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文章中心 > 纵论天下 > 网友杂谈

“原罪”翻篇可以,但须提前真心赎罪!

2023-03-23 16:56:0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jyk_123
点击:    评论: (查看) 字体: / /

  近几年,只要谁敢质疑国有资产和国家控制权流失“原罪”,就会立即招来一浪高于一浪的口诛笔伐,就会立即被扣上“砸车窗玻璃”、“打压民营经济”“否定改革开放”甚至“妄议庙堂”的大帽子,并声嘶力竭、色厉内荏强烈要求国家予以“收拾”和“法办”。反之,只要最高当局的口风稍有变化,这些人就象溺水之徒捞到救命稻草,死囚拿到赦免圣旨和对手的催命符一样,欣喜若狂,引经据典地为自己脸上贴金,为自己的枪炮加药添弹,恨不得置质疑者于死地而后快。

  有趣的是:每年的春天,总有那么一段时间,有些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就两脚踩在国境线上,双手紧抱着自己的存款、财富,焦急地等待着消息、观察后面会发生什么事,如果形势不对,随时立刻准备携巨额财富离去、转投他国,他们担心的是什么?怕自己染有“原罪”而被清算。

  “两个毫不动摇”、“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三个没有变”、“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言论还未落地,素以能精准“叼盘”的胡锡进又异常活跃起来,急于强烈要求对“原罪”进行“迅速翻篇”。

  一、中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什么?

  “原罪”一词最早来源于基督教传说,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因被蛇引诱,违背上帝的命令,吃了伊甸园的禁果,这一罪行遂传给他们的子孙后代,不但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洗脱不掉的原始罪过,而且是人类一切罪恶与灾难的根源,即原罪。与之对应的是后天所犯罪——本罪。

  在当下的中国,民营企业的“原罪”,特指当年国有企业改制时,原国有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人为制造亏损,或者有意低估作价、贱卖贱买,甚至白送的方式,流失到民营企业主的行径。在这种私有化过程中,原企业的“一把手”摇身一变成为民营企业家,成了企业改制的最大受益者,而原企业的广大底层员工却成了改革改制的最大牺牲品,大批职工下岗失业、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吞,同时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国家控制权严重丧失。

  二、中国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吗?

  并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如果原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所属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按照当时市场行情或国际通行标准进行合理评估作价,对原国有企业职工都依法进行了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这类民营企业就不存在“原罪”。

  依法合规募集资金成立的民营企业,只要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募集资金方式和程序合法,亦不存在“原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类企业在后来的成长壮大过程,由于在中国特定的“官商关系”扭曲或破裂的大背景下,官员手握企业的生死权力,为了企业的生存,而进行的偷税漏税和被迫行贿行为,一般不应列入“原罪”范畴,属于依法规范和加大监管力度之列。

  其他大量依法成立、一直守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民营企业肯定没有“原罪”。同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类企业在后续成长过程中,发生故意延长员工劳动时间,克扣或拖欠员工薪酬行为,一般也不应属于“原罪”,而属于《劳动法》调解、校正或制裁的行为。

  那些通过“挖国有企业墙角”,贱卖贱买、甚至“白送”手段,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国家控制权丧失所成立并发展壮大的企业肯定有“原罪”。

  贪腐官员、黑恶势力,为了“洗白上岸”,通过“洗钱”方式成立的公司,肯定有“原罪”。

  三、“原罪”能赦免吗?

  “原罪”是特殊历史背景和复杂政策环境与成因下的犯罪,绝不是有些厚颜无耻的“专家”和“教授”涂脂抹粉所吹嘘的“原功”和“创新”,因而绝对不能赦免。否则,为了共和国的诞生而英勇牺牲的2100多万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们不会答应,陈永贵、王进喜、雷锋等新中国第一代社会主义建设者们不会答应,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逝去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们不会答应,7000多万下岗职工不会答应,6亿月入1000元的底层劳动人民也不会答应。

  四、清算“原罪”的稳妥途径和办法

  1.依法清算、规范监管、有序引导

  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当年国有企业改制与民营企业崛起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问题,充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妥善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一是制定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厘清罪与非罪、违法与违规,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依法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惩治措施、负面清单,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原罪”清算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是对于犯有坑蒙拐骗、黄赌毒黑、盗窃国有资源、抢劫侵吞老百姓的各种“原罪”,依法严厉打击,依法没收非法财产和所得,企业依法收归国有。

  三是对于因当时政策法规不完善、资源和牌照审批不严、负面清单不明晰等所造成的制度性“原罪”,积极完善相应的制度、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积极营造宽松而合法的营商环境,努力打造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努力堵塞各种政策和监管漏洞。

  四是设立专门账户,接收“原罪”企业和经营者依法按章退赔和捐赠。

  五是尽快培育又红又专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家。40多年来,中国并没有培育出自己的社会主义红色经济学家,或者说是人民的经济学家,而是繁衍了不少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说的搬运工、推销员,或者说是买办资本与权贵代言人,也可以说是特定集团利益的谋划师和精算师而已。

  2.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自我救赎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想从“原罪”中走出来,应当按照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相关要求,在自我救赎的基础上进行自我提升和自我进步,方能赢得全社会的“宽恕”与重新尊重。

  一是对于制度性“原罪”退回不当得利;对于违法违规贱卖贱买国有资产的“原罪”按市值退赔差额并支付相应的孳息。在此基础上,积极捐赠,为“三次分配”积极做贡献。

  二是守法经营,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做好良心企业和良心企业家的基础上,努力成为有强烈民族情怀的企业和企业家,为共同富裕添砖加瓦。

  三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逐步向高、精、尖、新、特、专等行业和领域挺进,为突破“卡脖子”壁垒和打破“瓶颈”技术、彰显“中国智造”倾尽全力。

  四是凤凰孽磐,努力使自己的家族企业向公众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企业过渡,为提高中国的整体国际竞争实力而努力打拼。

  在中国,凡是要限制和剥夺既得利益者权利的改革措施,总是会受到百般阻挠,往往以不适合国情、条件不成熟、配套制度或措施不完善等为借口,最后基本上都不了了之,即使实行了也常常会大打折扣或者敷衍塞责;而限制和剥夺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改革措施,则基本都是畅行无阻。比如国有企业改革和国企改制,是牵涉到几千万人生计的大事情,一夜之间就开始推行,从来没有考虑过什么条件成熟和配套措施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能否对“原罪”进行积极稳妥的清算,是检验真假改革的试金石。

  社会发展必须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纠错功能,这是“原罪翻篇”的前提,也是一项铁打的规矩和制度。对错误的东西,如果总是采取掩耳盗铃、“宜粗不宜细”、和稀泥的态度,不去认真地总结与反思,不去纠错与追责,其实就是一种对恶的放纵,对善的不公,长此以往下去,有些错误甚至悲剧,可能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复出现和上演,社会将会更加撕裂,如此,就无法给全社会和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更妄谈重拾和重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只有积极稳妥地清算“原罪”,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才有可能争取到广大公众更多的“宽恕”机会,才有可能自我净化灵魂、放下包袱,和无“原罪”的良心企业和良心企业家一起,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文明财富与精神文明财富,最终才能赢得全社会最加广泛的尊重。

  【文/jyk_123,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