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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人设崩塌,又有人鼓吹“嫖娼合法化”了

2021-10-28 08:03:20  来源: 观察者网   作者: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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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不该发表任何公告,又不是重大刑事案件,一点隐私也没有……”

  “国外(嫖娼)早就合法化了,为什么在中国不行?”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完善,应当逐步允许嫖娼合法化,减少相关犯罪发生!”

  ……

  自李云迪嫖娼事件曝光后,相关争议持续不断,不少网友借由“单身人士有生理需求”“嫖娼不影响他人”等说法开始为李云迪“洗白”,其中不乏有名人大V甚至境外人士下场,不仅认为警方通报“小题大做”,涉嫌侵犯犯李云迪的个人隐私,还呼吁起了“嫖娼合法化”。

  那么,这些说法站得住脚吗?

  多位法学专家指出,警方通报公众人物嫖娼于法有据,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更大的“容忍度”,其本人也应当容忍更多尖锐的社会评价。

  至于嫖娼能不能合法化,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或全面禁止性交易,或“罚嫖不罚娼”,明确禁止嫖娼和拉皮条等行为。

  而即便是在性交易合法国家,反对的声音也从未平息。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罗·桑切斯就在公开讲话中表示计划取缔卖淫,称卖淫行业是对广大妇女的奴役。

  针对该问题,多位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性交易中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多数情况下只是“理想状态”,若使嫖娼合法化,不仅会对公民人格权的严重破坏,还将滋生人口贩卖、毒品泛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当今中国并不可取。

  “钢琴王子”人设崩塌,网友吵翻

  10月21日,公众号“平安北京朝阳”发布情况通报称,李某迪(男,39岁)被群众举报嫖娼,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后经核实,李某迪即钢琴演奏家李云迪。

  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主体随即作出反应。李云迪不仅被中国音乐家协会除名,在芒果TV更新的两期《披荆斩棘的哥哥》中,他的镜头被打码处理;广州市也终止了其城市形象代言人资格。

  同时,李云迪已代言或有商务合作的十余家品牌接连宣布与其解约,或澄清双方已没有合作关系。

  图自@财经网

  从“钢琴王子”到“违法人员”,到“前程光明”到“各方抵制”,李云迪事件带来的冲击招致各方对其点名批评。

  央视新闻评论称,遵纪守法是做人的底线。谁敢于突破底线,挑战国法和公德,就是自作孽不可活!

  《人民日报》则称,黑白琴键,不容涉“黄”;人生正道,不容走歪。越是公众人物,越需爱惜羽毛,一旦倒在“荆棘”里想翻身都难;一旦毁掉人设,再高的技艺也弹不尽悲伤。

  钢琴演奏家李云迪 图自IC Photo

  李云迪嫖娼一事固然已经坐实,但由此引发的舆论争议却并未停息,甚至引发的法律伦理讨论,不少名人大V纷纷下场为李云迪“洗白”。

  有人提出,李云迪现为单身状态,或为解决生理需求而嫖娼。此举固然违法,但并不严重,警方通报显得“小题大做”,对李云迪造成了“二次伤害”,甚至有侵犯其个人隐私之嫌。

  还有人借由此事提出“嫖娼应该合法化”的观点,还以“国外早就合法化了”作为理由。

  上述说法也招致了不少网友的反驳: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隐私问题本就与常人不同,通报其违法信息既有维护社会风气的效果,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至于嫖娼合法化的问题,不少网友认为,合法化后存在增加“人口拐卖”的风险,还将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并不可取。

  更何况,生理需求也不是只能通过嫖娼进行满足。

  那么,警方通报违法案件信息究竟是否合法?嫖娼究竟到底能不能合法化?

  这两个问题,也让多位法律专家提出了见解。

  通报嫖娼人员处罚信息,究竟是否“于法有据”?

