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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对张光宇网友质疑劳动价值论的简要回复》

2021-06-28 17:15:1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张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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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读者阅读,我的回文在多重括号以内,括号以外是湘江长沙水同志文,敬请读者留意。]

  一、主体评价价值能不能不能否定劳动价值论?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为什么不能?〉〉〉〉》

  张光宇说,“在这里,首先得弄清楚价值是什么?价值不是我们能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属性或感受现象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实,从而能根据客观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物。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识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商品的价值,是社会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东西,而不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识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这样的“劳动价值论”不能成立。”

  张光宇不是引用公认的价值定义,而是自己给价值下了一个定义。这个定义有个长句,说了几个意思,中间没有标点,我们没学过古文断句,搞不清什么意思。好在他接着又下了个相对简单的定义,意思是主体根据利害关系评价对象对自己有正面意义就是有价值。张光宇指责马克思的价值,没有评价对象(商品)的正面意义,所以劳动价值论不成立。张光宇自己给价值下一个定义,说马克思说的价值不符合自己的定义,不成立,这样的证明是无效的。价值学说如果这么容易驳倒,历代资产阶级精英早把任务完成了,且没有张光宇什么事。张光宇应该清楚,他的“价值定义”的权威性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大,起码没有马克思的大。而且评价事物的价值,说对主体有正面意义的就是有价值,这是荒谬的唯心主义的观点。

  《〈〈〈〈一切客观存在的对象事物,都只能是我们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属性或感受现象才能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实,从而才能根据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对象事物是具有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性的客观事物。这是判定对象事物是不是不以我们认识者的主观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对象的唯一办法。它与“主体根据利害关系评价对象对自己有正面意义就是有价值”是两回事 ,尽管后者与前者有逻辑上的联系。

  因为湘江长沙水同志引用我那段“我们没学过古文断句,搞不清什么意思”的话在我们争论的问题上十分关键,我张光宇必须将湘江长沙水引用我的此段论述的意思用另外的话来再表述一次。

  “如看到一个发光的、圆形的物体,这个发光的圆形的物体之所以是事实,是我们用感受对象事物的这个发光的、圆的视觉感受现象,与我们感受到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的感受现象作比较,才能认识到这个发光的圆形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的,是不依赖于、独立于我们的主观,从而不是我们主观的对象化的客观的东西。经过这样的比较认识,才能证明这个发光的圆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对象事物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从而断定,这个发光的圆的感受现象事实的对象事物是客观对象事物。[见红歌会网《评〈真理标准讨论的三个层次〉》”

  一切我们头脑外在存在的事物是不是客观的或是不是独产于我们的思想意识的事实或实体,只能用如此方法来确认。

  相信现在搞得清是什么意思了。

  我们根本不能对人们所说的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的价值进行任何的感受[包括使用技术手段来感受],由此断定,商品上或商品中根本就不存在人们说的那个或那种作为事实或实体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只能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识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它只能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湘江长沙水同志要驳倒我的论述,就得根据事实的论证来驳倒其引用我的此段论述。要么,他必须向我们确立一个法则,即确认对象事物是不以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或事实或实体,无须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感受现象来认识,或者,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价值就是能够感受的,它的感受现象是怎样的,是根据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的价值的怎样的感受现象来认识到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着价值的。

  “公认的价值定义”的那个价值定义就是正确的?“公认”是决定定义是否正确的标准?

  任何人都可以对自己认识的对象事物下定义。问题只在于张光宇“自己给价值下了一个定义”是不是正确。

  用“张光宇指责马克思的价值,没有评价对象(商品)的正面意义,所以劳动价值论不成立。张光宇自己给价值下一个定义,说马克思说的价值不符合自己的定义,不成立,这样的证明是无效的”无法回避为什么无力对张光宇的论述的批驳,反而表明的是湘江长沙水同志的无理。

  必须指出,说“张光宇指责马克思的价值,没有评价对象(商品)的正面意义,所以劳动价值论不成立”是对张光宇的有意歪曲。张光宇反驳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着价值的那种论断或理论,在我计对迎春同志的三篇短文和《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劳动价值论不容置疑〉》已有明确的表述,敬请湘江长沙水同志再阅一遍,决不是湘江长沙水同志此处歪曲成的“马克思说的价值不符合自己的定义,不成立”。用自己的定义来证明什么,张光宇还没有愚蠢到如此程度。

  “价值学说如果这么容易驳倒,历代资产阶级精英早把任务完成了,且没有张光宇什么事”,用这样低劣的理由,对驳倒张光宇计对迎春同志的三篇短文和《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劳动价值论不容置疑〉》的论述不起丝毫作用。

  张光宇“价值定义”正不正确,怎么能由“他的‘价值定义’的权威性”来决定呢?这只能是湘江长沙水同志的逻辑。任何人的理论是否正确,决不能由他的“权威性”的大小来决定,这样起码的道理难道湘江长沙水也不懂?

