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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泮泉:资本主义的v+M与社会主义的V+m

2026-11-03 17:41:1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于泮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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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篇

  资本主义的v+M与社会主义的V+m

  ——相关国企改革的思考之二十

  【内容提要】:同一个新价值Q,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分为v+M即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一切生产新价值的方法,同时又是生产剩余价值、加重对雇佣工人剥削程度的方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价值Q则可分为V+m即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两部分,一切生产新价值的方法,既是增加劳动者个人劳动收入的方法,同时又是增强国家和企业实力的方法。在工资率一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将会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步变动,这是社会主义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判断生产之姓社、姓资的一个显著标志。间接价值m又可大体上分解为国家税金m1和企业利润m2两部分;企业生产效率的变动,V、m1、m2将同向同时变动。这种变动,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和谁也离不开谁的紧密关系。

  关键词:新价值|工资率|价格率|国税率

  站在资本的角度看劳动,劳动只是资本的附庸;从全部社会财富到每一件具体产品,都表现为资本k(或c+v)和资本的带来物——剩余价值M(或利润P),即k+P或(c+v)+M。站在劳动的角度看资本,资本只是劳动的条件和劳动的产物;我们用Q表示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从全部社会财富到每一件具体商品均表现为劳动的条件c和劳动的产物Q(或V+m),即c+Q或c+(V+m)。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价值作为劳动的凝结或凝结了的劳动,只同劳动直接联系在一起;同资本无直接关系。严格说起来,不仅不变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可变资本本身也无法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我们讲剩余价值是由可变资本带来的,仅仅是因为可变资本部分在生产过程中被工人的活劳动所代替,是工人的活劳动(而不是可变资本本身)创造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工人在劳动中不仅再生产出同可变资本等值的劳动力价值(工人工资)v,还能够同时为资本家阶级带回一个增殖额——剩余价值M。

  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已经被资本家通过工资的形式购买了,从而这个劳动力的使用即工人的劳动已不属于劳动者自己而属于资本家了。由于在工人创造的新价值Q一定的情况下,工资v越多,剩余价值M则越少;反之,剩余价值部分M越多,则工人所得的工资v越少。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总是要极力压低工人的工资;如果可能,资本家甚至希望v为零,即希望工人的全部劳动都成为剩余劳动,从而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但这是办不到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只能按照大体反映劳动力价值的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否则,劳动力再生产延续不下来,劳动力购买不来,剩余价值的生产也无从谈起——但无论如何,资本家是绝不肯在劳动力价值之上再付给工人一个价值原子的。即使在劳动日延长、劳动强度增大、甚至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增多的情况下,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也不会超出其劳动力价值,资本家们必然会尽一切可能,要将多生产的价值作为剩余价值统统揣入到自己的腰包中去。

  假设某资本主义企业耗费的不变资本相当于80万小时劳动量(价值量),我们用80c表示,不变资本全部一次性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即假设所用不变资本C=所费不变资本c);付给工人的工资相当于20万小时劳动量(价值量),我们用20v表示;工人共提供了40万小时劳动量,其中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各占一半,即剩余劳动也是20万小时,表示为20M;产品总价值120万小时劳动量,我们用120W表示。那么,其产品的价值构成则表现为:

  80c+20v+20M=120W ⑴

  这时,如果社会上价值表现为价格的比率即价格率为每单位(每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表现为50万元,或每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表现为50元,则其投入的资本总额(80c+20v)×50万元=5000万元,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总量为40Q×50万元=2000万元。工人所得工资总额为20v×50万元=1000万元,若雇佣工人总数1000人,平均每人可得工资10000元。资本家所得利润总额为20M×50万元=1000万元,利润率为400万元÷2000万元=20%。

  如果资本家强迫工人的劳动日延长(或劳动强度提高)1/2(由2000万小时增加到3000万小时),那么,其投入的不变资本就必须同步提高1/2,即由80c上升到120c,从而工人创造的新价值也会跟着提高1/2,由原来的40Q提高到60Q,但由于劳动力价值未变,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也不愿意跟着提高,从而仍为20v,新价值Q的其余部分则全部转化为剩余价值(60Q-20v=)40M,其商品价值构成则变为:

