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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者”为何被判死刑?新疆郭华建杀人案调查

2026-11-02 09:30:46  来源: 法与情   作者:巫英蛟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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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案现场,两份目击证人笔录清晰记下了拉架行为。但在二十余年后,拉架者郭华建却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原始证言与后做笔录的冲突、讯问录像与书面供述的差异,以及庭审中的刑讯指控,如今一并来到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前。

  一条生命已经消逝,另一条生命正等待最终裁断。对逝者的公义,须以查明真相来告慰;对生者的审判,须以确实的证据为根基,因为被错误剥夺的生命将永不归来。

  ——题记

  撰文| 巫英蛟 刘虎

  郭华建在法庭上举起双手,要求法官看他的伤。

  “我这些伤口现在还在!”

  2026年3月24日,陕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郭华建等人故意杀人案时,郭华建陈述了自己被蒙头、戴背铐,带往看守所监区外房间及宾馆遭受刑讯的经过。他说,办案人员要他承认自己是杀人者,而他当年在现场所做的,却是把打斗中的人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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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华建。受访者提供

  2002年11月6日傍晚,41岁的景有成在新疆乌鲁木齐遭陕西子洲老乡姜永德持刀捅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围绕郭华建在该冲突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延安中院先后作出过不同认定:2005年认为故意杀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郭华建该项罪名无罪;2007年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同时确认他有阻止同案人伤害被害人的关键情节,因该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25年再次再审一审,则认定他是故意杀人罪的犯意提出者、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6年6月29日,陕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将死刑裁定报请最高法核准。

  跨越二十余年的审判轨迹,由什么证据推动?早年的拉架记载与后来的杀人主犯认定之间,是否已经有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

  01

  一起命案的三次判决

  郭华建又名郭二娃,1975年出生于陕西子洲。

  1994年8月29日,19岁的郭华建与三名同乡乘坐榆林开往西安的长途客车,在甘泉县境内持械抢劫。判决书记载,被抢的有11名乘客,财物包括5000余元现金、两块手表和一个报时器。三名同伙被抓,郭华建逃跑,后一直在新疆打工谋生。

  2001年6月,已从事多年煤炭贩运生意的郭华建,在新疆库尔勒家中被抓获,被陕西警方押回延安市甘泉县看守所。同年10月12日,他向看守所民警高炳胜提出外出办事,并许诺重金酬谢。高炳胜放他出所后,他再次逃往新疆。高炳胜后来因私放在押人员罪获刑。

  命案发生在郭华建第二次潜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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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郭华建等人在甘泉县道镇路段实施了抢劫。图据红星新闻

  2002年11月6日上午,再次跑回新疆库尔勒已经一年多,因妻子临产才临时来到乌鲁木齐闹市区,租住在子洲老乡聚集的豫东宾馆附近民房不到一个月的郭华建,听到来访的李九鹏、景文和等人准备前往五家渠煤厂联系生意时,闲着无事的郭华建随同一起前往。到达五家渠煤场看煤时,下午意外遇到了随另外车辆前来送煤的景有成。几人均是子洲同乡。此后,景有成乘郭华建等人乘坐的桑塔纳轿车,一同返回乌鲁木齐市区。

  控辩双方对这段行程有截然不同的解释。二审法院认定,郭华建因怀疑景有成举报自己而实施报复,强行将其带上车,途中辱骂、威胁、殴打,并电话召集高怀定、姜永德前来“收拾”景有成。辩方则称,当天只是偶遇,景有成同车返回,是为了到老乡面前说明举报人是乔卫生和王步亮,郭华建从没有指使他人伤人。

  依据裁判文书的记载,车辆后来到了豫东宾馆附近,高怀定、姜永德也来到现场。冲突中,景有成逃跑、倒地,姜永德持刀向其大腿部捅刺三刀。尸检鉴定认定,景有成被单刃锐器刺破大血管,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4年2月25日,郭华建再次落网。延安检方以抢劫、脱逃、故意杀人三罪对他提起公诉。

  2005年4月7日,延安中院判决,抢劫罪、脱逃罪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对于故意杀人指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高怀定于2006年归案后,检方又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郭华建、高怀定。2007年4月26日,延安中院判处郭华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0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高怀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这一次,法院认定郭华建因被害人举报自己而产生报复之念,纠集高怀定、姜永德实施伤害。但判决同时写明:郭华建“在共同犯罪中有阻止同案人伤害被害人之情节”,并将此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不过,被判刑18年的郭华建,在提前出狱的一名狱友的操作下,由亲友出钱贿赂监狱相关人员,仅服刑8年就被暂予监外执行。

  出狱后郭华建未再触犯新罪,继续回新疆从事煤炭生意,在生意获得成功后,回到家乡子洲,为村上修路为自己盖房,孝敬先后瘫痪的父母亲,照顾接济村上老人,回馈乡邻。

  2018年,全国范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在持刀伤人的姜永德一直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在死者景有成妻子姬艳花的经年累月持续上访下,延安市公安局在省纪委、省政法委监督指导下成立了“4 .8专案组”,对该刑事案件启动重新调查。

