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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免死令不得人心

2011-07-15 17:52:43  来源: 乌有之乡   作者:蔡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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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天前,笔者就看到了媒体关于云南杀人犯李昌奎奸杀女青年王家飞并摔死她3岁弟弟而只被云南省高院判死缓的报道,当时就有一种想提笔宣泄愤怒的冲动,因其他事冲撞而耽搁。近日,笔者又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看到了更多该案的报道,也了解到云南高院两位副院长高调支持判死缓的言论,笔者觉得如果再不谈些自己的看法,就显得太迟钝了。  
  
该案的事实很清楚,不存在争议:时年27岁的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本村18岁的女青年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她掐晕后强奸,再用锄头将她敲死,此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着摔死,随即将姐弟二人的脖子用绳子勒紧,害死2人后逃到外地,4天后自首。  
从上述事实看,如果不是白痴或别有用心,谁都无法否定该案的残忍、恶劣。制造这么残忍、恶劣的案件的凶手如果不被判处死刑,天理不容!  
  
笔者再细查该案的报道,发现有几个疑问。  
原来该案已是2年前的老案了,事发于2009年5月16日,6月3日批捕,直到2010年7月15日才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一审判决书。手段如此残忍、事实这么清楚的案件,为何要拖一年多才宣判?是不是阻力很大?好在千呼万唤来的一审判决还算公正:罪犯被判处死刑。  
又拖到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下二审判决书,但给穷凶极恶的罪犯下了免死令,原因是,“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面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笔者疑窦众生:强奸并连杀二人,这么残忍恶劣的案件,就能因罪犯自首、认罪、赔偿而逃脱判处极刑?有了这个先例,以后杀人犯们还有啥担心的,自然会放心地去杀人了,杀完,只要别忘记去自首、认罪和赔偿就可免死。云南省高院错误的办案逻辑,传递出会带来非常严重危害的信号!  
  
近些年来,有个疑问一直萦绕在笔者心头:不断出台或酝酿出台的新法规、条例、说明,如“高薪养廉”、“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贯彻宽严相济方针”、“延迟退休年龄”等等,到底是在保护什么人?是体现了人性关怀、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还是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利益、纵容了坏人、造成了人民积怨加深、社会矛盾加剧?  
法律精蝇、既得利益者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为自己将来犯罪被法办时留条后路,利用现在掌握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加紧出台对自己有利的有关条款,其为了一己私利危害苍生社稷的行为昭然若揭。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来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只是达到这一目的要用什么方式方法,不同时期的领导人有不同的举措。毛泽东时代,敢于承认社会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敢于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同错误思想和倾向作坚决斗争,结果,社会安定和谐,人民心情舒畅。再看改开后,终止了抓阶级斗争,强调“法制社会”,许多领导言必提“法”,认为法律可包医百病。实际效果如何呢?法律法规确实是越来越完备了:截至2009年8月27日,已出台了229部国家法律、679部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856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000部行政规章(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的介绍)。可实际效果呢,大相径庭:贪官越来越多,民怨越来越大,社会越来越不稳定。当今官员难道还不从中总结教训吗?  
  
针对李昌奎强奸并虐杀2人的恶性案件,据《新快报》报道,对云南省高院的免死判决,除了当地村民和受害者家属均不认可外,在网络上进行的调查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云南省高院的免死判决是有违民意、不得人心的。  
  
我们来看看云南省高院的两位副院长是怎么解释的。  
2011年7月6号,针对社会各界对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的热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昌奎案作出回应。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对媒体记者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社会争议主要是来自各方对国家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赵建生说,“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7月13日的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  
田成有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对二位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  
请问赵副院长:强奸并连杀2人的恶性行为,不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吗?也要按“宽严相济”原则从轻处理吗?在你眼里,强奸并连杀2人不算恶劣,那究竟要强奸并杀死多少人才算恶劣?  
依法严惩恶性罪犯,怎么成了“用杀人来治疗创伤”?对恶性罪犯,“网络上一片喊杀”有什么不好?对穷凶极恶的杀人犯不处以极刑,而高呼“少杀、慎杀”,不是纵容又是什么?给恶棍处以极刑不是冤冤相报,而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义,也才能真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请问田副院长:你呼吁这个国家、民族冷静,却漠视民意,高调重视杀人犯的生命。你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替受害者家属着想,想想他们失去亲人的惨痛感受?或者你替众多愤怒的民众想想,分析一下他们为什么会愤怒。你对强奸并连杀2人的罪犯给予那么多人性关怀,为什么就不同情可怜一下受辱惨死的姐弟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仁慈而对受害者和广大民众冷漠,难道是你的行为准则吗?  
你的“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的论调,怎么与法学界的“意见领袖”贺卫方在药家鑫案的评论上的话语这么一致?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而带来的大快人心,怎么也成了你诅咒的对象?难道漠视民意办案就是你追求的准则?据查,贺卫方、赵建生、田成有三位都出自同一个政法院校——西南政法学院,同门师兄弟的观点如此般配,真可谓人以群分。  
你说“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你要的是怎样的标杆和典型?对罪大恶极者施以仁慈网开一面,纵容罪犯,这种“标杆”、“典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利吗?你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只能离正义越来越远,离人民越来越远!  
  
云南省高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下免死令,二位副院长直言不讳地漠视民意,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只能被民众唾弃。法律精蝇和既得利益者们,把法律界和社会搞得乱糟糟,如果长期任由他们胡作非为,一定会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危害无穷。善良的人们一定要清醒,不能被他们忽悠。要善于运用毛主席的阶级斗争学说,同各种错误思想、思潮作斗争,同时弘扬正气,树立先进模范典型,这样才能减少社会犯罪,换来和谐安宁。  
  
                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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