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 顾雏军案再审的一个法律质疑
日期:2018-06-19 06:46:57 分类:[网友杂谈] 点击:7309 评论:0
  “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可以作为定罪与否的前提吗?  这次顾雏军案再审:原来三个罪名,其中一个不构罪,一个应无罪,一个罪名成立但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适用法律法条错误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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