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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代玛丝洛娃——辅警许艳辩护

2021-03-19 14:37:4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云台峰上的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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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初,江苏省连云港市的辅警许艳因为向与她有过私情的9名男性索取赔偿被判刑13年,罚款500万元,引发全国热议。我大概了解此案后,感觉许艳就是当代的玛丝洛娃,年轻貌美,不知道社会的艰险,在强权人物的包围下迷失自我,身名俱毁,面临牢狱之灾。我看《复活》时很无力,现在能出多大力就出多大力,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本文借鉴了冉小毅老师、湖南省肖佑良检察官文章中的观点。

  按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本案中,许艳是第一个受害人,很多报道说许艳拉9名受害人落水,完全是胡说八道。那些所谓被她敲诈的9名男子中,有两名公安局副局长,2名派出所所长,两名卫生系统官员,一个小学校长,那个相关方面为其掩盖身份的神秘人物林某,都不是省油的灯,哪个不是社会上的老油条?许艳开始与第一名受害人上床时才19岁,无论是智力还是体力,许艳都拉不动9名渣男,到底是哪个拉哪个下水?新闻工作者要有良心,里德、卡帕、斯诺、丁丁、柳军在看着你们。

  首先,本案中的9名受害人有错在先。许艳出身贫寒,家中无权无势,毕业于卫校,大专文凭,唯一的优势是长得漂亮一些,以她家的贫弱,这反而可能给她带来麻烦,许艳是典型的弱势人物,是怀璧行于闹市的弱女子。那些所谓被她敲诈的9名男子大多是当地的实权人物,公安系统里的副局长与派出所所长都是能够呼风唤雨的狠角,那些医疗卫生系统的官员在毕业于卫校的许艳看来,也是能够决定她前程的大人物,许艳在他们面前显得是那么的弱小无助,无论是依靠体力还是心机,许艳都不可能强迫他们上床,也不可能掌握双方关系的主动权。他们让许艳与他们为爱鼓掌,很可能是做出结婚或者给予好处的承诺,甚至可能实施了许艳事后不敢追究的强奸。如果当初的承诺是结婚,他们违反了对许艳的承诺。如果当初的承诺是给予好处,许艳拿到她应得的,不是违法行为。如果当初是强奸,许艳迫于对方的权势没敢声张,转为闭上眼接受现实,那就应该另外立案侦查。总之,9名受害人在此案中有错在先,他们先对许艳实施的伤害是许艳向他们索取补偿的先决条件。

  所谓的许艳敲诈勒索案受害者如下:

  1、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2014年3月-2015年1月),100万元;

  2、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2014年5月-8月),10万元;

  3、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2016年6月-2016年8月),20万元;

  4、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2016年6月-7月),10.8万元;

  5、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2016年9月-12月),45万元;

  6、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副院长兰某(2017年5-6月),15万元;

  7、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2017年7月-8月),29.8万元;

  8、林某(2017年2月-9月),14万元;

  9、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相兵(2016年3月-2016年5月),20万元;2018年3月-2019年4月,与已升任副局长的刘相兵发生不正当关系,108万元。

  通过具体案情分析可以看出许艳在此案中可能是公用玩物。以许艳的社会地位,不可能短期内接触到如此多的官员,只能是人传人的介绍,男女间的这些事传得很快,大家都知道她是什么样的人,还是要拉她上床。在法院判决书中,许艳与第一个受害人上床的时间是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2014年的她19岁,刚从卫校毕业,受害人是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的孙某,一个当上了派出所所长的老男人,天天与犯罪分子打交道,说这个涉世未深的女青年是两人不正当关系中的主动方很难让人信服,孙所长不是什么白莲花。当时许艳是辅警,在派出所所长面前是典型的弱者,很难抵挡孙所长的各种手段,被动的可能性居大。