  2018年12月底,姜永德被抓获。2019年8月,多次主动去过公安机关、被认定为证人的景文和、李九鹏被抓。2020年5月,郭华建因行贿、骗取保外就医资格再被收监。同年6月28日,延安中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郭华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21年6月,在200多名公职人员因该案被省纪委监委调查,在延安市公安局专案组对该案重新侦查正在进行时,有媒体突然披露该案,称郭华建为陕西版“孙小果”。

  2023年6月,延安市检察院对《起诉书》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以郭华建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延安中院提起公诉。

  2025年4月10日,第三次一审判决作出。郭华建被认定犯故意杀人、抢劫、脱逃、行贿四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姜永德被判死缓;李九鹏、高怀定、景文和分别被判有期徒刑8年6个月、7年8个月和5年8个月。

  这次再审,使原判中被认定有阻止他人伤害情节的郭华建,成为杀人主犯。直接持刀捅刺的姜永德,则被判处死缓;与姜永德一起持械追打被害人的高怀定,则从第三被告变为第四被告人,判决作出后即因刑满获得释放,而原来是证人的拉架的李九鹏则被认定踢打过被害人,以第三被告人身份获刑,第五被告人景文和因复查期间的羁押期满,实报实销获得释放。郭华建、姜永德、李九鹏等被告人,对该一审判决坚决不服,提出上诉。

  02

  最早的目击者的笔录记下拉架过程

  在郭华建辩护律师王誓华、孙源看来,还原此案,查明真相,应先回到2002年11月6日命案发生当日。

  案发当晚,与双方都不认识,在豫东宾馆工作的马国新、刘保华分别向出警的乌鲁木齐警方讲述了自己看到的情况。两份手写的询问笔录,保留着距案发时间最近的现场叙述。

  马国新是宾馆保安。他在笔录中描述了几名男子的体貌,并区分了不同人的行为。警方问,谁打了死者?他回答:“是个子矮的和瘦高个子两人干的,胖高个子在一边拉架。”

  依据现场所有人员的体貌特征,当年27岁、身高1米8、体重近200斤的郭华建,是现场唯一的“胖高个子”。而身高不到1米6的姜永德,身高1米7左右的高怀定,当年都是偏瘦的体型,被比较容易的识别出来。2007年延安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引用这份证言时,也将一旁拉架的胖高个子确认为郭华建。

  刘保华的原始笔录同样记下了拉架情节:“周围围了许多人,有人把打人的两个人拉开,四个人拉拉扯扯,两个男子还想冲过去打,另外两个男子拉着不让过去“。

  姜永德及高怀定的部分早期供述,以及李九鹏、景文和2002年的询问笔录,也记载了郭华建在现场劝阻、拉架的情节。姜永德曾供述,郭华建将他推开,说不要打了。2007年延安中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引用的景文和证言则记载,郭华建、李九鹏上前拉架,郭说“不要打了,事情已澄清”。

  辩方据此主张,郭华建关于自己拉架的辩解,有现场证人与同案犯早期供述、姜永德到案后的稳定供述,各方证言相互印证,均能证明拉架情节的存在。

  但是,延安警方在近二十年后重新询问证人马国新、刘保华时,新制作的两人笔录却均否定了现场拉架情节,并将当年的笔录一致解释为:“当年乌鲁木齐警方误解了自己的意思“。针对这两份新笔录,辩方曾在一审发表质证意见时反问:难道新疆警方的四位警官都理解错了两位证人的意思?

  经过二审辩护人的不懈申请,马国新、刘保华在二审出庭作证,当庭都表示,事情已过去二十余年,细节记不清了,但认可自己2002年的笔录。

  法庭上,辩护人王誓华追问刘保华:既然延安警方笔录中的一些内容不是自己的意思,为什么当时不要求修改?刘保华反问:“我有修改笔录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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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死刑判决。图据网络

  陕西高院二审裁定书归纳马国新证言时,却写的是矮个子与瘦高个子打伤者,胖高个子拽了伤者一下、没有拽起来;归纳刘保华证言时,写的是几名男子追赶、踢打倒地者,随后乘车离开。这两段定案摘要与原始笔录中的拉架、阻拦细节截然不同。

  郭华建拉架情节自此被抹去,但它在本案中的真实性和份量,在于它既被早期证言记载,也曾被生效判决确认。辩方要求法院回答:新的有罪证据如何改变对郭华建作用和责任的判断,拉架行为又为何没有阻止对其作出杀人主犯的认定?

