活动,写了《参加两次知青活动的感受》。最有意义的是跟32个老知青一起去了大寨。大寨纪行因为我给请去的随行记者写的《老知青们大寨行系列》还没上网,我就没写,等他写完了,我再拾遗。

  就在这个期间,李波老给我发来了他们的《建议》稿,征求签名,我看后毫不犹豫的同意签名。李波老说签名结束就给所有的政治局委员和各省市主要负责人用挂号信发出,希望这个建议能在四中全会上起点儿建设性作用。挂号信发完了,李波老才让我给上网,上网发表了自然也获得了很多网友的赞成和支持。正因为这样,我对四中全会的关注格外在意了。

  在我期待四中全会的时候,央视新闻联播报出了个文艺工作座谈会,很振奋也很兴奋。习近平同志虽然未提毛主席,但他的谈话和讲话中充满了毛泽东文艺思想,说的话基本上是毛主席说过的话。我高兴极了。21点我又在13套新闻频道重看了一遍。我注意看了,有的很活跃的很有市场的已经被一部分人誉为表演大师的和那位著名将军女歌唱家都未露面。那个获得诺奖的被奉为神人的著名作家、作协副主席虽然在场,却未发声,握没握手也没看见。7个发言者都握手了。我就觉得在四中全会前夕习近平同志能亲自主持召开这样的一个座谈会,决不是临时安排的,是有一定动议和意义的。给我最突出的感觉,就是总书记看到了文艺界的滥象了,认为文艺界需要治理了,社会主义文艺阵地需要夺回了。至于能不能像72年前毛主席召开的文艺工作座谈会那样带动出来个全党整风运动,还不得知。兴奋之至我连夜写了《一篇传承毛泽东文艺思想的讲话——为习近平同志的讲话叫好》给了集体经济网和乌有网刊,他们也立即发表了。这天晚上,我睡得特别香。社会主义文艺阵地已经失守30多年了,“社会主义文艺阵地”都没人说了,又有领导人认识到了并重提了,这是一声春雷啊,真正的社会主义文艺的春天来了!于是我对四中全会报有希望了。

  等到四中全会开幕了,一直听不见动静,会议闭幕公报发表了,自然要好好听了。听了一遍又一遍,不光是“依法治国”,还有“依宪治国”和“依德治国”。法律也好,宪法也好,同属于法的范畴,却单提一句是什么意思?德治和法治并用了,是什么意思?对于“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的学习、理解和消化在我心里开始了。25号接到这个座谈会的邀请后,我还与李波老(李老没到会)长时间通话,交流了彼此的看法。那么可以跟李老交流,为什么就不能跟在座的交流啊?我是想把我的看法和想法都说说的。

  一、这次全会能把“依法治国”作为专题提出来,是个了不起的举动。“依法治国”能上党的最高会议来研究决定,说明党中央是发了狠心的。党中央的工作那么繁忙、千头万绪、时不我待,就能放下一切工作,唯独把这样的议题拿上来,专门开次全体中委的会议,足见这届中央领导的重视程度了!

  二、提出“依法治国”是个进步。法治比权治和人治(阅稿人注:法治离不开人治。法由人定、法靠人依、法由人执,人治是本。)强,当权人不能介入或干预法律的执行。司法、执法可以单独办案,只要是违法犯罪了,不管当事人是什么职位,多大权限,都要接受法律的裁判。

  三、依法治国要“依宪治国”。这个更好啊!宪法是母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规定之内产生的,法律是不能违背宪法的,它该是保证和落实宪法的。如果法律中有跟宪法相矛盾的和抵触的,就该废止。(阅稿人注:宪法也是可修的,三十多年来的实践已证明。)

  四、中央能提出依法治国就等于正视了社会的滥象,承认了再任其下去不行了。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是文过饰非。对头!

  我这四点看法是赞同的。下面就说说我的想法:

  一,怎么理解“依法治国”?

  记得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开初是针对文化大革命结束的局面的。有人认为“四人帮”之所以为患,就是没能发挥法律的作用,失去了法律的制约,造成了“无法无天”的局面。这是人治的恶果。于是提出个“依法治国”来。但是“依法治国”了吗?文革之前就有个《宪法》和《婚姻法》。公检法机关都存在,有相应的惩治犯罪的条例,对于各种犯罪份子也都惩办了。社会治安方面的破坏、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当时是很少的)等等也都依法判决了。那时候宣判和执行一个杀人犯都是新鲜事儿。“文革”期间一度砸烂公检法,惩治犯罪的职能也没丢。那时候社会状况还是安定的。一个公社就一个公安特派员,叫公安助理,他依靠各大队的治保委员,就把全公社的治安搞好了。为什么?靠的是无产阶级群众专政。法院判案也比较公正,因为那个时候,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干预法院判案的。

  文革结束了,应该比那个时候还好啊!(阅稿人注:恰恰就从此时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但是,有人出来干预法院裁判了。傻子瓜子的年广久都判刑了,人家一句话就没罪了。年广久把自己的名片后面都印上了那个大恩人的话,看成保护神。于是,违反宪法的雇工、剥削等都兴起来了。修改宪法的时候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从此,开了当权人干预法律的先河。现在年广久都成了名人,请看网络上的注释:“傻子瓜子”因邓小平多次在高层提及年广久并收入《邓小平文选》而闻名全国,号称“中国第一商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注释第43条,这样解释“傻子瓜子”:“指安徽省芜湖市的一家个体户,他雇工经营,制作和销售瓜子,称为‘傻子瓜子’,得以致富。”