  许艳与本案第二个受害人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上床的时间是2014年5月至8月。这个时间段正好在前面孙某的时间段内,为期4个月,也就是说两个派出所所长同时与许艳上床。许艳肚里怀的是谁的“种”就说不清楚了,有可能是孙所长的,也有可能是朱所长的,反正是怀孕了,打胎了,许艳向两个人都索赔。朱某乙“睡”的时间比孙某短,因此赔偿的钱也大大少于孙某,也有10万元。孙所长睡了许艳长达11个月,孙某分三次给了她100万元补偿,认定这属于敲诈勒索比较牵强,法律工作者首先要有人性。这两个渣男都是派出所所长,政府出钱养的眼线他们能用,警校培养的侦察能力也有,许艳假怀孕、假打胎很难骗过他们,许艳想瞒着两个渣男同时与他们交往也几乎不可能,两个派出所所长很可能知道两人是同一条战壕里的战友,可能他们私下还会交流感受。

  其次,许艳索要赔偿的行为是长期流行于中国民间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事宜。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恋人间或者性伴侣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对方要补偿自己,并非无故索要财物,在民间被认为理所应当,许艳的青春被这些官员们耽误了,她要求补偿也在情理之中,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事自古有之,如果算犯罪,监狱都不够用了。此类要求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违法,当事人给了并且没提出索回,司法部门不能强制收回。如果提出要求一方因为对方不给而给对方造成伤害,应当接受法律惩处。9名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最后一名受害人支付后两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个人提出诉讼,说明他们都认可了支付这笔赔偿款。

  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敲诈案件该如何定性,需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1.一切过错先从民事责任开始。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如果本案中的9名受害人过错客观存在,就需要在民法范畴内,对9名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先行评价,依法需要赔偿许艳的财产数额和赔偿方式可以依据法律确定。本案中9名受害人是否违反了哄许艳上床时做出的结婚或者给予好处的承诺,是否存在强迫行为,请相关部门调查。他们有错在先,弱女子许艳也是没办法了才要求经济补偿。

  2.敲诈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要根据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本案的9名受害人与许艳交往时大都已婚,他们有没有向许艳隐瞒已婚的事实?他们有无强迫许艳?许艳被强迫时有无认为无法反抗而选择闭上眼顺从?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人许艳,则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许艳也是另一起案件的受害人。这就不是简单的敲诈勒索案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来衡量是否构成犯罪。

  3.本案定罪与否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行为人许艳索要分手费,属于情感纠结的私权行为,属于赠予与否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决定权在9名受害人手里。这种索要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力,而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我认为许艳索要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索要赔偿的方式从形式上看,先是对他人实行威胁,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是,这种行为模式在道德谴责的世界里同样存在,如何界定主观方面必然存在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如何认定该行为属于刑法上的客观方面,如何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界定罪与非罪,都是考验司法水准的新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情侣或者性伴侣之间索要分手费往往会闹僵,索要一方说出一些气话也所难免,例如说你不给分手费,我就曝光你为爱鼓掌时间从没超过2分钟、做人从没站直过之类的话语,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样就是敲诈了。如果这些算敲诈,有违男女人伦。

  许艳被这些渣男轮番玩弄,多次堕胎,气血受损,影响到生育功能,需要大量的钱修复健康,她多次被渣男玩弄,名声尽毁,到外地重新开始也需要资金支持。她向渣男们索取补偿很正常,渣男们拒不支付,无助的弱女子搬出家人相威胁,也很正常,我们小时候遇到危险,还不是大吹自己爸妈大哥有多厉害,一个喷嚏就能灭了对方全队人马,她毕竟学历低,没后台,因此认定许艳敲诈,有悖法律精神。

  第三,就算许艳有罪,也判得太重了。判决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372.6万元款项。2019年6月,许艳被捕,2019年底,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3年,追缴违法所得,再罚金500万。演员陈昱霖以公开婚外情相威胁,向吴秀波敲诈4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手300万元,原本可能判10年有期徒刑,吴秀波签署谅解书,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许艳到手金额为陈昱霖的1.242倍,9名受害人没有出具谅解书,判刑13年貌似合理,罚款500万元就过重了,许艳拿到的372.6万元已经被收缴,她一个辅警,哪来的500万元缴罚款?如果说她账上有500万元来源不明的钱,那么相关部门可以调查是否还有其他案情,该补的税和罚款扣除就是了,以罚款之名把钱拿走,怎么看着都不对。

