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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宇:就美是什么与《美学原理》主编蔡仪同志商榷

2018-03-25 15:55:0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张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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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美是什么?蔡仪主编的《美学原理》的论述是别树一帜的。

  作者认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美还是社会生活中的美,都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是任何正常的人都经常耳闻目睹和无可置疑的铁的事实。”[《原理》21页]

  作者所谓的美的客观存在,是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客观存在的“性质”。“美是客观的也就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事物的美是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存在的性质,是美的感受和美的创造的根源。”[《原理》30页]

  这种“性质是什么?作者告诉我们是某种“特殊属性”。“美的确可以看作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同样不以欣赏者意志为转移的某种特殊属性,可是这种属性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反应直接分析、抽取出来。”[《原理》44页]

  社会事物的美,与社会有关,考查、分析、检验比较复杂。自然事物的美与社会无关,考查、分析检验较为方更。就算不能用显微镜、化字反应直接分析、抽取出来,能否用其它自然科学的方法分析、抽取出来呢?即便将自然事物的美分析、抽取出来也不可能,能否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加以检验呢?唯物主义者必须坚信,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总能用科学的方法分析、抽取出来或者加以检验,否则就不能确认其客观实在性,就不能成为科学事实。没有科学事实,美是什么的科学论证就无从谈起。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将客观事物所具有的“某种特殊属性”用科学方法分析、抽取出来或者加以检验。不过作者却有一种托词,来回避对作为科学基础的科学事实的探寻和检验。

  作者指出,承认客观事物有美或“具有”美的属性,与主张美是事物的属性,两者的意思是有区别的。“正如蔡仪所指出的,事物可能有美的属性,或者说,事物的属性可能是美的,如金银的天然光芒色彩就是金银的美的属性;而金银因为有这种天然光芒色彩,金银就是美的自然矿物。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美是物的属性;把客观事物有美的属性,或者美在于客观事物的属性,和美就是事物的一般属性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就有可能得出一些错误的结论,有可能混淆客观事物的美和客观事物的一般属性,如产生出美就是客观事物的物理、化学的或生物的等等属性的误解和谬误。[《蔡仪美学思想研究》233页]

  作者的客观存在的美,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而仅仅是“在于”客观事物的属性;“在于”客观事物的属性,也即是作者的客观事物“具有”的属性;也就等于说客观事物所有或者“具有”的东西,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东西。既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东西,当然不能从对客观事物本身的分析、抽取或检验来加以捉摸。然而,客观存在的东西,总能用某种科学加以分析、抽取或检验。客观存在的美“在于”客观属性的“在于”,是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在于”,只能作“决定于”,或“根据于”,或“原因于”解。“在于客观事物属性的东西,或者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东西,只能是产生于客观事物的东西。客观事物产生的东西,尽管可以不是产生它的原物,只能是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事物。而自然事物的美,是自然事物产生的东西,总不会是非自然事物的东西,总能够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将其分析、抽取出来或者加以检验,决不是用“具有”或“在于”的字眼能够搪塞得了的。

  作者不仅无法回避用科学的方法将客观事物的美这个“特殊属性”分析、抽取出来或者加以检验的考验,而且陷入理论陷井。这就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怎样产生不是这个客观事物属性的客观属性?原物属性产生的不是原物属性之客观属性,而又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的东西是种什么东西?对于美的客观存在作者有“客观存在的性质”之说,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而又不是事物自身的“性质”的“客观存在的性质”怎样理解?

  到底,这个“在于”仍然只能作外在客观事物的物质联系来解释。客观事物“具有”美的属性,或美这个“特殊属性”“在于”客观事物属性的说法,仍然无异于美就是事物的属性。事情很简单,决没有脱离物质联系而存在的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任何客观实在的属性,也决没有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在于”客观事物属性又不是客观事物属性的什么客观的“特殊属性”。

  然而,整个人类科学迄今没有找到什么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自然事物具有的客观存在的“美”来,也没有找出什么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社会事物具有的客观存在的“美”,都无法确实地回答这种客观存在的“美”是什么东西。作者强调,解决美的本质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美在哪里。而作者所谓的美在哪里,实际上是不可捉摸的“在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客观存在”、“特殊属性”和“铁的事实”。问题是,客观美的“铁的事实”没有找到之前,就无法对客观美的“铁的事实”进行考查,而没有对事实的考查,怎么谈得上去认识什么客观存在的本质、规律呢?作者找不出什么客观美,只好凭空认定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而存在的美的事物和现象为其理论前提。

  “既然承认客观现实中本来就存在着美的事物和现象,那么这些事物和现象的美的本质也就在于自身,在于这些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之中。”[《原理》29页]