  03

  “被用刑六天六夜”

  再审一审与二审,都采用了在全案重新侦查后新出现的一个对郭华建极为不利的情节:在陕西警方对郭华建、高怀定、景文和等人制作的新笔录中声称,郭华建曾在景有成倒地后,过去抓住他的头发说,“你给老子装死,死了老子给你顶命“。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是用这句话与召集他人、现场殴打、事后离开而未救治等认定相结合,认定郭华建对景有成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这句话因此成为判定主观故意的一项重要依据。

  郭华建却称,它出自刑讯后的虚假笔录。

  在二审法庭上,郭华建举起双手,向法官陈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经历。他讲出了时间、地点、人员和用刑方式,描述了有关房间的格局,并要求法庭带他前去指认。

  “明天你们可以把我带到宜川看守所,由我指认给我用刑的房间。”他说,那间房铺着灰白色地板,共有16行,一进门左手边是卫生间。

  “审判长,我有没有罪应该在阳光下审判,而不是暴力用刑、编排罪名!”郭华建继而说起当年的命案现场:姜永德与景有成打在一起,周围围着七八十名群众,是他推开人群,上前把姜永德拉开。

  “我是拉架的啊!”他说,“我一个在现场拉架的,却被包装成杀人犯……!”

  审判长刘杰提醒郭华建,不要激动。

  郭华建所指控的刑讯,发生在2021年的多次转押、提讯及外出指认现场期间。

  2021年1月8日,延安“4.8专案组”将他从甘泉县纪委留置室带往宜川县看守所。他称,押解时自己被扎背铐、戴上大镣,腿上绑着六七十厘米长的木板,再用胶带缠住,头上罩着黑头套,被安排坐在车辆后排中间的夹缝里,身体无法活动。

  据其陈述,到达宜川县看守所后,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直接进入监室、办理入所手续,而是将其带到看守所院内的一间特殊房间。他指控,李强、张钢、薛涛、庞缠忠等八人在那里对他用刑三天三夜,直到1月11日才让他进入监室。

  他说,自己被打得实在无法忍受,只能在办案人员编排好的材料上签字。

  此后,那间房成了他反复被带去的地方。“那时候只要民警拿着镣子说要把我提出去,我想死的心都有了,但是我没办法,我只能去。”

  郭华建称,2021年4月至7月间的一次提讯中,专案组人员再次将他带到那间房,对他说:“郭华建,你现在就是案板上的一块肉,我们想怎么剁就怎么剁!”

  他称,张钢朝他脸上打了二十多拳,两边的牙齿被打松动,后牙掉了半个。用刑的目的,是让他按照办案人员编排的有罪供述配合制作笔录。

  “这些笔录都是假的。”他说。

  9月12日,看守所所长提着镣子来找他,给他吃了降压药,告诉他这次出去时间比较长。专案组人员说,要带他指认现场。

  听到又要被带出去,他“全身心惊胆战”。他向看守所所长求助,说如果办案人员继续这样用刑,看守所再不管、不反映,他只有死在看守所。

  随后,他被戴上黑头套,塞进一辆商务车的后排中间。他称,一路上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直到9月14日抵达乌鲁木齐,被带进事先开好的房间,他才知道自己被押到了新疆。

  “一进房间把我扔到地上,让我躺在地上。”郭华建说,从新疆返回陕西途中,办案人员没有直接将他送回宜川县看守所,而是带到吴起县一处宾馆三楼的房间,里面已经放着老虎凳。

  他指控,李强、张钢、高鹏翔、杨志峰等人先对他的脸、脖子和身体拳打脚踢,随后将他控制在老虎凳上,用棒子、绳子施刑,还用脚踩踏,一直持续到天亮。

  之后,又换了一批人继续。

  “他们把我扣在地上,扎背铐,往里面塞大矿泉水瓶,塞进去六大瓶,我疼得要命,嘴里都吐血了,我再怎么哀求他们都不行。”郭华建接着指控,办案人员又将其带到卫生间,几个人架住、压住他的身体,捏住他的嘴呛水,导致他吐血、尿血。

  他说,自己不断哀求,得到的仍是那句话:“你就是案板上的一块肉!”

  按照郭华建的讲述,办案人员在宾馆里反复用刑,直到他答应在材料上签字。他当时唯一的盼望,是尽快被送回看守所。

  郭华建称,9月18日返回看守所前,张钢要求他按照前一晚确定的说法,配合制作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并威胁他,回去如果不配合,“把你再拉出来就是鬼吹灯”。

  他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再被拉出去折磨,可能就没命了。

  郭华建称,回到看守所后,他只能按办案人员要求配合制作笔录和录像。后来被用来认定其杀人故意的那句话——“你给老子装死,死了老子给你顶命”,也是事先写好后逼他签字的。

  “这就是9月12日至9月18日我遭受六天六夜的刑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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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截图

  郭华建还称,回到看守所后,他请求工作人员给自己的伤情拍照、登记,却遭到拒绝。对方说,这是省纪委的案子,是中央督办的,还有省级领导主管。

  一个月后,他再次被转押。

  2021年10月13日下午,还是疫情期间,张钢、李强、王大龙、薛涛、杨志峰等人将他从宜川县看守所带出,仍是黑头套、背铐,塞进车里走了一夜,次日早晨到了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据其陈述,他没有直接进入监室,而是先被带到看守所行政楼二楼的一间房,遭到殴打,直到手腕肿青、脖子肿起,办案人员才让他缓一缓。随后,他又被带进厕所,被人将头按进桶里呛水。