  10月22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公众号“司法兰亭会”发文称,李云迪嫖娼的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旭认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得为”,但“遍查《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一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向社会进行通报”。在通报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会导致嫖娼人员的行为被家人必然知悉,有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家庭不和谐

  “一旦李云迪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会受到司法审查,完全有推翻原决定的可能。”韩旭认为,如果对一项尚未确定的处罚决定进行公开通报,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不过,这一说法很快就遭到了反驳。

  10月23日,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发文称,警方公开行政处罚的行为于法有据,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李某迪嫖娼的处罚是否具有社会影响力,答案不言自明”。

  “需要说明的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要求,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北京朝阳警方‘李某迪’的表述也是按照要求执行的。”

  “试想,嫖娼这种事情即使公安机关不通报,当事者家属就一定不会知道吗?再说,发生这种事情,当事者理当主动告诉家里人,求得谅解才是,而不是瞒天过海,欺骗感情。”

  对于韩旭所认为的“警方通报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金泽刚指出,李云迪固然可以尝试提起行政诉讼推翻该处罚决定,但是“这更不能说明公安机关不能通报,因为通报也没有阻却当事人诉讼维权”。

  “只不过在铁的事实面前,若再提起诉讼只可能自取其辱,谁会做这种傻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既然警方通报确实存在法律依据,那么此举是否侵犯李云迪的个人隐私权呢?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在本事件中,因涉及到公众人物,所以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该有更大的容忍度,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可以采取“适当减损”原则进行保护。

  田宁宁称,本事件中,警方并未在“通报”中直接载明“李云迪”,而是以“李某迪”“陈某卉”等代称陈述案件事实,并未具体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故而并未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

  对于李云迪被通报后遭遇的“商务解约”情况,田宁宁认为,若李云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理应由其自身承担。

  “品牌方与艺人是互相合作的关系,艺人的风评会当然地被广大受众投射到品牌及其产品之上,反之亦然。故行业内品牌方通常会在与艺人签订的品牌代言合同中加入‘道德条款’。”田宁宁称,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演艺演员不仅不得“违法”“失德”,而李云迪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要求,所以品牌方解除商务合作关系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

  田宁宁指出,不仅仅是嫖娼,即便是公众人物存在吸毒、赌博、逃税乃至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结论也不会有变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指出,除了警方通报,新闻媒体对李云迪的如实报道也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案件通报和新闻报道不能使用个人姓名,原因在于姓名属于个人的一般信息,而非敏感信息。”汪洋称,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社会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由于其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力,更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汪洋表示,李云迪身为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钢琴演奏家,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其行为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大众,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效应。正因如此,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容忍更多尖锐的社会评价。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即将于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嫖娼到底能不能合法化?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从定义上来讲,性交易是一种以金钱换取性交或者手交等与性器官接触或者具备性意涵的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双方是成年人且自愿的性交易可能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违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该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犯罪,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到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中规定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由于性交易的存在,还可能会涉及《刑法》中聚众淫乱等罪名。”

  对于李云迪嫖娼事件所引发的“嫖娼合法化”主张,刘璐明确表示反对。

  “支持性交易合法的,大多理由是市场有需求,或者性交易是个人权利,社会危害性小。”刘璐表示,不是所有的都应当被满足,非正当需求本就应被禁止,比如黄赌毒,依据有需求进而要求合法化,只会天下大乱。

  “行使权利之前提是有相应法律保障,而性交易贬损人格、违背人类基本道德准则,法律是道德底线,性交易作为一种贬损人格的交易,理应被法律所禁止。此外,性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极大,性交易是引发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黄赌毒黑四者通常不是孤立的,而是并行不悖的,允许性交易合法,无异于为犯罪提供温床。”

  刘璐认为,性交易中的“你情我愿”的交易多数情况下只是“理想状态”,性交易合法化将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例如,《美国流行病学杂志》刊登的研究报告现实,在性交易合法化国家,女性性交易工作者在工作场所被杀害的机率是最高的,是女性从事的第二危险的工作的5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性交易合法化将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严重破坏。”田宁宁律师认为,“从法理学而言,绝对的自由带来的并不是自由,而是压迫。若性交易合法化,逐利的资本必然会导致‘性工作者自愿从事性交易行为’的假自由、真压迫。”