  有邓小平这么干,自然就有后来人了。直到“不热”即将“敬终”时还给非法集资的吴英说话,让法院免于死刑。而之前哈尔滨那个焦英霞就未能获得“不热”的恩典被执行死刑了。这就是典型的权大于法,是典型的“人治”。中央的官员可以这么干,上行下效,各级领导干部干预法院裁判的事情就屡见不鲜了。逐步演变,法律的天平也失衡了。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被广泛应用后,执法人员甚至执法机关也追求经济效益了,法律就不那么神圣了。旧社会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成了现实了。至于后来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了被告吃原告”就不仅仅是公检法了,其他所有执法单位和人员也都染指了。正因为这样,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就在前几天,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

  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年仅23岁、刚当上父亲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 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大学毕业生杨波涛被指在2001年的商丘市区内,制造了一起强奸杀人碎尸案。十年来,商丘市中院判决了他两次死缓和一次无期,三次判决都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并发回重审。直到2013年年8月,商丘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获得商丘市中院裁定准许。2014年2月12日,父亲杨为华抱着走出看守所的杨波涛老泪纵横。在媒体的报道中,杨波涛似乎清白了。然而,在法律程序上,他仍旧是待罪之身。商丘市警方只是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未正式释放他。这也是他一度拒绝出看守所的原因。此案在十年里历经4次补充侦查,3次发回重审,“不能给我定罪,为什么就不还我清白?”2月12日,走出看守所后,杨波涛将在看守所里使用的被褥全部烧掉。杨波涛收到的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称,“我局正在侦查(此栏空白)案,犯罪嫌疑人杨波涛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2月12日,杨波涛在家人的簇拥中走出看守所大门。

  在杨波涛的上访材料中,他描述了被商丘市梁园区公安分局时任局长刘玉舟等人刑讯逼供的细节:他十几个昼夜不能睡觉,被拳打脚踢、强灌屎尿、揉捏睾丸,胡须、腋毛和阴毛全被拔光……大学毕业生的身份,并没有在十年内给他带来优待,却一直促使他竭尽全力试图跟上时代。为了锻炼右脑,他坚持用左手写字;为了开发记忆力,他每晚看完《新闻联播》,都会按播出顺序复述每一条新闻。他在旧稿纸上用左手默写这些新闻,维系自己对世界的美好想象。

  26年前,因涉命案被警方审查,杨文彩后死在赵村乡派出所。警方认定其畏罪自杀。但家属怀疑他遭受刑讯逼供。(新京报记者刘刚)

  一起死刑犯对同监所另一死刑犯的举报,虽然被警方认定“不属实”,却引出了早已“结案”命案的多个疑点。

  已死亡“真凶”杨文彩的家属对警方的查证行为提出质疑,他们还怀疑,杨文彩可能因刑讯逼供致死。

  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被羁押在河南漯河第二看守所(简称漯河二看)的何成功,检举同监所的吴松涛,系26年前一命案的真凶。

  该命案发生在1988年初,河南洛宁县赵村乡(现赵村镇)南赵村,20岁高三女生张丽(化名)在赵村小学宿舍被人奸杀。

  而这起命案当年已由洛宁警方结案。嫌疑人杨文彩在派出所审讯后死亡。警方认定,杨系“畏罪上吊自杀”。

  杨文彩的家属认为,杨是被刑讯逼供致死,为此多年上访、控告。何成功的检举,让杨的家属看到希望。

  上述这几起命案的冤、错程度到了不堪入目、不忍阅读的份上了。至于其他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冤案、错案多去了。于是产生了上访潮和上访大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追访、截访,错上加错。

  如果说当年提出“依法治国”是对“四人帮”的矫正,是对“文革”的抗衡,那么现在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对前期的“维稳”的矫正。据说耗费了比军费还多的经费搞维稳,怎么不仅没看出稳来,恶性事件反倒还多了?以前听说恐怖份子就够恐怖的了,后来竟然出了“暴恐份子”了。太吓人了!文革被说成是“十年动乱”那样的局面,也没出现今天如此极端的情形啊!我既然认为“依法治国”现在提出来有必要了。那就该考虑一下:

  二、谁依法,治理谁?

  现在看“依法治国”缺少主语。如果说是总书记吗?显然不是。如果说是国家吗?那么国家依法治的对象还是国家,又讲不通。显然这里的治理对象是人。不仅治理对象是人,治理的主体也是人。把“法治”和“人治”对立起来是不对的。无论法治还是人治,主体都是人。法律跟人的关系就跟“科技和人等同为归为生产力的要素一样,是不成立甚至荒谬的。法也好、科技也好,都是人搞出来的。人是第一位的谁也否认不了。法也好、科技也好,都属于生产力三要素中工具的范畴,是不可能跟主体人并论的。但是就因为有强权的大人物说了,就都承认并且也跟着说了。倘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那么人算什么了?所以,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不能该把“法”突出到跟“人”并论的程度。应该不忘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的。前一个时期不是无法,而是不严格依法办案,搞人情案、搞徇私案、搞权钱交易案……等等。能说改革后无法吗?据说现在的法律文本已经达242件之多了。法官队伍、律师队伍空前庞大,那为什么不能保持法律的天平不倾斜啊?关键是什么人办案?法官和检察官都能像宋如水和王建国那样,还有冤错案件吗?还用谈“依法治国”吗?

