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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文:呼吁全国消费者要求当地超市转基因油等“非法转基因食品”下架!

2017-06-19 11:18:41  来源: 乌有之乡网   作者:陈一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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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生化灾难防灾减灾研究者陈一文顾问

  转载自《陈一文顾问微博》:http://weibo.com/1269923485/F8gq4sMGH

  2017年6月17日

  @陈一文顾问:【呼吁全国消费者依<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超市要求:向消费者举证销售转基因油与转基因成分食品卫生部/卫计委审理批准批文,如拿不出来,超市销售转基因油与转基因成分食品就是“非法转基因食品”,必须下架!这将推动超市要求生产厂家举证批文,否则这些“非法转基因食品”必须召回!】

  @陈一文顾问:【日本民众抵制反对转基因食品的成功经验!】为讨好美国,日本政府也批准美国申请的几乎所有转基因作物;《日本消费者协会》发动各地民众散发传递向当地超市表明“我们不买转基因食品”,倒逼超市向食品加工商表明不要供应转基因食品,倒逼进口商不要进口转基因食品!

  【注:日本民众抵制的是经过政府批准进口、加工、生产、销售的“转基因食品”,依靠大爷、大妈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超市负责人工作。在中国情况下,民众是依法维权抵制卫生部/卫计委、农业部回复实际上确认“非法转基因食品”,理直气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学科学研究者孔鹏洲:农业部说,他们没审批过转基因大豆制品!这玩意非法

  王大元老师,农业部说,他们没审批过转基因大豆制品!这玩意非法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799746-1040569.html

  孔鹏洲,医学科学研究者

  已有 1909 次阅读 2017-3-20 15:20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王大元老师曾经在其博客里言之凿凿地说:”转基因豆制品早已安全合法地走向中国人餐桌“,而且说“不管是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文件,都是指明用作加工原料。“用作加工原料”   的含义非常之广,不仅可以做饲料和食品,还可以做营养保健品(大豆卵磷脂等)和大豆蛋白,大豆粉等大豆的加工食品,所以用转基因大豆生产各种加工豆制品(豆腐等)是合法的。”

  其实我这个人的性格是有点偏执的,对于吃转基因大豆不反感不反对,可对这玩意的是非曲直有点较真,尤其是如果有人非得把黑的说成白的,非法的说成合法的,我偶尔是会犯病较真一下的。再说了,最近两会的时候,农业部长也说了:“关于转基因发展的思路,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我们也制定了一个路线图,就是按照“非食用→间接食用→食用”这样一个路线图来推进工作。就是说,首先发展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其次是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最后是食用作物。”也就是说,加工原料不属于可食用的作物。于是我就向农业部申请了一下信息公开,看看到底王大元老师说的“合法”的转基因大豆制品到底有没有经过农业部的审批,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可食用作物。

  申请书如下:

  近日,王大元院士在其博客公开宣称“转基因豆制品早已安全合法地走向中国人餐桌”(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642008&do=blog&id=1032450),其数据显示中国进口8200万吨转基因大豆,用于榨油的约7600万吨,其余600万吨以不同形式进入各种加工形式的大豆食品:豆制品(主要是豆浆、豆腐、豆干等),酱油、各类豆瓣酱、腐乳等调味品、大豆粉、大豆蛋白等等。

  鉴于大豆制品是我国居民重要的食物之一,对于其安全性的监督至关重要。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由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属于转基因生物。

  按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转基因大豆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属于农业部管辖、审批、批准范畴。

  特此申请公开:

  1、农业部批准相关企业使用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2、农业部批准相关企业使用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大豆制品(豆制品(主要是豆浆、豆腐、豆干等),酱油、各类豆瓣酱、腐乳等调味品、大豆粉、大豆蛋白等)的审批文件;

  3、农业部对转基因大豆制品加工、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目的:

  1、核实采用转基因大豆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是否是经过农业部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2、核实采用转基因大豆加工生产大豆制品(豆制品(主要是豆浆、豆腐、豆干等),酱油、各类豆瓣酱、腐乳等调味品、大豆粉、大豆蛋白等)是否是经过农业部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转基因食品?

  3、核实市场上转基因大豆油以外目前众多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是否是经过卫生部审批与批准的合法流通?

  农业部的回复也算给力,按规定是14天内回复,我天天上网去查,在我后面的申请都回复了,我的一直没动静,不过在最后一天终于回复了,挂号信发给我了。回复如下:

  也就是农业部根本没有批准过将转基因大豆用于豆腐、豆干等豆制品,也没有任何人和单位向农业部申请过这事儿,市面上流通的都是非法的!