  顺便指出,前面作者有美是“客观存在的性质”之说,这里“客观存在的性质”的本质又“在于这些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之中”。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为客观事物所“具有”,而又不是事物本身的东西,但其本质又“在于这些客观事物本身的性质之中”的“客观存在的性质”是多么玄妙和新奇。

  不错,事物属性有由事物的性质或者事物的内在关系规定的方面。但是,作者的客观美不是事物的属性,而仅仅是“在于”客观事物属性的属性,就不应直接由事物的内在关系来规定,而应直接由事物的属性来规定。越过作者说的这种“特殊属性”产生的直接根源和它们之间的物质联系,就是超越事物的客观罗辑线索的唯心主义认识路线,只能将认识引向歧路。

  为了由没有的“客观存在”和“铁的事实”生出规律来,作者进行了大胆的创造和飞越。但这仅仅是在精神王国发生的事。

  “美的规律,实际上指的就是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换句话说,它也就是对‘什么是美’这个基本问题的解答。”“因此,事物的美与不美,决定于是否符合于美的规律。”“美的规律是美的本质,这个似乎平常而又浅显的答案,却一语道破了美的问题的关键,轻而易举地,然而又是非常科学的回答了美的本质的问题。”[《原理》41页]

  作者完全置美的“客观存在”,事物属性与“在于”其“特殊属性”的物质关系而不顾,能发现美学上的新大陆,可谓超级奇迹。不过,真正的科学理论是通过对确凿的科学事实材料的考查研究,从科学的事实材料中分析、抽象出来的本质联系。当然,那些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不能直接、间接观察的对象除外,但也可以而且必须用其它方法,如模拟方法进行进研究。对社会事物的观察姑且存而不论。对自然事物的观察,借助于科学仪器,微观领域已触及基本粒子的内部结构,宏观领域所达的范围已有两百亿光年,而作者的自然美的事物的绝大多数,内外关系都是可以观察的,从而也都是可以考查的。可是,作者对此却不以为然,那么他客观美的规律是怎样得来的呢?

  “所谓规律,指的是客观现实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是客观事物间,事物现象间或事物的属性条件间的本质的必然的关系。”[《原理》42页]事物的美不美是“在于”事物的属性,于是所谓“美的规律”首先就应是“在于”事物的属性的“特殊属性”与事物属性的本质和必然的联系,就是事物的某些或某种属性一定要产生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要产生这种被作者认为不是事物属性的“特殊属性”。因此,所谓“美的规律”就不应是事物的美或者“在于”事物属性的“特殊属性”决定于要符合“美的规律”,而是美这种“特殊属性”是事物某些或某种固有的属性的必然产物,或者是事物某些或某种固有的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只要事物有某些或某种属性或者某些或某种属性在一定条件下,那么就一定产生,一定存在着美这个”特殊属性“。要发现这个现律,还得弄清楚哪些或哪种属性是美的这种“特殊属性”的必然根据,乃至根据产生结果的必然条件,事物的这些或这种属性由以产生的事物内在关系的必然或本质的方面等等。这些事没有搞个所以然之前,乃至根本无法作手,美学上新大陆的发现只能是海市蜃楼。所云:“轻而易举地然而又是非常科学地回答了美的本质的问题”,末免过于轻率了。而且笔者注意到作者反复强调美的规律是美的事物和现象“之所以美的现律。”

  “也就是说,美从根本上来说也即是一种规律,是美的事物和现象之所以美的规律。美的规律作为规律来说是看不见又摸不着的,它真实地客观地存在于一切美的事物和现象之中,并且决定着它的性质发展过程和必然趋势。”[《原理》44页]

  美的规律既然是美的事物和现象“之所以美”的规律,那么美的规律本身就不是美的事物和现象的美。也就是说,是美的规律就不能是美,是美就不能是美的规律。不能把美是什么和美“之所以美”的“规律”混为一谈。诚然,作为美的事物和现象“之所以美”的规律是看不见又摸不着的,但是规律导制或产生的结果,即事物和现象的美总可以看的见、摸得着的吧,“在于”事物属性之“特殊属性”总可以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考查和加以检验的吧,美的现律总还得通过对美的事实,事物属性之“特殊属性”这个美的客观存在及其与事物属性的关系的考查、研究和验证来认识的吧。如果这些都不可能,人类是通过什么和用什么法子认识、发现美“之所以美”的规律呢?令人惊讶的是在《原理》第21页,作者着力指出:“无论是自然界的美还是社会生活中的美,都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是任何正常的人都能耳闻目睹、无可置疑的事实。”然而,在第44页,美又“的确可以看作”不可捉摸的“特殊属性”。这里,在同一页,“从根本上来说”又成了“看不见又摸不着”的规律了。