  “我挣扎的桶都烂了,又用管子插进我嘴里呛水,我受不了就躲,我的嘴都烂了。”他说,那是办公区域,期间有一名看守所管教过来询问怎么回事,办案人员回答“没事”。

  郭华建还转述办案人员薛涛的话称:“郭二娃,我知道你人不错,我们在新疆也调查过,你这个人还不错,但是现在网络舆论太可怕了,我们也不想这样。”

  郭华建称,直到10月14日晚上十点多,他才被允许进入监室。次日上午,他又被带到那间房,被要求不管知不知道,都照着办案人员说的回答。他还指控,对方曾说,他的事情与网上说的是两回事,但舆论炒作太厉害,如果放了他,这件事就会成为全国笑话。

  除了郭华建当庭控诉,辩护人王誓华、孙源还在庭审中,逐段对照了讯问录像与相应书面笔录。录像中,郭华建说自己过去把姜永德拉开。侦查人员立即要求他端正态度,追问几个人怎样殴打被害人。郭华建仍说,自己是把姜永德拉开、推开。

  到录像23分钟左右,侦查人员问,有没有说过要对方死、死了由自己抵命之类的话,郭回答没有,书面笔录却记成有。律师曾当庭问侦查人员为何将录像中没有的话,记为“你给老子装死,死了老子给你顶命”的供述,侦查人员回答那是他总结的。多人的同步录像中也根本没有郭华建说过那句“顶命”的话,而对应的讯问笔录中却有。

  同一段录像里,郭华建说,当时景有成告诉他举报者是乔卫生、王步亮,愿意到老乡面前证明。书面笔录却记为景有成起初否认、经郭华建辱骂后承认自己举报。

  同样在二审庭审“排非”时,关于五一商场停车,辩护人指出录像里说的是李九鹏劝景有成回来,笔录却写成景有成逃跑,被郭华建、李九鹏抓回车内并遭殴打。

  关于现场行为,录像里的郭华建反复讲自己在拉架,笔录却出现郭华建与其他人一起追打景有成的内容。

  其他同案人也在二审庭审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指控专案组实施刑讯制造假口供。姜永德、李九鹏、高怀定、景文和均否认部分侦查笔录的真实性,并称相关内容系受到刑讯后形成。李九鹏还当庭指控,自己曾被从看守所带到酒店,遭殴打、折腾一天,目的是逼他承认在现场殴打景有成。

  04

  排除45份非法证据仍判死刑

  再审一审未排除相关供述。一审判决书解释,侦查人员已说明取证过程并接受辩护人询问,庭审播放了重点讯问录像;讯问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羁押场所提讯室进行;被告人逐页签名、捺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供述系因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而作出。

  辩方则质疑,一审并未依法启动正式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播放的讯问录像的声音中有侦查人员公然说“再收拾一下”、侦查人员王大龙当庭回答一审辩护人发问时说“有些话是自己总结的”等情节,均能证明新讯问笔录的虚假性,但延安中院对此予以无视。

  二审的处理有所不同。陕西高院公开开庭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在21天的排非程序结束后,当庭宣布排除45份非法证据。二审裁定书记载,庭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对“4·8”专案组成立后,郭华建、姜永德、李九鹏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的讯问笔录,其中的有罪供述及不利于其他上诉人的供述部分,依法予以排除;有利于各上诉人的供述、辩解部分,不予排除。

  郭华建家人说,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陕西高院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郭华建等人具有杀人故意的情况下,竟然维持了一审的故意杀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定罪与量刑。

  重审一二审法院判决有罪的,有一条固定不变的动机线索:郭华建是被举报落网,脱逃后寻找举报人,再纠集他人实施报复。

  甘泉县公安局原民警刘九生、原局长孙玉兆的证言,均被用于证明景有成是举报人。裁定据此认定,郭华建因景有成举报被抓;案发前,景有成还曾打电话向刘九生反映郭华建纠集人员追杀自己。

  郭华建当庭否认这种指控,坚称命案案发当时并不确定谁是举报人。他在会见律师面对反复追问时也说,2001年6月13日被库尔勒警察抓住前一两个星期,乔卫生、王步亮等人曾来过自己家里,而他十分不喜欢其中吸毒的人,也怕自己是逃犯身份惹出麻烦,将他们赶了出去,所以怀疑是他们举报了自己。控方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郭华建是如何得知景有成是举报人的。

  辩护律师也对法院认定的这条动机线提出了两层质疑。

  第一层,是景有成究竟有没有举报郭华建。

  辩方对孙玉兆、刘九生的说法作了具体对照:孙玉兆称,举报人向自己提供郭华建的下落,由其联系库尔勒警方抓捕,并安排民警给举报人送去5000元;刘九生则称,景有成是自己发展的线人,曾提出需要2万元,提供线索后,由自己联系警方抓捕,但景有成后来表示没有见过送钱的人,也没有拿到钱。

  律师质疑,这些差异涉及真实举报者究竟是谁、联络抓捕的人员是谁、酬金是否支付,支付方式又是什么,不能以对两人新制作的笔录中都提到“举报”便忽略巨大矛盾就视为相互印证。

  第二层疑问:即使景有成确曾举报,郭华建在案发前如何确定就是他,这一认识又是怎样形成的?

