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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市信访局岂能成为堵塞民意的防火墙

2022-06-01 14:09:1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智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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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政府处理涉及民事的公务,一般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哪里发生的事,属于哪级政府管理的事,应该由哪级政府受理解决。凡是上级、中央级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都是属于有重大影响、有代表性的信访件。

  我因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的事,历经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7次审理,三级法院只是在程序上纠缠,没有实质性的判决裁定结果。向最高检、内蒙古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依然没有结果。在我反复向法院检察院申诉不再被接受的情况下,只好向党中央书记处直接写信反映。书记处将信转到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对我的信访件先后二次立案,信访件逐级转到乌兰察布市信访局。可是乌兰察布信访局却不把信访件转到市政府,而是转到市科技局。该奖是市政府直接下文评选的,副市长担任奖励委员会主任,市科技局只是具体操作单位而已。科技局对第一次信访件的答复,声称要尊重呼市中院三次判决裁决,而中院三次判决、裁决结果已经被内蒙古高院撤销了,这个答复真够奇葩荒唐。我对国家信访局两次立案,都提出了变更受理单位的申请,都被市信访局粗暴地拒绝了。该局4月26日、5月18日先后二次下达了不受理通知书,而且第二次通知,只是在信访网上和短信上告知,连一个书面通知都不给。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涉法信访,不予受理。《信访工作条例》中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而我的案件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但没有正常结果,这完全属于信访范围呀。而且,《信访条例》于2022年5月1日已经被废除取代,市信访局5月18日还以《信访条例》作出了上述决定。为此事,我与市信访局有关人员发生了激烈的争辩。在辩论中我了解了对方的立场:国家信访局立的案,到了这里没有什么效力,我们还需要重新审查,决定是否能立案,而且即使我们不同意立案,也无须向国家信访局说明原因;不要对我们讲具体法律条文,我们比你懂得多,到了这里,我们说的话就是法律最正确的解释;去哪里告都没用,乌兰察布市的信访事就由我们来解决;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我们只听市政府的,能支持你告市政府吗?哦,习近平总书记说,信访工作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在乌兰察布市,信访局成了阻挡民意、阻断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联系的防火墙了。我请求国家信访局及其他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我把事情来龙去脉简要叙述一下:

  我知青下乡起就在山村开始搞作物育种研究,包产到户后主要以个人业余自费形式继续进行。我在小麦燕麦大麦三种作物上选育成功经自治区审定命名的5个新品种,获得了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3项,这是内蒙古历届科技进步奖中唯一3项非职务科技成果,同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三等奖各1项,还获得自治区级其他奖项8项(次)。2016年,乌兰察布市政府出台了科技特别贡献奖,规定个人只要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就有参评资格,我参评并通过了专业小组的评审。按照评奖条例,评委会和奖励委员会只有将各专业小组评审出来的人,进行综合平衡择优评选的权力,没有否决专业小组推荐意见的权力,就像高考招办没有权力否决评卷组评出的分数一样。由于本届各专业组只评出二人,而奖励指标也是两个,所以我是等额当选。可是市科技局局长等人,却想把奖金扣下自用,局长在评委会上说,为了维护特别贡献奖的权威性,建议本轮空缺。局长的话就取代了判决规则,在他的操纵下,我落选了。而且,评委会、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委员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评奖组织机构违规,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其中两个评委亦是获奖人。我向市政府申诉无结果后,向自治区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内蒙古政府法制办信口雌黄,竟然说出科技进步奖不属于行政行为这种违反社会常识的话;自治区政府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过了四十五天才答复我,严重超过五天法定审查时限,这都是一加一等于零的错误,无可辩驳。

  我只好向呼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令我没有想到是,自2017年以来,呼市中院、内蒙古高院5年来,只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市政府和作出复议决定的自治区政府两个被告能否一起来告的程序上来回纠缠,不作实质性的判决,只下裁定书。好吧,到了最高人民再审时,我按照高院的要求,在再审申请书中只提了乌兰察布市政府一个被告,可最高法却又强行给我加了一个内蒙古政府被告,进而说我违反了在两个被告中二选一的原则,裁定我败诉。这种栽赃陷害式的裁定真令人愤怒,更何况这种二选一原则是法官自定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向最高检、内蒙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内蒙古检察院受理了,可检察官自己杜撰所谓的司法理论,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说“关于申请人称其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中对二被告作出了‘二选一’,法院应当按照其选择进行审理的主张。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来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时提出,二审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这种理论的依据主要是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我向自治区高院第二次上诉申请书和向最高法的再审申请书中明确只提了乌兰察布市政府一个被告,检察官认为我不能中途变更被告,所以检察官不支持我的监督抗诉申请,但她们忘了呼市中院当初立案时,就是以两个被告立案的,要求变更被告和不允许变更被告都是法院自己作出来的,原告咋选择都不行。后来我再向最高法和自治区检察院提起申诉,人家告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不再受理。万般无奈之下,我向党中央书记处写信反映,书记处将信访件转到了国家信访。国家信访局于2022年4月1日第一次立案,编号2022040105793。国家信访局第二次立案,是5月11日,编号2022051105675。

  我是2022年5月15日从短信和市信访网上得知,市信访局已将国家信访局第二次立案的信访件,转到了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当日短信告,他们已经受理。我于16日在市信访网上提出变更受理单位申请,没想到市信访局领导一下子就发火了,不顾刚转到市科技局只有两天,还没有答复,就于5月18日直接在信访网上和短信通知我,不予受理,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他们既不向市政府转交信访件,也不向国家信访局做不执行国家信访局立案信访件的理由和根据。这种霸王做法好厉害,好可怕呀!我再次向中央书记处和国家信访局举报,乌兰察布市市信访局能这样办理人民信访事吗?

  2022年5月18日,我向市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30日得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理由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信访局直接送市科技局没错,且转办行为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难道市政府不是主管负责单位吗?市信访局将信访件转到市科技局办理,同时书面通知我,这种行为这么就成了内部行为呢?

  【文/智广俊,内蒙古乌兰察布卓资县农牧和科技局退休干部,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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