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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参考》发文:悍卫英雄丨法院的正义判决昭示了什么

2016-01-29 19:18:27  来源: 国防参考   作者:朱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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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1日、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丰台区人民法院对《炎黄春秋》前执行主编黄钟、洪振快起诉《国企》杂志社前研究部主任郭松民和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的名誉权纠纷案相继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案判决结果一出,很多一直关注此案的人们一片欢呼,盛赞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丰台区人民法院坚持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原则,有力维护了正义。

  为什么人们对这两起案件如此关注?因为,这是一场为捍卫英雄展开的法律斗争。

  2015年5月12日、13日,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名誉权纠纷案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很快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很多人担心法院被历史虚无主义势力所“绑架”。

  如今,这两起案件暂告一段落,维护英雄的斗争取得初步胜利。但是,这两起案件的背后是什么力量在较量?历史虚无主义者绕道司法机关发动政治进攻警示了什么?如何防止法律工作者迷信法律教条,被历史虚无主义者利用甚至裹挟?对于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案经过和背后较量

  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的名誉权纠纷案,听起来好像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回顾案件的前因后果就会清楚,这决不是简单的名誉权纠纷案,而是一场政治较量。是多年以来某些人或势力诋毁、抹黑、侮辱、丑化英雄和众多正义网民自发捍卫英雄名誉斗争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件的起因是2013年8月广州一张姓网民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而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2013年8月27日,新浪微博有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该信息引起众多网民转发及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越秀区警方发现该不实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很快于同年8月29日21时许,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抓获信息发布人张某。8月30日,警方即发布通报:张某已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被处以七日行政拘留。

  2014年2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不实信息发布人张某撤销上述处罚并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造谣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事件被公开报道后,时任《炎黄春秋》执行主编洪振快通过其个人微博指责说:“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

  不久,洪振快就在网上发表了《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为被越秀警方处理的张某背书。并且,不久之后洪振快便完成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刊发于2013年第11期的《炎黄春秋》杂志上,责任编辑为黄钟。

  这篇文章的要害之处在于,企图用不同文献对比“狼牙山五壮士”事迹陈述细节的出入,来制造“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不实的印象。为此,甚至不惜将文革时期红卫兵批斗“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宋学义的说法、日军伤亡统计与我方战果统计的出入等作为佐证,不惜笔墨渲染、考究“狼牙山五壮士”的悲壮行为是“跳”还是“溜”“窜”,以攻击、抹黑英雄形象。最令人愤慨的是文章的最后一节——“‘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

  该文章刊出后,“《炎黄春秋》说‘狼牙山五壮士’拔了老百姓的萝卜”迅速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媒体和某些“公知”大“V”在网上传播的“卖点”,成为其抹黑英雄形象的重要“依据”。

  2013年11月23日,鲍迪克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以《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为题转发了洪振快的文章,并附加了链接。看到这篇微博后,非常气愤的梅新育和郭松民在自己的新浪实名微博转发并评论,期间因义愤爆了粗口。

  就是这两句处于义愤而发表的评论招来了以黄钟、洪振快名义发出的律师函。郭松民、梅新育收到律师函后觉得极其无聊而没有理睬,但没想到的是,对方竟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名誉权起诉郭松民、梅新育,并得以立案。本来案件定于在2014年6月3日、4日分别开庭,但由于一些原因一直延期,直到2015年5月12日、13日分别开庭审理,年末终于迎来判决。

  警惕历史虚无主义者通过“后山小道”向党发动政治进攻

  由于郭松民、梅新育是为了维护英雄声誉、反击历史虚无主义而被起诉,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的名誉权纠纷案开庭审理的消息一公布,很快便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不少人在对历史虚无主义者绕道司法机关发动政治进攻深表担心和忧虑,同时,纷纷通过网络等渠道对郭松民、梅新育表示声援。

  一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是这个民族、国家的集体记忆,是其根脉所系、魂魄所在,而历史虚无主义就是要断其根脉、破其魂魄。正如晚清著名思想家龚自珍所言:“欲知大道,必先为史”“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这些话道出了维护一个民族、国家历史的重要性。

  