  郭华建一直供述,自己重点怀疑的是乔卫生、王步亮。两人与他之前交往较多,知道其逃犯身份。其他人相关供述、证言提到,案发当天,景有成也提到了乔卫生、王步亮,愿意到老乡面前证明,郭华建因此才与他同车返回乌市。

  辩方称,一审认定郭华建“得知”景有成系举报人,进而产生报复动机,然而并无任何证据证实这一案发起因,反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向郭华建怀疑的举报人是乔卫生和王步亮。

  郭华建本人除了稳定供述其怀疑的举报人是乔卫生和王步亮外,还对自己的怀疑给出了合理解释:其一,郭华建从看守所脱逃到库尔勒后,因其逃犯身份,所以他一直隐姓埋名生活,从不带陌生人前往他的租住屋,仅有乔卫生在他的出租屋住过数月,后因发现乔有不良嗜好而被其撵走。其二,郭华建脱逃新疆期间在库尔勒慢慢开始做煤生意,而且因为勤快和厚道送煤生意越做越好。乔卫生和王步亮也在库尔勒做煤生意,他们两人关系密切,而且乔、王慢慢得知郭华建是逃犯。郭华建据此推测有可能是乔卫生和王步亮出于抢煤生意而进行的举报。郭华建当庭曾委屈表示,其与景有成不熟悉,仅一面之交,曾见过他们几人在一起。

  乔卫生和王步亮的证言也佐证了郭华建的“怀疑”属实。二人均提到,郭华建一直怀疑他们是举报人,这样他们就可以把郭华建的铁路(方面的煤)生意抢过来。

  二审开庭时,景文和在接受王誓华律师发问时提到,案发当天在返回乌鲁木齐的车上,其听到郭华建和景有成提到的举报人名字是乔卫生和王步亮。

  辩护人认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证据链,证明郭华建有明确怀疑的举报人,且没有怀疑景有成是举报人,更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知道举报人是景有成”。

  辩护人指出,一审判决书“郭华建从看守所脱逃至新疆后即扬言对被害人景有成进行报复,该消息在新疆老乡圈流传很广”这一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一审采信陕西专案组新制作的4位证人证言笔录,该证言内容全部表述为“听说”,属于猜测性的传闻,是案发后20多年间,郭华建的逃犯和被告身份,加上景有成在冲突中的死亡,此事在陕北老乡间广为流传,人们的以讹传讹。

  辩方还逐一追溯多份新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其中,乔仰建2020年12月8日笔录称,曾在与张长城、景文和吃饭时,听景文和打听景有成;其同年7月26日笔录却称,没听说有人要找景有成。律师同时援引景文和、张长城的笔录,称两人均否认过那段打听景有成的谈话。这样的笔录情况,呈现出明显的诱供、诱证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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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中院。巫英蛟摄

  证人李春风也称,消息来自陕北老乡乔强、姜永让。辩方援引两人的完整笔录指出,他们并不知道郭华建当年被抓的原因。对于这类证言,律师要求合议庭注意,数份相似的“听说”究竟是有独立来源,还是在案件发生并发酵后,同一传闻的反复转述,为何都是在案件重审复查的侦查笔录中出现了如此多的“听说”?

  辩护人在二审还出示了一审公诉人当庭未出示的29位证人笔录,这些证人都是当年在新疆生活的陕北老乡,包括被害人景有成、被告人郭华建、姜永德、景文和身边的家人、亲戚朋友、生意伙伴,他们的证言证明在案发前甚至案发后,都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景有成举报郭华建的事。这29位证人证言与一审采信的李春风、拓振宏、邱世明、张小均4人所提到的“听老乡说景有成举报了郭华建以及郭华建找景有成报复”的证言内容严重矛盾。

  同时,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景有成在案发前被郭华建追杀“的情节纯属虚构。该情节只出现在延安警察刘九生的笔录中,而他的笔录与在案证据严重矛盾,纯属为栽赃陷害郭华建而编造的虚假情节。

  刘九生说,案发前几天其到局长孙玉兆的办公室汇报景有成在新疆被郭华建追杀,而且其当时在孙玉兆的尾号214办公座机电话上跟景有成通话,告知景有成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寻求保护。

  但是,一审公诉人当庭未出示的警察李忠的证言提到,该尾号214的办公电话是其和刘九生的办公室电话,他们当时共用一个办公室。还有一审公诉人当庭未出示的死者妻子姬艳花提供的景有成电话本,上面记载的孙玉兆局长办公电话尾号是103。

  警察李忠的笔录以及景有成本人的电话本,彻底否定了刘九生笔录中提到的“景有成被郭华建追杀,通过尾号214电话向刘九生寻求保护”的情节。但是,郭华建在案发前几天带人追杀景有成的说法,一审法院仅凭刘九生的孤证就给予了认定。

