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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社会契约

2018-12-25 10:00:5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李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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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今中外,伟大的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往往会留下一部伟大的法律文件,作为自己的遗产:美国独立战争留下了《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留下了《人权宣言》,拿破仑则留下了法国民法典,秦始皇的秦律影响了后世2000年,唐太宗开启的唐律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顶峰。

  不知你注意到没有,中国法家和古罗马法学家大致处于同一个时代,他们之间的差别发人深省:在学术造诣上,中国法家不配给古罗马法学家提鞋。古罗马法学家的才学是何等博大精深!他们的著作至今仍值得学习。而中国法家呢,完全是基层干部的习性,比如商鞅竟把孔夫子推崇的六艺斥为“六虱”,即六只虱子。但是,他们对其祖国的贡献却是正负两个极端:中国法家生活在中国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代。他们响应了时代的要求,帮助中国成功地实现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不但使中国避免了其它文明古国的灭亡命运,而且使中国的社会制度在随后的1000多年里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从历史作用上说,中国法家是世界历史上最伟大的革命者,他们把广大奴隶从会说话的工具变成了人。古罗马法学家也生活在本国有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需要的时代,但他们用发达、先进的法律体系和理论,把本应退出历史舞台的奴隶制度武装到了牙齿,使得封建制度不能萌芽,奴隶制度垂而不死,最终国破族灭。古罗马灭亡的具体原因是复杂的,但根本原因却是奴隶制度被武装到了牙齿。如果让历史自己说话,中国法家因陋就简地引领历史发展,而古罗马法学家则用高超的法律技术开历史的倒车,典型的知识越多越反动啊。

  毛泽东领导制定的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把人民民主专政写进了中国的社会契约,一则为世界首创了合法政府的标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合法政府;二则为中国和世界的变革提供了制度骨架,从而为中国和世界指明了方向。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古今西方法学家的梦想,但西方的宪法没有一个是,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社会契约的传说和天下大同的理想,但也从来没有实现过。

  中国的社会契约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中共领导的中国革命是其孵化器,工人阶级领导的各进步阶层的人民是其母亲。社会契约的核心内容--人民民主专政萌芽于中共的成立,成长于中国革命的过程,集中表达于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最后成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用社会契约的形式表达了人民民主专政,为中国和世界社会制度的未来奠定了基础。

  (一)、形式上,共同纲领具有代表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契约形式

  基于以下理由,共同纲领具有代表全社会共同意志和利益的契约形式:首先,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在中共的领导下,首次与以往的统治阶层就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地位的平等还决定了签约阶层的自由、自主和自愿。所以,从主体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其次,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确认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广泛的权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基础;它强调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阶层平等,而这些平等无论从中国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理解,都是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统一。因此,从文件内容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再次,共同纲领的产生,经过了严格的民主协商和表决程序。因此,从程序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最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历史地肯定了其社会契约的性质。总之,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与包括知识、资本、管理和权力四大精英 阶层在内的其他阶层(排除了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就新中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达成的内容广泛的社会契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契约。

  西方的政治性文件,无论美国的独立宣言和 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其市民社会(包括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的中上层之间的契约,是少数人把自己的契约化意志,通过西方民主及其意识形态强行植入社会的产物,根本不是革 命胜利后工人农民主动与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达成的、平等的社会契约。从内容上讲,这些政治性文件,确认的是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的阶级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包括工人 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此,西方的政治性文件,在西方社会也不被认为是社会契约。另外,苏联的第一部宪法因彻底排除了旧的统治阶层,因而只是劳动人民 的契约,而不是社会契约。

  (二)、内容上,人民民主专政是作为社会契约的立国指南和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是共同纲领以社会契约形式确立的国体,是作为社会契约的立国指南和基础。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一句话,中国革命的经验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社会主义的探索和建设,指南和框架也是人民民主专政。阶级社会,正当性和科学性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体现在政治上就是民主和专政是政治的一体两面,人民民主专政虽然是正当性和科学性高度统一的国体,也存在着民主和专政的对立,但是真正的民主从不避讳专政,所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应该理直气壮。

  人民民主专政不但具有社会契约确认的神圣性,它自身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足以支持其作为国体的神圣性,从而成为作为社会契约的立国指南和基础。

  1、人民民主专政是各民主阶级在国家中地位的科学、正当分配

  人类社会的三个关键词--所有制、分工和交易,构成人类社会的三个根本规律。处理好这三个根本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社会制度就是科学性和正当性高度统一的社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既是国体层次上处理好这三个根本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结晶,又是在基本社会制度和具体社会制度层次上处理好这三个根本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指南和基础。