  13年前河南兰考县法官王建国,因为人耿直,办事过份认真,在工作中得罪一些人,遭人伪造证据陷害,失去他为之热爱奋斗的审判工作。13年后的今天,王建国为了自己的冤屈,仍在不断地上访之中。人生有多少个13年啊,青春就这样一去不复返,即使铁石心肠,闻之亦然泪下!法官的合法权益尚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去追求法律的保护呢?

  这个法官全国优秀法官表彰大会上没有他的名字。他是上访大军里的第一个法官。他就因为依法办案得罪了一些人而遭到诬陷的,法官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这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啊?所以我说不是没有法律,而是缺少严格执行法律的人!那么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决策,就必须整顿司法队伍,提纯司法队伍,而且执行法官终身负责制。

  法律制裁的对象是谁?不是普通人,不是良民和顺民,是坏人、是恶人、是违法犯罪的人。所以,被依法制裁的人不是多数而是少数。要靠多数人治理少数人,其实并不难。那么难在哪里?就是依靠对象有问题。说毛主席治国也是人治的话,我不决然否定。但毛主席不是靠他自己,而是他依靠了百分之九十五的大多数人。所以他才能如愿以偿地实现治国的目的。说他独裁我不同意,他是一贯地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的。所有的决策都不是他臆想出来的,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因而他的决策基本上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从互助组到合作化,再到人民公社化,都是顺应当时生产形势和群众意愿而成的。不是摸的,不是跟洋人学的。人民公社也不是强行推广的,不像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不换思想就换人”强行的“一刀切”。历史教训是严酷的,违背人民群众意愿的事情是搞不成的,就是一时得逞了也是短命的。眼下提出的“依法治国”应该看成是对“以言代法”和“以权压法”的反正,无论“依法治国”的提法有什么不足或不妥,都该实践下去。实践是验证一个创意、一个决策的对错的手段,不只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别说是真理了,就是对错,也是要看实践的结果来定,成了,就说明对了,败了,就说明错了。那种自己的“发明”还未实践就说是可以取代前面的实践,甚而否定前面的实践,是不自量力,是一厢情愿。他的“设计”到底怎么样,现在已经看清楚了。所以,我拥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也主张贯彻落实这个决议。至于后果怎么样?我也关注和期待着,希望能实现初衷的愿望,让全国人民满意。

  三、要贯彻“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

  要依靠人民就要把人民看成国家的主人。这次回老家有个老同学听说我去海南了,他就到我家跟我说,“你再去就到海边租民房住……”他说他和老伴儿(也是我同学)租住的渔民家,小两口看他们夫妻年岁大了,一个是教育局长退休的,一个是高中教师退休的,是东北人(有话调侃说“东北人都是活雷锋”)就把家交给他们了。并且还把自留水域也交给他们,人家小两口就放心地出海了。他们俩把那个家就当自己家了,吃菜有菜园,吃鱼有养鱼栏,过得可滋润了,都不想回来了。

  我今天就想用这个事例来说明,改革之后,还有领导人拿国民(公民)当主人吗?我不说别的,就说维稳吧,把人民群众都当成不安全分子来防范了。在北京天安门附近的警察眼里,来的人都信不过啊!就像对待敌人那样审视和提防。什么“警民一家亲”啊?早没了!毛主席把人民群众看成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也把毛主席看成自己的当家人。库尔班大叔骑着毛驴来北京看望毛主席,毛主席当亲人接待。“文革”期间红卫兵大串连来北京,接待站说是“毛主席请来的客人”。毛主席在广场接待红卫兵,没有安检,不怕红卫兵当中有歹徒。老人家接待好几次,没发生一件不安全事故。为什么?就是人民领袖和人民群众一条心。你跟人民群众分心了,人民群众跟你能不辟生吗?一个被你敌视或提防的人怎么能跟你心贴心啊?而恰恰相反,你越是防范,他离你越远,他也反感你了!试问,毛主席身后哪个配称为人民领袖啊?问题不在于人民群众,而在于他自己。他把自己摆在人民群众对立面上了。这个也会上行下效的,所以各级领导干部都很少例外,也多把老百姓看成“屁民”了。现在干部队伍不叫干部了,改称官员了,把人民的勤务员也改叫公务员了,因为他们知道,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不是公仆了。哪来的勤务员啊?

  我是1993年6月来北京的。我不是头次来北京,大串连的时候我带着学生来过,看过天安门。以后单位派我来北京修打字机,也看过天安门。可是我能骑自行车走过天安门却是应聘到京桥大学后,利用个星期天从海淀区上庄分校骑自行车到市里,经过天安门到大北窑,之后返回的时候也是从天安门前过的。心里那个美啊,那是极大的精神享受啊!