  120c+20v+40M=180W ⑵

  即这里,必要劳动时间(2000万小时)未变,工资总额仍为20v;使剩余劳动时间延长了一倍(由2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到4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剩余价值由20M 增加到40M(由2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增加到40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总量由40Q上升到60Q;v在Q中的比例由(20v/40Q=)50%降为(20v/60Q=)33%;M在Q中的比例则由(20M/40Q=)50%上升为40M/60Q)67%。如果社会上价格率仍为每单位(每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50万元,则资本家投入的资本总额k提高到(120c+20v)×50万元=7000万元,工人创造的新价值总量增加到(20v+40M)×50万元=3000万元,但工人工资总额仍为20v×50万元=1000万元,每人平均仍然只能得到工资10000元,资本家的利润(剩余价值)总额却能够足足上升一倍,上升到40M×50万元=2000万元,利润率由原来的20%上升到2000万元÷7000万元=28.5%。

  由此可见,劳动日的绝对延长,实质上是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并未变化;只是增加了剩余价值在新价值中的比重,增加了资本家的利润和利润率,提高了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劳动力价值从而工人的工资水平并没能提高,而其在新价值中的比例反而随劳动日的延长而降低了。

  再假设在原有⑴的基础上,在第二个生产周期中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不变资本投入量相应提高一倍,由80c提高到160c,创造的新价值总量由40Q提高80Q,但由于劳动力价值未变,其中付给工人的仍为20v不变,从而剩余价值提高到(80Q-20v=)60M,生产的价值总量提高到240W,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160c+20v+60M=240W⑶

  即资本家投入的不变资本为160c×50万元=上升到8000万元;投入的可变资本(工人工资总额)不变,仍为20v×50万元=1000万元;总投入8000万元+1000万元=9000万元;工人创造的新价值为(20v+60M)=80Q×50万=4000万元;扣除付给工人的工资,资本家可得利润60M×50万元=3000万元(足足上升到原来的3倍),在全部新价值中的比率达到60M÷80Q=75%,利润率上升到3000万元÷9000万元=33.3%,足足上升了13.3个百分点。

  但是,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75年版第53~54页)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一倍(即是原来的2倍),同量商品(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必然成反比地降低到原来的一半。从而,其真实的价值构成应该是变成:

  80c+10v+30M=120W (4)

  所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是使必要劳动时间(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缩短,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创造新价值总量虽然仍然还是40Q,但剩余价值在新价值中的比率增加了,增加到30M÷40Q=75%;资本家阶级的利润率,仍然提高到30M÷(80c+10v)=33%。得到的数据与(3)完全相同。

  那么,工人的工资由20v降低到10v,不会引起工人阶级拼死反抗,从而根本行不通吗?

  答案是基本不会。因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会引起劳动力价值降低,却不会同时引起劳动力价格变动,用货币表现的工人工资并不会因此而减少一分钱。因为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社会需要的增长。社会需要的增长促使因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增长了的商品供给与之达成了新的平衡(供求平衡),从而社会上商品的物价水平会保持基本稳定,同样的工资收入照常可以购买到同往日同等的商品(使用价值)。劳动力价值的降低是在人们的背后神不知鬼不觉中悄悄发生的,单个工人对此也会毫无察觉。秘密在于在此种情况下,人们看不到摸不着的社会价格率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如果说,原来的社会价格率是每单位(每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表现为50万元(可用或“50万元万/hs”“50元/hs”来表示),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社会价格率也会跟着上升一倍到每单位(每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表现为100万元(可用“100万元/万hs”或“100元/hs”来表示)。

  由此,社会价格率100万元/万hs条件下的80c+10v+30M=120W,同社会价格率50万元/万hs条件下的160c+20v+60M=240W,表达的是同一个事实。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后者即社会价格率不变即(3)的方式表述这个事实(每万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表现为50万元的价格率)——这样可以省去了许多拐弯抹角的麻烦。

  由此可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会引起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从而加重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工人的个人工资所得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使其在新价值中的比例相对下降。

  这样,一切生产新价值的方法都同时又是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都成为加重对雇佣工人剥削程度的方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事情发生了根本变化:

  如果说,在资本身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本质上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整体与个体之间的相容、非对抗关系,后者体现的则是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性关系;而在其内部结构上[K=C+v或k=c+v 即:所用资本=所用不变资本+可变资本 或 所费资本=所费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基本上还是相同的;那么,在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身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则无论在本质上还是在内部结构上都是十分明显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每个劳动者都成为国家和企业(乃至一切社会资本)完全平等的主人,劳动者的劳动不再属于资本家而仍然属于劳动者自己了,过去资本家总是千方百计压低工人工资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而可能代之以劳动者们千方百计地想提高自己的工资,甚至希图用最小的活劳动投入获得最大的工资收入。但真要这样想也是行不通的。因为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人们通过工资形式能够满足的,往往只能是个人(家庭)正常消费的需要,却远远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全部需要。例如:人们需要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生产、学习和生活;需要社会生产不断地进行下去、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物质的与精神上的需求;需要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获得社会的有效帮助,等等,等等。这就需要有另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去作为社会基金发挥作用。因而每个劳动者作为一切社会资本的主人,又必然要求用最小的活劳动耗费获得剩余价值的最大化。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剩余价值范畴仍然没有消失,只不过它不再为资本家阶级所占有,不再反映资本家阶级与雇佣工人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由生产企业所占有,并必须把其中相当一部分交给全体人民的代表——国家手中,反映了全体人民(国家)、劳动者集体(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相互关系。

  由于在新价值Q 一定的情况下,V越大,M越小;反之,V越小,则M越大——这一点并不以生产之“姓社”或“姓资”而有什么不同。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M与V的矛盾直接体现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个矛盾却根源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既是自己劳动力的主人又是社会资本的主人,体现了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国家与企业)与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因而这个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完全可以通过一个合适的比例获得解决。我们把工资在新价值中所占份额即V/Q叫做工资率V’。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或一定社会条件下,这个工资率V’显然就是按劳分配的比率;按劳分配原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的工资率得以公平有效地贯彻实施。

  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劳动将摆脱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而变成联合劳动。联合劳动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和再生产直接满足劳动者个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的劳动;另一部分是劳动者为社会基金提供的劳动。对于劳动者说来,这两者都是必要的。我们可以把前者叫做直接必要劳动,把后者叫做间接必要劳动;把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叫做直接价值,把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叫做间接价值。

  这里须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完全不同于雇佣劳动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而用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划分法,绝不是在玩弄概念游戏,而是有其深刻内涵的:我们用大写字母V表示直接必要劳动或直接价值(表现为联合劳动者应得的全部工资),用小写字母v表示必要劳动或劳动力价值(基本工资),用 Δv表示直接必要劳动V中超出必要劳动的部分,或直接价值中超出劳动力价值部分,并可以称之为附加工资。工人所得的全部工资(直接价值)V就包括基本工资v(劳动力价值)和附加工资Δv两部分,V=v+Δv。

  在新价值Q一定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凭空多出一个Δv。Δv既然不同于v,就只能来源于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我们用大写字母M表示本来意义的剩余价值,用小写字母m表示间接价值,用m0 表示剩余价值M中转化为附加工资的部分,那么,M=m+m0;m0= Δv。所以,附加工资的实质就是剩余必要劳动创造的剩余必要价值。

  显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联合劳动之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或联合劳动者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必要价值与间接价值)的划分法同马克思早已科学地揭示的雇佣劳动之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法之间的关系为:

  直接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剩余直接劳动 或 直接价值=劳动力价值+剩余必要价值 即V=v+(或=v +m0)。

  间接必要劳动=剩余劳动-剩余必要劳动 或 间接价值=剩余价值-剩余必要价值 即m=M-m0或(=M -Δv)

  我们用中间的黑体线表示全部新价值,上述关系可图示如下:

  |←—————————V——————————— →|←———m———→|

  |←———————v———————→|←—Δv—→ |←———m———→|

  |————————————————Q—————————————— |

  |←———————v———————→|←—m0—→ |←———m———→|

  |←—————— v———————→ |←——————M——————→|

  从一般的理论意义上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劳动日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加大,都不会引起必要劳动的变化,而只能导致剩余劳动的增加(这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却使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剩余劳动时间相对延长(这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是劳动日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加大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则不仅会增大间接必要劳动量(间接价值),也必然同时增大直接必要劳动量(直接价值)。

  这样, 雇佣劳动的公式是Q=v+M或=v+m+m0, 联合劳动的公式是Q=V+m 或=v+Δv+m。 前一个公式,反映了雇佣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或新价值分为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两部分),后一个公式反映了联合劳动划分为直接必要劳动和间接必要劳动两部分(或新价值分为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两部分)。