  从美是“在于”事物属性而又不是事物属性之“特殊属性”和美又是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规律---那怕是从根本上来说也罢,笔者得出,“特殊属性”与“美的规律”是不同说法的在本质上相同的概念。“美的规律”呢?是指“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原理》44页],与美的本质也是在本质上相同的概念。而美的规律是“真实地客观地存在于一切美的事物和现象之中”,从而不管是规律也好,本质也好,是事物自身的东西无疑了。而美是“在于”事物属性之不是事物属性的“特殊属性”与美是事物自身固有的“美的规律”和“美的本质”却不能相容,因为前者不是事物自身的东西,后者是事物自身的东西。而且美是性质,美是特殊属性,美是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规律,美的规律是美的本质,美的规律是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美的规律又是从根本上来说的美,不过是作者引着我们篼了一个圈子,丝毫无助于在问题的解决上前进一步。

  [二]

  当然,关于美的规律,作者还有更为特殊的界定,并且,这才是作者美的规律的最为精辟的说法。

  “我们所理解的美的规律,是非常突出的现然充分地表现了事物的本质,非常鲜明、生动的个别性有力地表现出事物的普遍性。这就是现象和本质在美的规律中的特殊关系,也就是美的规律所具有的本质和现象相互联系或结合的特点。”[《原理》48页]

  美的规律是“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或原因又成了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应是事物美的客观属性的内在根据。这个内在根据是指美的属性而言的。从而,这个内在根据,不能是整个事物的本质,不能作美的事物的本质解。不能把美的事物的本质和事物的美的本质混为一谈。而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则根本不同。这里的本质不仅是事物本身的本质,而且是指事物的现象对事物的本质的某种能动关系。因此,美的规律是“事物之所以美的本质”与美的规律是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不能相提并论。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作为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事物自身的规律,也只能是事物内在关中有着什么使得事物的现象一定得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的必然规定。否则,这种莫明其妙的事物现象充不充分地表现事物本质的某种积极性或消极性就不可理解。如果又确认同种事物中美的和不美的个体的本质是同一的,那么美的事物内在关系中这种必然的规定对事物本身来说就是非本质的。因此,光是指出美的规律是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还没有指出事情的实质。实质是事物的现象之所以要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的内在根据。而且,既然现象充分表现本质就已经是美的规律了,就不应是现象和本质在美的规律中的特殊关系,而是美的规律就是一种现象和本质的关系。不宁唯是,问题的要害在于为什么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事物就会“具有”或者生出不以主体,乃至人类的存在为了转移的某种客观存在和“铁的事实”的“特殊属性”---美呢?而事物的现象一般地表现事物的本质就不能“具有”或生出这种东西呢?

  毋庸讳言,对于事物现象表现事物本质的传统说法,笔者不能苟同,更不要说充分地表现,而且还是非常突出的现象的充分地表现。果真是这样,事物的本质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了,我们只要对事物进行感觉活动就可以直接从事物的现象了解到事物的本质了,人类的认识活动和科学实践岂不成为多余的事。事实上,事物的现象哪里存在着表现其的本质,更不存在着什么充分表现其本质。事物的现象对我们来说只能是现象。一切事物的现象,不管有好突出,好充分,如果没有我们通过对现象的考查、研究的能动认识,事物的本质谈得上什么被表现。为什么通过对事物现象的考查、研究就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呢?因为事物的现象与事物的本质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事物的现象表现为以事物的内在关系,以事物的本质为转移。但是,果不是因,果本身谈不上表现因。事物的本质只有通过对事物现象的揭示,才能被认识,而不是现象本身表现本质。事物的本质被认识以后,人可以用形象的、模型的、图式的、符号的方式向别人表达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这里,在形象、模型、图式、符号中,不存在着任何所要表达的事物的本质内容。任何符号谓指的对象和表达的意义,如果不与我们有关方面的知识联系起来,我们就无法通过对符号的感觉进行认知和了解;不管用什么方法和技术,符号谓指的对象和表达的意义都不能从对符号本身的观测考查和研究中分析出来。对事物的本质没有认识的人,用任何表达方式都无法向他传输对事物的本质的认识内容。[注:这与用各种表达方式引导人们去认识事物不能混为一谈。]为了什么呢?就是因为作为无具象的关系的本质不能现象,或者不能被现象所表现。现象不仅不能表现本质,相反,只有对事物的本质认识了以后,才能说明事物的各种现象,即现象的说明也要靠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所谓“真象”、“假象”也只有在认识了事物的本质以后才能分辨。所以,说事物的现象能表现事物的本质,是不正确的。单从这一点来看,美的规律是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就不能成立。

  作者为了说明这个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的美的规律,罗列了许多现象。但是,所有这些例子都不是什么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了事物的本质。其中,被认为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对于银的色彩或者银的光芒或者银的美的例子的论断特别具有剖析的价值。

