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中心 > 纵论天下 > 网友杂谈

萧竹:“真理的标准”与“检验真理的标准”混淆不得

2024-01-10 14:35:51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萧竹
点击:    评论: (查看) 字体: / /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可谓:

  挥笔霹雳声,成文百万兵。46年掠过,换了人间风。事件不能忘,哲情感怀生。

  (一)“真理的标准”确是唯一标准。

  “真理的标准”中的“真理”概念,当然是本义的真理:即经过很多人的长期社会实践反复验证出来的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因而,真理的标准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客观)现实”,列宁所说的“人的全部实践”,毛泽东所说的“社会实践”——总之就是:人的全部社会实践(而不是部分人的、片段的实践)全面联系的(而不是片面的、歪曲联系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这种能够成为真理标准的实践标准,只能是唯一的、客观的标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早就阐明了社会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道理。例如——

  列宁:“马克思认为理论的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1]此语录中所说的理论符合于的“现实”:指的就是人的全部社会实践全面联系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此语录中的“理论的唯一标准”,指的就是“真理的唯一标准”。

  列宁:“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2]

  毛泽东:“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3]

  (二)“检验真理的标准”并非唯一标准,而是主客观或主客体之复合标准。

  经典作家们的浩瀚著作中,从未出现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字样,这不是没有原因的。

  由于“检验真理”并不等于“真理”,所以,“检验真理——的标准”也肯定不等于“真理——的标准”。

  与“真理的标准”中的“真理”概念不同,“检验真理的标准”中的“真理”概念,并不是指本义的真理,而是指“理论(包括真理在内的所有理论)”。这是因为,“检验真理”,是个不太严谨的口语概念,它并非仅指:检验确定的真理,而是指:检验包括真理在内的所有理论的真理性。

  所以,“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质上指的就是“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

  而“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不但必须包括真理的客观标准,而且也必须包括规范检验者的主观标准或主体标准。

  (三)“检验真理的标准”,为什么不能缺少主体标准?

  第一,真理的标准,即实践标准,不能独立自发地检验真理。假如说,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感知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能自发地检验出真理来,那么,原始人应该早就都是掌握真理的大师了!但是历史并非如此。可见,人们通过社会实践产生了感性认识,并不能自发地、不经真理理性指导加工(理性认识)就能检验出真理来。

  第二,人们作为检验主体,必须符合主体标准——即用辩证唯物的真理理性指导运用实践标准于检验过程(可简称为“真理指导标准”)。社会实践,是人们社会性认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感性认识阶段。但若到此为止,不再上升为理性认识阶段,那就不可能认识或检验出真理来。

  这正如毛主席所指出的:“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4]

  也可以说:实践感知只解决感性认识现象问题,真理理念才解决理性认识本质问题。

  综上,针对“真理的标准——实践标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基本标准和真理指导标准”,可以举两个差强人意的比喻例子:①“长度的标准是尺子”。但尺子并不能独立自发地检测物体的长度。②“检测长度的标准是尺子与真理理性指导的结合”。人们在真理理性指导下正确操作尺子,就能检测出物体的长度来。

  第三,在阶级社会中,检验真理的主体人素质,受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强大制约。具有剥削阶级立场和形而上学、精英主义世界观的人,他们漠视真理,难于真正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检验真理,经常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例如当今打着红色旗帜的五毛党和贪腐势力就是这样)。而99%民众,由于也有某种程度的私心和形而上学、唯心主义观念,作为认识或检验真理的主体,有时也会犯为虎作伥的错误。

  所以,在认识和检验真理的过程中,也必须强调政治挂帅,斗私批修,努力掌握马列毛主义精髓,发挥真理指导标准对检验主体的统帅规范作用。

  在这方面,毛主席关于认识论的阐述非常经典:“……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5]这段语录中所说的实践和认识的循环,就包含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实践标准与真理指导标准必须有机结合的道理。

  (四)发挥真理指导标准对实践标准的统帅作用,是否会降低检验真理过程的客观性?