  我们知道,生产决定消费。但生产本身不是目的(不会有什么为了生产而生产的社会生产方式),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人类从事生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消费,为了满足人们消费使用价值的需要。而且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这种需要总是有一定限度的。例如,我国目前一个三口之家的城市居民,有一套百多平米的住房足矣。这是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必然实现的一个基本物质依据。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使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发生了扭曲。我们知道,一般说来,用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多种多样、千差万别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本身不具有可通约性,这也正好同人们多种多样的消费需要相适应。因为这些消费需要之间也不具有可通约性,同时也完全没有非得具有可通约性不可之必要。例如,吃饱与穿暖的需要之间就是不可通约的,但同时也完全不需要通约,我们只要知道不同的人吃饱和穿暖的正常需要量各不相同,但又都是有限的,并均可以通过人们的劳动来提供这种满足就可以了。如果说,以往人们的多种需要难以获得满足,主要是由于生产力水平太低的话(虽然这种说法也片面),那么,社会发展到了今天,还有许多人的正常需要仍然得不到满足,则完全是一种社会问题了——具体说来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切都价值化、货币化了,这就可以变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之不可通约性为价值上的可通约性,并一律可以通过货币的形式予以计量,从而变人们对使用价值的有限需要为对价值的无限贪欲。雇佣劳动之分为v与M两部分,就是适应资本家阶级对价值、从而主要对剩余价值的无限贪欲应运而生的。这种贪欲,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成功运行,在一极造就了少数人的穷奢极欲、富可敌国,由于大大超出其自身需要而必然引起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以及人类生活环境的不断恶化;在另一极,则使大量人连基本温饱问题也难以获得有效解决。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其背离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由其贪欲制造出来的大量无端浪费、尤其是不断周期性爆发的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必然造成社会周期性震荡,阻碍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就决定了它的历史暂时性。“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共产党宣言》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页)

  与此相反,联合劳动之分为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V与m),由于符合社会需要的自然结构,就在客观上为社会产品的实现提供了起码的保证,为社会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和谐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可能。我国建国后的前三十年,由于国外帝国主义的封锁、国内敌人的破坏,以及我们自己的经验不足,我们的发展虽然也不尽如人意,但其大体上是公平的,社会是相当稳定的(包括三年自然灾害与十年文革时期也是这样),发展的脚步也是相当快的,谁也否定不了。可如今,我们一方面砸碎了几千万工人的铁饭碗,另方面又造出了上百万公务员的金饭碗;一方面在同国际接轨的口号下制造出年薪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的国企、私企高管,另方面又以所谓打破国企垄断为借口,极力压低区区几千元、上万元月薪的国企、私企工人的工资;一方面造就了拥有几十套豪宅的政府大员、资本大亨,另方面又让大量弱势群体成员过着蜗居、蚁族的生活(虽然近来的情况有所改观);一方面造就了可以让少部分人享尽一切淫乐奢华的“天上人间”,另方面又造成了让人不得不开胸验肺、富士康“十三跳”、喝毒奶粉等等人间惨剧……这一切,绝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而是背离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初衷,实行了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

  这样说,不是认为我国经济中已经完全没有社会主义成分了。而是强调,在我国目前公有制经济成分三分天下不足其一,从而其主体地位岌岌可危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经济在事实上已经有着逐步取代社会主义经济而成为“普照之光”的趋势(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页中深刻地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上述情况的发生正是这种“普照之光”发生了转变的结果,同社会主义毫无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生产过程开始之前,也必须将v部分以可变资本的形式准备好,并按照劳动力价值以基本工资的形式准备给生产工人;该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又必须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计算劳动者提供的直接必要劳动量与必要劳动量(或直接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差额发放附加工资Δv。V可分为v与Δv两部分,均以工资的形式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而m作为间接必要劳动或间接价值,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转化为国家税收,我们用m1表示;另一部分转化为企业利润,我们用m2表示。显然,m=m1+m2。Q=V+m=v+Δv+m1+m2=v+m0+m=v+M。

  假设有甲、乙、丙三个同前面提到的⑴的规模完全一样的社会主义企业,其商品价值构成均为:

  80c+20v+0Δv+10m1+10m2=120W (5)

  这里,新价值总量为40Q,其中工资为20v,工资率为(4v÷8Q=)50%;国家税收总额为10m1,国税率为[10m1÷(80c+20v)=]10%,企业利润为10m2,企业利润率为 [10m2÷(80c+20v)=]10%;。

  由于实行按劳分配,要求劳动者根据自己通过劳动向社会提供的新价值量,按照相对不变的工资率领取相应的工资报酬;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资本仍然有着同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相类似的性质,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规律仍然起作用,客观上要求作为全民资本所有者代表、又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国家,要根据各个生产企业实际占用的全民资本(国有资本)量,按照相对不变的国税率向自主经营的企业收取相应的国税。

