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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2024-02-18 06:16:27  来源: 洛阳发布   作者:洛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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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洛阳市委网信办常态化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洛阳市公安局持续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特别是在2024年春节期间,洛阳市启动“清朗·2024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突出问题。现将10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偃师警方依法查处网民徐某某虚构“刑事案件信息”网络谣言案

  2023年12月25日,网民徐某某为博人眼球,吸引视频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多起案件信息的视频,并在视频中虚构案件情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徐某某予以行政拘留,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二:老城警方依法查处网民黑某编造“圣诞节是灾难日,洛阳为庆圣诞节一场大火烧死伍佰多人”网络谣言案

  2023年12月28日,网民黑某为宣泄自己心中不满,在网络平台内编造发布“圣诞节是灾难日,洛阳为庆圣诞节一场大火烧死伍佰多人”的网络谣言,引发网友关注,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黑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三:西工警方依法查处网民陈某某编造“甘肃地震”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3日,网民陈某某在没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在网络平台内编造发布谣言,称“甘肃地震:有搜救犬救出36条人命后牺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四:洛龙警方依法查处网民王某编造“郑西高铁停运”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3日,网民王某为博人眼球,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2024年1月1日下午两点,洛龙区八里堂村失火,导致郑西高铁停运”的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五:洛龙警方依法查处网民王某某编造“做核酸”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10日,网民王某某为吸引平台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几十人排队的视频,并在视频上配上“做核酸”的文字,在评论区回复网友“这是今天的”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六:汝阳警方依法查处网民李某某编造“女子自尽是一尸两命”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11日,网民李某某为蹭热度博取关注,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女子跳河,自尽女子是一尸两命”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七:伊滨警方依法查处网民吴某捏造事实信息诽谤他人案

  2024年1月14日,网民吴某因与受害者发生矛盾,为打击报复,在某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受害人的不实信息视频,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吴某予以行政拘留,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八:涧西警方依法查处网民董某某捏造“他人出车祸全家当场死亡”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18日,网民董某某为吸引视频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内捏造发布多起他人出车祸全家当场死亡的视频,引发公众关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九:宜阳警方依法查处网民李某某编造“河南省放开烟花爆竹”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18日,网民李某某为引起他人关注,在某视频平台上编造发布了多条背景为燃放烟花的视频,并在视频上配文:“河南省法改委通知”、“河南省解除烟花禁令“、”河南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等谣言信息,误导网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案例十:涧西、宜阳警方分别查处闫某某、彭某编造散布“职业背债人”网络谣言案

  2024年1月18日,网民闫某某、彭某为博人眼球,在某视频平台上编造散布“洛阳出现新骗局,比缅北诈骗还要恐怖的行业,叫做职业背债人,三个月的时间能够轻轻松松拿出来200-400万元不等,10个有8个都在上当,”的谣言视频,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闫某某、彭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法律链接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对故意编造、散布、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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