  1995年我住在大栅栏西面的杨梅竹斜街,晚上和星期日总是去广场的,北京人说那是宝地。我还给自己规定每年的9月9日和12月26日必须去毛主席纪念堂的。

  2008年5月份要开奥运会,要提高警惕,要加强保安。有一次我去博物馆地下厕所方便后往1路公交站走,两个警察截住我,让我把挎包打开,我打开给他们看,是一个索尼摄像机。我开玩笑说:“你们看我的挎包沉甸甸的,是不以为是定时炸弹了?”他们笑了笑,摆摆手,意思让我走,啥也别说了。这次我是没太理会的。可是后来我从天安门西下车,又有警察要看我挎包,并且看得比上次还细,翻遍了也没看出什么问题,还把里边的我装钱包和证件的夹层拉开,我一把夺过来,转身就走。心想,你们对待我一个七旬老人都这样信不过,为了你们保奥运,我离开北京还不行吗?于是开幕之前我走了,去威海住一个月,闭幕之后才回来的。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2009上半年,有一天我又是从天安门西下车,也是走到那个地方,两个穿便衣的和一个保安在那儿,我看了一眼就从旁边过。其中一个喊我:“老同志,把包打开!”我回头说:“没时间,你们这是扰民知道吗?”他还是不甘心让我出示身份证,我回答:“没那个必要!”我走几步回头看看,他们原地未动。

  之后为陪同一位小朋友去纪念堂,在天安门东地道通过安检时,挎包里给朋友带本我自己写的书《郑培民》,安检员不仅让开包检查,还把那本书翻拨了一遍;这还不算,还把兜子旁边我从来不拉的拉链拉开掏一掏。那是个象征性的拉口,我从来不放东西的。因此,我对这种扰民的做法厌恶极了,但无能为力无可奈何,就只能避开不进。

  12月12日,我儿子来了,赶上给他老妈过生日。老伴腿脚不好,搬到郊区后已经多年未来广场了,儿子为表示孝心,硬是给劝来了,说是看完广场再看看改造后的前门大街,看了前门大街后就进一家饭馆吃一顿现成的。而我却想去北京老图书馆临琼楼听厉以宁的报告,看看他嘴里放出什么新玩艺儿来,于是就分头行动了。可是会场人太多,勉强挤进去站在后面听了近1个小时,实在坚持不了了,便到广场会他们娘俩。我们在天安门西会聚了。娘俩没想到我会赶来,自然很高兴。然而过地道时就发生了分歧,我说你们去吧,我在外面瞅着你们。他们不理解我,说我自找不痛快。可是我知道,进广场是要安检的。我已经领教多次了,通过机器后还让你开包受检,扫兴、失意、糟糕透了!今后不进就结了嘛。可是这次怎么也得配合了。我把挎包放在传送带上,当我拣包时,那个坐着的女士让我打开包。我的皮包拉链不顺畅,打开后就拉不严,就说“你们还不相信你们的机器吗?”于是上来个小伙子和一个女的,就拉我皮包的拉锁。我一把夺过来挎在肩上。我挎包里就有个电话号本、一个数码相机、一个钱包一个手机和一包蛋糕、橘子。为了避免麻烦连水果刀都不带了。可是他们还是不放过。这时我儿子的挎包已经通过安检,我老伴儿手里的布兜子只装一张报纸,是准备走累了坐下休息垫屁股的。检查的人也要过去看了看。我觉得好气又好笑,怎么怕得这样?是不是太心虚了?我们的政权就这么脆弱吗?老百姓有句话“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现在怕老百姓怎么怕到了这个程度?

  天安门前的路给阻断了

 

  

  人们在焦急地等待安检

 

 

 

 

 

 

  次年4月,偶然间我从北京电视台看见了外来务工人员超过5年,也可以自报评选劳模的规定,我就想起我写的《平凡的岗位圣洁的心——新时代的时传祥式女保洁工宋淑敏》(网络上还能搜索到)的主人公中山公园的小宋,想告诉她也自报。这样我不得不走天安门前了。可是我又被“安检”了,强令拉开背兜的拉链任人翻查,我承受不了,心脏病发作不得不口服救心丸。我勉强到了中山公园管理处把我的想法跟吴兆芳说了,她说要经过西城区和北京市公园管理局两道手续,已经来不及了。遗憾了。但是这个信息终归是好事儿啊,说明北京市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也有了新政策了。为勉励小宋坚持干下去,我想当面跟小宋说的。于是我就到天安门东公交站等她下班过来一起走。

  等的时候,我无意的漫步,就被警察注意了。等小宋来后我们就上车了。随后就上了好几个警察让我下车。我说我在等人,人来了我们都上车了,你还怀疑我吗?我说什么也不下车,非要检查我的身份证不可。我说没带身份证,他们就不让司机开车走。那一车人没有一个责备我的。警察说不过我就上来个穿秋衣的光头小伙子骂我,我看他不是警察就更不让份了。终归他们人多把我强行弄下车塞上他们的警车里。进车里,那个坐在车里的警察跟我好说歹说,我也被折腾的没有气力了,加上小宋的劝阻、揽过和自责,说全怪她。我也就让步了,才把身份证晾出来了。我觉得失去了尊严,受到侮辱。第二天我找到天安门分局,纪委的刘金生同志接待了我,听我说了遭遇,并指出他们利用教育过来的劣迹青年协助他们对付我的恶劣行径,他一忽身站起来给我敬个礼,向我赔礼道歉。过了几天我去给他送了我写的《皇天后土》,让他阅读。我把憋在心里的委屈用《天安门广场的围栏必须拆除》(网络上也还能搜索到)为标题写成文章发表了,总算好受了一些。我这样提名道姓的叙述,就是表明我不是瞎编的,是突出真实性的。

  

  等待的人流也被截断

 

 

  

 

 

  长安街也被阻断

 

 

  我一个七旬老人,小名也算个作家,还是共产党员,也被当敌人看待,是可忍孰不可忍。无奈之下我把憋在心里的委屈用《天安门广场的围栏必须拆除》为标题写成文章在网上发表了,总算好受了一些。