  但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历史虚无主义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一股错误思潮,不仅来势极为凶猛,而且形成了一股力量巨大的逆流,并有泛滥成灾之势。其基本特征是,否定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历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土地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最终达到否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推动中国发生苏联式剧变的政治目的。

  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的名誉权纠纷案被不少人认为是当代中国历史虚无主义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两大政治力量决战前的一次“前哨战”,这次事件虽然是以法律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本质却是政治性的。

  如果历史虚无主义一方获胜,其必然将更加肆无忌惮,敢于站出来为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鼓与呼的人也将越来越少;如果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一方获胜,则将大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

  更加值得警惕的是,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的名誉权纠纷案的另一个要害在于,中国的“西化派”“自由派”想通过这种诉讼,建立起一种逻辑,一切政治问题都可以法律化,然后再通过其所掌控的所谓“精英”对法律解释权的垄断,获得对政治的解释权,通过这样一条“后山小道”,来化解中国共产党对政治的领导。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对这类案件受理并开庭审理本身,就已经让对方达到了把政治问题拿到法庭来处理的目的。这也表明,国内外敌对势力已经把我国基层司法机关当作突破口,企图从这里打开我国意识形态等方面政治斗争的缺口。

  用法律等手段多措并举打击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

  近年来,尽管党中央多次强调,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不同程度上纵容了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的泛滥。历史虚无主义者敢绕道司法机关发动政治进攻表明,他们有信心在司法机关找到自己的同党,并欲相互勾结以达到政治目的。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且要予以高度警惕,采取科学、有力的措施从政治、法律等方面多措并举加以认真应对。

  第一,必须大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识形态能力建设,使其明辨是非,坚决反对、批判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多年来,由于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忽视意识形态工作,导致部分干部、职工理想信念出现动摇,面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泛滥,态度模糊、姑息纵容。

  在一些公检法司机关等单位,一些工作人员乃至领导竟然认为,只要按照具体法条去处理案件就行了,主义、旗帜、道路都可以不管。对于没有明确大是大非的法条主义者,我们必须进行教育和督导,大力加强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对当前的错误思潮和意识形态斗争进行清醒认识,从而在明确大是大非的前提下公正审理案件。

  第二,必须牢记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决不能把宪法与具体法律分离、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历史虚无主义者的违宪言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决不是不用具体遵循的空洞口号,任何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都只有在符合宪法规定的框架内才能有效,必须确保宪法和具体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实现高度统一。

  必须明确指出,如果法律工作者不时刻对照宪法甚至把宪法抛到脑后,只是以实用主义态度,孤立、机械地套用一些法律条文,最终将会造成违背宪法原则的严重结果。这就不是依法治国,而是违宪毁国了。同时,我们应该明确,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存在可以为所欲为的“言论自由”,任何逾越边界的“言论自由”都应该受到法律和正义的审判。即使是在自诩高度“言论自由”的美国,因“言论自由”逾越边界而被起诉甚至被判罚的案例也不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人民法院应该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人民检察机关应该主动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对诋毁、抹黑、侮辱、丑化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历史以及领袖和英雄人物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行等违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应彻底整顿以个别网络媒体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阵营,使历史虚无主义毫无藏身之地。我们要痛下决心,彻底整顿以一些网络媒体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阵营,还有整日为历史虚无主义打前锋的一些“公知”大“V”,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历史虚无主义,坚持把意识形态工作抓好。此外,教育部门应尽快对全国大中小学的历史、语文、思想政治课教材进行全面排查,决不允许教材中出现历史虚无主义言论。

  

  第四,应尽快建立起检察机关对抹黑、诋毁领袖和英雄的言行提起公诉的制度,依法维护领袖和英雄的名誉。对于当前抹黑、诋毁领袖和英雄的言行,一般都是由其亲属起诉来维护其声誉。但是,在没有亲属、亲属不愿或没有能力起诉的情况下,往往就会导致抹黑、诋毁领袖和英雄的言行放任传播。

  因此,面对极其猖狂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行,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起检察机关对抹黑、诋毁领袖和英雄的言行提起公诉的制度,这也应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我们应以黄钟、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的名誉权纠纷案为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凸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鲜明社会主义属性。只有保证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领导权、主导权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手中,才能确保沿着正确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防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误导甚至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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