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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武军:工资日结好吗?

2023-02-09 15:17:3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史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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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春节季,又是一年打工潮。”2023年的春节已经过完了,农民工又该踏上新的一年的打工路了。在这新的一年的打工生涯到来的时候,有多少人还没有拿到去年、前年甚至更早的时候的血汗钱,这只能使用“无数”这个名词来概括了。为了尽量少重复往年心酸的讨薪路,自然的就衍生出了“工资日结”的现象。这应该是打工人的幸福呢?还应该是属于社会的进步呢?不知道,笔者目前也感觉说不清楚。

  如果说工资日结是打工人的幸福或幸运,那是因为工资日结就不会再出现年底讨薪的心酸事了,这对于农民工来说确实应该是好事。如果,真的能在整个社会全方位的施行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日结,而且社会还可以正常的运行,那绝对应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最起码如今的中国社会还不是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是日结。之前只是零星的不能再零星的零星工,临时的不能再临时的临时工才施行的工资日结制,为什么会被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首肯呢?凭心而论,那是因为长年以来农民工的辛酸讨薪路逼出来的无奈的选择。

  “无奈?”“无奈的选择?”春节期间,当笔者的亲戚朋友在一起说起我们的讨薪难得事情时。不是农民工的亲戚朋友们都会感觉到疑惑,感觉到不可思议。他们会说:“如今国家一直都在加大对农民工讨薪的支持度,国务院为此还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怎么还会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不好处理呢?国家法律都在那明摆着呢,不行的话为什么不到法院寻求法律的保护呢?难道现在的法律都保护不了农民工领工资了吗?”

  其实,事实确实是目前我们国家有关于保护农民工领工资的法律就是有点像是形同虚设的。依法治国是必须的,是应该的。可是,国家法律法规越制定应该越完善的今天,被“人为”搁置在法律缝隙里无奈的农民工太多了。普通的善良的农民工,祖祖辈辈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一步走进了城市,就变成了“农民工”。可有几个农民工是清楚与自己领工资有关的国家法律是怎么制定的,自己应该怎么遵守,又应该如何的使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的呢?可以说,几乎没有,没有几个农民工清楚自己的务工合同到底应该如何定立。即便是偶尔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定立的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那也全都是“甲方”提前制作好的制式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本就看不明白其中的条条框框的时候,就稀里糊涂的把合同签了。一但等到出现工资纠纷的时候,“甲方”与甲方的律师就会在法庭上说:“依据合同第几条第几款之约定应该如何如何。”结果很可能都是农民工败诉的下场。

  其实,在实际的用工过程当中,尤其是在建筑工地,又有几个农民工手里是有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呢?在实际的建筑工地,无论是建筑公司还是分包单位的劳务公司,都是直接把工程劳务当中某一项工作承包给某一个工人,再由这一个工人以班组长的身份再招集工人干活。时间久了人们就给这样的工人取了个“专有名词”叫“包工头”。由于有了这个特定的“身份”,包工头就被人为的从农民工的“序列里”给单独的拎出来了。同时,也就导致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并不直接与农民工产生合同关系。一但出现工资纠纷,工人需要到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的时候,自己手中除了仅有的建筑公司通过银行给自己的银行卡上的打工资款记录之外,几乎很难拿的出其它有效的合法证据。

  再说此时的劳务合同,由于劳务合同都是甲方针对包工头一个人签订的,而工人又是包工头一个人叫过来的自己的亲戚朋友,以及亲戚朋友的亲戚朋友,按照过往的我们社会中的公序良俗,人们大都是以讲求诚信为最基本的做人原则。所以,在这样的由一大群亲朋好友落亲朋好友的群体之间,是很少签订纸面合同的,大多都是依靠口头合同办事。当出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事情之时,农民工几乎很少有人能够拿的出自己的务工合同,没有合同就更不容易依靠法律维权了。即便是包工头手中的劳务合同又能怎样呢?依照现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中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认定所有包工头手中的合同全都是无效合同。但是,所有包工头手中几乎都会有某项工程某个工种的劳务承包合同。

