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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赢的几次劳动争议官司(三)之三

2024-01-13 16:05:3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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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把社长刘某开除了!

  大概6月上旬的时候,我不知道刘某与丁某之间具体发生什么冲突,突然公司发了个文件给大家宣布,撤销刘某社长职务并给予辞退。杂志社四月份招聘的行政负责人还打电话给我说,社长刘某来了后让她把主卧的私人物品东西搬走。但刘某自从被撤职辞退后,就再也没来过编辑部了。等了一两个星期嘛,丁某这边以公司名义报警,报警书面材料我看过,就是说公司辞退员工占着房屋不退,要求警方出面勒令她搬走东西……

  估计是警方跟刘某联系了,后来她从石家庄过来把生活用品拿走。她来了以后看见我脸色有点尴尬不自然——当初她想开除赶我走,现在她反而被开除赶走,那种羞辱感自不待言啊!但是我呢,并没有羞辱她,我依然心平气和的和她说话,但实际上我内心是幸灾乐祸的,我看到她的笑话了,已经胜利了,不必落井下石羞辱她,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刘某东西搬走后,丁某在《人民画报》社配楼多租了间办公室,让编辑部搬过去,然后把这边房子退租了。最后办公的一天,总编刘某一大堆东西等着搬走,他在这楼上租了个房间,我没帮他搬东西,留下他一个人等搬家的。

  丁某一直在说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意思之前社长刘某跟我约定的口头合同作废,我满怀希望等待着,结果等她6月份把所谓合同文本发给我时,才发现这是一份蓄谋已久的“合同”——”老字号品牌”杂志社编辑部主任目标责任协议书——早在二月份就出炉,但一直没拿出来,看看内容简直煞笔得无以复加:

  要求全年完成10万经营任务,年工资居然才三到四万——等于你一年挣10万,你最多才得四万——我断然拒绝丁某的“合同”,表示无法按照这个内容跟她合作,于是,提出6月份第三期杂志出刊后我就辞职。

  丁某又叫我到杭州去上班,我问她去杭州给我多少工资?没想到她说依然是四千,我说去杭州你还不给我涨工资?她居然说杭州的物价比北京更便宜,我当然谢绝了她的邀请。

  我在那边办公室上了几天班,监控着把第三期杂志排完版电传杭州丁某终审——总编刘某与顾问盛某貌似被停职了。之后我也辞职了,刘某、盛某和总编刘某另起炉灶、广告部主任也加盟他们。丁某聘请杨某担任杂志主编,以后的具体情况就不了解了。多年后得悉“老字号品牌”杂志搬到石家庄办公了。

  我六月走时,丁某打电话叫我领取某酒广告奖金五千多元,原定奖励我13瓶酒,结果只给了六瓶——丁某瞎扯说要送“商务部领导”,以后给我补上——她扯犊子的“商务部领导”其实是商务部主管老字号的副司长。

  我在这个杂志半年期间,是所有人中贡献最大的:一个是我采写的稿子最多——从北京老字号到天津老字号再到杭州老字号,都是亲历亲为;第二个是杂志广告经营额十多万中,超过一半(八万)是我完成的——广告部的同事很尽力,但新创杂志广告业务很困难,所以,他们完成的几万广告额,大多是通过策划品牌宣传,收取两千、三千、几千零敲碎打进账实现的——这也是超常发挥能力的体现。

  不过,我觉得这个杂志给我的回报并没体现我的价值,因此,辞职的同时,跟丁某提出要求补偿,不过丁某倒是始终没有拒绝我的补偿要求,但是她的补偿方式不能令我满意——她始终愿意继续跟我合作,9月份还给我打电话说她通过商务部一位司领导,把一个停刊杂志刊号拿过来,把杭州那个内刊杂志做起来,然后请我做兼职。另外她说在北京也有一些文字工作可以请问参加,通过这种方式(稿费)来补偿我。说实话,我对丁某不相信,她这种所谓稿费很虚,根本不能真正补偿我,更何况社保之类只字不提。有鉴于此,我认为她的邀请纯粹缓兵之计、实际逃避应尽责任,所以,我依然提起劳动仲裁!