  辩护人当庭指出,按照常理和生活经验,当一个人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时,通常还会第一时间告知最亲近的家人或朋友。但是本案中,跟景有成关系亲密的家人朋友的证言均没有提到过景有成曾被郭华建追杀,反而证明案发前,景有成的精神面貌、生活状态一切正常。

  特别是景有成的妻子姬艳花的笔录说,“景有成在案发前一天给其打过电话,说是要钱做生意”,也没有提到景有成被人追杀。

  跟景有成案发前同住在一起的其弟弟景有福、老乡钟永前的证言,也没有提到景有成在案发前两天被郭华建追杀。尤其钟向前陈述,景有成和其一起居住时候,没有向其说过他被人追杀,也没有任何异常,“出事前一天下午还买了肉,他们在家里做的吃了肉,没发现他有反常情况”。

  跟景有成住楼上楼下的邻居,同时也是好友的张丽、高秀莲的证言,均陈述案发前景有成没有什么异常,也没有见陌生人找景有成。

  景有成的好友姜永六的证言提到,在案发前,景有成经常到其租住的地方转悠,还提到郭华建当时也住附近。这说明景有成和姜永六关系近。姜永六的笔录并没有提到景有成和郭华建有矛盾。姜永六既认识郭华建,也认识景有成,而且郭华建当时租住的地方离姜永六住的地方很近,如果郭华建当时在四处寻找追杀景有成,那么景有成就绝对不可能经常到姜永六的租住房里聊天。

  辩护人强调,这些证人均是跟景有成关系十分亲密的亲戚朋友,他们的证言充分证明景有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异常,没有被人追杀的情况,完全推翻了延安警察刘九生笔录中讲述的“景有成被郭华建追杀”的情节。刘九生证言关于景有成向其打求救电话的内容,纯属4.8专案组为了包装案件陷害郭华建而精心虚构的情节。

  此外,动机并不能单独决定罪名。即使按照控方的逻辑和想当然,逃犯有报复举报者的天然心理动机,也需要用客观证据证明,也需要审查现场是否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也还需要证明郭华建实施或参与了何种犯罪。

  本案重审裁判将“报复举报人”作为解释后续行为的重要前提。辩方认为,支撑这一前提的传闻证言、同案供述与通话材料之间的冲突、矛盾和虚假成分,法院根本没有做出实质回应。

  一审判决表述,“郭华建从看守所脱逃后来到新疆乌鲁木齐市,得知举报人系景有成后,向原审被告人高怀定及被告人姜永德、李九鹏、景文和等人打听景有成下落,并扬言要收拾景有成”。

  二审裁定表述,“郭华建脱逃至新疆后,得知举报人可能是景有成后,开始打听景有成下落,并扬言要收拾景有成”。

  郭华建究竟通过何人、何事“得知”?能够证明其案发前认识状态的证据在哪里?律师王誓华及孙源在二审裁定后,曾公开发文喊话维持死刑判决的合议庭三位法官刘杰、王春旺、左小宁,“你们到底是怎么‘得知’郭华建脱逃新疆后‘得知’举报人可能是景有成?你们认定‘得知’的依据何在?是谁告诉你们的?如果你们有铁证,就拿出来让大家看看,郭华建也死而无憾!拿不出来,你们就是徇私枉法,草菅人命! ”

  辩方按案发当天的七个重要场景梳理证据,逐一反驳强行带人、途中殴打和召集伤人等认定。其中,对于案发当天从五家渠市返回乌鲁木齐途中的电话,高怀定2006年2月27日笔录记载,郭华建让他叫上姜永德到豫东宾馆,说“你过来一下,用不了你多长时间”。同年3月8日笔录则称,郭华建说有事要证明。律师还援引高怀定妻子周爱玲的证言,称其所知的邀约目的也是去证明一件事。

  李九鹏的早期笔录记载,郭华建打电话让高怀定、姜永德到豫东宾馆,未提及带工具伤人。后来的笔录却出现了“带工具”“收拾景有成”等内容。然而,李九鹏当庭否认这些内容,称系刑讯所致,坚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姜永德、高怀定也否认郭华建曾让他们携带工具伤人。

  而法院采信的部分供述,将电话召集、途中控制和现场殴打串联为共同犯罪过程。辩方则主张,电话叫人到场与指使伤人之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连接。几个人为同一件事先后来到现场,也不等于他们对后来发生的每一种行为、每一个结果,都具有共同故意。

  实际持刀伤人者姜永德供述称,自己当时晚饭已喝了快一斤白酒,在家躺着休息时,被高怀定到家里叫起来,其从家走到豫东宾馆门口,与景有成发生冲突后,被踢中裆部,拉扯厮打中又被从身后勒住脖子喘不上来气,为了挣脱,才掏刀向后捅刺了景有成的腿部。折叠水果刀是平时跑煤生意时随身携带,郭华建并未叫他,更未让他带刀到场。其辩护律师据此主张,持刀伤人属于冲突中的个人临时起意,并具有防卫性质。法院还是认定五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并未接受这一解释。