  作者认为,“银反射出来的光线是一切光线的自然混合的白色,这是照射到地面的光线的基本形态。在没有阻隔它的物体时,它‘反射出一切光线的自然的混合’形成柔和微芒而淡淡的辉耀的银白色,看来透明晶亮而无色。这种银白色的光芒,充分地表现出各种光线混合的本质特征,成为一种典型的色彩。”[《原理》77页]所以银的色彩或者光芒、或者银是美的。

  什么是光?光是电磁波作用于人的视感受系统在视感受系统方面产生的效应的感受属性。电磁波在视感受系统方面产生的视感受属性的特性受电磁波的物质性质和人的视感受系统的物质性质的共同规定。白光是可感受的不同波长的电磁波作用于视感受系统产生的复合效应的感受属性。银反射出来的,准确地说不是光线,而是电磁波,更不是一切光线的自然混合---电滋波本身没有混合,而是由银反射出来的视感受系统可以感受的电磁波作用于视感受受系统产生的复合效应的感受属性。这就是所谓“银白色”。太阳辐射到地面的各种波长的电磁波的能量比例,是随着太阳对地面的辐射角度、天气和海拔高度等的不同而很不一致的,但经银反射被视感受系统感受的感受属性却大体为白色。说白色,是照射到地面的光线的基本形态也是错误的。照射到地面的光线或辐射到地面的电磁波本身无所谓白色。人为了对颜色现象进行研究和测定,必须规定某种比例的可感受的各种波长的电磁波为白光的标准。但是,不管是什么白色,那怕是“银白色”,作为可感受某种比例范围的不同波长的电磁波作用于人的正常的视感受系统在感受系统方面产生的复合效应的感受属性,决不是这部份电磁波的什么本质表现,更谈不什么这部份电磁波的本质的充分表现。

  实际上,光有特定的电磁波和人的视感受系统,不会产生什么“银白色”这种感受属性或现象;光有银和人的社感受系统,也不会产生什么“银白色”这种感受属性或现象;光有银和特定的电磁波,还是不会产生什么“银白色”这种感受属性或现象。特定的电磁波作用于银,经银的反射,再作用于人的正常的视感受系统才产生“银白色”的感受属性或现象。现象是相对于人来说的。现象是客观事物作用于人的感受系统在感受系统方面产生的效应的感受属性。客观事物的本质,是客观事物自身的或本体的东西。客观事物自身的东西是不能现象的,所以客观事物的本质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客事物现象的东西,是相互作用的客观事物与人的感受系统共同规定的产物,从而现象不等于事物本身。事物本身仅是现象一方面的规定因素或根据。不能把客观事物的主体感受属性即现象与客观事物本身或本体的属性混为一谈。事物的本质、规律和属性,事物的本体,不以人的感受系统及其变化为转移。但是,事物与感受系统发生作用在感受系统方面产生的效应及其感受属性或现象,肯定要以感受系统的物质特性及其变化为为转移,同样也要以事物的物质特性及其变化为转移。也就是说,现象离开人的感受系统和事物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存在。脱离人的感受系统去谈什么事物的现象本来就是错误的,更不要说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事物的现象充分表现事物的本质的美的规律以及所谓的“现象美”了。

  [三]

  作者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而存在的客观美的学说,并不是遵盾作者自已正确主张的“由客观事物入手便是美学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来建立的。恰恰相反,作者是处处违背这条“唯一正确的途径”。作者在其学说的创作上是主观唯心主义的。结果,作者的客观美及其规律,只能是一个脱离了物质存在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幽灵。然而,作者却被推祟为唯物主义的客观美论的开拓者。据说,作者美学思想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方法论有其独到之处。因此,剖析一下作者美学体系的方法论,并探讨一下与此有关的问题会大有脾益。