  两次陪伴我去纪念堂的董姓小友问我12月26日还去纪念堂吗?我回答不去了,进广场赶上登飞机了,不去了。从此,我就再不去天安门广场了。一晃已经4年过去了。其间我就是坐公交车从天安门前过,也不下车了。10月22日我去朝阳区双桥北富力双子座办事,回返的时候发现99路车路过天安门,就上车了。本来无目的地,但到天安门西我下车了,想到天安门前留个影。哪想到那里也设了安检棚,而且不是帆布棚,好像是常设的了。我很后悔,那比进火车站,或进机场排队还长,而且进度很慢。我不到16点就加入了队伍,等了25分钟才轮到我。我看前边抱着孩子的女人拿出了身份证,为了节省时间也掏出了身份证,但是没看。我把挎包放到传送带上,安检的女人用手持的玩艺在我身前身后忽拉个遍,之后还让我把上衣扣解开,看看我的胸前。我看他们没有发现可疑的人而带走,都通过了。就是获得了一堆打火机。我觉得这样的安检有多大意义呢?我前边抱孩子的女人,身后还有个带婴儿车的老人。我想如果是进火车站还有个绿色通道供妇幼和老弱病残者通行。这里两个通道没有区分。再说坐公交车来的人大多奔着公厕来方便的,可是滞留了半小时若来急了怎么办?那不是就地解决就得拉在裤兜里。真若出现这样的事情,谁来负责?

  中山公园我已经4年没进了,好不容易通过了安检关不能只在天安门侧照个相就走,就进了中山公园,在孙中山塑像前留个影,之后发现舒乙在西侧搞个美展,便进去看了。老舍先生是我读初中就崇拜的偶像,没能见到他,见见他的儿子也好啊!我搞文学了,就对作家中的老前辈情有独钟。没见过他们,见到了他们的家人和后人,我是尽量留个纪念的。田间的夫人葛老、杨沫的儿子马青柯,魏巍的两个女儿魏平、魏欣和儿子魏猛,还有跟丁玲一起挨批的陈企霞的儿子陈恭怀,我都没放过。这会儿老舍的儿子怎么能错过啊?等我求人拍照完了,都到公园出口了,我倒回相机看看,闪光灯没亮效果不好,就返回去了。我说遗憾了,闪光灯没开。舒乙说:“没关系,那就重来嘛!”我没想到他是这样的谦和。我又跟他合影好了,愉快地走出公园。这个时候我想起该把接受安检的队伍拍照下来,给网友们看看,也转告全国人民,美好的天安门和广场现在搞得太累了,能缓缓再来就等以后不那么紧张了再说吧!现在来是两方面都累啊!我劝自己,也劝大家,就理解和包容吧,谁叫社会治安演变到这样的程度了?认了吧!我到国家大剧院门口坐上1路公交车回走,看见广场上没多少人,而天安门东的等待安检的队伍比西面还长。

  

 

 

  广场上没多少游人

 

  

  天安门前的人更少

 

 

  我之所以这样喋喋不休地讲述我属于生活中的过程和细节,常被人不理解不看好。曾跟网友说了,看我的文章或听我的发言,不同于张宏良乃至秋石客的。我跟央视的“焦点访谈”节目类似,是用事实说话的。在我没到篇末点题的时候不明白我主要说的是啥,必须看完了或听完了才清楚。没耐性的话就不听或不看。我在天安门前和广场的遭遇,绝非我自己。不过就是没有人这么细致的记录下来而已。我之所以要说出来,就是自认为比较典型的。我用这个说明啥,难道还不明白吗?非让我用一句话点出来不可,那就是在天安门地区这样全面检查行人身上所带的物品,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搜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宪法的。

  现在看来,要实现“依法治国”的贯彻和落实,收到预期效果,难啊!我都替习近平同志为难。我理解他,这是走到这步没办法的办法;我也同情他,依法治国这个提议能想出来而且拿到全会上议定并通过,太不容易了!因此也钦佩他,钦佩他的勇气、胆量和决绝的毅力和雄心。他接手的就是这样的滥象丛生的大摊子啊!毛主席说的好:“不招(着)急,慢慢来。”是的,着急有啥用啊?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啊,怎么能指望一朝解决啊?但是我想,也很容易,只要像在文艺座谈会上说的那样,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恢复了,跟人民群众在一起,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少数人,那什么难处都能通过,什么难题都能解决。我相信习近平同志会这样的。

  四、“改开”之后30多年未能“依法治国”,这是个不能否认的事实。

  依法治国不单单是依法办案惩治违法犯罪,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依法治理国是。“国是”不仅仅是国事,即国家大事,而是国家的大政方针。那么这样的国是谁能治理?必须是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那就是说主体还是人民。国家领导人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能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这样就表明国家领导人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言人。既然是代言人,就该代表人民说话了。从这个逻辑来看,治理国是还是要以人民为主体。那么治理的对象是国是了,国是都有那些呢?就是大政方针有哪些内容,就有哪些方面。而国家的最大的大政方针莫过于宪法了。因此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在治国理政之内。一旦宪法成立,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是执行人,当然都必须效忠于宪法。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从新宪法的出台来看,就不是忠于原宪法了。从老宪法的角度来看,新宪法对于老宪法的修改也是违宪的作为了。但是新宪法一旦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也就取得了行使资格,成为合法的了。

