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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远:试论“天津爆炸”后的政府责任

2015-08-25 17:00:3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马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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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已经发生十几天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医疗、安置、赔偿等各项善后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着。

  此次事故的发生,牵动着全国一切正直、善良的人们的心。十多天来,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的分析文章、言论,纷纷发表在各类媒体上。昨天,乌有之乡网刊、红歌会网发表了作者老骥的文章《私企事故造成居民财产损失,该不该政府买单?》,提出“瑞海国际这个私企事故给当地居民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该由政府买单,并讲了三点理由。一是因为此次事故是人祸而非天灾,“对于人祸造成的财产损失则应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瑞海国际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纯粹是一场人祸,由此造成的居民财产损失完全应该由它自己负责赔偿,而不是让政府来埋单。”二是解决类似于天津港爆炸这样的事故赔偿,要有法律依据,“政府该不该埋单,不是由领导人拍脑门决定的,而是要依法依规办事。”“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昭示,没有就不能任性,要依法治国。”“政府的钱来自老百姓,老百姓的血汗钱岂能替不法企业消灾。”三是认为瑞海国际公司是私企而不是国企,仅向国家交税而不交利润,“它和政府是两本账两家人,两家人不说一家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能自己发财让别人赔本。所以,私企发生事故造成人民财产损失只能由自己赔偿,政府没有义务替它埋单。”

  比老骥的文章发表还要早,在爆炸事故发生的第四天,红歌会网就发表了辽宁王忠新的《不能老板只黑心挣钱,“出事”却全民买单》一文,也认为“资本家只管攫取利润,频频整出惊天动地的恶性事故,那巨大的救援成本(甚至举国驰援),却要全民来买单的状况绝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可黑心的老板只管挣钱,如何让他们来承担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将违法违规造成恶性事故的私企罚他个倾家荡产,必须将违法违规造成恶性事故的私企绳之以法!”

  看过这些文章,觉得这些观点大有值得商榷之处,他们提出的不应该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是不对的。

  “8.12”爆炸造成的损失,无论是直接的人员伤亡损失、财产损失,还是对伤亡人员亲属造成的精神伤害、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恢复重建所耗费的巨额额开支,都已经不能用“天文数字”这个词语来形容和衡量了。这起事故当然是一起极其惨重的人祸,当然首先要由瑞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论瑞海公司自成立以来发过多大的横财(据王忠新的文章说,是每年收入3000万元),它那点财产相比于这无法估量的损失,只不过是杯水车薪。面对这种情况,只能由政府出面组织救援,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受害居民最基本的安置问题,而且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组织起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救援、安置的各项任务。只要是个负责任的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坐视不管。我想,这样做,决不是如老骥说的“害怕居民闹事”,或者有什么“猫腻”,或者是因为“瑞海国际果然不简单”。

  老骥说,“私企赔不了可以实行破产法,予以赔偿,还可以用企业和居民的财产保险进行赔付。即使还不够赔,也只能采取其它办法而不能由政府埋单。”像瑞海公司这样,整个厂区都炸成一片废墟,甚至成了巨大的积水成湖的深坑,对它“实行破产法”,能“破”出个什么?让它用碎砖烂瓦“予以赔偿”吗?“用企业和居民的财产保险进行赔付”的前提是企业和居民得投了财产保险,如果他们没有投保,保险公司能给予赔付吗?“即使还不够赔,也只能采取其他办法”,请问作者老骥,还有什么“其他办法”?谁来采取这些“其他办法”?既然写文章,就不应只是提出问题,还要分析问题、回答问题。作者老骥能不能出个主意,列举一下又哪些“其他办法”?

  8月16日,郝贵生教授在红歌会网发表文章《为什么会发生天津爆炸事件?》,分析了天津爆炸事件发生的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对外开放和私有化改革方向;一是市场化改革和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指导思想。其实,这两条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私有化就是市场化,市场化必然要求私有化。那么,三十多年来,是谁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搞活”为旗号,认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让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是政府。是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由头,解散了全部的集体企业和大部分的国营企业,极力推行企业的市场化改革的?也是政府。如果私有化和市场化是导致“天津爆炸”惨祸的根源的话,那么,推行私有化、市场化的政府必须为此承担责任。这就是政府必须为此次惨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王忠新的文章列举了大量事实来证明资本吃人:“自从改开以来,全国每年特大死亡事故,十有八九是民营企业,仅从近些年来看: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发生特大溃坝事故,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2009年,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拉丁酒吧1月31日,发生火灾事故,15人死亡;2010年2月24日,秦皇岛骊骅淀粉粉尘爆炸事故,19人死亡、49人受伤;2011年5月,富士康成都公司爆炸3死、15伤。2012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民企13人死亡、15人受伤。2013年6月3日,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燃烧事故,120人死亡;2014年8月2日,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抛光车间粉尘爆炸,146人死亡,180余受伤。”如果把这些一起起的人祸比之为吃人猛虎的话,是谁养此猛虎遗患于社会、遗患于人民的?也是政府。早在1986年,我国就制定了一部叫做《民法通则》的法律,其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讲的饲养的动物通常是指作为宠物的阿猫、阿狗之类,或者是农村里的牛马羊之类的大牲畜,还不是指吃人猛虎。能够养育起资本、私有化、市场化这群吃人猛虎的,也只有政府。现在老虎吃人了,刹那间就吞噬了那么多鲜活无辜的生命,给他们的家人造成了永远无法抚平的精神伤害,造成了无法估量的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地要有政府承担。这也是政府应该为私营企业制造的灾难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说政府出面赔偿就是“任性”和不“依法治国”。依照这个法理,政府不赔偿才是“任性”,才是不“依法治国”。

  郝贵生教授的文章还讲到“天津爆炸”之所以发生的第三条原因,是“对重大事件各种责任人处罚迟缓、过轻和执法不严。”既然养虎,自然对老虎是深有感情,对于老虎吃人的隐患和老虎为患后的处理,也都是可以商量的,绝不会像1983年的“严打”那样从重、从快、从严。要不怎么瑞海国际公司距离居民区才600米而不是1000米之外呢?要不怎么瑞海国际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就那么顺利通过呢?要不怎么瑞海国际公司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没有危险品存储项目,而它却恰恰存储了危险品呢?我们就不说对各类私营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了,就说最严厉的《刑法》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见了没有?天津港瑞海公司的责任人将来受到的刑事追究,充其量是有期徒刑七年。

  政府的钱当然是人民的钱。天津港瑞海公司爆炸惨祸发生后,无论是基于政府责任、道义,还是基于法理,政府必须出手施救,并给予赔偿。一笔笔的赔偿款,不能不来自于人民。

  既然政府的钱是人民的钱,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人民也就有权要求政府放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错误政策,通过开展一场新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剥夺剥夺者”,消灭私有制,不仅要把私营经济、私营企业这只吊睛白额猛虎关进笼子里,还要把它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它永世不得翻身。广大的人民群众应该行动起来,行使这种神圣的权力。

  “天津爆炸”是坏事也是好事。说它是坏事,大家都明白,是因为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说它是好事,是因为这次惨祸向我们展示了资本、私有化、市场化吃人的凶残本性,用血淋淋的骇人听闻的灾难为人们上了最为沉痛的一课,促使那些糊涂的人们迅速地觉悟起来。

  本来新中国的前三十年,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基本上消灭了私有制,建立起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国民经济体系。但是,后来的三十年,那个到死都没有改悔的走资派顽固地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顽固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天津爆炸”给了走资派一记响亮的耳光,它将再次敲响资本主义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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