  被赞誉为“标志着我国美学研究工作的重大进展”[《蔡仪美学思想研究》257页]的《美学原理》是从“现实的美究竟在哪里?”开始其理论建树的。按理,应从“本来就存在着美”的客观世界中将美这个东西找出来,并沿着客观物质关系的轨道去揭示美的本质和规律。然而,这正是作者竭为回避的关键所在。为了找出在空间和时间中客观存在着的美的事实,作者违背唯物主义的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认识论原则,不是通过对事实的考查、研究,而是从哲学原则的推演得出了美是一种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无法用科学方法加以检验的客观存在的美的学说。作者认为“唯物主义者由于承认物质第一性和精神的第二性,承认存在决定思维,客观现实决定主观观念,所以必然会肯定客观现实中存在着美,客观事物的美就在于客观对象本身,存在于人心之外的客观现实的美不依赖于欣尝者的意志和人的精神。”[《原理》20页]照此逻辑,人对热的认识,人的热感和热的观念也是第二性的,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的热或者热素,也就确凿无疑了。以此类推,凡是精神世界第二性的东西,都必然有其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存在的第一性的对应物,于是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存在的热素、色、香、味、“七情”、论理道德、乃至上帝、神仙等等,都可以应运而生了。这种人的头脑中有着什么,不依赖于人的客观中就存在着什么的所谓反映论,决不是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企图从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去证明任何思维产物的现实性,这正是一个叫黑格尔的人所说的最荒唐的热昏的胡话。”[《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三卷81页]不错,主观的东西是客观的反映,但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不是人们所理解的那种机械的反应。一事物作用于它事物必然会在它事物方面产生反应或效应,这是一切客观事物具有的普遍特性。但是,人们忽视了,不管是全部还是部份,一事物方面产生的反应或效应决不是作用物的属性的直接或者机械的反应。在它事物方面产生的反应或效应的特性,以被作用物为根据,受到作用物与被作用物两方面的物质性质的规定。这是无生命的物质和有生命的物质被作用产生的反应或效应的共同特征。而有生命的物质的这种反应或效应更为复杂和特殊,更不能用直接的或机械的眼光来看特。诚然,作为一种最高级的生物的特殊反应---人的认识对认识对象的反映,具有无限接近对象本体的可能性,但不能与对象等同。何况可能性不等于现实。对象对人来说,只能以主体感受属性即现象出现。人的有些观念是误把对象的主体感受属性当成本体属性的错误的认识。因此,由“唯物主义者由于承认物质的第一性和精神的第二性,承认存在决定思维,客观现实决定主观观念”这个大前提和“人对美的认识和欣尝,人的美感和美的观念则是第二性的”[《原理》20页]的小前提,推导出“客观现实中存在着美,客观事物的美就在于客观事物本身,存在于人心之外的客观现实的美不依赖于欣者的意志和人的精神”,是一个不能成立的演绎推理;在探索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美的存在时,不能因为主体和人类有美的感受和美的观念就断定外在有美的客观存在。

  “客观美”论的大前提有商榷的必要。

  也就是说,怎样理解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

  对此,笔者如下看法,望智者不吝赐教。

  辩证唯物主义必须承认精神是物质的,主观是客观的。道理说来简单:精神只能是一种客观实在,而不是一种非客观实在,否则就无从谈起,更不能作为研究对象;一切客观实在的东西,中能是物质的,而不能是以物质以外的什么东西。

  精神,从现象来说,就是人的大脑系统的大脑皮层高级神经反应活动的自我感受[人所以有这种感受,有其内在的物质机制,至于这种机制的揭示,那是另一回事],从本质来说,就是人以社会方式与外在相互作用发育成熟的大脑系统的大脑皮层的高级神经反应活动。不管从现象来看,还是从本质来看,精神都不是什么虚无飘渺的东西,而是客观实在的事物。而物质决定精神的“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精神是客观实在的事物,精神就是各种实物总和之一。因此,不存在各种实物总和的物质与精神的关系,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决定精神的以下两点理由不能成立。其一,说精神是物质派生的,从而是第二性的。但是,持这种理由的人同时还认为物质是世界的唯一本源。也就是说岂止精神这种事物,一切事物都是由物质派生的。其二,说物质对精神有独立性,精神对物质有依赖性。这与说物质对某种物质形态有独立性,某种物质形态对物质有依赖性没有根本区别。

  由这两点理由,不能单单得出物质决定精神,而是物质决定一切事物。

  然而,物质是一切实物的总和,说实物的总和派生其已经包含着的一种实物,乃至一切实物,是自相矛盾。既然物质就等于各种实物的总和本身,那么说物质派生一切实物或物质是一切事物、现象的共同本源和基础,无异于说物质就是物质的本源和基础。

  物质是一切实物的总和,说一切实物的总和与其中之一的一种实物有独立性,乃至与其中的任何一种实物都有独立性,也是自相矛盾的。

  实际上,任何一种事物都是别的事物相互作用和演变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都是派生的,精神也没有两样;精神对与其有关的某些事物有依赖性,与其它事物各自对与其有关和某些事物有依赖性没有根本区别;其它各种事物各自关系着的某些事物对其也有依赖性,只要精神在物质世界中存在,与精神有关的事物中的某些事物对精神也有依赖性;如果说与精神有关的某些事物决定精神,精神对其它与其有关的事物也有规定作用,对其中某些事物也有决定作用。

  这丝毫不等于精神可以创造物质或客观实在。在物质范畴中包括精神在内的一切事物的相互作用,只是对与其有关的事物的具体形态、运动变化有规定作用。一切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都有规定作用。一切事物的相互影响就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没有相互作用,或者相互影响有作用而无规定,是不可思议的。