  田宁宁指出,以德国为例,曾经走过性交易合法化的道路,但由于此后德国国内出现的政治、经济动荡,以及更为严重的压迫、贫富差距等一系列矛盾,德国在性交易合法化的12年后进行了严格限制并贻笑收场。

  “性交易合法化也将滋生一系列灰色产业。”田宁宁称,以南美洲部分国家默许毒品产业为例,在毒品利润的驱动下,会延展出毒品种植、加工、装运等一系列工作,并进一步扩展至人口拐卖、枪支买卖等,“我国如若将性交易合法化,必然也会引发连锁型的后果。”

  嫖娼合法化真的是世界主流吗?

  虽然总有人高喊“国外已经合法了”以主张嫖娼合法化,但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禁止嫖娼合法的国家(地区)仍是多数。

  具体而言,有的国家既禁止卖淫、也禁止嫖娼,即性交易违法。

  例如,在被称为“人权灯塔”的美国,仅有内华达州的部分地区允许性交易。违法从事性交易将面临至少1000美元(约合人民币6384.6元)罚款和30天监禁,其个人信息也将被披露在网站上。

  美国媒体2012年的报道:地方扫黄新招,嫖客一旦落网,名字和照片就会公布在互联网或报纸上,甚至家人也会收到政府的通知信函以示羞辱。

  在部分国家,则采取“罚嫖不罚娼”模式,认为卖淫者是性交易中的受害者,理应对嫖客重罚以减少性交易中的强迫与剥削。

  例如,在“浪漫之都”法国,仅对卖淫网开一面,嫖娼和拉皮条的行为依旧违法,将面临至少1500欧元(约合人民币1.1万元)的罚款。

  至于性交易合法国家,反对的声音也从未平息。

  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BBC)报道,当地时间10月17日,西班牙首相佩德罗·桑切斯在公开讲话中表示计划取缔卖淫,称卖淫行业是对广大妇女的奴役。

  联合国调查报告显示,西班牙是世界上第三大卖淫中心,仅次于泰国和波多黎各。

  1995年,卖淫在西班牙合法化。2016年,联合国估计该国的性产业价值37亿欧元(约276亿人民币)。

  2009年的一项调查发现,多达三分之一的西班牙男性曾付费购买过性服务,另一份报告表明,这一比例可能高达39%。

  2017年,西班牙警方在反人口贩运突袭行动中,发现至少有1.3万名女性,而其中至少80%在违背她们意愿的情况下,被第三方强迫从事性工作。

  西班牙首相佩德罗·桑切斯

  2019年3月,现任法国欧洲与外交部长让-伊夫·勒德里昂与时任瑞典外长的玛戈特·瓦尔斯特伦在《瑞典日报》发文称,两国同意制定一项战略,以打击欧洲和全球的贩卖人口和卖淫活动。

  该文指出,充分的文件记录和研究证明了卖淫和人口贩卖之间存在联系,在西欧和中欧的主要妓院中,大约95%的女性来自其他地区或大陆——往往是东欧和非洲。

  “有些势力主张将卖淫合法化。但不管它是否合法,卖淫总是意味着弱势群体被迫生活在不人道的处境中。”

  该文还表示,法国、瑞典和许多国家立法禁止嫖娼,这项立法有效地减少了人们对卖淫的需求,并使帮助受害者离开卖淫业变得更加容易,“在瑞典,这项立法已经实施了20年,妓女相对较少,贩卖人口的发生率也相对较低。”

  “没有人梦想成为一名妓女。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正生活在真正可怕的处境中——21世纪的欧洲!”

  可见,很多国家都看清了这一点,一旦嫖娼(卖淫)合法化,某些弱势的女性群体将被“商业化”,变成许多人眼中利益的存在。随之而来的拐卖、绑架、甚至谋杀等“黑色产业”,将会层出不穷。那些共情于李云迪,想要替嫖娼洗白的人可以消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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