  一切对事物的定义——不管它是不是公认的——都只能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具有不以认识者的主观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必须性,才能确认感受对象是事实,再根据对象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进行的认识才能得出。

  根据什么理由断定“说对主体有正面意义的就是有价值”就是“荒谬的唯心主义的观点”。要象蔡仪同志那样认定美是对象事物的客观存在才是唯物主义?价值是对象事物的客观存在与美是对象事物的客观存在一样,要说是什么唯物主义的话,只能是庸俗唯物主义。何以如此,请参看我在红歌会网的《就美是什么与〈美学原理〉主编蔡仪同志商榷》,不再赘述。〉〉〉〉》

  二、自己下定义能取消劳动的内部矛盾吗?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张光宇很喜好给事物下定义,他又给劳动下了一个定义:“劳动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人的这种行为活动——劳动——本身,不存在‘内部矛盾’”。

  《〈〈〈〈认识对象事物,就得对认识到的对象事物或其的一些东西下定义,至于定义下得正不正确是另一回事。“张光宇很喜好给事物下定义”决没有什么过错,至于定义是错误的请批判,指出张光宇下的定义为什么是谬论。

  “他又给劳动下了一个定义:‘劳动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人的这种行为活动——劳动——本身,不存在‘内部矛盾’’”谬误在什么地方呢?请批驳。〉〉〉〉》

  因为“劳动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劳动本身就不存在内部矛盾吗?凭什么呢,凭自己下的定义吗?况且张光宇又给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下了定义:“所谓社会劳动只能是千百万具体的个人被政治统治统起来由政治统治依法规制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中的千百万具体的个人的具体的劳动”。“私人劳动,是政治统治依法规制度、维护形成的相互对自己的行为、身体和生命拥有所有权,从而拥有自主权和自由权利的人的劳动“。虽然我们对这两个定义都不能同意,但可以证明张光宇承认(可能是不得不承认),还是有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的。怎么能说劳动不存在内部矛盾呢?

  《〈〈〈〈就如一物的运动的力作用到它物上,会在它物上形成反作用力,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算得上是矛盾,但一物的运动本身的矛盾是什么意思?它表现为什么?矛盾就是相互作用或斗争。难道是一物的运动本身相互作用或斗争?相信物理学家不会有这样的怪论。人的劳动发出的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对象事物会产生反作用力,这称得上是矛盾。但作为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行为活动本身的相互作用或斗争表现在哪里呢?请指出来! ——

  一事物的内部存在着运动,一物的外部也存在着运动。一物的运动本身的内部和外部在哪里去寻找?人的包括劳动在内的行为活动哪里来的什么内部和外部?

  因此,“劳动本身就不存在内部矛盾吗?”只能让人笑掉大牙。

  根本就不存在“社会劳动”。只存在社会的具体的人的具体的劳动。请注意我的用语是“所谓社会劳动”。“被政治统治统起来由政治统治依法规制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中的千百万具体的个人的具体的劳动”,怎么能是社会劳动呢?只有社会的人的劳动,没有社会劳动。

  “虽然我们对这两个定义都不能同意,但可以证明张光宇承认(可能是不得不承认),还是有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的”又从何谈起!这是强加于人。

  我们只能感受或看到社会的具体的人的具体的劳动,不能感受或看到什么社会劳动。请指出你所谓的劳动的内部在你所谓的劳动的什么地方,而且还得指出你所谓的劳动的这个内部还存在着你所谓的劳动的矛盾。这样荒唐的论断亏你也臆想得出来!〉〉〉〉》

  三、能不能根据空气有使用价值,就否定商品有使用价值呢,继而否定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呢?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张光宇没有否定商品有使用价值。请不要歪曲。张光宇认为,不管什么价值,都只能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识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因此,不管什么价值,只能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张光宇否定的是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着使用价值,当然也包括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着所谓抽象劳动创造的那个价值。

  既然湘江长沙水同志不能证明在我们的头脑外存在着使用价值,具体的人的具体的劳动怎么能创造在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呢?而且我再次强调,劳动只不过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离开人就不存在劳动。把人思想意识主导自已的行为活动创造了什么,说成是劳动创造了什么是大错特错。应是人创造了什么!