  说到精神在物质世界中对与其有关的事物的规定作用,自然得指出,任何事物的相互作用彼此对对方的规定都不能超越彼此物质性质及其媒介的物质性质在相互关系中的规定作用的必然性。任何一个事物对它事物的作用在它事物方面产生的反应、变化和结果,由彼此的物质性质规定,被作用的事物不变,在被作用事物方面由作用产生的反应、变化和结果表现为以作用物的性质为转移,反过来就相反;从而,作用物对被作用物的作用在被作用物方面产生的反应、变化、运动和结果的机制是能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规律地把握的。人的精神活动与人的其它器官或系统的相互作用,人与其它事物的相互作用亦然,其规定的必然性和由此引起的运动、变化,不以作为认识者的人的精神意识为转移,包括作为物质系统的人的机体的运动、变化,作为自我感受现象的精神的本质---大脑皮层高级神经反应活动---及其对这种活动的感受现象本身的运动、变化,都不以作为认识者的人的精神意识为转移。但是,人的精神活动与人的其它器官或系统的相互作用,人与其它事物的相互作用,其必然性,必然要依赖于精神或人本身,其运动变化必然要以精神的或人的物质性质为规定转移的一方面[17年11月6日对本句话作了修改]。世界上一切转移都是多方面的结果,不存在单方面的转移。

  这决不是说,作为现象背后观念地认识的对象要以人的感受和观念的认识为转移或转移的一方面。对象传递的物质作用于人的感受系统的感受器,人的感受系统的感受器是接受传递的物质;作用对感受系统的感受器来说,是对象传递的物质作用,而对象,是形成物质传递的对象。对象由形成物质传递的其内外在关系的作用而变化,那是由对象的内外在关系造成的,与人的感受和观念的认识无关。当然,人使对象作用于自已的感官而作用于对象,由此引起对象的变化是另一回事。这里“使”这个词,就是表示人作用于对象。人的感受是能动地被动的感受。但“受”,就是接受,就感受系统的感受器接受对象传递的物质来说,是被动的。但是,传递的物质与感受系统发生反应则是相互的。观念的认识对象不依赖于观念的认识和感受,说的是对象不受精神对对象的认识任何影响、制约、规定的“关系”,其实是精神对对象的观念的认识本身对对象不存在任何作用关系的“关系”,仅指对象对精神主体---人---的作用的关系,不是指精神制导人的机体行为对对象构成的作用的关系,对象相对于精神对对象的认识来说,当然是独立的。人的认识要赴诸于实践,但作为观念的认识与对象的“关系”,与精神与生理---精神统一体的人的其它系统或器官的关系,精神通过其制导的人的行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和对象的物质传递对人的感受器的作用关系是根本不同的两种关系。在后一场合,精神与其它事物直接、问接、能动、被动地存在着关系,由此,必然给以其它事物运动、变化和其它事物在人方面的作用反应以规定作用。人与物,精神与其它事物的关系,如果是指实在的物质关系而言,就只能是指后一种关系。社会规律,是人的精神指导的行为构成的人与人和人与其它事物的关系构成的人与人和人与人的关系为主体和主体关系的系统的历史的或运动发展的规律,人的精神意识通过人的行为对系统规律当然存在规定作用。把认识论意义上的对象不受主体观念的认识的精神任何影响,用到精神与其它事物的客观质关系上去就错了。在精神与其它事物的物质关系上,在历史科学意义上说的主体意识与社会规律的关系上,不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人有怎样的思想意识活动的神经系统的反应,受到人这种生理系统的规定---所谓人这种生理系统,是指具有只有以社会方式与外在相互作用才能发育成熟的人的大脑系统的人的生理系统;受到在个人的社会经验和文化教育基础上,由人历史地、动态地所外的具体社会政治经济关系和其它社会利害关系通过人的生理系统及其规定的内在机制,制导其能动的方向与外在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精神结构的规定---精神结构,是一个由此形成的感性和理性的,形象和抽象的一般知识、社会意识、宗教观念、伦理道德等精神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至于精神结约在大脑皮层组织结构的本质关系是什么,有待科学发展来回答;受人具体的生理状况和人所处的感受利害关系---即引起内、外感受系统产生适宜或不适宜的感受现象的反应的内外在作用,感觉、认知利害关系---即通过感觉、认知等意识活动才能识别的没有直接与机体发生生理利害关系但将导致生理利害关系后果的外在对象和内在活动---的规定。人有怎样的思想意识活动的神经反应,大体上,受到这几个方面的规定。意识被感觉为纯主观的、随心所欲的东西,其实是人的错觉。

  因此,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结论是:精神属于物质范畴,精神在物质世界的普遍的具有必然性和规定性的相互作用中,与其它事物一样,既是第二性的,又是第一性的,既是被决定的,又是决定的;精神是物质的,主观是客观的。

  [四]

