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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罗翔称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效果,你怎么看?

2024-03-20 15:21:57  来源: 观察者网   作者:观察者网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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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的消息引发关注。据悉,嫌疑人为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

  微信公众号“央视网”指出,三名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满了12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若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据@南都周刊 报道,3月16日,著名法学教授罗翔分析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此外,18日,杀害4岁女童的未满12岁男孩或已正常上学的消息也引发关注。

  据都市快报报道,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公安县未满12周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今年1月22日,女童父亲收到了撤案决定书: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

  另外,父亲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事发后,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汉一所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治,时间是6个月。按时间,过完年后,开始正常上学。案发后,男孩父母没跟被害女童家道歉。

  目前,女童父亲正提起刑事申诉,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我们可能需要一辈子时间来接受这个结果。

  “央视网”指出,杀害13岁初中生案与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女童案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用残忍手段故意杀害他人,但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却大相径庭。

  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

  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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