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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的批判

2022-06-10 10:52:22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张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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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这个词的本来意思是不受约束、限制。

  而人的主导自已趋利避害的行为的思想意识,和思想意识主导的趋利避害的行为,都是不能“自由”的。

  因为人的思想意识根本上就是用来主导自已的行为实现趋利避害,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只能适应、顺从,不能改变、抗拒对象具有的必然性、规律和目前还不能改变和抗拒的情势、力量等,从而主体的思想意识必须通过对对象的认识客观地反映外在对象,根据对外在对象的正确的认识作为主导自已趋利避害的行为的思想意识的根据,使主导行为的思想意识能与外在对象的必然性、规律、目前还不能改变和抗拒的情势、力量等相符合。 既然如此,人的主导其趋利避害的行为的思想意识就是不自由的。人的包括认识、知识在内的指导自已行为的思想意识是必须这样地爱到“外在原因的决定”或规定,否则人的行为遭致的就是趋利避害的反面。“基督教从先验预设的神出发,虽然开启了自由意志维度”的所谓“开启了自由意志维度”只不过是宗教神说。“不受外在因素的决定,仅凭自身的因果性而独立自足地发挥作用”的意志,则是康德的臆想。

  人是作为普遍联系,相互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的自然或物质世界的无数事物之一种的人,从而,人不能是不受自然或物质世界中的其它与其相关的事物和其自身内在关系的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的自由的人。如,人的最起码的行为----爬、走、跑、跳,就受着包括地球的引力和人的生理特性及其状况在内的人的内外在关系和相关事物的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人出生后的幼年成长过程就得用两、三年甚至更多时间来适应这种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在这种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中习得初步的爬、走、跑、跳的能力,在适应、顺从、符合和驾驭内外在关系及其的必然性、规律的情况下学会和寻找利用、改变内外在关系和对象事物的方法、力量,不断增强能动的自主力。四、五岁后,身体和大脑发育正常的人,爬、走、跑跳的能动的自主力才能达到自我感觉自如的成程。但,自如不是“自由”,因为包括地球的引力和人的生理特性及其状况在内的人内外在关系和与相关事物相互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不以人所处的时空为转移无所不在。人的能动的自主力及其带来的自如行为的程度不管有多大,都是自身内外在关系和与相关事物的相互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中的行为活动,不存在自由。自然或物质世界中的人必须老老实实地,不能任由自已意志和行为自由的根据对对象世界的认识而获得的符合实际的思想意识来指导自已努力地改变或改造对象世界,才能在自已力所能及的范围和程度获得不自由中的趋利避害的自主力和相对更大的行为或生活的自如度。即人只能是不能自由的必须遵循和服从对象世界的必然性、规律和目前不能改变和抗拒的情况、力量等,并只能依托于社会的条件和力量,获得不自由中的相对更大的趋利避害的自主力和自如度。不自由中的自主和自如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或生活不是不受约束、限制的自由状态,而且是无时无刻不在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中的状态。

  所以人的主导其行为的思想意识和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都是不自由的。

  人还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关系中也不是人能“自由”的。

  康德的“当公民状态纯然被看作是权利状态时”的“自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力、权利关系上的自由权利。所谓自由权利,是一种社会权力、权利关系,是政治统治在治下之民守法的前提下,确认、赋予和维护的治下之民----在近代之前只是部份治下之民----相互拥有自主权,就是确认、赋予和维护治下之民相互对自已的生命、人身和行为拥有所有权,从而相互不能对拥有这样权利的人进行权力支配,更不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来使其同意和服从。有自主权的人依法拥有不受他人支配、不受他人暴力和暴力威胁的强迫、驱使、阻挠和干涉的自主行为的自由权利。即然是以服从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由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确认、赋予和维护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和权利关系,自由权利,当然就不是不受政治统治约束、限制的“自由”,从而是不自由的。

  现代国家社会,政治统治的法律规制延伸、发展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而且越来越深入细致,覆盖几乎一切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包括言论、私密的私人家庭成员生活中的夫与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更不要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舆论宣传等重要的社会方面的行为或活动了。大凡涉及到他人或组织、机构的,处处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比如言论、出版、宣传上,不能对他人造谣、诬蔑和侮辱等;行为上,不能对他人的合法行为和生活造成不良形响,更不能阻碍和损害;末经所有者的许可,不能动用、使用,更不能享用、占有和处置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富;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集会、结社等必须合法,依法进行;等等,是如此这般的受到政治统治的法的规制。在有政治统治的有序的社会中,不存在不受政治统治约束、限制的“自由”,只存在尊守法律的前提下的由政治统治以法律规制的方式确认、赋予和维护的在与他人和组织机构发生社会关系时的相对于他人和组织机构的自主权和由此而享有的自由权利。