  4、农业部2017-03-13《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科)[2017]49号】确认:没有审理或批准转基因豆油等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参看上图

  5、卫生部2011-11-23《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确认:没有审理或批准转基因豆油等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

  6、农业部2014-06-27《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2014]12号】确认:没有审理或批准转基因豆油等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李香珍2014年6月14日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公开的信息:

  1)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到2007年12月1日之前,农业部是否发文发函批准益海嘉里集团生产转基因大豆油、食用转基因豆粕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2)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到2007年12月1日之前,农业部是否发文发函批准益海嘉里集团用“化学浸出”工艺生产转基因大豆油、食用转基因豆粕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3)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到2007年12月1日之前,农业部是否发文发函批准任何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食用转基因豆粕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4)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到2007年12月1日之前,农业部是否发文发函批准任何企业用“化学浸出”工艺生产转基因大豆油、食用转基因豆粕及其加工的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用途:核实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

  农业部2014-06-27《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科)[2014]12号】:

  也就是农业部根本没有批准过转基因大豆用于转基因豆油、大豆蛋白粉等任何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

  7中科院、北京大学科学家201310月论文结论:虑到草甘膦或Bt蛋白、重金属离子和手性D-氨基酸等分别在转基因食品中的客观相对高的含量及其致癌与绝育等毒理性效应,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成分与安全性不是实质等同的,建议慎重消费。

  8中科院、北京大学科学家201312月论文结论:现有证据已足以表明抗草甘膦转基因食品中由于草甘膦残留、重金属离子和D-氨基酸等含量难以避免地会相对比非转基因食品的高且存在致癌致病等隐患,它们的安全性明显不是实质等同的,建议重新评价和验证。在转基因食品的这些危险因素和其它未知危险因素未排除和研究透彻之前,建议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慎重选用。

  农业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第十二次全国学术研讨会暨第一届农业生物科技创新产学研交流会(2013年12月20—22日,广西南宁)

  抗除草剂转基因食品的化学分析、毒理与安全性评估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attachment&id=49813

  何裕建1, 2*,袁龙飞1,刘庆菊1,张志昆1,蔡波太1

  1中国科学院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北京 100049

  2北京大学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91

  摘  要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国以民为本”。食品的安全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也事关国家与民族兴衰之大事。转基因技术是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重要成果,其技术本身无可争议。然而,当转基因技术用于食品时,其安全性问题须谨慎对待以防万一。

  目前我国进口转基因食品仅转基因大豆已占我国大豆市场80%以上,而其中90%以上用于制取食用大豆油。因此,如果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万一有误,其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在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如大豆、玉米、大米等)主要可分为:1、抗除草剂(主要为草甘膦)转基因食品;2、抗虫(主要含Bt蛋白)转基因食品;3、其他类型(如维生素补充,抗除草剂与抗虫结合,抗旱与抗病毒等)。本文根据“实质等同性”原则,主要关注目前中国市场上消费最多的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及其大豆油的化学成分分析、毒理与安全性评估,其它另论。

  我们最近在分子水平的生物化学研究结果表明:

  1)与传统非转基因作物相比,除草剂草甘膦由于具有较强的金属络合能力在本质上会促使土壤中金属离子较多地进入转基因作物体内,然后诱导D-海因酶的活性增加从而产生更多D-氨基酸;

  2)抗除草剂转基因食品中的草甘膦残留本身有很强的抑制DNA复制的能力,并能与组蛋白作用,破坏细胞中DNA的正常复制,存在潜在的致癌性;

  3)草甘膦本身能与精蛋白作用,破坏精蛋白功能,存在潜在的致不孕不育性;

  4)草甘膦本身能与胰岛素作用,破坏胰岛素功能,存在潜在的致糖尿病性;

  5)抗除草剂转基因食品中存在相对较高的(重)金属含量,重金属具有公认的致癌毒性;

  6)抗除草剂转基因食品中存在较高的D-氨基酸含量,它可通过氧化产生过氧化氢然后羟自由基,可损伤DNA和生育酚等重要生物功能分子,存在潜在的致癌、生育困难和致糖尿病性等;

  7)细胞学实验表明,草甘膦、重金属和D-氨基酸均分别具有明显的细胞生长抑制性。

  8)通过对Bt蛋白序列的分析可以知道,其富含酸性氨基酸与富电子支链的中性氨基酸残基,在生理pH条件下电荷上将以负电荷形式存在,与草甘膦相似,也容易与金属离子形成复合物。因此,Bt转基因食品的重金属离子和D-氨基酸含量也会相对比传统食品高,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初步的实验结果支持此推测。

  总之,尽管仍需更多的实验研究,但现有证据已足以表明抗草甘膦转基因食品中由于草甘膦残留、重金属离子和D-氨基酸等含量难以避免地会相对比非转基因食品的高且存在致癌致病等隐患,它们的安全性明显不是实质等同的,建议重新评价和验证。在转基因食品的这些危险因素和其它未知危险因素未排除和研究透彻之前,建议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慎重选用。

  致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Nos 20972183, 21272263)、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基金(K20130206)、中国科学院大学课题基金(08JT011J01)。

  *通讯作者: Tel/Fax: (010) 88256141, E-mail:   heyujian@ucas.ac.cn

  9、《中国科学:化学》杂志2015年发表中科院、北京大学科学家论文结论:即使不考虑转基因食品中相对高含量的草甘膦或Bt蛋白、重金属离子的生物安全性,仅从DAA在转基因食品中的客观相对高的含量及其诱导损伤DNAVCVE的毒理性效应考虑,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成分不实质等同,自然其安全性也不实质等同。

  【有没有觉悟看行动】呼吁《健康中国》各地捍卫者群体行动起来,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条款依法维权,向当地超市要求向消费者举证销售转基因油与转基因成分食品卫生部/卫计委审理批准批文,如拿不出来,超市销售转基因油与转基因成分食品就是“非法转基因食品”,必须下架!这将推动超市要求生产厂家举证批文,否则这些“非法转基因食品”必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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