  “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呢?”所谓的抽象劳动是我们在我们的头脑外不能感受或不能看到或不能模到的无中声有的东西,这是我在针对迎春同志的三篇短文和针对湘江长沙水的文章中已经进行了反复的论断。何况劳动什么都创造不了,而是社会的人用劳动创造了什么。更不要说在我们头脑外在不存在的抽象劳动创造了什么了。这不是凭“我们的回答是:不能”就能否定得了的。〉〉〉〉》

  张光宇说:“包括空气在内,一切对人有效用的东西,都被人认为有“使用价值”,而不是对象事物本身有使用价值。因此,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决不是对象事物本身的东西,而且也未毕都是“具体劳动创造”的。而且说劳动创造的也不妥当,而是人创造的。即使是人制造出来的商品,在商品上或商品中也不存在使用价值“。

  《〈〈〈〈此段说的这些,湘江长沙水同志已经论述和引述过了,何必重述和重复引述。不过得纠正一下,不是“也未毕都是” ,而是肯定不是“‘具体劳动创造’的”。反复引述我的见解又不加以驳斥,有什么意义呢?〉〉〉〉》

  张光宇的意思是:不见得所有的使用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因此具体劳动不一定创造使用价值。但是,张光宇说的使用价值与马克思说的使用价值不是一回事。一个是自然物的使用价值,一个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它们的区别是:阳光、空气的使用价值没有经过劳动创造,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经过劳动创造的。因此,虽然阳光的使用价值不是劳动创造的,但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创造的,确切地说是具体劳动创造的。指出自然物与商品的区别,张光宇因为空气也有使用价值,就否定商品有使用价值,继而否定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企图就落空了。至于张光宇说即使人制造的商品,也不存在使用价值,就更是慌不择路、胡言乱语了。

  《〈〈〈〈这里又是对“张光宇的意思”的歪曲。“张光宇的意思是”,在人们头脑外根本就不存在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不是劳动创造了什么,而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自己的行为活动、从而是人创造了什么。既然在人们的头脑外根本就不存在价值,哪里来的“张光宇的意思是”“不见得所有的使用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因此具体劳动不一定创造使用价值”。

  包括物理学家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法找出阳光、空气中有使用价值,也找不出商品上或商品中有使用价值。因此,扯得上什么“它们的区别是:阳光、空气的使用价值没有经过劳动创造,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经过劳动创造的”。

  湘江长沙水同志在阳光、空气中,在商品中或商品上,向我们找出使用价值来之前,“因此,虽然阳光的使用价值不是劳动创造的,但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劳动创造的,确切地说是具体劳动创造的”就是一个没有实事根据的杜撰。

  “张光宇因为空气也有使用价值,就否定商品有使用价值,继而否定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企图就落空了”是湘江长沙水同志刻意对张光宇的不仅是歪曲、而且是编造,才得出如此自呜得意的结论。张光宇是因为,空气、商品等一切对象事物上或对象事物中,任何人都决不能用前述我指出的判定对象事物是不是客观事实或实体的唯一办法,找出迎春同志和湘江工沙水同志所说的这些对象事物上或对象事物中存在价值和湘江长沙水同志提到的使用价值来,才据此否定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价值,存在使用价值,才“继而否定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至于抽象劳动,由于根本无法用我们的感官——包括通过技术手段,在现实中看到、摸到或感受到,因此根本就不是我们头脑外存在的东西。

  在把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的使用价值找出来之前,湘江长沙水同志的“至于张光宇说即使人制造的商品,也不存在使用价值,就更是慌不择路、胡言乱语了”,才真是湘江长沙水同志的“慌不择路、胡言乱语了”。〉〉〉〉》

  四、抽象劳动只能存在于认识主体的头脑里吗?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张光宇说:"抽象劳动只能存在于认识主体的头脑中,在认识主体头脑外,不存在抽象劳动”。

  可是,马克思说抽象劳动就存在于劳动事实中。马克思在张光宇读了半个多世纪(据张光宇说其间还做过其他事)的《资本论》第一章写道:“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他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抽象劳动只能存在于认识主体的头脑里吗?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那么就请湘江长沙水同志把在认识主体的头脑外存在的抽象劳动给我们找出来,才能驳倒张光宇的这个谬论。

  顺更指出,“马克思在张光宇读了半个多世纪.....”,请不要骗人。

  然而,凭“可是,马克思说抽象劳动就存在于劳动事实中”并没有把抽象劳动给我们找出来。因为:

  就象汽车的运动有能量的耗费,但汽车运动能量的耗费决不是汽车的运动一样,“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但“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决不是人类劳动。“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既然连人类劳动都不是,怎么能在逻辑上得出“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 就能是“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他形成商品价值”呢?

