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根据作者自述整理。文中涉及的个案事实、证据及政策适用,仍有待相关部门依法核实和回应。刊发此文,意在呈现一名灵活就业老人的现实困境,并讨论补缴、退休、救助等制度衔接问题。
近年来,灵活就业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重要就业方式。与这一变化相比,现有社保制度在缴费提醒、补缴政策、退休衔接和困难救助等方面,仍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专家学者谈制度的文章不少,但普通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的经历和诉求,往往不容易被听见。
我是一名六十多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读过高中,不懂多少理论。现在最切身的感受是,社保应当真正成为劳动者晚年的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果在缴费中断、政策告知或补缴情形上遇到障碍,就可能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无法领取养老金,生活很快陷入困境。
一个具体个案
我曾从事民营经营和灵活就业,也曾获得所在副省级城市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达到退休年龄后,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差三年,至今未能办理退休。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疫情期间三年是否可以延缴或补缴。
这些年我身患痛风、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右眼视物也不清,劳动能力明显下降,又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生活最困难时,我靠他人接济、捡拾废品和剩余食物维持。北方冬季严寒,我还面临无力缴纳供热费的问题。自2023年起,我多次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实质解决。
困难之中,我也尝试写诗,发起诗歌创作活动。这不能解决吃饭和养老问题,却让我尽量保持生活的尊严。我希望社会看到的,不只是一个情绪激动的投诉者,而是一个努力自救、也希望制度给出明确答案的老人。
争议焦点
据我了解,当地人社和社保部门最初答复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属于个人自愿事项,相关部门没有像对企业职工那样催缴的义务;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则不具备同样条件。后来,相关答复又称疫情期间曾进行过延缴期限告知,我因逾期未缴,按省内规定不能补缴。
2025年1月,省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机构认为此前处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等问题,予以撤销并退回重办。此后,相关机构再次作出不允许补缴的处理。对我而言,核心疑问没有消除:疫情期间延缴期限究竟通过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进行了告知,相关证据能否依法向当事人说明,新的处理结论又依据了哪些事实和政策。
我曾要求查阅有关告知材料,但没有得到能够消除疑问的答复。我认为,行政处理应当以公开、明确、可核验的事实和政策为依据;如果材料依法不能公开,也应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救济渠道。只有把证据和规则讲清楚,才能让当事人服从处理,也能避免矛盾在反复信访中不断积累。
在信访过程中,我还曾被基层纳入重点关注范围,并被告知不要继续沿街乞讨。这让我感到压力很大。我理解基层治理需要秩序,但对一个缺乏收入、正在求助的老人,管理不能代替救助,更不能代替对社保争议本身的调查和处理。
几项现实诉求
我的第一项诉求,是允许我补缴疫情期间中断的三年养老保险,补足年限后依法办理退休。如果这一途径不符合政策,希望有关部门把适用条款、事实依据和不能补缴的理由完整告知。
第二项诉求,是根据我曾担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材料,核实当年是否存在可以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形。若符合法定条件,请允许补缴;若不符合,也请出具清楚、可复核的书面说明。
第三项诉求,是在养老保险争议解决前,为我衔接临时救助、供热救助、医疗救助或适当的公益性岗位。若身体条件允许,我也愿意参加免费的职业培训,学习一门手艺,尽可能靠劳动维持生活。
此外,我还反映过无力缴纳供热费、无力承担母亲骨灰寄存费等困难。我的母亲是一名参加过革命的老兵。无论这些具体事项最后按哪项政策办理,我都希望有关部门不要让老人长期在不同机构之间来回奔波。
个案背后的制度问题
我的经历可能有其特殊性,但反映的问题并非完全是个人问题。传统职工社保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基础,单位代扣代缴、责任主体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则要自己关注缴费时间、政策变化和办理渠道,一旦收入中断、患病或错过期限,风险几乎全部由个人承担。两类参保人的制度环境不同,管理和服务也不能简单采取同一种思路。
首先,政策告知应当充分而可追溯。涉及缴费截止时间、延缴和补缴条件等重大权益,不能只在某个平台发布一次就视为人人知晓。对老年人、低收入者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人,应通过短信、电话、社区通知等多种方式提醒,并保留可核验的告知记录。
其次,特殊时期的补缴政策应当兼顾统一规则与实际困难。疫情对就业和收入造成持续影响,一些灵活就业人员不是主观拒缴,而是无力缴费或不了解临时政策。对达到退休年龄、仅差少量年限、又确有生活困难的人,能否设置一次性补缴、延迟退休或分期缴费等过渡安排,值得有关方面研究。
再次,社保、民政、医保、街道等部门应建立更顺畅的协同机制。一个老人能否补缴养老保险,需要人社和社保部门依法认定;在争议处理期间能否吃上饭、看上病、度过寒冬,则需要民政、医保和基层组织及时兜底。不能因为最终责任尚未确定,就让基本生活保障长期悬空。
让社保真正成为保障
我写下这些,不是要给某个地方简单下结论,也不是要求有关部门无原则迁就个人诉求。我希望得到的是依法、公开、有人负责的处理:能补缴的,明确办理路径;不能补缴的,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争议解决前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提供基本救助。
灵活就业人员人数庞大,他们靠自己的劳动生活,也应当在年老、患病和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制度保障。社保工作的价值,不只体现在严格执行条文,也体现在让政策真正抵达需要保障的人。我的个案最终如何解决,需要事实和法律来判断;但类似老人的生存困境,不应被当作一个人的麻烦,更不应在部门之间被反复推诿。
【文/崔九,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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