  所有制规律要求民主国家必须按照现代公司股权分配的原则在国体层面上分配国家权力,同时又要求在国体层面的权力分配必须有利于政体层面上各民主阶级的分工。  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该条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各民主阶级共同所有的国家,而不是某一个阶级单独所有或者独裁。该条确认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工农联盟在国家中的阶级基础地位,完全符合所有制规律。国家的组成与公司结构类似。按照大股东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工农联盟的阶级基础地位都是正当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联盟的大股东地位决定了工农联盟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地位的正当性;工人阶级对工农联盟的领导关系决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的正当性。该条规定,“……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又确认了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参加国家管理的平等权利。这符合股东同权和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原则。这也是正当的。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工农联盟的基础地位和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参加国家管理的平等地位,就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总之,共同纲领在国体层面上科学、正当地确认了国内各民主阶级的地位,归结为一句话,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为政体和政党制度的设计奠定了科学性正当性基础

  所有制规律又要求国体层面的权力分配必须有利于政体层面上各民主阶级的分工,同样,这也是分工规律的要求。按照这两个规律的要求,第一、一个国家的领导阶级必须足够先进,具有领导国家的能力,建立自己领导国家的政治组织。这是党的领导的正当性来源。第二、各联合阶级成立代表自己的政党,各政党组成代表各个阶级的统一战线作为国家的政党联盟。这是我国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正当性来源。第三、社会契约赋予依照社会契约进行的选举以合法性,必须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府两院。这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当性来源。

  正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基之上,中国按照社会契约的框架形成了以选举为主,推举和协商并用的新型复合式民主形式。这种新型复合式民主形式,把行政、司法置于人大领导或监督之下,党通过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协商的政治协商制度领导人大,人民通过选举监督党、人大和政府的国家制度。这种国家制度中,人民群众有监督权,各政党用自己的政治生命对国家的前途命运负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具有空前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克服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弊端:通过三权分立(理论)分裂国家政治权力,然后通过资本控制的选举、资本控制媒体的新闻自由以及资本控制学术的学术自由,把国家政治权力从最广大人民的手中剥夺,信托给以资本为核心的精英阶层,然后,精英阶层又把国家权力信托给精英阶层组成的、不具有确定性也不公开承担责任的政治集团,使得选举产生的政府听命于以资本为核心的精英阶层以及处于暗影中的政治集团,而不是选民。于是,国家权力成为以资本为核心的精英阶层及其政治集团的福利,最广大人民通过行使“民主”权利成为专政对象。在发达国家的最广大人民可以暂时争取到较好的劳动条件和社会福利,而非发达国家的最广大人民只能长期遭受贫穷、动乱,甚至分裂、战乱。

  3、人民民主专政为科学、正当地设计中国道路奠定了国基

  国家发展离不开科学、正当地设计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战略,即中国道路。而科学、正当地设计中国道路,仅有正当、科学的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基础是不够的,还要求各民主阶级通过民主协商就国家生活的当下和未来的各个方面达成共识。这是交易规律在国家生活中的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既是各民主阶级民主协商和交易的结果,又是民主阶级通过民主协商就国家生活的当下和未来的各个方面达成共识的国基。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为民主阶级通过民主协商就国家生活的当下和未来的各个方面达成共识,提供了根本性指南--在党的领导下,立足新民主主义经济,探索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体规定这个根本性指南的是共同纲领的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一条里规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即党的领导。第三条里规定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各种经济成分及其地位和经济发展目标。其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入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其中的保护公有财产和“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结合第一条里所说的“坚持工人阶级领导”,指明,国家的未来就是探索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根据第三条规定,国家经济的立足点就是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各种经济成分围绕服务工业化目标共同发展。那么,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是什么经济呢?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计划经济,更不是旧中国的经济,而是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暂时的经济形态。结合第三条规定的工业化目标,前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是正确选择,因为对当时的中国来说,在内部一穷二白,外部又受到封锁的条件下,为在最短的时间实现工业化,计划经济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从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角度讲,后三十年的选择也是正确选择,因为在工业化的基础上,中国终于接近了富裕的目标。两个三十年的共同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方向,说明我们探索社会主义道路所取得的成果,是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实现的,是人民民主专政自身发展的成果。当然,人民民主专政要求我们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理论成果,因为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才刚刚开了个头:经济的本质是交易。交易包括社会整体与个体的交易和社会个体之间的交易。计划经济欠缺作为交易主体的的微观主体--社会个体,因而欠缺微观层面的活力。市场经济欠作为缺交易主体的宏观主体--社会整体,因而宏观层面效率低下,而且经济发展具有盲目性和周期性自我崩溃的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科学构建社会整体与个体的交易关系,虽然增加了社会整体的代理人--国家与社会个体的交易,但代理人独立的利益也使国家无法代表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进行交易,比如,土地财政导致房市扭曲,就是政府私利扭曲交易关系的例子,因而不是科学的经济形式,只是比西方经济形式略强。

  作为经济本质的交易,由市场和计划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而成。市场说的是交易的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计划说的是交易的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两者结合,使交易具备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交易结构。这才是科学的经济形式。

  总之,人民民主专政为科学、正当地设计中国道路奠定了国基,中国道路不能离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框架和社会主义方向的指引。

 

二、中国的社会契约首创了合法政府的标准

  社会契约是正当法律体系之母。一国的领导阶级领导权正当性来自社会契约的授权。在获得授权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领导阶级的政府,才是合格的领导阶级的政府。由于领导阶级具有合法的领导权,合格的领导阶级的政府就是该国的合法政府。这很容易理解: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来自于社会契约而不是来自宪法授权,因此,应当先由全国人民订立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立宪,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选举,产生合格的统治阶级政府。统治阶级的合格政府由于是全民选举产生的,权且可以作为国家的合法政府。在社会契约的意义上,1949年选举产生的人民政府,由于选举不是全国范围的普选产生,在形式上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契约政府,是实质意义上的契约政府。1954年全国普选产生的人民政府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契约政府。这才是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1949年的社会契约、1954年的普选共同首创了合法政府的标准,共同开辟了人类合法政治的时代。

  为什么西方没有产生过合法政府,也没找到合法政府的标准呢?

