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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容不得这些蛀虫

2022-02-08 16:49:41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许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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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红歌会网刊发的《人间自有真理在》一文,心里觉得舒畅,但也似乎有点担心,不知道是在为党的法纪担心,还是为公平正义担心,或者是为文中提到的老教师讨公担心。

  最近,在《乌有之乡》网上看到一篇文章《砍双手、割脚筋、杀官员…实名举报=不得好死?》,里面谈到了媳妇实名举报婆婆,提到了妻子实名举报交警支队的队长丈夫,心情好久不能平静。

  还有一篇文章《实名举报,就是他不完蛋,你完蛋》,里面有一句话:“这年头实名举报,有三种结果,成功,失败,虚与委蛇;还有三种状态,公正执法,罚酒三杯,狂扁举报人。”

  现在,我在为那个老教师担心了!大概老教师原本就不应该向支队申请复议,因其申请复议,才招来总队专家的制服,最后还是认定你的申请是错误的,他们徇私枉法才是名正言顺的。几个水军在乌有之乡网上开始对《人间自有真情在》的报道进行反击,点击其“谎谬”,难道你不觉得反常吗?不过,也很正常,正与邪的斗争永远是存在的,包括张宏良老师、司马南老师以及一些敢于说话的网站,不是也正在攻击中成长吗?“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被攻击有何可怕?

  笔者对于老教师的遭遇可以说太清楚不过了,而且义愤填膺。不妨看看来龙去脉和老教师与交警队副队长的辩论,就会彻底明白。

  2021年8月26日,年逾八旬的老教师在山西省昔阳县辉煌路口被摩托车撞伤,一个月后县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认定书》中罗列了驾驶方与事故无关紧要的未注册登记、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头盔等三条过错,还将“未加避让”有意说成“避让不当”,而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严重过错,如路权错误、交叉路口未让行人先行、行人已在路上不避让、假肢无驾驶能力、无驾驶资格、路口超速、违规载人等只字未提,且不依规制作《认定书》,明显有意袒护驾驶方,故老教师不予接受,于是,当即向晋中交警支队申请复议。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本来事故事实清晰,法律明确,并不复杂。行车路线有录像;交叉路口有地点;无证驾驶可查验;驾驶人假肢都知道;违规载人有照片;路口是否减速有鉴定;行人已在路上不避让、车辆未审验也很清楚。即使行人在通过交叉路口时中途加速(并不是车辆临近时才加速)就算作一个严重过错,也不能与那么多严重过错相抵。很明显,驾驶方至少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交警队却把它当成了疑难杂症,一方面找关系向老教师做工作,用赔偿损失为幌子让其默认结论,定责人副队长张鑫鹏还特别送老教师一个助听器示好,而一方面又想方设法维持错误认定。老教师自然不接受,当即依律一一与其辩论:

  老教师理直气壮地问:“《条例》44条规定,轻便摩托车应该在道路最右侧行驶。无论从监控中直观看还是凭本人记忆,肇事车走的是道路最左方,是在中心线旁边相撞的。这样自己没有路权且侵犯他人路权的重要依据,你上次做笔录时,不是也承认吗?现在为何又否认了?”对方无言以对。

  老教师又提出第二个问题:“谁都知道,驾驶人系假肢,应该使用残疾车,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根据《安全法》及省《认定规则》规定,属于严重过错,你为什么避而不谈?”

  对方狡辩说:“有了没有驾驶资格这一条,就不需要该条了!”

  “没有驾驶能力是一回事,没有驾驶资格又是一回事,前者系《安全法》第22条及省《认定规则》B.1 b)条规定,后者是《安全法》第19条与省《认定规则》B.1 h)条规定,难道是法律错误吗?正常人无证可以驾驭机动车,残疾人能够驾驭吗?”

  对方默不作声。

  “鉴定显示,该车在交叉路口撞人速度为20.25km/h,已超过正常上路行驶速度规定20km/h,在路口50~100米内并未减速,撞到人后还无法停车,难道没有责任吗?车辆隐患鉴定过吗?”

  “《省认定规则》明确规定,过错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有八条过错、本人一条过错,能对等吗?就按照你们现在的无理定责,肇事者还有交叉路口未让行人先行、无驾驶资格、违规载人等三条过错(其中两条严重过错),比本人还多两条过错,能够同等责任吗?”

  “《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你们对肇事者毫无触及,却把责任推向受害人,公平吗?”

  连续几问定责人都回答不上来,只是说:“你到底要不要认定书?不要就带走了!”

  张副队长走了,办公室主任带着礼品来了,说是会赔偿损失,摆出一副诚心诚意的姿态,走后却又销声匿迹。因为,交警队只是为了释放烟幕弹,让受害者不再出声,默认现实而已。此举也确实暴露了交警队心怀鬼胎,做贼心虚!

  为了掩人耳目,交警队把张鑫鹏的分管工作做了变换,由负责事故换成了分管科室,好像问题已经解决。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也!