  明确了精神也是物质的东西,属于物质这个最大的范畴的道理,当人们问:美不是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类而客观存在的东西,末必是思想意识等精神的东西引起的,是在于心的东西,笔者给以肯定的回答,也就不奇怪了。所谓“在于”,就是由思想意识等精神活动引起---什么呢?精神---生理反应。这种精神---生理反应能被内感受系统所感受,而美则是某些精神---生理反应的内感受。

  凭着什么笔者对美是什么能作出这样在某些人看来荒诞不经的断言呢?笔者认为,如果不能用科学的方法在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事物方面找出美来或者对其加以检验,那么还是以主、客体的审美关系为线索,从主客体的审美关系去探寻美的客观存在为妙;如果在发生审美关系时我们仍然不能用科学的方法在客体方面或主、客审美关系之间找出美来或者对其加以检验,那么进一步就得出美是主、客体审美关系的主体方面的产物;如果在主体方面也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找出一种简单的物质存在或者对其加以检验,那么,最后我们就得出美是主、客体审美关系在主体方面产生的主体的复杂的精神---生理的现象或者感受属性的假说。而且这种假说与心理学相符合。

  感受[有人称为感觉,但鉴于人们往往把感觉与知觉混为一谈,所以用感受这个字眼更适当],分为外感受和内感受。外感受就是外在物质作用各种外感受系统在感受系统方面产生的反应的感受属性或现象。这里说的现象,包括各种感受系统的感受属性,不只是视听现象。现象,以主体为基础,由主、客体两方面的物质性质规定,并不是客体属性的直接的主体反映,而是客体属性被主体物质系统的其机制十分复杂的“折射”,是外在客观事物的主体感受属性,因此有其主体性。其中,外在感受的适宜与不适宜就是主体性的突出表现。内感受系统感受身体的包括大脑在内的各器官或各系统的活动。内感受也有适宜与不适宜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外在作用和内在活动都能被感受。能够被人感受的某些种类的外在作用和内在活动,包括对这些作用和活动感受的主体性质,首先是由最终发展为人的机体的有遗传性和变异性的生物经自然筛选而构成的进化过程所规定。外在作用除了引起主体外感受,那些较为强烈的适宜或不适宜的感受,还能通过感受系统的神经联系,引起其它生理反应---如内分泌和其它器官或系统的反应。内感受系统对某些这样的生理反应也能感受。这就是外在的某些作用不仅能够引起有着主体性的感受属性或现象,还能引起低级情绪反应及对这种反应的感受的原因。而且表现为感觉、认知、思想意识活动和其它精神活动的大脑皮层神经反应活动也能引起其它生理反应,内感受系统对某些由此引起的生理反应也能感受。通过感觉、认知、思想意识等精神活动引起的能够被内感受系统感受的精神---生理反应,就是高级情绪或者情感反应。动物的对外在和内在作用和活动的感受功能,是动物生理需要和动机的契机,是动物区别于其它生物的一个本质特点。而人不同于其它动物的还有对精神活动引起的精神---生理反应的感受。人的各种外感受系统和内感受系统的适宜性感受,就是广义上被称之为美感或美的客观实在。而只有人类才有的狭义的美感或美,则只能是人的感觉、认知、思想意识等精神活动引起的精神---生理反映的感受。

  对于人的精神活动引起的精神---生理反应的感受的某种程度的科学揭示,引用作者美学理论的两位赞誉者在《哲学---美学思想史上的一个突破---论蔡仪的美的观念》的文章中的话来借以说明,是很有意思的。

  “随着生理学、心理学科学的发展,许多研究结果不断证明:中枢神经机构在情感发生中起着主导作用。不论是凯仑的‘丘脑学说’,还是林斯里、帕帕兹的‘网状结约学说’,麦克林的‘内脑[即嗅脑]学说’,都表明从宏观理论机制的观点来看,各种皮层下中枢神经结构所促成、激活、传导的情感都受大脑皮层这个最高调节器的调节和指挥,因而都与大脑皮层上发生的认知系统的活动紧密相连,是受认识活动制约、调节和决定的。而且这样的观点在国内外心理学界已为一般 人所接受。

  那么,从心理机制上讲,情感与认识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苏联著名心理学家巴甫洛夫在大量心理实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动力定型学说[简称“动型”]回答了这一问题。

  他指出:大脑皮层不仅是接受各种外界刺激,形成各种神经反射的‘一个最复杂的机构’,而且又是‘一个宠大的动力系统’。这个动力系统不仅表现在大脑皮层上的认知分析器能够对各种感觉进行一系列综合分析,形成知觉、表象、概念或观念,而且表现在各种在相互会合、相互冲突的过程中最终要系统化、平衡起来,形成动力定型,即比较稳定,巩固的神经系统。巴甫洛夫指出,由于这种‘动型’的形成、确立、巩固,特别是‘动型’的改造、破坏‘都要花费巨大的经神劳动’都会引起皮层下中枢的生化激活,进而引起机体生理的各种变化,表现为情感状态的发生”[《蔡仪美学思想研究》116---117页]

