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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红歌会“侵权”事件看法

2021-11-16 16:30:4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原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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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第一个疑问,就是法院该不该立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必须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双方不符合”直接利害关系”,只能说是间接关系。首先,被告根本不认识原告,这就否定了他们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和李的图片有直接关系的,是李某和视觉中国,因为不管李是赠送还是买卖,图片是先到了视觉中国手里,这就是说,他们的交易已经完成。至于视觉中国如何处理自己的东西,或者第三者如何从视觉中国得到这些,与李无直接关系,李无权干涉。此种情况下,只有视觉中国与红歌会之间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要告红歌会,也应该是视觉中国的事,李某不具备告红歌会的条件,他们之间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

  对于“有明确被告”,如果第一条都不成立,被告就不是一个明确对象,通俗点讲法,就是“告错人”,乱告人。

  而没有第一第二点这个前提,第三点的“事实和理由”就不存在对象。何况,拍公众场所静止景物,人人皆可拍、时时皆可拍,作者的图片也没有什么独特和私密之处,文化权威机构并没有认定此作与其他无数群众所拍比较的独特之处,讲到证据,该图片也没有专业机构知识产权证明。法院不征求专业第三者权威机构意见,只凭原告一家之言,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所以,法院根本不应该立案。最正确做法,就是告知原告: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于受理。受理了,法院就是明知故犯。只能引来外界的炮轰,毁灭的是自己的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个疑问,就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产生冲突时应该服从哪个?

  产权之争,是民事;而英雄烈士保护,是刑事。任何人阻碍其他人宣传英雄烈士,都是犯了刑事罪。试问,一个连自己犯了刑事责任的人或者至少也是嫌疑人,有什么资格去告别人?

  法院似乎也知道这其中利害,所以全力回避英雄烈士保护这一点。他们用来说事,就两点:一,不是大事,二,过了时效。

  敢问李某人还有他身后的保护人:

  国家主席习主席关注的事不是大事?烈士纪念是有过时新闻的概念吗?天安门广场天天升旗,毛主席纪念堂天天人流不息,英雄纪念碑天天有群众献花,请问哪个是过时的新闻?

  如果此论成立,你是否只在双亲死后只扫墓一次,以后每年都不要去了,去了就过时?

  如果此逻辑成立,爱国网友每个人都可以代你们,就象你代那个”视觉”那样,也向美国总统发一个建议,让美国法院认真搜集中国境内外每个乱用美国”过时”新闻照片的公知(一般革命人民看过新闻就随手扔了,可没有人象跪族那样有兴趣反复回顾美国那些”光荣”或者”悲情”一刻的),向他们提出天价索赔!因为这些照片反复使用,严重影响了美国的世界形象,造成灯塔国不可估量的损失。这样做行不行呢?肯定只是笑话。

  再说,已经公开的资料,没有作者批准就不能引用吗?如果都要经过原作者批准,毛主席的书和邓小平的书,还有所有革命前辈回忆文章上的图文,无论他们生前身后,后人都在引用,有向这些老人家请示吗?你那个照片与毛主席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公开工作生活照,哪个更有价值?是否他们的后人就得向全国出版社索赔?你们的媒体经常拿出美国英国政要的过时活动照片来壮胆,用已经过时不知多少年的911的照片反复用了多少次了,是否向美国主子请示过呢?

  巧了,联系最近江苏那个事,法律党在严重的犯罪事实面前还敢死扛,说明他们不是单独作战。

  想起了法律界公知的那句”党大还是法大?”看来,法律党还真要以为自己比党大了。

  好了,现在就借用你们团队“党与法谁大”的逻辑,也斗胆问你们和你们后面的支持者一句:当此法条文与另一个范围的条文发生冲突时,哪一个大?维护英雄烈士荣耀,还是维护你那个饱受争议的版权,谁更大?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同西方的法律运用不应该一个样.在西方,法律是为少数人服务;而在我国,法律首先要维护的是国家利益也就是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当某些个体利益同国家利益不一致时,应该站在国家层面,从“三个有利于”考虑应该如何判决才是正确的。即使是前香港,看过香港许多电视剧的同胞都知道,很多案例当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产生矛盾时,陪审团都一致站在公平正义一边。要知道,陪审团的人员产生是随机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掌握,也只是有一般基本法律知识民众的水平。他们这些人判断案件的标准,其底线就是社会的良知。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尚且如此,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后的法律底线;而我们还称为社会主义,就更不能突破法律最基本的底线。

  某法院作出违反“三个有利于”的判决,充分说明李某和某法院主审穿的是同一条裤子。他们不是为一万元,也不是单单一个红歌会,为的是从红歌会身上打开缺口,要把所谓的”法”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一次试探性进攻:如果中国法律批准他们胜诉了,防线就可能从此打开一个很大的口子。这就解释了,判决书和原告为什么对“钱”不感兴趣(不就象征性一餐便饭的钱吗?李某万元以上索赔基本泡汤也不跳起来便是明证),而把笔墨着重放在“红歌会必须向李某人赔礼道歉”上?借打击红歌会以打击包括体制内外所有爱国力量的士气,为反毛反共反社的反动公知壮胆。这才是他们的斗争目标!钱?不过是一个障眼法。

  本案产生的曲折,也让人想起著名的“狼牙山五壮士”维权案也是经历多少曲折斗争正义力量才得到最后胜利。在法律党已经坐大到有底气叫嚣“党大还是法大”的严酷现实之下,如果不是社会舆论介入,如果不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这个官司也会以历史虚无主义一方举杯收场。

  所以,对于这声官司的性质,早已经突破了“知识产权”范围,不能再囿于对某个人备受质疑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应该归入国家安全问题进行考虑。某法院判决书整个判案,都故意回避或淡化红歌会打这场官司的核心思想即英雄烈士保护这个根本,把上诉范围限制于再上一级知识产权机构,是故意的误导民众,也是对法律基本精神的不尊重。

  为了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在此呼吁,除了动员所有爱国爱党的社会舆论力量和法律力量介入,继续在产权问题上为红歌会辩护外,紧紧围绕英雄烈士保护的主题,同时对李某在知识产权专业外进行刑事反诉,坚决把李某和他背后的保护伞打垮斗臭。战火是李和他或他们背后的法律党分子烧起来的,但是,什么时候结束和怎样结束,就不是他们自己能掌握的了!

  党和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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