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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没有“知识垄断”,而是“技术垄断”

2022-05-19 15:14:24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道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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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网被查了,罪名是“知识垄断”。比较代表性的看法有如下一则:

  【知网把发表在各个刊物上的文章收集起来,看一篇文章,读者就要付块把钱下载,因此高校、科研机构每年都要花千百万元去付费下载知网上的文章。但凡没文章上知网的,大学生就难以毕业,教师就难以评定职称,而作者却没有分红,所以造成天下苦知网者众。……因此它对海量论文的垄断导致了知识被封建化】

  事实上这其中没有涉及“知识垄断”,而是垄断了“技术”。

  知网通过自己开发的一套技术,把发表在各个公开刊物、校园刊物、图书馆或其他资料上的文章收集起来,进行恰当的分类,然后放在网上以供下载、查阅、比对。当然这不免费的。

  就此过程看,知网可以收集到的文章你也能收集到,不存在被他所垄断,不过你得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不仅为你节约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将文章收集齐全――这是知识的初级挖掘,而且进行了恰当分类――这其实相当于知识的二次挖掘,知识的再创作。二次挖掘比初次挖掘的意义更重大,我看走出课堂的人谁都明白,不用多解释。

  这一整套技术包括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索引和关键字技术等等不下十几种,知网将他开发出来集成一个平台,知网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文章收集、分类,以供下载、查阅、比对。

  如果知网将这个平台进行出售,不同购买者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文章收集、分类,以供下载、查阅、比对,提供差异化服务,并差异化收费,那还会有今天的反垄断调查吗?

  我看问题就在这儿,知网没这么做,而是自己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文章收集、分类,以供下载、查阅、比对,这种服务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收费全都我说了算;你不答应,可以!那就自己去刊物、网络、图书馆去“爬”文章吧――这其实就是“技术垄断”嘛。

  “知识垄断”而非“技术垄断”,这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非常普遍,比如二十年前Windows将IE集成其中而不让其他搜索引擎,人们并不说他垄断图片、文字、影像音像产品,而是说他技术垄断。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具体细节,比如被收集的文章作者自己都不知情,他自己下载也得高额付费,那就有点荒诞。这需要在这次调查中弄清楚的,但无关“知识垄断”,最多也就知识保护问题。

  我看这次知网处理得好,比如对文章作者付费,对下载引用者收费,自己则居中按比例收取服务费,并且价格公道合理,恐怕也就不会有这次反垄断调查了――这在当下技术环境下是完全可行的,知网错在太贪婪了!但也无关“知识垄断”。

  我看这次反垄断调查具有标杆意义,一方面要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亦要避免技术垄断,如何平衡两者关系,需要法律和规则,更是考验智慧。我在许多文章比如《国家对基于人口规模的红利而征税,天经地义!》谈过一个观点(大意):资本主义体制下几百年积累的财富,当下新技术(比如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新产业条件下的中国只需几年甚至几个月就能到达,今天中国的造富神话都是在新技术、新产业条件下进行的,如果法律和规则不能平衡多方关系,不仅不可持续,很可能在到达一个“点”后要整个社会付出巨大代价,将此前所有的造富全都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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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某种意义上“技术也是知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证贸易手册》权威定义:技术就是知识。这里所说知识是采用了工艺或提供了服务,具体表现可以是“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这种“知识”显然不同于“太阳东升西落”,他属于知识产权,是需要保护的,在产权有效期内也是应该获取垄断利益的。

  如此看的话,今天知网引出的问题既不是“知识垄断”,也不是“技术垄断”,而是费用合理问题:包括文章收集的同意和报酬给付,向引用者收取费用。

  恋人吵架最致命的一条指责是:你说话为什么兜圈子,心理想说的是A,嘴巴却说B;我不是你肚子里蛔虫,哪知道你想些啥!!!

  其实不仅恋人吵架如此,我们身边许多人也如此,我看我们华人多多少少有如此性格,当然我不愿说他“兜圈子”,用“委婉”俩字比较不伤人。可有时是不能委婉的,应该清晰表达胸中意思的,如果整个民族(在少数智者引导下)不该委婉而委婉,那到哪儿辨真假呢?

  今天这件事我观察了许多人,我觉得他们心理想的是“知网收费不合理”、“收费太狠、太毒辣、太霸道”,嘴巴里却说“知网垄断了知识”。你不把心理真实想法说出来,下一步怎能制订恰当合适的规则呢?

  我对知网和调查员建议:

  (1)文章收集必须得到原作者或最终所有权者的同意。比如作者将文章投稿刊物后,取得稿费的同时一般也会同意“文章的所有权归刊物”

  (2)价格应该由作者决定,当然国家以法的名义有指导价,不同类别、不同内容就有不同的价格;所订价格不能偏离指导价太远,偏离太远就属于价格违法

  (3)下载、引用者给付报酬直接给文章原作者或最终所有权者

  (4)知网可以根据给付报酬提成平台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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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网不贪的话应该明白,这样的提成也不是一笔小数字,非常可观的收入,最主要的是钱到手明明白白、心安理得,这(1)~(4)条目前的技术完全可以支持。

  知网的技术应该得到保护,一定期限内应该允许获得垄断收益;不然的话谁愿意去发明技术呢?如果市场没有相同或相类似技术与之竞争,那国家可以参与抑制(以税的手段)。

  【文/道一人,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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