  据交警队领导说,他们是征求总队专家意见后确定的。这么一来,认定程序一下子变成了支队→大队→总队。有了总队,如果总队也像他们那样捂盖子,你就是有一千个理由,也有口难辩!任何领导都无能为力了!这里,笔者想问一问:既然有专家介入,专家知道肇事者是残疾人吗?专家听过当事人陈述吗?到现场勘察过吗?对照过法律条文吗?是不是信口开河?

  诚然,制定法律是会听取专家意见,但一旦形成法规,那就任何专家也不能再行否定,即使需要修改,在没有修订以前也是需要执行的。如果总队的专家能够否认事实与法律,那就比精英专家更为高明了!因为他们已经直接驾凌于法律之上,可谓精英之精英也!

  现在遍地都是专家,找几个释放烟幕弹的专家太容易了,何况还有保护伞呢!不过,话再说回来,专家只是“意见”,正式下结论的还是交警队,盖章的也是交警队,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应该是交警队的认定负责人。以专家意见为借口又一次损伤法律,实际上是捂盖子的真实反照。

  不管是专家的意见,还是交警的权力,事实终归为事实,法律终归是法律,任何谬论都难以辩驳!

  路人皆知,无证机动车在路口撞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而这个“黑车”“假人”载人在路口横冲直撞捣乱,把道路上赶乘公交车的老教师撞伤,却非主要责任,是哪家的法律?

  为什么要袒护肇事者?虽然人人心知肚明,但笔者不敢妄言。倒是对交警队想方设法捂盖子觉得很伤脑筋。他们或许认为保护同事就是保护自己,或许有暗自勾当,或许……,但绝不是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绝不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绝不是为了公平正义,绝不是为了维护道路安全,也绝没有考虑当事人权益!

  有人会说,这是法律问题,可以到法院诉讼。笔者想问一问,连个合理的责任认定都没有,怎么诉讼?该先诉讼谁?成吗?老教师写了那么多上访信,有用吗?难道不是个社会问题?

  老教师泪流满面回忆说:“我在青年时代,有人暗地里陷害我,工作组到村里住了几个月,把坏人逮捕后,才知道被人陷害过。对此,我还写了一篇小说,公开出版后让更多的人知道法之伟大,执法人之伟大。我对执法人员从来十分相信与敬佩,没想到交警队会如此徇私枉法,也太令人失望了!”其实,天下徇私枉法的,何止此交警队一家?

  前几天,网上看到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张家慧出卖法律的报道,联想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被查,好像老教师的事件太平常了,也不会引起任何人重视,法纪也仅仅如此!

  交警队副队长为什么敢于明目张胆地以己代法?除了本身的利益驱使外,知道后台一定会为己撑腰。他深懂保护伞的用心良苦,再重新走一遍老路也未尝不可。而事实也正是这样,总队的专家来了,不用听取当事人意见,也不用勘察现场,不需要了解更多情况,一顿饭的时间就可以为己洗白错误了!但老教师还是要坚持正义,还是要维护法纪,还是看到了狐狸尾巴!尽管放出骚气可以逃脱,然后怪臭逼人,但还是暴露了面孔!

  “捂盖子”“枉法纪”,充当法纪的蛀虫,更是违法乱纪的行为,是助纣为虐的行为,或者是拉帮结派的行为,其中必有见不得人的勾当。可恨的是他们还要归咎于上诉方,沾污法律,颠覆真理,弥其罪行。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则治国根基,执法者肩负重任,若以己代法、监守自盗,就是犯罪。不知道党纪国法是否容纳下这些吃着人民的饭又祸害百姓的蛀虫?

  有人说,现在正在进行执法整顿,他们为什么还为所欲为?执法整顿尽管轰轰烈烈,但毫无触及还是有的,里外不一还是有的。他们表面上积极参加,实际上我行我素,打着“整顿成果”的旗子,冠冕堂皇地干着枉法的勾当,他们知道中央不会查到他们头上,知道或者侥幸地方纪委也不会查到他们头上,或者说他们具有魔术般的应对能力与关系网,查也不怕。

  维护法纪与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还是能够坚决做到的,他们没有贪赃卖法的权利,也是最讲良心的群体。而贪赃枉法的,往往是掌权人和司法者,他们捞钱,滥权,辱没了法纪的尊严,歪曲了公平正义!

  作为执法机关,可以否认事实,那就什么事也能干得出来了!老教师虽然持有真理,但不输也得输了!打虎不成被虎咬并不罕见,但老教师还要呐喊,笔者担心,会不会被吃掉呢?

  对于一个执法单位来说,如果捂盖子,病毒越捂越猖狂,以致引起大面积腐烂,或者已经腐烂却不切除,是会祸国殃民的!他们捂掉的是党纪国法的尊严,捂掉的是公平正义的潮流!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习主席也指出要“公权为民”,不知道这些歪嘴念经的执法者,心里还有没有一个“公”字?他们为何会没有“公”字?

  “民不告官”是旧社会的毒瘤,在人民民主专政的今天,党纪国法是否容纳下这些蛀虫?笔者不希望有理无钱或者有理无权者失败!也不希望老教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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