  关键是,商品上或商品中,我们根本就发现不了存在着价值这种东西。“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他形成商品价值”从何谈起?

  而且,“人类”,只能是对社会的千万具体的人的认识形成的抽象概念,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作为现实中的人,只能是社会的具体实在的人,而不是人类。

  “劳动事实”尽管加了“事实”两个字,就是谓指、也只能谓指人的劳动。人及其的劳动是我们用我们的感官真切地感受到的只能是具象实在的东西,“劳动实事中”只能是具象实在的人及其的我们看得见的具象实在的劳动的确那个“中”,只能是具象的人及其的具象的劳动中怎么能存在无具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劳动”!既然看不见、摸不着,人们是凭什么断定只能是具象的人及其的具象的劳动中存在着抽象劳动。

  物理学家,动物学家,能给我们找出抽象的太阳、抽象的月亮,抽象的牛、抽象的羊来吗?

  料定湘江长沙水同志也找不出抽象的人来。由于劳动只能是人的劳动,离不开人,离开了人,就不存在劳动。找不出抽象的人,哪里能找出抽象的劳动!

  抽象和抽象的东西,只能是我们根据我们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对对象事物的认识和由我们的人识形成的对象事物的概念或观念。在《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劳动价值论不容置疑〉》我就已经指出,“科学抽象的直接起点是经验事实,抽象的过程大体是这样的:从解答问题出发,通过对各种经验事实的比较、分析,排除那些无关紧要的因素,归纳、提取、研究对象的重要特性[普遍规律与因果关系]加以认识,从而为解答问题提供某种科学定律或一般原理。人是有思想意识认识功能的,从而能进行抽象的思维活动。但人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一种行为活动都没有思想意识认识功能,“历史真实过程”就更没有人才有的思想意识认识功能。从而,湘江长沙水同志断言的“是劳动事实本身的抽象、是历史真实过程过程本身的抽象”,只能是奇谈怪论。”〉〉〉〉》

  马克思声明,抽象劳动不是他思维的产物,而是从生产商品的劳动事实中发现的。我们是相信马克思,还是相信张光宇呢?答案是明确的,我们相信马克思。

  《〈〈〈〈那就请湘江长沙水同志从“生产商品的劳动事实中”把抽象劳动给我们找出来?否则,任何人说的我都不能相信,也不应当相信。〉〉〉〉》

  五、能不能根据主观评价否定商品有交换价值呢?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张光宇说,“商品有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只能是主体根据自己思想意识认到的利害关系评判对象事物具有的正面意义,而决不能是商品上或商品中存在着一种叫“交换价值”的对象事物。承认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则是认为商品上或商品中有价值这种对象事物的存在,作为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价值这种对象事物是由劳动创造的。因此与我们认为的价值根本不是一回事。“

  《〈〈〈〈请给于驳斥!〉〉〉〉》

  这还是贩卖张光宇自己下的价值定义,前面说过了,他的定义是无效的。张光宇有一点说对了,他说的价值与马克思说的价值根本不是一回事。而且主观价值论也是唯心主义的荒谬观点。

  《〈〈〈〈任何人看了我的这几篇文章,我都没有收钱,我的文章至少现在还卖不到钱,何来贩卖。在学术上决不允许法官存在,怎么能允许你说无效就无效。这不是在理论。〉〉〉〉》

  六、能不能根据劳动是人的劳动,就否定人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呢?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张光宇否定的劳动创造了商品上和商品中存在的价值,不是根据劳动是人的劳动。张光宇那几篇文章已摆在红歌会网上,请你看清楚了,不要对张光宇的论述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歪曲。不过,张光宇是根据不存在离开人的劳动,而且劳动只不过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否定了劳动能创造什么的说法是不妥当的。只能是社会的人创造了什么,当然是社会的人的思想意识主导自己的行为活动创造了什么。这决不能说成是劳动创造了什么。由于商品上或商品中根本就不存在价值,当然也不存在使用价值,所以说劳动创造了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毫无根据的杜撰。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问题在于为什么“不能”。〉〉〉〉》

  张光宇说,“再强调一次,劳动只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它什么也不能创造。是社会的人创造了什么,而不是人的劳动创造了什么。”

  在下孤陋寡闻,第一次听说用这个理由质疑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说的劳动当然是指人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与人的劳动创造价值,有什么区别吗?张光宇就是再强调十次,劳动创造价值仍然是真理。

  《〈〈〈〈无视我那几篇文章所说的理由,并断章取其中的一句来加以歪曲,已是无理的表现了。

  劳动只是人的一种行为活动,人的一种行为活动创造什么,与人创造什么怎么没有区别呢?作为人的一种行为活动的劳动,只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自己肢体形成的一种行为活动,它既没有生命,更没有思想意识,它都只能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它能创造什么!莫明其妙!〉〉〉〉》

  七、可以承认一只羊换俩把斧子是事实,但不可以承认1只羊=2把斧子是事实,能吗?

