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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力群研究供销合作社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2017-03-02 14:18:0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郭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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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销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如同企业等经济体一样,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供销合作社也有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供销合作社在“赢利分红”问题上引发了一场争论,在东北局领导机关也有不少看法。1948年春季吉林省商业厅副厅长杨刚毅公开提出反对农村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杨刚毅认为,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毛病,都是来源于“赢利分红”, “赢利分红”是供销合作社的“万恶之源”。

  不久,东北局办公厅印发了一篇《东北日报》题为《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几个问题》的社论草稿。这篇社论草稿的基本观点,与1948年12月22日邓力群为东北局起草的《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议草案》是相同的,但在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上,社论草稿不同意《决议草案》的观点,而强调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方针,“就是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忠实地为社员群众消费的与生产的事业服务,而不是以分红为目的”,无论对社员还是对非社员,都“不能……以分红相号召”。

  邓力群在反复研读毛主席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中“关于发展合作事业”论述的基础上,参考苏联消费合

  作社的经验介绍材料,邓力群深入研究,探寻规律,攻破难点,起草了《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等问题的意见》。

  邓力群强调合作社的目标是为社员群众的消费事业与生产事业服务。不应以分红为目的。在该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不应专以赢利分红为目的,而应把为社员群众的消费事业与生产事业服务、免除商人的中间剥削作为自己的基本方针,这似乎是没有争论的。但在‘社论’的提法与解释上,却把合作社为群众服务与合作社的赢利分红对立起来,似乎为群众服务就不能赢利分红,赢利分红就不能为群众服务,因而特别强调了反对合作社的赢利分红。我认为这种提法与看法,是不妥当的。”

  邓力群论述了三种类型的合作社。关于正确看待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邓力群在该文中分析了三种合作社:其一,确实做到了为群众服务,同时赢利分红。因为贯彻为群众服务的方针,它的赢利分红因而更多。对于这种合作社的赢利分红,是不应当反对的;其二,不为群众服务,而是学习商人,跟着商人走,或者剥削群众、或者投机倒把、或者违反政策,由此来使合作社赢利分红。对于这种合作社的赢利分红,当然是要反对的。听任这种合作社的自留发展,对国家和人民都是不利的。我们应当采取坚决的态度,改造这种合作社,使之克服错误的方针,采取正确的方针;其三,

  既不赢利也不分红,而是赔本跨台。这也是一种迫切需要改造的合作社。

  邓力群强调合作社应采取新民主主义的方针。在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方针路径上有一个姓“社”姓“资”的问题。邓力群在该文中作了详细论述。“问题的本质,不是赢利分红问题,而是合作社应当采取一种什么方针的问题。是采取新民生主义的方针,还是采取资本主义的方针?是采取正当的办法赢利分红,还是采取不正当的办法赢利分红?采取新民生主义的方针,采取正当的办法赢利分红,则这种赢利分红是不应当反对的,即使赢利分红愈来愈多,也是应当赞成的。采取资本主义的方针,采取不正当的办法赢利分红,则这种赢利分红是应当反对的,即使不赢利分红,也是应当反对的。”由此可见,采取新民主主义的方针,还是采取资本主义的方针,实际上就是姓“社”姓“资”问题的争论。姓“社”姓“资”问题在建国前东北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就出现了。不仅是到改革开放以后思想领域才有了激烈争论。采取新民主主义的方针,还是采取资本主义的方针,在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是否赢利分红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经济问题。不能把政治问题等同于简单的经济问题。不能模糊概念,混淆视听,颠倒是非。

  邓力群论述了区分合作社好坏的标准是采取什么方针。邓力群在文中强调,“赢利分红的本身并不能决定问题,决

  定问题的是合作社采取什么方针。单是一个赢利分红问题,作为区别好坏合作社的主要标准,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好合作社赢利分红,坏合作社也赢利分红,其现象相同,其本质则根本相反;而另外一些坏合作社则根本不赢利分红,同是坏合作社,其本质相同,而现象则相反”。

  邓力群强调要克服合作社的毛病而不是一律反对赢利分红。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也五花八门,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是由于赢利分红所产生的。邓力群强调指出,“近来下面关于合作社情况的反映日渐多了,合作社有些什么毛病,我们知道得也比较具体了。但有些同志为表面现象所迷惑,被某些采取不正当办法赢利分红的合作社所造成的坏结果吓住了,因而把这种现象夸大化,绝对化。认为合作社的一切毛病,都是来源于‘赢利分红’,以为‘赢利分红’是合作社‘万恶之源’(吉林商业厅副厅长杨刚毅同志就是代表这种意见的典型)。因此,笼统地认为合作社赢利分红都不好,不论合作社的好坏,赢利分红都要一律反对。这是一种片面的绝对观点,应当引起来的机关的警惕,并应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防止和纠正”。

  邓力群强调合作社应兼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赢利分红两大工作目标。为群众服务是解决群众的需要,赢利分红是解决合作社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两者必须统一起来,相辅相成,互相依赖。不为群众服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不赢

  利分红就没有存在的条件基础。邓力群在该文中认为,“我们不应当一概否定一切合作社的赢利分红,而应当正面确定一切合作社都要在贯彻正确方针下取得合理的赢利分红。合作社如果不贯彻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一定要脱离群众,一定不能发展,一定要垮台,这是一切地方的经验都证明了的。但是,合作社如果把为群众服务与赢利分红对立起来,如果把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了解为完全不要赢利分红,这种不赢利分红得合作社,也同样是要脱离群众,同样不能发展,而且也不能很好为群众服务。显然,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方针与赢利分红,不是对立的东西,而是统一的东西。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合作社才能有很好的发展前途”。

  邓力群完成了《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等问题的意见》以后,经张闻天修改,署上张闻天的名字,1949年4月22日作为给东北局的意见书发给了东北局。

  邓力群研究合作社走什么道路的问题,研究合作社的姓“社”姓“资”问题,研究合作社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邓力群苦苦求索着。

  (湖南桂东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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