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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六章   处置非集制造风险,只堵不疏后患无穷

2021-01-25 19:42:09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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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有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关系

  非集联席全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非集是风险,风险是产生危害的可能,风险是需要前置管理而不是事后监测待发展大了、危害将产生了再给予非法认定和打击。对非集采取事后"风险处置″来代替事前"风险管理",必将导致非集危害不断发生侵害人民利益。这种事后处置非集就是放弃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放任风险发生,这种事后处置非集就是扰乱经济秩序,扰乱金融秩序。不对民间集资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而将民间金融中的集资当风险来"处置非集"就是民间金融最大的风险。

  金融中的融资与集资两个概念存在外延交合,内涵重叠。金融活动不可避免有资金聚散,就如江河支流的汇集与分流。没有资金只汇不分的金融,也没有资金只散不集的融资,将民间融资中的集资行为当作非法有罪来对待即是限制民间金融维护现有金融垄断,对民间金融中的集资进行非法有罪认定(非集)即是故意伤害社会公众。这种把民间融资中集资当非集作有罪认定进行"风险″事后处置正是民间融资中的最大风险,是导致金灾的祸源。一定要转变思想,解放思想,才能正确处置金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间融资需要立法规范和保护,需要正确处理民间融资与国家金融之间的关系,这是国与民,公与私之间的关系,二者不可对立。国有金融是江河主干,民间金融是江河支流,需要处理好二者关系。主干要起到统领作用,无主干江河枯竭,无支流旱涝皆成灾;光主干有水而支流无水则偏远无法滋润;支流过多不予治理,各自引流则不能统筹利用水资源,无序的管理也将导致水资源浪费,甚至污染了水质,造成生态破坏。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又如主动脉血管与毛细血管之间的关系,单纯地去处置非集而不立法规范民间金融不去保护民间集资,这种只堵不疏后患无穷。民间集资需要合法化,需要立法规范民间集资,保护民间集资,只有规范和保护民间集资才有健康的民间金融。将民间集资当作非集进行风险监测和打击就是残害民间金融,在非集被监测之下的鼓励民间融资政策就是一种伪金融政策,这种伪金融政策之中的创新就是一种伪金融创新。

  非集有罪的司法就是民间金融陷阱,保留了国务院247号令建立了非集联席同时又鼓励民间金融创新,而不去废旧立新进行立法规范保护民间金融的创新就必然发展成伪金融创新,最终成为国有金融对民间金融的一种风险转嫁与资产掠夺。这种对民间金融只散不集(只许放贷不许集资)的金融治理就如同只允许支流单向流入主干,不允许支流间汇集,如此治理支流,违背科学与实际,这种机械的民间金融管理就是民间金融的劫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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