  2011年8月29日,我第一次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海淀区劳动仲裁机构审查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但个人感觉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的煞笔貌似一个托,不是中立的调解,而是帮企业当说客,丫居然带着指责的口吻对我说话,我没有跟其多墨迹,拒绝了“调解”。后来,老傻逼还厚着脸皮给我来电话逼逼,被我严词拒绝。

  此事另外想起,丁某曾说过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国家商务部领导的股份,有一次她曾炫耀她一会要去商务部领导家回报工作。后来我了解到所谓商务部领导其实是商务部一个司局级负责人,他负责有关中华老字号方面工作,而丁某是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专家组成员,所以彼此有工作联系,当然,不排除公司有谁谁的股份。

  其与此同时,丁某无良诉讼代理、”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法律顾问、北京广雯律师事务所赵某趾高气扬、气焰嚣张地居然给我打电话“威胁”我和解,一会又说话客气、陶哥长陶哥短的,要调解,一会说话飞扬跋扈的——目的都是想让我撤诉,但遭到我的严词拒绝……

  第一次仲裁败北

  我拒绝和解后,海淀仲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开庭。

  开庭后,我出具了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聘用通知(打印件),三期”老字号品牌”杂志原件,这些杂志原件版权页主任、主编、记者等署名署都是我的名字,个税证明原件,工资条原件。

  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出具证明材料,其无良诉讼代理赵某只是否认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赵某声称,“他的证明材料是他自己制作的”——一本杂志从设计版式到印刷的成本远远超过我申请劳动仲裁的经济诉求,所以,其说辞纯属搅局。不过他又说:“我了解过啦,”老字号品牌”杂志社确实有陶勇这么一个人,陶勇是社长刘某聘用的。”赵某的意思我是石家庄报业集所属的”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聘用的,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仲裁庭无权从税务机关调阅我的个税记录,因此无从证明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最后,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认为,我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事实证明,故不支持我的仲裁申请。

  在此,我觉得需要说明一下就是中国的规定真的很奇怪,劳动仲裁庭不承认纳税记录——因为仲裁员无权到税务局查阅纳税记录,所以,只有官司打到法院,法官才可以核查纳税记录,如此一来,前面仲裁其实属于无效工作,这样恰恰浪费行政资源——如果把调查纳税记录权限下移给仲裁庭,就可以省去法院庭审的环节,从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本来,我要接着到法院对丁某百年公司提起诉讼的,可我的一个傻瓜律师朋友(他知识产权方面)误导了我:“法官都很赖,不会去税务局帮你查阅纳税记录的”——而后来的事实证明他纯属瞎说,法官绝对会去查阅纳税记录。

  由于受朋友误导,我放弃法院诉讼百年公司,更改为对”“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我觉得这个胜诉比较大,因为,我拥有的证据更能证明我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存在劳动关系。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中国律师整体收入水平并非一般人想象那么优厚,大多数人的薪酬水平其实并不高,导致不少人逐利沦落。

  第二次仲裁获胜

  2011年12月16日,我第二次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并把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

  海淀区劳动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后,向两家单位发送开庭通知,但无论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还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拒不理睬,发出的通知拒签退回,为此,海淀仲裁委依法进行公告。

  大概几个月后,我接到海淀仲裁委的电话,说由于刊登公告的中华工商时报对“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中的“老字号品牌营销”是否有书名号难以确定,所以,一直没有刊登公告(我怀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前主编——时任中华工商时报人事部负责人张某作梗)。为此,海淀仲裁委就与我确认“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正确写法。我告诉他们正确写法后,公告得以刊登。

  公告刊登后,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开庭时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场,有意思的是,两方诉讼代理都出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北京广雯律师事务所。

  赵某依然代理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广雯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磊、实习律师邢国威代理“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

  开庭后,两家单位都不承认我为其所代理单位之聘用员工,也就是说,陶勇既非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也不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员工。

  与上次不同的是,这一次,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赵某不再强调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员工等,而当“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代理律师刘磊否认我是该杂志员工时,我提出上次开庭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赵某就表示他调查过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员工时(估计赵某当时没想到今天的情况),赵闭口不言,而刘磊则“责骂”他。

  刘磊比较富有职业道德,这点与赵某信口胡诌天壤之别。刘磊对我的证明材料没有辩驳,只是声称不了解真伪(至少不胡诌说是我制作的)。

  刘磊还说,一个法律事实,假如具有十个证明材料,但委托人只给予代理律师七个证明材料,律师只能按照这七个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刘磊其实相信我曾经的真实身份——“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主编,但他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委托律师,只能站在杂志社立场辩护,同时又不能违背良心。因此,他只是对我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但并未否定真实性。从此可见,律师刘磊既有职业素养,也有为人良知。

