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本人曾在印刷行业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苯作业(仅在北京市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前,1969年至1992年就长达22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工会主席、西城区人大代表,长期关注社会保障、职工工龄认定及养老待遇相关政策实施,现就北京市原劳动局下发京劳险函〔1996〕42号文件,正式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文件发文形式不规范,制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案涉文件仅以内部答复函形式下发,并非正式规范性文件体例,却在全市人社系统长期普遍适用,直接约束广大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特殊工种工龄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等重大民生权益。该文件出台之时,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合法性审核、正式公示备案等法定流程,甚至没有征集北京市总工会意见,仅凭部门内部函件便长期作为全市执行依据,程序严重不当,不符合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二、该文件未经人大审议审定,无权擅自缩减职工法定权益
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养老利益、工龄核算规则等普惠性民生政策,直接关系劳动者重大财产权益与社会保障权利。京劳险函〔1996〕42号文件在未报请同级人大相关机构审议备案、未接受人大立法监督的前提下,私自制定限制性执行标准,擅自压缩特殊工种职工依法应当享有的工龄折算待遇,超出行政机关正常业务答复范畴,属于越权设定权益限制条款。
三、文件内容与国家上位政策相抵触,内容明显不当
国家早已出台国发〔1978〕104号、劳社厅函〔2000〕143号等统一政策,明确特殊工种工龄折算制度及相关养老权益认定原则。而京劳险函〔1996〕42号擅自作出限制性规定,将合法折算工龄排除在视同缴费年限之外,变相降低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养老待遇,明显与国家统一政策精神相悖,无任何合法上位依据支撑,属于地方自行增设限制条件,无故减损劳动者合法社会保障权益。
四、文件违背基本逻辑
即以文件周延性而言,该文件云:“企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我们不禁要问,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呢?也就是说1992年之前呢?那时没有实行养老保险,也没有个人缴纳,就一风吹了吗?
五、由于北京是首都,且文件出台较早,客观上左右了全国其他省市地区关于有关法规制定,较大范围造成工人不满,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
六、本次审查建议无任何时效限制,依法随时可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相关规定,公民对于现行有效、长期实施且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行政文件,不受时间时效限制,无论文件出台年限多久,均有权随时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偏改错。
综上,京劳险函〔1996〕42号文件存在制定程序违法、发文形式违规、越权设定限制条款、与国家政策冲突、损害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等多项问题,很不适应当前社会保障公平公正实施大局,《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请问北京市人社局还有宪法意识和阶级感情吗?
现正式提请贵单位依法启动全面审查:
1、依法核查京劳险函〔1996〕42号文件整体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
2、确认该文件相关条款与国家统一社保工龄政策存在冲突之处;
3、依法责令制定机关对该文件予以修正、废止或者停止相关不当条款执行;
4、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将本次审查办理结果以书面正式形式答复本人。
5、依法追究有关人责任;
本人将依法留存邮寄凭证、提交凭证,若逾期不予答复、拒不履行审查职责,本人将依法通过信访督办、行政投诉、履职监督等合法途径继续维权监督。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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