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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章  各省争设民融公司,多方觊觎非法集资

2021-01-11 19:44:4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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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2016年7月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20年7月《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现存以“民间资本管理”为名称的公司达到三百多家。这种数量远高于当地网贷平台数量。河南发改委与省工商局在2017年出台一个《郑州龙子湖智慧岛投资基金注册与管理工作方案》,开启了大量增设投资基金公司的序幕。如此,各省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工商局、地方金融办、商务局)随便出台个管理办法或指示意见就可以设立批准民间融资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为没有民间融资立法规范,这些民融公司依照地方政策设立后由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等多个部门按照普通个体工商机构进行管理,而各个部门用非集的监测代替了风险防范管理。政策的诱导一方面形成了这些民融公司向社会宣传集资的资本,同时也成为这些管理部门对它们进行非集认定判定标准(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将对社会宣传作为非集认定的判定标准),这些民间融资公司一旦规模做大之后就因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资金,被认定为干扰金融秩序而被非集认定和打击。这种没有民间融资立法规范之下,各地方政策鼓励、多部门参与管理、低门槛设立的大量民融公司,被多部门管理又无法可依,只根据金融监管要求监测非集打击非集的形式就是对民间融资的一种毒害,也是对创业公司及民间融资支持创业项目的一种摧残,更是对民间资本的血腥掠夺,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权益的一种残害,正是这种监测非集、打击非集的事后“处置非集风险”制造了民间金融风险,同时也造成了社会危害。

  这种民间融资公司设立必须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批监管,不能泛滥,同时需要改变非集事后打击模式,必须要对民间融资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这也是保护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保护国家经济命脉。没有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就没有基础就业,没有基础消费,投资与消费之间就难以维持平衡,消费乏力之下经济危机将随之加剧,而金融危机也将随之加深。在金融危机之中,若不改变二元结构下金融机构向民融公司转嫁风险借助非集收割民间资本清除风险的模式,必将减弱社会民众消费,影响到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基础就业,进一步加大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民间金融需要的是立法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参与者权益,这是民间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没有这种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就是一个伪命题。民间金融需要前置管理来防范风险管理风险,而不是对其事后进行捕猎式非集监测来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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