  这样,以(5)为基础,如果甲企业劳动时间延长(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120c+20v+10Δv+14m1+16m2=180W (6)

  即新价值总量将由40Q上升到60Q,在工资率即工人的工资占新价值的比率仍为50%的情况下,其中工资总额将上升到(20v+10Δv)=30V,即工人所得的工资同样跟着上升50%;国税率仍为10%,国税总额上升到(120c+20v)×10%=14m1;新价值的另一部分即间接价值仍占50%即也是30m,扣除国税14m2,企业利润为30m-14m2=16m2,企业利润率上升到16m2÷(120c+20v)=11.4%

  仍以(5)为基础,如果乙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160c+20v+20Δv+18m1+22m2=240W ⑹

  新价值总量为80Q,其中工资为(20v+20Δv =)40V若工资率仍为50%),则工人工资也跟着上升1倍;在国税率仍为10%的情况下,国家税收总额将上升到 [(160c+20v)×10%=]18m1;间接价值40m的其余部分是企业利润,企业利润总额是(40m-18m2=)22m2,企业利润率上升到 [22m2÷(160c+20v)=]12. 2%。

  当然,由于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表达式(6)应该换成 80c+10v+10Δv+9m1+11m2=120W(7)

  但这是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会让社会上价格率即价值表现为货币价格的比率跟着上升一倍所致。两种不同的表达式所反映的基本内容还是完全一致的,所得到的基本数据也会毫无差距。如果我们用不变价格(其实是社会价格率未变时的货币价格)来说明问题,也许直接通过⑹更合适一些(可以避免许多不得不转弯抹角的麻烦)。

  还以(5)为基础,如果丙企业生产效率下降了一半,其商品价值构成将变为:

  40c+20v-10Δv+6m1+4m2=60W (8)

  新价值总量为20Q,其中工资为(20v-10Δv=)10V(工资率仍为50%);国有资本税率还为 10%,国家税收总额下降到[(40c+20v)×10%]=6m1;企业利润为(10m-6m2=)4m2,企业利润率下降到 [4m1÷(40c+20v)=]6.7%。

  这里,依据⑹同⑸比,劳动日的延长(或劳动强度的提高),不仅延长了间接必要劳动时间,而且也同比例地延长了直接必要劳动时间;依据⑹、(8)同(5)比,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降低,直接必要劳动与间接必要劳动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而只会同时同比例地提高(或降低)用不变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V与m的量。

  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搞好了,用不变价格表现出来的新价值Q总量加大了,V、m1、m2的量会同时加大;反之,这三个量又会同时缩小。三者的一致性恰恰反映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劳动者集体(企业)和全体人民(国家)三者之间经济利益的一致性。这同资本主义条件下v同M的对立,并体现为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提高用不变价格形式表现出来的新价值的方法,都同时既是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方法,又是增强企业实力与加大对国家的贡献的方法。

  当然,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同企业生产状况的相关度是不同的。劳动者个人同企业生产状况相关度最大,二者几乎同步变动:劳动时间延长了1/2,工人的工资也提高了1/2,如(6)同⑸比,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了1/2,工人的工资也提高了1/2,由20V增加到30V);生产效率提高一倍,工人的工资也提高一倍,如⑹同(5)比 ,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工人的工资也由20V提高到40V;生产效率下降一半,工人的工资也下降一半,如与⑺同(5)比 ,生产效率下降一半,工人的工资也由20V下降到10V。二者几乎完全呈正比例变化。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结论:在工资率一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几乎完全同步变动。这是社会主义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这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由每个劳动者都是社会生产完全平等的主人这一点所决定的。正是这一点,才同资本主义企业的情况恰成鲜明对照。通过对比,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搞得再好,好处都会统统落入资本家的腰包。即使资本家出于笼络人心的需要,分出一杯羹来施舍给工人一点点,要使工人的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全同步,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所以,看工人的工资收入是否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步,这是判断生产之姓社、姓资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企业的经济利益同其生产状况呈正相关关系。如⑹同⑸比,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了1/2,,企业利润率由10%上升到11.4%;⑺与⑸比 ,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一倍,企业利润率由10%上升到12·2%;(8)同⑸比,生产效率下降一半,企业利润率由10%下降到6.7%。

  国家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状况相关度较小。无论企业的生产效率如何,国有资本(全民资本)税率不变。但是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全民(国有)企业,全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变好或变坏,国家税收总额必然随之提高或降低。即使对于个别企业说来,其生产效率的高低由于直接影响企业集体和企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会使国家可以收取的其他税收如所得税等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归根结底,国家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同样呈正相关关系。