  我们现在行使的宪法是否定了1975年宪法,修改后出台的。那么,对老宪法否定的理由和否定的方面是啥呢?我从网上查了:

  1975年宪法:不完善且有着严重缺陷宪法

  1956年,我国已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在阶级关系方面,我国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即民族资产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原来的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分子的绝大多数也早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条战线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民民主专政空前巩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应该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力,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不失时宜地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它已经不能反映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应该进行修改了。

  但是,另一方面,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这时已经进入第十个年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利用“文化大革命”之机篡夺了一部分国家权力。1967年“一月风暴”开始的夺权使国家机构处于一片混乱状态,中央“文革”小组力图削弱以周总理为首的国务院的正常职能活动,并使自己在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四人帮”并不重视宪法和法制的作用,但却迫切要求把夺权的成果——“革命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各项“左”的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加强自己的地位。因此,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

  历史评价

  1975年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30条。它的结构过于简单,不可能概括国家生活各方面的内容,从而也必然影响到它的完备性。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所谓“党的基本路线”,强调“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等极左的东西。指导思想上的错误必然导致宪法在内容上的严重缺陷。这主要是:

  1.它把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理论改为“全面专政”,并把这一“专政”绝对化。无产阶级专政的科学含义,应该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少数人民的敌人专政的结合。否定民主,片面强调专政并把专政绝对化,是对这一理论的歪曲。1975年宪法在总纲中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究其实质,“全面专政”的矛头就是对着知识分子,对着党的干部,对着人民内部,从而导致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与之相联系,宪法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所谓“四大民主”看作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并认为运用这种形式会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但实际上它同社会主义民主毫无共同之处,它破坏民主集中制,抹杀民主的阶级性,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2.确认了“文革”中国家机构的混乱状态,打乱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和正常活动。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属于国家主席的职权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委员会共同行使。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政不分,并使国家缺少一个集中的代表,影响了国家活动的效果,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受到削弱。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会议行使权力,使造反派的“夺权”成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权力的真正来源。同时,由于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了国家机关的合理分工。司法机关的地位下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改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任命,许多民主的审判制度和原则也都被取消。1975年宪法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使作为法制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名存实亡。而公安机关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自行决定逮捕、起诉,并且自己“监督”自己,从而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应有的制约关系。

  3.规定了一些“左”的城乡经济政策。1975年宪法只确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虽然允许非农业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允许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但“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因而实际上是否认个体经济的存在。该宪法确认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妨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宪法还确认了“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并且将1954年宪法中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收入的保护改为“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甚至取消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4.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975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去掉了国家关怀青少年的体力和智力发展,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并且取消了公民实现权利的物质保障,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比过去狭小。1975年宪法在在权利和义务的编排上先列义务,后列权利,强调了公民履行义务是首要的,而享受权利才是次要的。

  总之,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的严重干扰。它把“文革”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并为“四人帮”篡夺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根据。1975年宪法不仅条文过少,内容简单,而且规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许多不确切、不协调之处,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但是,1975年宪法保留了1954年宪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等,因而仍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在历史上只存在了3年多,由于“四人帮”蔑视法制,因而它在实践中也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得到认真贯彻,没有起到多少作用。

  (来源:中国网)(实习编辑:刘俊)

  照上面说的,所谓的“四人帮”也太神了,他们能左右毛主席和周总理乃至政治局,并能把这个“代表”他们意志的宪法草案拿到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我看就是有人想借打倒“四人帮”的机会,行反毛、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罪恶目的,篡改国家宪法,以达到翻盘、变天的目的。按照他的意图修改了的新宪法都说了啥?贯彻落实了吗?我看一样的没有很好地执行,30多年过去了,把国家、社会造成现在的样子,难道还有啥可辩解的啊?

  《现代汉语词典》对“宪法”词条的解释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和阶级专政的工具。”既然是工具,那就为人所用。工具是由人做的,在使用的过程中又会被人修改的。只要人觉得工具不太受使的时候总是要修理修理的。所以,工具限制不了使用它的人。如果说人若接受它的限制,也是一个时期的,而不是永恒的。咱们国家的宪法已经制定3部了。1954年的宪法是首部宪法,1975年的宪法是第二部。文革被宣布结束后,邓小平上台在1982年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而这部被认为很好很有效力的宪法也在后来被修改了多次。1988年4月12日修改一次,1993年3月29日修改第二次,1999年3月15日修改第三次,2004年3月14日修改第四次。这就表明宪法限制不了人,具体说,宪法限制不了权力。掌握国家统治权的人愿意遵守就遵守,不愿意遵守就可以不遵守。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是如来佛给他制作而戴上的,他不能自己随便不戴,也不能随便改变这个紧箍咒的。而宪法却不是。所以统治阶级违反宪法是没人追究的。掌握统治权的人可以违反宪法,违反了怎么办,那就按他的意愿修改宪法。这样的结果,宪法只能是限制人民的,限制老百姓的。

  掌握统治大权和实权的人,怎么干都可以的,他可以自圆其说的。几个政治局委员串通好了,把另外几个政治局委员抓起来,剥夺了人家的发言权乃至人身自由,理由宣布的是他们要搞篡党夺权的阴谋。至于有没有这个阴谋,老百姓乃至广大党员并不知道即或是有的,也只是个阴谋(是阳谋还是阴谋说不好),也未实施。未实施就等于还未遂,怎么能给人家治罪啊?没法治罪,怎么办?赶紧制定个临时法律、设立临时的特别法庭进行审判定罪。完了宣布“一举粉碎了‘四人帮’”。所谓的“四人帮”就是那4个人,怎么粉碎?粉碎的只能说是他们的“阴谋”,也可以说是他们的梦想。但是他们的梦想就是他们4个人的吗?