  这样重的判决让人联想到报复,且是来自女人的报复。此事东窗事发是因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相兵的落马,本来其他8人都将此事翻篇了,刘副局长此举按江湖规矩来说极其不地道。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刘相兵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与许艳通奸,两人分手时,许艳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了人民币20万元,此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已经升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刘相兵再度和许艳搞在一起。这次时间维持了一年多,再度分手时,许艳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等理由索要了108万元。两人的分分合合表明刘相兵对许艳有一定感情,否则很难解释他明知许艳名声不好,性经历复杂,年龄又大了两岁,仍然与许艳复合,他们的两次分手应该有外力的作用,可能是刘相兵的妻子施加的压力。一般来说,小地方的公务员系统的内部通婚较多,民间戏称近亲繁殖,刘相兵的妻子或者妻子家应该有让刘相兵顾忌的官方背景,其他8名受害人的妻子也会对许艳产生恨意,请相关部门调查此事的判决有无9名受害人家属在施加影响。

  中共建政后,注重保护女性权益,城乡二元社会中,农村生活艰苦,很多农村女性嫁到了城市,因为迁农村户口到城市需要花费一大笔钱,不少与农村女性结婚的城里男子就没有为女方迁户口,为保护农村女性,政府规定,子女的户籍随母亲,以后代的利益强迫男方为农村妻子迁户口,这才是人民政府为人民。如今,被伤害的许艳要求赔偿的行为被法律定性为敲诈,将为那些有钱、有权的男性玩弄女性大开方便之门,以后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人性,人民会对政府失去信心。请司法机关重视维护人民利益。

  湖南检察官肖佑良旗帜鲜明认为:“许艳无罪,一审判决丢人现眼,有严重政治错误。他说,如果许艳敲诈勒索案罪名成立,这就意味着睡了许艳姑娘的公职人员,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在法律上就应当追缴许艳敲诈勒索所获得的赃款,并退还被害人……灌南县公安、检察法院经过刑事诉讼,以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告,法律保护公职人员(其中四人为公安局内部的领导)对人家姑娘的白睡行为。公职人员睡了人家姑娘,想给多少钱,可以随意,姑娘如果胆敢多要,就是敲诈勒索犯罪……公职人员在睡人家姑娘前,早就是有心里预期的,肯定要付出代价的,不可能是白睡的。公职人员既然敢睡,不要怪人家敢要。至于许艳索要财物时,寻找什么理由和借口,那怕是虚构的理由,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你的确睡了人家这个基础事实存在,人家姑娘问你要多少钱,那完全是人家姑娘的自主范围内的事。”

  湖南省肖佑良检察官指出,许艳公布的隐私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他人隐私”,而是许艳与睡了她的公职人员两人之间的共同隐私,许艳有权公开,法律并不禁止许艳公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隐私。因此,许艳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以公布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就是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肖佑良检察官的结论是,此案定性错误,有罪判决存在明显性别歧视,公然保护公职人员白睡人家姑娘,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二审法院应迅速纠正错案,及时止损。

  以前,我认为政府官员都是人尖尖,各方的翘楚,自从重庆赵红霞裙下21君子案曝光后,我的观念动摇,政府官员的低能越来越普遍,相信他们不是真的低能,而是他们的贪婪与无畏让他们做事不考虑后果,显得很低能。是什么让他们做事无所顾忌?重庆21君子中只有雷政富坐了牢,他是遭受第二轮敲诈才向上级坦白的,其他人应该都支付了相应代价才换取了安全,至今还有9名官员没有公开姓名职务,估计相关方面认为公开了实在影响太坏,应该是重要人物。中央的处理根本没有让各地政府官员害怕,许艳案件中的官员们的胆子太大了,特别是那几个警察中的官员,知法犯法,专吃窝边草,欺负弱势者。

  许艳被判刑后,她敲诈得来的钱按规定应该退还给9名受害人,调查部门公布,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相兵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非法收入74.6万元。2020年1月17日,刘被以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罚金20万元,二者合计94.6万元。如果将许艳从他那里获得的128万元退给他,扣除追缴的钱,刘相兵赚了33.4万元。灌南县是江苏的贫困县,9名“白嫖怪”支付的赔偿款都不是小数字,他们的钱是怎么来的?特别是那几个警界官员,得好好调查一下他们的经济问题,不能以接受党内处分撤销职务了事,听寇副局长的语气,很是轻松,此人必须严查。

  请中共中央关注此案,还许艳无罪之身,保全她的私人财产,大力惩治涉案官员,避免赵红霞裙下21君子的同袍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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