  这样一来,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中,只有工人的个人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完全一致;而国家、集体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正相关关系,却不是完全同步的。但这又是一个假象。在新价值一定、工资率不变的情况下,国家、集体的利润加总作为新价值的另一组成部分(间接价值)自然也是一定的了。人们之所以会得出国家、集体利益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完全同步的错误结论,是因为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掩盖了事实的真相。从归根结底的角度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实质上还做了这样一个假定:当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了,从而需要增加货币作为追加的不变资本时,国家可以立即拨款来;当生产效率下降,从而不需要那么多不变资本时,企业又可以立即将多余部分以货币形式退还给国家。即企业的规模可以根据生产效率的变动情况随意扩大和缩小;而企业所占用的可变资本的数量,从而企业的组成人员则基本上不发生什么变化。这种假设显然有不尽合理之处。

  我们还可以做相反的假定,即无论生产效率提高还是降低,企业所握有的全民资本的规模不变,并负有使全民资本保值增值的同等责任;企业职工则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或进或出。再假定有三个均经营着100K(单位为50万元,下同。即每单位k、c、v、Δv、m、m1、m2、W等均可以表现为50万元的货币价格,即商品价值表现为货币价格的比率的价格率为每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表现为货币额50万元))的国有资本,各有职工1000名;资本有机构成均为4c:1v;周转时间为一个月,生产的产品全部卖出,卖出的价格为120W;工资率为50 %;国税率为10%,其中一半即5%属于全民(国有)资本增殖率,另一半 (同样为5%)上交国库。在第一个生产周期,这三个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均为:

  80c+20v+0Δv+10m1+10m2=120W(9)

  这里,该数据中的工资总额为20v×50万元=1000万元;每个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劳动力价格)为人均1000万元÷1000人=10000元,附加工资为0Δv,工资率为50%;国税率为(10 m1÷100k=)10%,国税总额为10m1×50万元=5000万元,企业利润率为(10m2÷100k=)10%,企业利润总额为10m2×50万元=5000万元;。

  假设在第二个周期中,甲企业劳动生产率不变,劳动时间延长了(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每个劳动者能够推动的不变资本量也会增加1/2。如果劳动者人数1000人不变,从而不变资本总额需由80c增加120c,可变资本仍为20v。投入的资本总量就需增加到140K(=120c+20v)。但在全民资本增殖率为5%(由100K提高到105K)的情况下,现在能够实际使用的资本总额只有105 K,劳动者人数就必须减少。那么,140K:105 K= 1000人:x人,x就 = 750人。在劳动者人数1000人情况下,可变资本是20v;现在劳动者人数下降到750人,可变资本就只能同步下降到15v。总资本105K-15v,不变资本就剩下90c。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率会由80c:20v上升到90c:15v。由于可变资本由20v降至15v,工人人数就会由1000人降到750人;原来1000人可创造新价值40Q,750人则只能创造新价值30Q。但由于劳动时间延长了(或劳动强度提高了)1/2,新价值总量也将由30Q上升到45Q。在工资率仍为50%的情况下,工人工资总额将达到22.5V,并分为15v与7.5Δv两部分。每人的工资也会平均增加1/2。新价值余下部分(间接价值)22.5m,扣除按10%国税率计算的国家税收(105K×10%=)10.5m2之后,剩下的就是企业利润(22.5m-10.5m2=)12m2了。企业利润率将达到(12m2÷105K=)11.4%。就是说,这时甲企业产品价值构成将变成:

  90c+15v+7.5Δv+10.5m1+12m2=135W

  即90c+22.5V+22.5m=135W(10)

  每个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收入为22.5V×50万元÷750人=15000元,即跟着也提高了1/2;国税率10%不变,国税总额上升到10.5m1×20万元=210万元;企业利润上升到12m2×20万元=240万元。

  由此,仍然可以得出同先前同样的结论:劳动者个人同企业生产状况相关度最大,二者几乎同步变动,劳动时间延长了1/2,工人的工资也提高了1/2;企业利润率由10%上升到11.4%,企业的经济利益同其生产状况呈正相关关系;虽然国税率不变,但国家的经济利益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同样呈正相关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仍然是完全一致的。