  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甚至让总经理丁某司机王某出具虚假证明,伪称他本人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主任、主编,而杂志上署名主任、主编、记者的陶勇是他的“笔名”,因此,我是假冒他“笔名”的人。

  仲裁庭上的辩论其实并没有唇枪舌剑,因为作假者虽会玩弄花招,但机关算尽还是输。所以,我根本没兴趣与赵某这种诉棍打口水仗(无良律师赵某出言无礼、刻薄讽刺等,刘磊与邢国威都富有职业素养),我反正证据充分、无可辩驳,可谓稳操胜券。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74.71元。

  二、对我的稿费等其他诉予以驳回。

  遭遇恶人先“告状”

  2012年7月23日,“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意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74.71元,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我的上述诉讼请求。

  我也同时上诉,另加主张海淀仲裁未予支持的稿费诉求。

  2012年8月27日下午3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我依法提供我的相关证明材料,但“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未出具有力证明材料。

  “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张瑜出提出:

  首先,“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主任、主编另有其人——并再次出具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某司机王杰伪称他本人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主任、主编的虚假证明。

  第三,张瑜指称我本人是在地摊上看到“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上的主任、主编署名“陶勇”与我的名字相同,“就说自己是这个杂志的主编……”。

  张瑜这个说法令人笑掉大牙。

  与上两次仲裁开庭一样,我依然没怎么和这样的“律师”对辩,因为觉得很无聊,关键我的证据充分,可谓事实胜于雄辩!

  但是,这个简单的案件却一波三折,记得法官徐良君致电我说,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都对有关问题存在争议,而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次未到场,因此他想再次开庭审理一次。

  于是,大概在之后不久2012年11月某天(具体时间忘啦),再次开庭。

  当时,通知时间是上午八点半,我按时到达。

  可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的张瑜迟迟未来,期间法官徐良君与书记员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到了快十一点钟,张瑜才到场。

  而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然缺席。

  庭审依然重复上次内容,没有新的东西。我记得以前在“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曾看到过石家庄报业集团(“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的文件,于是当庭提出。法官徐良君询问律师张瑜,张瑜声称两家未签署过书面合作协议,但表示可以回去查找,如果有补送给法院。

  事实上,他们无法提供书面合作协议给法院,因为这份合同是石家庄报业集团(“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与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私下签署的,一旦公开会遭受国家处罚。因为国家严令禁止私下转让、倒卖刊号资源,而这两家的“刊号”合作本身属于倒卖刊号的违法行为,所以,岂能见阳光?

  法官徐良君依法查询我的个税记录后,发现确实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替我代缴代扣个税,他说按理给谁干活就由谁发工资,就是谁聘用的。但我提出也许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是代为发放工资,关键双方没有提供书面合作协议证实属于什么性质合作关系(我其时想惩罚社长刘某“老字号品牌营销”营销》杂志社)。

  一审认为我提供的证明材料都证明我是“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的工作人员,而且海淀仲裁也曾驳回我诉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请求,并裁定我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存在劳动关系,两个裁决均已生效。而两家单位在合作事务方面管理存在混乱,

  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判决“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59.26元。

  二、依然驳回我的稿费等其他诉求。

  三、案件受理费由“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交纳。

  恶人再“告状”

  2013年1月9日,“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由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是:

  指称本人非“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员工,与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称本人事实上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职工,被派遣到“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工作。两家单位是业务合作关系,前者是用工单位,后者是用人单位。本人的工资也是后者发放。

  之后,一直没有得到海淀区法院把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的确切信息。

  我曾屡次致电北京一中院查询,结果是案件尚未移送过来,有一次是案件已经移送,还在路上。

  我更曾数十次上百次致电徐良君法官与他的书记员康立清,办公电话基本上打不通,很少数几次打通后,只有一次法官徐良君态度比较友好,比较有耐心,其余时间要么不高兴,要么在忙着话语匆匆;答复都是给你查查再给你回电话,或者案件移送是书记员负责,帮你问问再回电话,结果往往再无音讯。书记员态度总的较好,但也不容易找到,电话打通后,问到案子移送情况是,也是说给你查查回话,或问问法官再给你回话,感觉互相推诿似的。

  这期间,从他们处依稀获得的信息是:

  因为第三人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不签收法院通知,通知不止一次被退回,徐良君法官曾两次亲自上门,但没找到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也许是搬家啦!”徐法官这样给我说。

