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利威工会正式向澳利威公司发出函件,要求其纠正擅自调动工会主席工作岗位的违法行为。最后争取到附带严苛限制条件的履职休假。
作者:张军,原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顾问
九十六、张军建议暂忍调岗,工会主席新岗位负伤,张军深感自责
张军无奈叹息:“唉,摊上这样的黄色工会(福山区总工会)也真没法子,要不你先忍忍,先委屈一下自己好吗?”。
王新梅听从了张军的建议,前往陌生的新岗位工作。
又过了一会儿,蒋玉秋焦急地打来电话:“不好了!王新梅的手被机器打伤了……”
张军连忙追问伤情。蒋玉秋答复:手指被机器压伤,所幸没有伤及骨头和筋络。
张军心中暗骂自己,对刚才给出的建议懊悔不已,充满强烈的自责,妥协、退让只能让澳利威工会及其委员的处境愈发悲惨。
张军立即让王新梅离开公司与自己汇合,不必理会公司是否批准外出,自己也急忙请假离开工厂,前去与王新梅碰面。
九十七、工会启动追讨经费程序,福山区总工会依旧不予支持
2007年2月2日上午,根据全总帮助张军协助草拟的向澳利威公司追偿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材料,张军让王新梅先行递交至福山区人民法院。二人随后一同前往福山区总工会,反映澳利威公司非法调动工会主席岗位、致使其受伤的情况。
张军与王新梅再次找到孔主任,要求福山区总工会依法出面解决问题,法律依据正是《工会法》第十七条——企业不得擅自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岗位。
福山区总工会主席柳某某竟然跟张军、王新梅说:“此条当中的规定的‘工会主席’指的是‘专职’脱产的工会主席,而不是指你王新梅这个兼职的工会主席。”
面对这个白痴似得答复,张军反驳道:“你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是此条按你所说指的是专职的工会主席,那么我就不明白这条法律的意思了,既然是指专职的工会主席,那么企业如何能调动专职工会主席的工作岗位呢?法律有必要多此一举吗?”
对此孔主任答复说:“这个问题你们去找劳动局吧,我们工会也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
对此张军更不满说: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之法律规定,你们上级工会有义务、有责任来依法帮助我们澳利威工会。但福山区总工会还是拒绝出面来帮助澳利威工会。
九十八、工会正式发函要求企业停止迫害工会主席,抄送两级总工会
2007年2月2日,澳利威工会正式向澳利威公司发出函件,严正要求其立即纠正擅自调动工会主席王新梅工作岗位的违法行为。函件同时抄送福山区总工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在函件中表明立场:中国工会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澳利威公司必须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要求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纠正其非法
擅自调动我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作岗位的意见书
鉴于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2月2日做出的非法擅自调动我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作岗位这一错误决定,严重的激化了我工会跟公司的矛盾,使我工会长期以来所做的同公司改善关系的努力化为泡影。对此,我工会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这一长期工作指导方针,现向公司提出要求纠正其所做的错误行为的意见书,让我工会主席回到原工作岗位。否则,由此所引起的后果,将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工人经过艰苦斗争能把工会成立起来,同样也能把工会运做好。以前,我工会为了同公司处理好关系,做出了很大的牺牲和让步,而公司还是步步紧逼,欲置我工会于死地,若公司因此而认为我工会是软弱可欺的,那就大错特错了,我工会会让公司知道我中国工会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澳利威(烟台)电子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章)
2007年2月2日
九十九、赴烟台市总工会反映诉求,协商调岗争议与工会干部履职保障
2007年2月5日上午,张军随同王新梅、蒋玉秋前往烟台市总工会于部长办公室,反映澳利威公司违法调动王新梅工作岗位一事。
张军重点转述福山区总工会对于该事件的错误解读,直言福山区总工会主席居然欠缺基础的工会法律常识,难以令人理解。同时,张军依据《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再次提出诉求:澳利威工会委员依法应当享有每月三天带薪时间外出处理工会公务。
经过沟通磋商,于部长明确作出表态:第一,澳利威公司擅自调动工会主席岗位的行为属于违法,福山区总工会此前所持观点是错误的;第二,澳利威工会干部依法享有每月至少三天带薪时间处理工会事务。烟台市总工会将尽快与福山区总工会对接协调,推动问题落地解决。后续落实方案演变为:澳利威工会干部外出开展工会相关工作,需要由上级总工会开具一个类似“路条”的证明信,这无疑是对澳利威工会的一种羞辱。
一百、争取到附带严苛限制条件的履职休假
2007年2月6日,经烟台市总工会与福山区总工会协调,福山区总工会对澳利威工会的答复是:将会立即邀请澳利威公司纠正擅自调动王新梅岗位的违法行为。
针对澳利威工会干部每月三天工会事务休假事宜,福山区总工会设定附加条件:澳利威工会干部外出处理工会事务,返回企业报到前,必须持有福山区总工会加盖印章的证明文书,否则公司依旧可以按旷工处置。面对这样的安排,王新梅只能暂且接受。
这套规则随即衍生出新难题:工会干部前往劳动监察、安监、防疫等行政部门办事,或是走访一线职工开展工作,上级总工会并不会配套开具证明信函;相关证明仅在工会干部到总工会办理业务时才予以出具。彼时澳利威工会暂无更好的选择,只能暂时接受该模式。
自此之后,凡是工会干部前往上级总工会办理业务,都会主动申请开具证明信。例如2007年6月7日下午,烟台市总工会向澳利威工会干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如下:
证明
澳利威工会蒋玉秋同志于2007年6月7日下午2:00到烟台市总工会组织部办理工作事务。
特此证明。
烟台市总工会组织部(工会公章)
200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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