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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批准“国家标准”允许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

2020-07-02 14:35:0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陈一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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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4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与国家质监局、国家标准委员会2008年批准“国家标准”允许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

  要点概述

  “化学浸出”抽提植物食用油溶剂正己烷是神经毒素,而且含致癌苯残留,具生物蓄积性,致畸、致生殖毒性,却在没有任何“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情况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批准含苯残留正己烷作为食用植物油脂抽提溶剂《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员会2008年批准含苯残留正己烷作为食用《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粗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并且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含致癌苯残留神经毒素溶剂正己烷成为“化学浸出”植物食用油溶剂(抽提剂)的“法律依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2-08批准、1999-05-01实施《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2009年6月1日实施《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2-08批准《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批准发布《植物油抽提溶剂》 国家标准(GB 1629-2008)时,皆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1.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6)446号]【证据6】确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用于“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我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您关于“作为主管批准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2-08批准、1999-05-01实施《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时,允许‘苯含量,%(m/m) 不大于:0.1’与 ‘不挥发物,mg/100mL不大于:1(石油原料残渣)的《工业己烷》 作为植物油脂抽提溶剂’(实际使用事实上用于食用植物油‘抽提剂’) 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经查,我局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特此告知。

  必须指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用于“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飞、卢其平”,但是起草过程中没有任何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医学界或毒理学专家参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时也没有组织任何食品安全相关医学界或毒理学机构专家参与该标准的审查!

  1.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6)449号]【证据7】确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我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收到您关于“作为主管批准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23日发布、2009年6月1日实施《植物油抽提溶剂》 国家标准(GB 1629-2008)(代替GB 1629-1996)时,允许该国家标准《植物油抽提溶剂》‘苯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1’与‘不挥发物/(mg/100mL)不大于:1.0’《植物油抽提溶剂 》‘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适用于食用油脂抽提’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经查,我局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特此告知。

  必须指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用于《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0)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青岛中商华天溶剂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金陵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华骊、连明、张文良、朱锡宁”,起草过程中没有任何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医学界或毒理学专家参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时也没有组织任何食品安全相关医学界或毒理学机构专家参与该标准的审查!

  1.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21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6)第39号]【证据8】确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我单位于2016年11月1日收到您关于“作为主管批准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 23日发布、2009年6月1日实施《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代替GB 1629-1996)时,允许该国家标准《植物油抽提溶剂》‘苯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0.1’与‘不会发物/(mg/1 00mL不大于:1.0’《植物油抽提溶剂》‘本标准所属产品主要适用于食用油脂抽提’的‘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以及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公布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12-08批准、1999-05-01实施《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时,允许‘苯含量,% ( m/m)不大于:0.1’与‘不挥发物,mg/100mL不大于:1’(石油原料残渣)的《工业己烷》‘作为植物油脂抽提溶剂’(实际使用事实上用于食用植物油‘抽提剂’)的 ‘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答复如下:经查,国家标准委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特此告知 。

  必须指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用于《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本标准由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0)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青岛中商华天溶剂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金陵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华骊、连明、张文良、朱锡宁”,起草过程中没有任何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医学界或毒理学专家参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时也没有组织任何食品安全相关医学界或毒理学机构专家参与该标准的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皆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

  (五届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2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实施)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5274

  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

  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42.html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结论:

  3.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用于“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3.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3.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确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允许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作为《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过程中,根本没有含苯残留正己烷溶剂“化学浸出”加工植物食用油“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

  清楚了解直接接触“化学浸出”抽提植物食用油溶剂正己烷是神经毒素,而且含致癌苯残留,具生物蓄积性,致畸、致生殖毒性,在没有任何“食用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依据情况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批准含苯残留正己烷作为食用植物油脂抽提溶剂《工业己烷》国家标准GB 17602-1998,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员会2008年批准含苯残留正己烷作为食用《植物油抽提溶剂》国家标准GB 1629-2008时,粗暴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3年7月1日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实施)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至今不纠正,不仅涉嫌渎职罪,而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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