  我们的回答是:不能。

  《〈〈〈〈因为交换者根本就不能用他的五官感受属于他所拥有的羊或斧子上或其中有什么价值,从而根本就不能认识他所拥有的羊或斧子上或其中有什么价值,更不能感受和认识这个不能感受和认识的东西的量有多少,何况还是他所不知道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的,一只羊换两把斧子的交换者,凭什么要求对方的1只羊或两把斧子上或其中得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的价值在量上的相等。商品交换者都是实在的人,既不能感受和认识自己所有的商品上或商品中、也不能感受和认识与其交换的他者所有的商品上或商品中有什么价值,更不知道相互之间要交换的商品的价值量是多少,是否相等,从何扯得上一只羊换俩把斧子是事实,1只羊=2把斧子就是事实呢?

  我在《回应湘江长沙水的〈劳动价值论不容置疑〉》就已经指出:“因为,某人用1只羊交换得另一人的2把斧子,绝对不会要求对方的2把斧子必须得有与自己的1只羊有同质的某种东西在量上相等,反过来对方亦然。‘不仅历史上重复过千万次的事实’,而且就是现在存在的所有商品交换的事实,商品交换的各方,都绝不会要求对方的商品与自己与之交换的不同效用的商品必须得有同质的某种东西在量上相等。本来,这应是一个清楚明百无法歪曲的事实。

  ‘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1只羊=2把斧子)’[注,关键和要害是将‘交换比例’,偷换成了‘等于’],是历史上和现在一切商品交换根本就没有的事实。既然‘1只羊=2把斧子’是对古今中外商品交换事实的歪曲,‘表明这两种不同质且量也不同的商品一定存在某种相同的东西,才能在现实上划等号’,就是将商品交换的现象事实歪曲成这样的数学方程式,再根据歪曲成这个‘等于’的数学方程式来进行逻辑推断,推断出的结论当然就一定不会与商品交换的现象事实背后的本质相符合。”

  现在湘江长沙水同志不顾商品交换一清二楚的事实,又翻老账,只能是执迷不悟。〉〉〉〉》

  ——

  张光宇说,“把商品交换用一只羊交换两把斧子来表示,就是对千百万具体的商品交换现象的分析、归纳、简化或抽象得出的。但是,抽象成1只羊=2把斧子,或者将人与人之间用不同效用的商品进行交换的这种社会关系描述成是一定数量的一种效用的商品与一定数量的另一种效用的商品相等的数学方程式,于是根据相等的数学方程式的逻辑,得出商品交换必定存在某种同质的量上相等的东西,就是对千万次商品交换的现象事实的歪曲。”

  1只羊=2把斧子,并不是“抽象成”的,它只是一只羊交换两把斧子这一事实的不同表述,这里的等号是交换的意思。它不是张光宇说的数学方程式,甚至也不是算术等式。不同名号的数量不能运算,且不能相等,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常识。它只是一个违反算术规则的等式。这样一个违反算术规则的等式为什么能事实上相等呢?这就是马克思要找的两种商品中相同的东西 ,这就是价值的秘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揭开了这个秘密,两种不同质且不同量的商品中,它们相同的东西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

  《〈〈〈〈 我们在商品市场上看到的是纷繁杂乱的许多人在相互交换。我们把市场上看到的这些纷繁杂乱的现象分析、简化、归纳后,用一只羊交换两把爷子来表示,难道有根本的错误?

  “但是,抽象成1只羊=2把斧子,或者将人与人之间用不同效用的商品进行交换的这种社会关系描述成是一定数量的一种效用的商品与一定数量的另一种效用的商品相等的数学方程式,于是根据相等的数学方程式的逻辑,得出商品交换必定存在某种同质的量上相等的东西,就是对千万次商品交换的现象事实的歪曲。”难道有错?

  “1只羊=2把斧子,并不是‘抽象成’的”,难道是现实中存在的?“它只是一只羊交换两把斧子这一事实的不同表述”的“一只羊交换两把斧子”和“1只羊=2把斧子”,正是人思想意识的用语言文字这种抽象的人工信息符号,对他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表述。这种表述,难道是现实中的具体的?

  这是你说的“这里的等号是交换的意思”,人们相互之间进行的的商品交换事实没有你说的那个“人类抽象劳动”形成在商品上或商品中的价值的量上的相等的那码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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