  回答是:不会!而且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检验过程的客观性——

  第一,实践标准具有真理所不具备的优势——即鲜活的具体客观性。但是,它也有劣势——即现象上的形而上学性(社会实践和客观事物的整体本质内容上的唯物辩证性,是通过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现象甚至假象表现出来的),和实践的不完全性(人类实践是有限的,不能穷尽客观世界的无限联系)。概而言之,实践标准虽有具体客观性的优势,但它并不能独立自发地检验真理;而其劣势,却可以引导认识和检验过程背离客观性。

  例如,稚嫩的幼儿站在运行的火车外,他会说:妈妈,火车往前跑。但如果他坐在运行的火车中,则又会说:妈妈,(车窗外的)电线杆子往后跑。(这就是从实践感性材料的唯一标准出发所作岀的“猴子捞月”式的直觉反应。)而大人则会运用真理理性去指导加工实践感知,从而告诉孩子:宝宝,电线杆子往后跑是假的,火车往前跑才是真的。

  可以说,仅此一个“火车特例”,就足以推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这是因为,作为感性认识阶段的实践,根本就不能抓住事物的本质,从而不能独立唯一地检验真理。还有,形式逻辑方阵矛盾关系原理也告诉我们:一个真的特称否定判断(如“电线杆子往后跑”的实践感觉所体现的“有的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能完全推翻另一个相应的全称肯定判断(如:“所有的实践都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更何况,实际上能够推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事例,简直就是无限的。

  例如,要检验诸如:“宇宙其大无外(无最终的外)其小无内(无最终的内)”、“物质不灭,能量守恒”、“任何客观事物在本质上都是辩证的,都处于发生发展灭亡的过程之中”、“万有引力”、“相对论力学”、“量子纠缠‘”、“宇宙大爆炸”、“人固有一死”、“世间有鬼神”等等天量的理论或观念。这其中无论哪一个,若孤立唯一地用实践感性(包括科学实验)材料去验证,排斥真理理性的统帅,都不可能验证出是非对错的必然性结论来。这就是列宁指出“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7]的原因;也是不少没有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精髓的世界顶尖物理学大师,晚年都变成有神论者的原因。

  第二,真理指导标准当然也有劣势——即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真理的内容是抽象而不具体的。但是,真理也具有实践所不具备的优势一一即反映事物整体本质的抽象客观性(抽象但客观地把握事物唯物辩证的整体本质联系性和规律性)。

  第三,实践标准和真理指导标准必须优势互补地结合起来。可以说,只要排斥真理指导,孤立唯一地运用实践标准,就必然会走上经验主义、机械唯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歧途。当然,脱离实践运用真理指导标准,也必然会走上主观主义、唯心主义的歧途。所以,只有将实践标准和真理指导标准优势互补地有机结合起来——以实践标准的具体客观性的优势,弥补真理指导标准的形式主观、内容抽象的劣势;同时以真理指导标准的抽象客观性的优势,弥补实践标准的现象上的形而上学性和实践的不完全性的劣势——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检验真理,保证检验过程的客观性。

  总之,实践标准和真理指导标准的结合,就好像躯体和灵魂的共生——失去灵魂的躯体,就是僵尸;而脱离躯体的灵魂,就是“野鬼”。

  (五)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把“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基本标准与真理指导标准的复合”偷换成了“真理的标准——实践标准的唯一”(且实用主义地拿捏实践标准这个不可任意分割扭曲的有机整体),从而陷入了“实践标准(实践感性认识材料)能够独立唯一地检验真理——且只能通过权力顶层作为‘真理的法官’去‘不争论’地独裁”的误区。这就为漠视真理和道义的官僚权贵集团,锻造出了打着“马哲”旗帜的、可以任意“实事求是”地拿捏实践标准从而颠倒真理与谬误的实用主义工具。

  其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论,根本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而是早已被列宁批判过的实用主义谬误。列宁还强调指出,坚持真理观点指导实践标准的科学道路,是走向真理的唯一道路。例如一一

  列宁:“实用主义……它宣扬经验而且仅仅宣扬经验;认为实践是唯一的标准”。[6]

  列宁:“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如果为我们的实践所证实的是唯一的、最终的、客观的真理,那末,因此就得承认:坚持唯物主义观点的科学的道路是走向这种真理的唯一的道路”。[7]

  (六)最后的总结:“实践是检验理论真理性的基本标准,真理是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指导标准”。

  注释:

  [1]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列宁选集》第一卷第30页。

  [2]列宁:《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3页。

  [3]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一卷第284页。

  [4]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一卷第286页。

  [5]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一卷第296页。

  [6]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第六章中的长脚注。

  [7]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第二章第六节《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

  2024-01-08

  【文/萧竹,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