  但这样做(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或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的结果,会影响工人们的休息与健康,是社会主义原则所不允许的(除非为形势所迫,若不这样做会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才会偶尔允许这样做一回);而且这样做一旦造成工人失业的严重后果,理所当然地会被立即叫停且必须立马整改到位。我们之所以将此情况下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情况也一一列出,是要让大家看到,即使在这样情况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也是完全一致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或提高工人劳动强度,生产工人的个人工资收入会同步提高,企业利润与国家税收同样会跟着增加。

  为此,出路有二:一是在其他国企同意的情况下工人可以自愿选择到更适合于自己的国企工作;二是选择如俗语说的,“让两个人的工作三个人来做”。

  我们看,同样22.5V×50万元的工资总收入1125万元若由1000人来分,每人工资收入仍有11250元。虽然劳动时间延长了1/2,但劳动强度显然会下降不少,工资收入还会增长,所以,对企业劳动者说来,仍然是好事。

  再假设在第二个周期中,乙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了一倍。这就意味着:⒈每个劳动者平均推动的不变资本量上升了一倍,即资本有机构成由4c:1v上升为8c:1v,在全民资本总额增殖率为5%的(投入的总资本105K)情况下,可以分解为933(1)c+113(2)v;⒉在劳动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工人人数将由1000人减少到 (113(2)v×50万元÷10000元/人=)5833(1)人,每个劳动者在这一周期中创造的新价值总量也将提高一倍。在工资率仍为50%的情况下,人均工资由10000元上升到20000元,工资总额上升到(113(2)v+113(2)Δv=)233(1)V×50万元=1166万元;国税率不变,仍为10%,税收总额上升到10.5m1=(105k×10%)×50万元=525万元;新价值中余下部分(126(5)m2)为企业利润,企业利润总额为(126(5)m2)×50万元=6453(2)万元。企业利润率上升到(126(5)m2÷105k=)12.2%。。假设单位商品的价格不变,并全部卖出。这时,该企业产品价值构成变为:

  933(1)c+113(2)v+113(2)Δv+10.5m1+126(5)m2=140W(11)

  结论:工人工资会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企业利润与国家税收也会同劳动生产率正相关,三者根本利益高度一致。

  但和前面的分析一样,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允许工人失业,“两个人的工作三个人做”,该企业工资总额233(1)V×50万元=11663(2)万元。在劳动者人数不变(仍为1000人)的情况下,11663(2)万元÷1000人=人均工资11667元,提高了16%多,工人劳动时间不变,工作还会更轻松。

  同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往往意味着该企业产品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必然受到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资金支持。这样,5833(1)名工人可推动105K资本;1000名工人则可推动180K的资本。如果国家全额拨款,按照8c:1v的构成,可分为160c+20v。即在工人人数(仍为1000人)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构成将变为:

  160c+20v+20Δv+18m1+22m2=240W(12)

  即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也将提高一倍,国家税收与企业利润总额也会跟着相应上升。

  同样在第二个周期中,又假设丙企业生产效率下降了一半。这就意味着:⒈每个劳动者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数量下降了一半,资本有机构成由4:1下降为2:1;⒉每个劳动者在此周期中创造的新价值总量也下降了一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产品的价值构成会变成:

  70c+35v-17.5Δv+10.5m1+7m2=105W(13)

  国有资本总额同样上升到105K,在资本有机构成变为2:1的情况下,可分解为70c+35v;在劳动力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工人人数将由1000人增加到(35v×50万元÷10000元/人=)1750人,每人创新价值由20000元减到10000元;在工资率仍为50%的情况下,人均工资由10000元降到5000元,工资总额下降到17.5V(分解为35v-17.5Δv);国税率不变,仍为10%,国家税收总额仍然是10.5m2(=105k×10%)×50万元=525万元;新价值中余下部分7m1为企业利润×50万元=350万元,企业利润率下降到(7m1÷105k=)6.7%。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该企业生产效率下降一半,一定是因为出现了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缘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产品仍然是社会所需要的,该企业就不会轻易破产,同时,工人人数也不会轻易增加,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氛围中,其结果必将激起该企业工人极大的主人翁积极性。从而可以通过尽可能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延长劳动时间或提高劳动强度等办法,减少生产效率下降的损失。这样,在1750名工人须投入35v可变资本的情况下,1000名工人则只须投入可变资本20v即可。由此,105K总资本的剩余部分85c将统统成为不变资本。既然投入70c不变资本可生产出价值105W的产品,那么,投入85c不变资本就将生产出价值127.5W的产品。从中扣除85c旧价值,新价值就是42.5Q。再按照50%工资率,工资总额将达到21.25v(可分解为20v+1.25Δv)。国税10.5m2不变,企业利润还可达到10.75m1的份额。因而该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构成将可能达到:

  85c+20v+1.25Δv+10.5m1+10.75m2=127.5W(14)

  即在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该企业全体工人的共同努力,国家(全体人民)、集体(企业)和工人(个人)三者利益都可以获得保全。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其中工人工资总额仍会达到21.25v×50万元=1062.5万元,1062.5万元÷1000人,人均工资甚至可能达到10625元,和原来相比,可能不降反升,或者不会大幅度下降,只是劳动强度可能要加大一些,劳动时间须延长一点。生产工人个人与企业集体共命运。

  由此,我们仍然可以得出一个与前一套条件下几乎完全一致的结论。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在前一套“假定”下,国税率虽不变,但国家税收总额随企业生产效率的变动而变动;在后一套“假定”下,国税率不变,税收总额随全民资本增殖速度稳步变动,并不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转移。其实,这种不同完全是一种错觉。在前一种情况下,单从个别企业看,税收总额似乎随企业生产效率变动而变动;但有的企业使用(国有)全民资本多一些,有的企业使用的全民(国有)资本少一些,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在某特定时期,一切企业使用的全民资本总额总是一定的,只要税率不变,税收总额也不会变化。这同后一种情况完全一致。那么,我们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只同企业职工本身利益有关,而同国家利益关系不大呢?绝对不是。第一,从整个社会看,国家税收归根结底只能来自生产企业劳动者创造的间接价值,全体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越多,从而间接价值越多,国家得到的税收才能越多;否则只能少些。第二,从个别企业看,如果它的生产效率高了,国家在征得一定的资本占用税、资本增殖税外,还可以征收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生产效率太低,甚至破产,虽然法律同样可以要求其首先做好国有资本的保值、增殖工作,但这种保值、增殖只能是理论上的,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国家的税收归根结底来源于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不仅直接影响企业工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最终也必然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经济利益虽也有矛盾的一面(表现为在新价值一定的条件下,其中一方多得了,另两方就会少得);但其一致性更为根本;V、m1、m2三者肯定会随着生产效率的变动而同方向变动。一个人为社会提供的间接必要劳动越多(即为集体和国家贡献越大),其为自己提供的直接必要劳动就越多,工资水平也越高。因而,在社会主义经济法规完满健全的情况下,一个人获得的工资收入越多,就不仅说明其提供的直接必要劳动越多,也说明他提供的间接必要劳动越多,说明其对社会的贡献越大,越应该受到人民的尊敬。

  从上面的事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不仅仅根本利益一致,而且还是谁也离不开谁的。首先,劳动者个人生产条件的改善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国家的富强和全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国家、企事业集体的生存、发展也有赖于劳动者创造的间接价值的积累。同时,任何企事业集体都是在国家范围内生存、依赖国家和全民人民的支持,“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劳动者组成的企事业集体则是国家的细胞、国家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源。如果大多数人、大多数单位同国家离心离德,这个国家最后土崩瓦解的悲惨结局就指日可待了。

  说到这里,根据前面讲的基本道理,我们还可以在这里补充三点:第一,企业的任何组成人员的工资收入,都只能来自本企业劳动者直接必要劳动创造的直接价值V,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之外。第二,按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它主要基于人们的劳动能力不同,也由于劳动时间、劳动努力程度、劳动强度不同,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抽象劳动量肯定有差距,拉开分配档次很有必要;但这个差距不应太大,特别是根据马克思关于“工人工资”的思想,企业高管与企业普通员工之间的差距更不能太大。第三,尽管每个劳动者提供了多少劳动量难以衡量,但大家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哪个车间、哪个班组贡献大一些,哪个车间、哪个班组贡献小一些;同一个车间、班组中哪个工人贡献大一些,哪个工人贡献小一些,人们都是心中有数的。只要紧紧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按劳分配原则就是不难贯彻下去的。最后,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一律比照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加人不加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由机关、事业单位组成人员民主确定每个人应得工资份额。

  当然,以上所说,只是一种纸上推演,远远不是社会现实。而且,我们的研究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科学抽象法的要求,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抽象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这种经济条件至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建国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普照之光”。我相信,我的这个研究方向是正确的。只要我们的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地沿着前人已经开辟出来的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其结果尽管同我们的分析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其差距绝不会太大——从而完全不必经过一个“先富”的弯路,就可以促使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不断完善,并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远大理想。

  【文/于泮泉,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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