  一个国家的各项制度是否合法不能看它是否立宪、分权并进行选举,而应该看其宪法是否经过社会契约的授权:有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宪法才合法;据之进行的选举才可能选出合法的政府;没有社会契约基础,即使立宪、分权并进行选举,也不可能产生合法的政府。

  然而西方没有社会契约,于是,资产阶级用了两个步骤进行欺骗:首先是标榜。西方的资产阶级虽然没有标榜自己的宪法是社会契约,但标榜为“全民意志的体现”。 美国宪法序言说,“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享受到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也说,“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法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请注意,两国宪序言中的“人民”。两国宪法的序言都宣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其次是选举。选举本身就是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一经选举,资产阶级的宪法、法律、权力和权利就合法了,因为选举的前提就是资产阶级的宪法和法律合法。宪法和法律合法了,资产阶级的权力和权利也跟着合法了。

  就这样,通过选举产生议会和政府,资产阶级欺骗了世界,使资产阶级专政表现为民主,使资产阶级宪法“代表”了全民意志。他们甚至骗过了卢梭。卢梭批判资产阶级选举也只是说:“法律应该由全体公民集合讨论并通过,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

  西方的选举为什么是欺骗人民?首先,选举是以承认资产阶级法权为前提的,人民参加选举本身就是承认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其次,选举本身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实现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行。人民参加选举,是资产阶级法权实现和资产阶级专政实行的步骤、环节和方式之一。总之,正是通过选举,资产阶级用虚假民主的欺骗方式实现了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专政。

  然而,根据西方宪法选举产生的政府和议会不是合法的政府和议会,理由是:

  (一)、选举的依据非法。选举的依据是资产阶级宪法,而不是社会契约,因而选举是未经正当授权进行的,选举结果因此无效。

  (二)、选举的政治属性非法。选举意味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而不是社会契约的实施,因而选举结果只是资产阶级宪法实施的产物,只是资产阶级政府与窃取统治阶级地位的资产阶级之间的立约和续约。这种立约和续约行为因为资产阶级与人民之间欠缺契约,而无法实现资产阶级与人民之间立约和续约,也就是无法在资产阶级与人民之间成立社会契约,因而选举结果是无效的。

  (三)、选举的前提非法。选举的进行是以承认资产阶级宪法、资产阶级法权和资产阶级专政正当性为前提的。这个前提只能由社会契约设定,因而把资产阶级宪法作为全民意志的化身并据之进行的选举本身就是对选民的欺诈。因欺诈而为行为无效。

  (四)、选举的程序非法。非法之处很多:首先是资产阶级通过控制候选人的提名来控制选举。以美国为例,民主党和共和党是法定的两个候选党,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只手,无论选民让哪一个党赢得大选,都是资产阶级在专政。其次,资产阶级通过垄断教育、学术和媒体宣传,干涉选民选举意思的形成,使得选民的选举意思不自主、不自由,并被禁锢在资产阶级利益范围内。等等。

  (五)、选举结果非法而且选举危害泛滥。

  西方的政党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政党,本质上是一党,但形式上作为多党存在,它们天然缺乏完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以及长期为资产阶级管理国家和谋划国家未来的资质,没有长期的执政目标,于是在选举的刺激下,他们为了竞争和生存人为地制造本党特色作为竞争的卖点,为执政而党争,为党争而否决和相互拆台,赢得执政权主要不是靠证明自己能比对方干得好,而是靠论证对方继续执政不如换人。

  由于这种朋党之争发生在合法政党之间,而且合法地进行,我把它叫做朋党政党化。本质上,朋党政党化,是宪政民主下,资产阶级只能用朋党之争和朋党轮替来代替执政党管理国家,实现阶级统治,因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权是偷、抢和骗来的。

  另外,苏联的第一部宪法只是劳动人民的契约,而不是社会契约,因此,苏联政府也不是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合法政府。

  总之,中国的社会契约,用1954年中国普选,首创了合法政府的标准。

 

三、结语: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中国的社会契约,

是中华文明精华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政治、文化奉献。

  它从政治和文化两个方面为中华文明提供了“超现代性”的底部,为中国探索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基础、框架和指针,为中国和世界的制度变革提供了尺度。它决定了党何以正统,何以能,怎样才能能以及能到什么程度,离开它,现代中国什么也不是,党什么也不是。

  它是毛泽东的法律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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