  文明社会,不管是过去、现在和一万年后的将来,没有政治统治,必是天下大乱。天下大乱了,就更无从谈起人在社会关系中的什么“自由”了。人类永远不会出现“自由”的社会。

  只有以暴力和以其为支撑为后盾形成的政治统治的社会,才能避免无统治的社会的相互掠夺和杀戮的天下大乱的状态,才可能使人与人之间拥有自主权和享有自由的权利。但可能不是一定。国家社会的早期和中期,多数人是没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如奴隶、农奴。君主的隶民相对于一般的他人的自主权和自由的权利是免强有保障的,但在贵族面前自主权和自由权就难有保障了。只是在近现代以后,经过斗争、革命和变革,国家社会才开始不同程度上一般地使人与人之间相互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并通过矛盾斗争巩固和发展。但这是以服从政治统治及其法律规制为前提。自主权和自由权利,只是在服从统治和法律规制的前提下不受他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强迫、阻绕和权力支配对人的行为形成的限制、约束、干涉和支配,而不是除此之外不受包括政治统治及其法律规制在内的人的内外在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的关系对人形成的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因此,不是“自由”。

  现代社会,自主权意义上的“自由发展”,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受他人和任何组织、机构权力支配的发展,仅此而已。出卖自已的劳动使用权而被老板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权力支配,正是拥有自主权的人不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主权行为的结果,即他用自已劳动的使用权来换取工资收入而订立契约的主权行为的结果。国家社会日常生活和经济领域中的契约关系之所以得以形成和成立,其前提就是契约各方相互之间都是拥有自主权的彼此不能拥有支配对方权力的人。这只能是政治统治的规制才可能形成的。在服从政治统治和尊守其规制的法律的前提下,人才能拥有相对于他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利,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人的自主行为,只是不受他人权力支配而不是自由行为。不管是指导行为的思想意识还是思想意识指导的行为,都不是自由的,而是作用、影响、制约、限制和规定中的。在现代社会,在守法的前提下,只是拥有不受任何组织、机构和他人权力支配的自由权利,而不是拥有自由。所以,不存在“自由发展”,“自由发展”只是人们的幻想。

  人们把同意和契约的关系看成是平等、自由的也是一个根本的错误。既便是在经济领域,尽管同意和契约的关系各方彼此拥有自主权是前提,但决不意味着是平等和自由的。就是现代社会,由其所处的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所决定,绝大多数人只能出卖劳务,即出卖自已所拥有的自已的行为的所有权的使用权,从而成为在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上占有巨大优势的资本家权力支配的对象。如果没有这种同意和契约各方的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的严重不平等,就不会有这种决定资本主义经济生死的契约关系的存在。这是不平等、而且是严重的不平等造成的结果。自由权利也是社会条件、情势、财富限制之下和法律规制的自由权利。正是由于绝大多数人其所处的社会条件、情势和拥有的财富决定,他们一般来说就只能是出卖劳务的主要靠工资吃饭的人,其中的绝大多数只能是中底工薪阶层,想成为工薪阶层的高层的并加以实现的很少。出卖劳务也不能无规制的自由,起码不能出卖给明知是从事非法经营的老板,比如生产毒品的老板。立约也得依法进行,而不得自由,否则劳动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老板也不能随意雇工,不能雇佣童工,不能雇佣无绿卡的外籍工人,而且能否雇到他如意的工人也是受其社会条件、情势和财富的制约的,与工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得依法订立和合法,等。

  顺更指出,资本主义经济,与其它任何经济一样,只能是政治统治规制的经济,而不是“自由经济”。西方经济学的这一称谓是骗人的。

  人在社会关系中不受规定、限制、约束、支配、干涉的自由,只能是幻想。

  “自由”,这个概念是与上帝、神仙、天赋人权等等之类的概念一样只是头脑中的没有外在认识对象作为事实根椐的观念,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们即便是将这个“自由”的概念“仅仅限于政治范围内”,也找不到这个自由概念的对象事实。即使仅仅限定在政治统治及其法律规制上,政治统治及其法律规制的统治、规制的事实与“自由”这个概念仍不相容。

  2018年8月18日发表于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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