  人们是否应该问一问?为什么我们正在运行着的国家法律会与实际的事实严重的不相符合呢?法律规定禁止出现的工程劳务分包再分包现象,在工地就是不能更改的现实,可法律条文就是规定这样做是法律不允许的、禁止的,但它就是长久存在的事实。是不是属于法律与现实脱节?大家各自想吧。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指的农民工,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农民,就是农民工。”可在法庭上律师却会说:“劳务公司又怎么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呢?回去查查字典吧,先弄明白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怎么回事再挣工资吧。”查《民法典》才知道,原来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确实不是一回事。可是,让人不明白的是,难道提供劳务的农民就不是农民工了吗?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农民当真的就不属于劳动了吗?还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本来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利益而设定的。但是,又有几个工地是按此规定执行的呢?平时工地正常运行的时候,劳务公司就会要求包工头提供一些自己的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与银行卡就可以了,公司就会按照相应的数额把工人工资打到这些账户上了,只要干活的工人可以领到各自应得的工资,活有人干,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都说可以。再有,有很多工地在施工的过程中的生活费就是由包工头自己垫付的钱,还有某些时候工程总发包单位与建筑公司还会处于种种原因要为了赶工程进度,而必须要求加班,此种情况下,很多时候就必须由包工头垫付现金以工资日结方式直接给工人发工资。这样的工人就是最早的工资日结的形成者。并且,这样的工人本来就是干过今天明天就不清楚自己还应该在哪工作的外来临时工。此种阵势之时,还不允许包工头有回拢资金的时候,那也不应该。如果,今后工资日结的结算工资方式盛行开来的话。那么,到时候包工头就会垫付上更多的工资钱。如果,不允许包工头提供“假工人”的银行卡号打工资的话,那么,包工头垫付的钱越多,自己应该依法必须缴纳的税款就会越多。如果,自己一分钱的工资都不给工人垫付的话,最起码自己不会多交税。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给农民工发工资免税,谁都清楚这样的政策是在照顾农民工,只要可以证明每个人的月工资不超过五千元。可实际的工人工资目前有的都是每天在三百元以上。如果,一个工人每个月干满三十天的话,那就是一万元。按法律规定就应该纳税了,可这样的一个月超过五千元工资的,又有几个是常年如此的呢?大都只是某几个月或是某一个月如此就不错了。因此,为了少交税,也照样会出现“假工人”的名字。由于用工单位早就知道发放工资的过程中有“假工人”现象的存在,于是,在法庭上,甲方的律师就会提出“你提供的工人名单是假的,他们谁谁谁根本就不是实际在工地干活的农民工。所以,不符合实名制,不应该发工资。”

  如此看来,如果施行工资日结的话,就不会再出现法庭上律师辩解不应该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机会了。因为,根本就不需要农民工上法庭上讨要工资了。相应的,农民工的工资实行日结了,也自然的会减少律师的工作机会。这又算是好事或坏事呢?

  说过来,说过去。工资日结还是人们彼此之间失去诚信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这只能是“扶不起”一类事件的翻版。

  还有一种如今普遍存在的“公务员热”现象。公务员的工资都不是日结的,可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年轻人都愿意考公务员呢?据有关消息说,德国境内就没有中国境内这般的公务员热现象。原因是德国工人的实际地位要比中国工人的实际地位高得多。那么,德国也有农民工吗?德国工人也会有中国工人相似的遭遇吗?笔者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我没有到过德国,并不清楚德国工人的生活都是怎么过得。

  可是,在我们国内的网络里,只看到过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等发达国家招收中国务工人员的广告,都是说的是周薪或是月薪多少。这样的周薪与月薪都是周结或月结,却还没有看到过出国务工日结工资的宣传广告。

  现在笔者想说的是:什么时候在工地与生产线上打工的农民工,都变成律师了,恐怕就不再会出现工资日结的现象了。可是,人们敢想那样的结果吗?如今,不结婚生孩子也受法律保护的将来,农民工讨薪难现象何时才是个头呢?非得是工资日结?非得是让在一线打工的农民工都具备律师的法律水平嘛?或是必须让律师与法官到一线的工地与生产线上打工呢?

  单亲妈妈养育孩子不易,再不出台不结婚生子合法化的政策,就会严重影响今后我们国家的人口生育率。于是,这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可是否有人想过,假如现如今的农民工工资日结现象当中的系列问题始终无人问津的话,其长期的危害程度远不是“非婚生孩子合法化”所能相比的事情。工资日结现象如不能尽快得到高层从有关的立法、审判、执行等层面的严重关注的话,扎堆考公务员热现象将会更“热”。因为,那是人们缺乏安全感。所以,由工资日结现象引起的系列问题将会直接动摇国家的根基,而且还会特别的快。因为,这是关系到“千家万户”最为普通的老百姓如何过日子的事。如果,工资日结现象得不到尽快的彻底的解决的话,将会直接动摇普通老百姓的日常做人规则。所以,工资日结现象是一种急症,它不会是如治理贪污腐败一般的是顽疾。所以,虽然治理工资日结象是一项综合性的事情,但应该比治理贪腐现象容易的多。但千万不可以以简单的出台行政命令的办法解决,而应该从立法、执行、审判,以及普通的用工过程之中的合同的订立、履约与监督层面综合治理为最合适。再不要出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般的尴尬行政法规。

  此时,笔者的心头忽然冒出了《西游记》当中,唐僧师徒历经九九八十一难还差一难得时候,阿傩、伽叶向唐僧师徒索要“人事”与有字真经、无字真经的那一幕。到底是无字真经好呢?还是有字真经才是真正的好经呢?人们到底应该如何的“尽人事”才是合法的呢?之前的时候,更早的时候,农民难,人们会感觉那是农民的头上有“三座大山”。由于有这样的“三座大山”,导致法律不健全,人们无法可依。于是,人们就向往尽快推翻那“三座大山”,就向往法律条文尽快的更新,好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有秩序。可是,法律条文越来越精细的路上,看来农民工也只能全都考上“律师执照”才可以正常工作了。不然,自己根本就不清楚自己到底该如何的“依法维权”。

  史武军

  2023-2-7

  【文/史武军,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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