  辩方还提出,不能把“给郭华建帮忙”这一人际关系上的描述,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需要分别审查每个人的行为及认识,证明其是否明知要对他人实施伤害,以及是否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郭华建若确实上前制止打斗,这一行为是确凿无疑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法院对其主观故意的判断,也必须据此予以客观公正的认定。

  事后是否施救,是辩方反驳“放任死亡”的另一项依据。郭华建、姜永德、景文和等人的笔录及当庭供述称,短短两三分钟的冲突结束后,几人相拉着步行离开现场,走到附近火锅店吃晚饭,坐下后姜永德才告知众人他刚才拿了刀捅人。郭华建当即骂他,并联系已开车离开的景文和,让老乡赶紧去查看、送医。姜永德也曾供述,郭华建让人把景有成送医院,“不要让人死了”,自己则联系弟弟姜永六前去查看。律师称,部分联络经过有乔仰建、姜永六的证言印证。

  这些事后联络构成有效施救、反映此前的主观心态,应与通话时间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不具有追求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辩方要求,在以离场、未救治推定放任死亡的主观故意时,不能无视这些相反方向的证据。

  05

  死亡时间等更多疑问

  笔者注意到,对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存在巨大争议。

  新疆警方受、立案文书记载:景有成于11月6日当晚死亡。但事后调取的通话记录显示,其手机从当晚20时43分至次日凌晨2时19分,仍有多次接打电话记录,部分通话持续数十秒。

  如果说当时不排除有可能是其他人持景有成手机拨打的话,辩方还援引景有成亲妹妹景有莲的证言:11月7日早晨,在乌鲁木齐市的亲戚高秀莲打电话告诉她,景有成“现在”没有气息了。辩方据此质疑死亡时间,并称二审未对这些通话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一审法院曾发函要求补充侦查,而专案组的补侦持续了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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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高院。刘虎摄

  出庭侦查人员表示,专案组依据延安中院的补充侦查函,对作案动机、具体过程等展开侦查;辩方质疑,再审审判阶段的补侦持续两年多,启动方式和期限均存在违法,即便如此,也没有调取到实质性的客观证据。特别诡异的是,始终没有找到死者景有成当年在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抢救病历、120的出车记录等。而法医鉴定文书、法院裁判文书等都一致描述认定景有成是经入院抢救无效的“院内死亡“。本案是否存在救治不当或者延误治疗的其它介入因素,是否有人在刻意掩盖,为何全案到现在也找不到救治病历?这是辩方坚持追问的问题。

  检察监督是否落实,是本案中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郭华建曾要求向驻所检察人员反映被严重刑讯,但未得到回应。辩护人还申请调取:侦查终结前的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等文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项监督文件;审查起诉材料等。但二审出庭的陕西省检察院检察官张德法等无法提供这些监督文件,沉默以对。

  重二审期间,辩方表示郭华建曾进行修路、植树、帮扶村民、资助新疆、陕西贫困家庭和老人等公益活动,并非一直为非作恶之人,并提交了村民的联名信等证据。郭华建本人表示,自己一直对19岁时伙同他人抢劫并逃跑一事后悔不已,这件事决定了自己的一生,长年逃犯身份东躲西藏,最后被判刑,后来服刑出来,积极行善助人,就是为了弥补罪行和错误,也是能在老乡跟前抬起头,不再是一个逃犯。

  06

  辩护人及亲属请求最高法“刀下留人”

  郭华建曾逃跑、被抓后脱逃,在逃跑期间阴差阳错引发命案,后又被抓获,在服刑8年后办理了监外执行等复杂经历,由延安警方在复查侦查中透露给某官方媒体后,被描绘成“陕北版孙小果案”, 也使这起陈年旧案引发强烈关注,也因此引发众多媒体转发,全国公众围观。

  据相关裁判文书记载,郭华建曾于2010年被减刑1年11个月,2011年1月19日获准暂予监外执行,直到2019年11月23日刑期届满。

  后来查明,郭华建获得并延续监外执行资格的过程,充斥着行贿、虚假检察监督和司法行政的失职监管。再审判决认定,他及亲友在2009年至2019年服刑期间,向十余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余次,金额共计59.7万元。事实上,除郭华建案再审判决文书记载的以外,据官方媒体报道及陕西知情人士透露,在郭华建案复查期间,曾有至少二百多名公职人员被省纪委专案组调查或要求说明情况,最终二十多名监狱系统公职人员被判处刑罚。

  其中,有为获得保外就医向监狱长输送的10万元,有围绕病情鉴定向狱医支付的钱款,也有给负责续保考察、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好处费。

  法院引用的证据还显示,郭华建长期在新疆经商、生活,未按规定接受陕西当地监管,相关人员帮助出具虚假病情、矫正材料。

  2022年11月,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撤销郭华建六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这些裁判或决定说明,郭华建当年确因有关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曾大幅缩短了监狱内刑罚的执行。

  但在本案中出现的另外的可能涉及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至今没有查清。

  例如,庭审中出现的本案管辖权问题,公安部五局当年为什么将发生在新疆的命案指定回陕西管辖?法院驳回郭华建辩护人管辖权异议时称,因“郭华建1994年在陕西甘泉县犯抢劫罪,也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但1994年的抢劫罪明显轻于2002年的命案,这种指定管辖于法无据。郭华建亲属在二审期间曾就此问题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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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华建亲属的反映信。受访者提供