  新的统治者上台后按自己的意愿制定了新宪法。那么这部宪法就真的执行了吗?我看没有,或者没有全部执行。

  下面就具体说说:

  就是按照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现行宪法来看,在序言里还说:“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那怎么还不准许提阶级斗争啊?而是只讲“维稳”和“和谐”。请问社会稳定了吗?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了吗?

  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被斗争了吗?反倒是进行斗争的人被称为“爱国贼”了。为什么?因为我国已经不是本色的社会主义了。那是什么色的社会主义?是特色的!特色的还是社会主义吗?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没有剥削,是公有制为主体。现在的特色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主义?

  往下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样的国体还存在吗?是谁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在咱们国家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吗?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现在还是吗?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搞“特色”之后还是社会主义吗?所以,我很赞成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放弃“特色”还原“本色”,即科学社会主义。这也是检验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是否说到做到的尺度。习近平上任后有一系列讲话是很得人心的。那就从此起步,没必要罩在“邓三科”之下,也没必要归列到“特色理论”里去。如果敢于列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我都不反对。如果能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把党和国家乃至军队治理好了,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成为人民领袖是不无可能的。到那个时候如果说“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的指导下……”我想中国人民也是能够认可的。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现在在国有经济还有几何?私有化经过“不热”的两个“36条”,又经过“李放”的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和私人(包括外资)经济已经占到80%了,国营经济还是主导力量吗?说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做到了吗?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是谁造成的?

  没有修正的原宪法的规定是: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而修正后专门列了一条: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农村人民公社是很好的基层政权,是政社合一的由社员当家做主的经济体和政体。实行的好好的,在农业学大寨的口号下,农业发展蓬蓬勃勃,蒸蒸日上。中国农村出个大寨典型是个奇迹,农民当中出个陈永贵是个奇迹。陈永贵能到中央当国家副总理更是个奇迹。然而,有人就因为他不跟着走,就让他回家种地。为了跟毛主席对着干,就用小岗对抗大寨。实行所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回到单干的老路。终于解散了人民公社,实现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分散生产的复辟。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的生产力,造成了难以解决的“三农”问题。更严重的是阻碍了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使农业现代化成为泡影。走到现在无路可走了,又想起来土地流转,搞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了。既然已经认识到了单干不能发展农业,为什么不正视现实还走集体化道路?

  现在看,从万里在安徽提出搞大包干开始就违反宪法了,但是当时的最高掌权人并未追究他违反宪法的罪行,反而给予了肯定。那么这个极权者不也一样违反宪法了吗?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据我所知,农村走集体化道路的农村是得不到国家银行贷款的。河北白沙村想贷款还得求个体户、私人老板给担保。原因是集体经济的财产不能抵押。所以,现在国家是不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的。就连到白沙村参观的高级领导给题词时,秘书都提示他回避“集体经济”四个字,改成“共同富裕和谐白沙”。足见大趋势是个什么情形了?

  原宪法第7条里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也专门列为一条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既然还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为啥让私人开采和利用啊?山西的煤老板开采是小煤矿、小煤窑,是不是国家资源啊?是谁给的政策允许他们这个权利?如果不是私人开采追求“短、平、快”,用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能造成矿难频发、严重污染,而且基本上废弃了矿山,无法再开发的后果。这一切该由谁来负责,是不是提出“先开发、后治理”的那个人啊?

  原来专门列为第八条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修正后列在第九条里了,现在看,这一条也没落实。

  原宪法里的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正为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按照修正人的意愿修正完了,就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了。在修正之前,是谁扰乱了原有的经济秩序啊?怎么就不追究了啊?这就是说扰乱或不是扰乱,是看当事人是谁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就是空话吗?他扰乱完了就不准别人扰乱了,他跟别人争论完了就提倡“不争论”了一样是不讲道理的!

  现在看早就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都变了,还说是社会主义?岂不是“养汉娘们”硬说自己是良家妇女吗?我主张追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人,那么谁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祸首?现在还有没有人继续这么干?“不热”的两个“36条”强制推行,他下台了“李放”在他的基础上走得更远,这个历史责任谁也逃不脱的。迟早有被究竟的时候。

  改革之初叫“放开搞活”,放开是放开了,但是没有搞活,而是把国有企业搞散了、搞垮了、搞死了。没放开之前,所有的企业都能开出工资,都能养活职工的,无论大、中、小企业,也无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乃至小集体的,都能就业,而不下岗。企业也不用变卖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条没有变,可是执行了吗?现在叛国的人还少吗?是谁带头叛国的?过去有个“里通外国”的罪行,现在还提吗?里通外国的都得严惩,乃至极刑。开放以来都不提了,所以叛国的也不追究了。为什么?自己都叛国了,他怎么能惩治叛国者啊?于是,汉奸、卖国贼都结伙成帮了,并且趾高气扬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还存在,并且一个字未改。可是现在有这个自由吗?别的不说,进步网站一个接一个,一次接一次遭到查封,还谈言论自由?东方红网被查封一次,经过交涉解禁了,又遭到再次查封,到现在也未解禁,是言论自由吗?其原因就是他们发表了批D文章,而且主张恢复惩办汉奸、卖国贼,就遭到了封禁,究竟是不是违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条也是原来的,就是把原来第41条里的“禁止……”内容归列到这第三十七条了。依照这条规定,逮捕那四个人,是不是违法的?天安门前和广场限制人身自由,而且搜查公民身体,是不是违法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已经归列到第三十七条)

