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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行驶途中对司机大打出手 男子被判刑6年

2019-05-09 14:17:49  来源: 微信公众号“哈尔滨日报”   作者: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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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微信公众号“哈尔滨日报”5月8日消息,8日上午,松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的市民吕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庭审现场 图片来自公众号“哈尔滨日报”

  201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乘坐郊6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到松北区松浦大道十公里交通岗附近时,吕某某在向驾驶员侯某询问到站信息时,因对侯某的回答不满意与其发生争吵,随后上前用拳头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侯某进行殴打,致其右眼顿挫伤、右颧面部软组织挫伤,造成侯某无法继续操控正在行驶的车辆,被迫停车,车停路边后,吕某逃离现场。

  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每小时,正处于乘客乘坐的高峰时段,车内乘客较多,吕某的行为对公共交通的安全已经造成高度的危险。

  公交车司机的安全驾驶、专注驾驶,关乎一车乘客的安危,关系到道路安全,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2019年1月15日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吕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经审理,松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吕某当庭认罪,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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