  另外,是谁在第二被告人姜永德逃跑期间,将其网逃信息撤掉,陕西省专案组至今也没有查清或者予以回应。

  郭华建亲属据此质疑,有人就是要刻意把郭华建包装成杀害警方线人的杀人犯,冠以“陕西版孙小果“的恶名,先引起公愤,再杀掉郭华建平息事态,从而达到欺瞒中央,掩盖真相的目的。

  郭华建对追究其本人行贿罪,对撤销生效原判重新审理并课以更重刑罚的抢劫、脱逃两罪,一直认罪认罚,对撤销原来的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坚决不服。郭华建和家属认为,这是陕西某些人好大喜功、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掩盖司法腐败丑闻、草菅人命。

  郭华建在法庭上坚称:从未想过要伤害景有成,更不可能去杀人,是他人的冲动导致了景有成的死亡,自己一直是在拉架。而且,在2007年延安中院第二次审理该案件时,家人还与死者的妻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但景有成的死亡,无疑给妻子、儿女留下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他们在重审中要求追究郭华建等五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出了50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一审未获支持后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各被告人曾当庭分别表示,虽然不认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因为死者为大,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全力赔偿,二审合议庭也表示可以后面再主持调解。但未见进行调解程序征询各方意见,二审开庭后不长时间,即作出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

  亲属称,郭华建通过行贿逃避服刑、监外执行造假的犯罪行为,不能代替对故意杀人、共同犯罪和主犯地位的证明。一个有过多次犯罪记录的人,仍有生命权,仍然是人,仍然有权要求对每一项指控,都依据事实真相,得到客观公正的证明与处罚,“不能像对待牲畜一样,需要了就宰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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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华建亲属在陕西高院二审维持死刑裁定作出后所作出的声明。受访者提供

  辩护律师指出,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不予核准。

  郭华建案需要回答的,是具体的证据问题:2002年的目击笔录为何在近二十年后改变;2007年确认过的阻止伤害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死了顶命”是否出自真实、自愿的供述而不是被编造的假证据;排除45份有罪供述后,还有什么证据足以证明共同杀人故意与主犯地位。

  辩护人请求最高法“刀下留人”,对这些足以决定生死的证据进行彻底审查,认定郭华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

  07

  死或生?

  案件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后,郭华建亲属又对复核环节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近期,王誓华及孙源两位律师按照亲属的要求,提交了申请书要求承办本案死刑复核的夏建勇法官回避。

  申请书提到,亲属从法院内部渠道获悉,陕西高院二审维持死刑裁定作出后三四天,二审法官与延安市公安局“4·8”专案组人员曾一同前往北京,寻找“合适”的死刑复核承办法官。此后,亲属又听到本案死刑复核“没有问题”、已经找到“合适”法官的消息。

  在回避理由中,涉及夏建勇法官此前在陕西的工作经历。家属获悉,其曾在西安担任最高法第六巡回法庭主审法官长达至少五六年时间。他们据此担心,其与陕西高院有关法官存在工作往来后产生的特殊关系,结合前述赴京刻意寻找“合适”法官的消息,夏建勇法官无疑会被影响独立、公正复核本案。

  申请书还对最高法内部承办分工提出异议。辩方主张,陕西上报的本案按规定应由刑事审判第一庭办理,而其获悉夏建勇系审判监督庭法官,因此要求解释本案的分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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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为郭华建的联名请愿书。受访者提供

  2026年10月17日,两位律师到子长市看守所会见郭华建。郭华建反映,几天前最高法法官夏建勇和书记员曾提审他,在场的还有延安中院和陕西高院的法官,做笔录的是陕西法院的工作人员。郭华建不识字,但提审结束后,夏建勇等人没有依法向他宣读笔录内容。

  10月19日,两位律师向最高法寄出申请书补充意见,再次要求夏建勇回避。

  在两位律师看来,本案一、二审法院人员共同参与死刑复核提审,以及提审结束后未向不识字的郭华建宣读笔录,均构成严重程序违法,侵害了郭华建的诉讼权益。他们还将上述情况视为亲属此前获悉有关人员赴京寻找“合适的复核法官”消息的进一步印证,并指责夏建勇走过场,是在完成利害关系人——陕西高院、延安中院、延安市公安局的“杀人任务”。

  郭华建亲属及辩护律师认为,无论郭华建有怎样的犯罪前史,对他的每一项指控都须分别审查。“一个人过去犯过的罪,不能替另一项指控补上缺失的证据;已经消逝的生命,也不能以另一个未经查明的死亡来告慰。”

  律师认为,死者景有成应得的公义,必须建立在真相之上。郭华建是否应当被剥夺生命,也必须经受严格的事实与法律审查。死刑一经执行,事实上的错误便再无补救的可能。对足以决定生死的疑问作出经得起查验的回答,是执掌审判权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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