  用笔者的说法,主体过去经验获得的有着相关联系的形象记忆、体验和其它知识,通过感受,与环境事物被关注的方面的感受属性或现象契合,产生有生理利害或社会利害的感觉、认知、评价、想象、联想等精神活动,激活神经系统,引起其它生理反应被感受系统所感受。

  感觉和认知是环境事物的感受属性或现象、也即外在环境事物的感受形象和其的即时形象记忆,与大脑储存的有着相关联系的形象、体验和其它知识的契合。这种契合,是复杂的感受器官---神经---大脑的生理物理和生理化学的综合反应。储存中的形象和体验记忆,是外在感受属性或现象及由此引起的内在生理反应的感受的某种简化或某种程度的抽象的有联系的记忆。只有那些对感受系统更具有刺激作用和经验频率高的外在作用的感受属性或现象,才能被有着某种强化和消退机制的大脑记忆系统筛选、简化或抽象地更长期地记忆下来。因此,作为条件反应的内在契合根据的这此东西,本来就具有主体性。而储存中的其它知积,尽管不是通过条件反应的建立方式,而是通过思想意识的认识活动,或思想意识反应的建立方式获取得的知识,不仅与此有相关联系,而且有基于生理利害感受之上的对社会关系或作用的自我利害评估成份。在契合中,如果匹配于外在感受属性或现象及其即时形象记忆从大脑储存中引出的或者接通的作为契合根据的这些东西的主体性强烈,那么,在契合过程中,由大脑神经激化的内感受系统能明显感受到的生理反应就会发生。因此,单是某些对环境事物的感受和认知就能引起狭义的美的感受或美。此外,感受和认知还能引起其它精神链琐反应。同一人的正常的感受系统对同一环境事物同一关注方面的感受属性或现象是同一的,产生的感觉认知也是同一的,但是由于具体的生理和精神状态不同,所处的感受和感觉、认知利害关系不同,纵使其精神结构不变,能否产生或者产生的评价,能否引起或者引起的想象、联想等精神活动也会不同。反过来,其它情况不变,精神结构变了,这种精神链琐反应也会不同,甚至感觉和认知也不同。因为精神结构是感觉、认知、评价、想象、联想等精神活动的框架。不同的人,对于同一环境事物,由于精神结构,各其所处的感受利害和感觉、认知利害关系,具体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和趣向或意向规定的其关注的方面的不同,产生和引起的精神链琐反应的差异就更为复杂。这就是同一人,对同一的审美对象,在不同的时间和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审美感受,不同的人对同一的审美对象在同样的时间和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审美感受的原因。

  客体能引起怎样的精神---生理反应,从而审美感受,取决于主体的精神---生理特性及其状况和客体的本体属性。由于事物相互作用是具有必然性的规定性的关系,主体精神---生理反应的内容与客体的本体及其本体的属性的关系的机制是有规律可循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客体的本体在其本体的属性条件下具有的某些本体属性就是客体的美的本体属性。因为,如果主体的精神---生理特性及其具体状况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精神---生理反应和美感效应的本体本身都发生了变化,那么同一客体的同样的本体属性,就不一定能引起主体美感的精神---生理反应。而且,不管怎样,引起主体美感的物的本体属性都不能说成是物本体的美的属性,或者人们说的物本身的美的属性。人的精神---生理特性,从历史长河看是无限发展的,其具体状况更是如此,因此,物的所有属性都可能成为引起主体美感的外在条件。但可能性不等于现实。现实地说,物的某种或某些属性能否引起美感,则以主体为根据,由主体的精神---生理特性及其具体状况和客体的本体属性共同规定。机械地、僵化地说物的某些或某种属性是引起美感的属性,甚至认为存在着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客观美,看不到主体也是规定主体美感的一方面,而且是美感据以存在的本体是错误的。这不是什么相对主义,而是反映了绝对性的相对论。

  狭义的美感,就是这种适宜性的精神---生理反应的感受,[有的还伴随着外感受系统的适宜性感受或外感受系统通过神经联系激活的其它生理反应的适宜性感受];是由对环境事物的感觉、认知引起,但往往不单是对环境事物的感觉认知,还包括其它精神链琐反应;而且并不一定需要对环境事物的直接感受、认知,精神这种东西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可以是相对独立的精神反应;不仅是精神反应,而且还包括由此引起的其它生理反应,是精神---生理反应;作为自我感受的现象,不是精神---生理反应的本身,而是由感受系统对这种反应的感受。因此,不应把审美感受等同于感觉、认知的精神活动,更不能把审美感受等同于对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的客观存在的自然美和社会美的认识。

  世界上根本就不存有不依赖于主体和人类而存在的客观美。

  8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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