  然后他说再和他们联系,“我尽量不发公告”。

  事实上,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3号8号楼241号房间,也就是《人民画报》社的办公楼,只不过在该社主楼相连的配楼,一般人不熟悉确实找不到配楼入口,因为主楼与配楼过去走道是通的,现在封闭了,去配楼需要从主楼旁边走,没去过的确实想不到。但是如果找门卫打听应该告诉的。除非有人事先给门卫打招呼,有法院来人找241就别告诉他,当然,这仅仅是猜测。

  这样一来,时间就耽搁了。这还不算,后来据徐良君法官说,书记员康立清因为怀孕生孩请假半年,结果案件材料就耽误在她那里没移送,我不太相信,因为她生孩子工作可以移交啊,但法官徐良君亲口告诉我,我也不好提出怀疑。

  因为工作忙,我也不是一直盯着这案件,而之所以没有请律师是这案件太小,不足挂齿,没必要别人代劳。更重要的是,我想亲自体验中国法院处理法律事务的整个过程,所以,案件自始至终没有怎么托关系找人,我想看看,在毫无“背景”的情况下,一般老百姓进行维权诉讼,都是什么样的际遇。

  大概在2014年4月,我曾经给海淀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写过一封投诉信,但没有音讯。之前,我在微博上给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理发过信,但他也只是回复一个笑脸。

  当我忙过一阵,才想起此案,然后就再过问一下,这样断断续续,时间就拖到了2014年下半年。终于,通过有关途径,获知2013年5月,此案已经移送北京一中院,但却一中院答复没有我的案件。

  “舆论监督”发挥作用?

  2014年10月的一天,我决定亲自前往海淀法院找法官徐良君,到了办事大厅,一个接待我的负责人看过案件信息后说,你这个案子问题很大——他的意思是这案件时间拖了这么久,已经很不正常了。于是,他赶紧安排人替我打电话找主审法官来给我作答复。

  不久,法官徐良君来到大厅,先是表示歉意,然后说,案件先因为书记员生孩子请假搁置,去年移送一中院后被退回(大概因为没有对第三人发布公告)。现在正在公告程序中,大概在还有一个月左右就到期,届时给我来电话。然后,给我了姓孟新书记员的电话号码。

  11月份,我给孟书记员去电话,她表示这个案子不是她经手的,让我找徐良君法官,我告诉她是徐法官让我联系她的,于是她表示需要和徐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再回复我。之后依然没有回音。

  后来几天,我再次分别打他们电话,孟书记员电话接通后,我再次说明来电原因,这次她告诉我当晚她和徐法官都在办公室加班,让我晚上7点左右致电徐法官办公室,结果,晚上两人的办公电话都无人接听。

  那个以前的书记员康立清,生孩子回来上班后已经荣升法官,我给她打电话时,接电话的书记员说康法官不在,表示会转告我的通话内容让她给我回电话,当然,又是毫无回音。

  大约2014年12月下旬,法官徐良君给我来电话说公告程序已经结束,正准备移送北京一中院,待移送后给我打电话,此后,再无音讯。我考虑到他很忙,年底年初都没有去打扰他。

  大概在2014年年底吧,我跟一个朋友打电话,他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方都市报》北京记者站前首席记者,我本来意思是让他去帮我过问一下这事,但我没想当时他已经是年薪百万的大律师了,所以肯定不愿意花时间忙我这事儿。他骗我说:“大哥,如果请律师代理要五千元(其实两千元就行),你还不如写篇文章放网上引起舆论关注,敦促他们呢!”我当时有事,就没写。

  到了2015年4月,我联系北京一中院查询案件,但一中院现在取消人工查询,改为网上实名注册查询,注册登记折腾半天后,查询案件需要案件编码,可我没有这个编码,只好给徐良君法官去电话,可始终没人接。

  于是,就这样一直没有消息。

  2015年5月25日,哥在自己博客中国专栏上发文批评海淀法院。

  于是,2015年5月25日,我写了一篇文章贴在我博客中国专栏上,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篇文章的因素。

  2015年7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通知二审开庭日期,但开庭后“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缺席不到(实际知道必输不赢)。法庭依然按照既定程序审理案件,并于2016年1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

  “老字号品牌营销”营销杂志社撤回上诉,就此,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

  判决“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559.26元。

  ……

  但是,在北京一中院做出民事裁决书后,遭遇“老字号品牌营销”杂志社拒绝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导致法院无法从其银行账户强行划扣对我的补偿,于是,只能中止执行。

  之后,我忙自己的事情工作,此事就不了了之…...

  【文/陶勇,本文为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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