  原来的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修正为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条执行的怎么样?我不多说了,就看“维稳”和“截访”的决策的出台,就看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就明白了。如果国家的各机关和各级政府都认真落实了这一条,真地执行了这一个条款,谁还到北京上访啊?从四面八方千里迢迢到首都来,是有成本的啊!他们不愿意就地解决问题和诉求吗?他们都吃错药了,还的脑袋进水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这条说得更具体了。可是结果怎么样啊?自从“朱老狠”推行“减员增效”的决策后,就搞“下岗”而没有“上岗”,让下岗工人和职工被迫“买断”,就是跟原单位断了关系,把他们推向劳务市场,沦为打工者。据说现在80%的劳动力成了被雇佣的商品。公民的劳动权不是被剥夺了吗?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沦为被剥削的奴隶,有人还把这个人群统计为再就业,荒唐不啊?如果这么说,那些被誉为“性服务的工作者”也是就业者了?竟然有人提出要给她们发证,以便她们安心上岗执业,不受干预或打击。这样的社会比万恶的旧社会还花花,难道也是“与时俱进”和“创新”的硕果吗?所以,我十分赞成现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决策,不治理不行了啊!

  五、依法治国主要治理什么?

  依法治国首先是治理各级政府和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保证他们依法执政。要依法治党、依法治军、依法治吏(现在把干部队伍都称官员了,也就是历史上说的吏部管理的官吏了),而不是治民。尤其是贪腐方面犯罪的没有一个是普通百姓,没有一个是平民。

  腐败是表象,内里是变质了。“放开搞活”以来,就开始变质了。所以我说惩治腐败不单单是经济犯罪方面的腐败,还有政治上的腐败、组织上的腐败。没有政治上的腐败不会有组织上的腐败,没有组织上的腐败就没有经济犯罪的腐败。就是有贪腐犯罪也是个别人的行为。

  政治上的腐败就是颠覆了我们党的宗旨、信仰、路线和执政基础,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与血肉关系。所以习近平提出大搞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教育谁?当然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这就是治吏而不是治民。

  习近平提出照镜子,就是让当官的自我检视有没有污点,有没有毛病?之后洗洗澡把污点洗掉,有毛病的就治治病。说得很温和,但实质是对官员队伍的不信任了,发现你要变坏了,让你趁轻理疗或治疗。

  组织上的腐败,就是放弃了毛主席培养革命接班人的五项标准,搞“任人唯亲”的“不换思想就换人”的“钦点”来制定接班人。一个只是军委主席的人就可以立总书记和国家主席,当发现其不听他指挥不甘当傀儡的时候,就可以将其废掉再另立个新的。新的还那样,就再废再立。这才叫严重违反党纪和违反宪法的行为,可是却未得到党纪和法律的制裁。于是也上行下效了。于是就拉帮结伙、搞权钱交易。于是历史上也被严惩和打击的“封官鬻爵”就兴起了。

  由于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被广泛运用,这个“看不见的手”就开始搞资源配置了。本来是商场上的交易原则,却被应用到官场上和一切领域,那官员的腐败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于是老虎成帮了,大老虎带出了小老虎,小老虎依附于大老虎,大老虎靠小老虎来供养。这样,指望大老虎惩治小老虎,岂不是让爹治理儿子,能行通吗?习近平同志有雄心有决心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对了!怎么打?就是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像毛主席那样打一场人民战争。所以我说就该用毛泽东思想治理贪腐。现在看,习近平虽然没明说,实际上已经这么做了。咱们广大群众就该响应和支持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所采取的一系列决策。我还在不止一个场合不止一次说过,国内外和党内外的反动势力也对习近平同志报有希望的,也就是他们还在千方百计寻找和争夺代理人。咱们就必须来个反争夺。保证习近平同志不仅有代表人民的意愿,还要给他提供能顺利代表的政治环境、组织环境,以保证他的意志兑现。这两个环境可能不是咱们普通人做得到的,那咱们就给他创造和提供个舆论环境。让他看见他的决策和作为是大得民心的,好增强自信度。所以,只要咱们看见了一个亮点就予以肯定,大肆宣传、鼓与呼,也可以放大,警醒广大人民群众,唤起他们跟随新的党中央的自觉性。如果还没看清楚的决策和口号,就按照咱们的意愿往好的方向理解,促进或敦促他下决心朝符合人民意愿的方向前进。对于我们还不太赞成的方面,就沉淀沉淀,等待完成发酵过程,就兴许转化为有益的方面来。我承认习近平有难处,就要耐心等待;我也相信习近平同志的智慧,所以还是比以前乐观多了。

  事实究竟会怎么样发展?现在就是两条,一个是很好地执行现行宪法,依法治国,让现实接受宪法的检验;另一个是认可已经呈现的现实,等到下届人代会上修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老宪法,制定符合现实存在和发展的新宪法。对此,我劝大家拭目以待!

  2014年10月27日——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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