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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百胜:存在所谓“共有制”的问题吗?

2021-03-28 21:26:3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杨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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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制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根本性质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所有权主要是对财产(特别是生活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涉及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问题。所有制是从经济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权则是从法律上对生产资料,主要是对生活资料的所有(即支配)关系。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法律确认和保护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控制、支配权,而所有制则指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公有制条件下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占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有制),在私有制条件下则表现为私人占有制。

  草草看了一遍盛兴瑞网友《私有制、共有制、公有制》一文,感觉在公有制和共有制之间的区别问题上,这篇对话体文章还是没有说得很清楚。

  大体说来,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全民或集体公共占有、共同所有),以及按劳分配的一种制度形式,而共有(制)是指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形式,以及相伴随的按资分配、按股份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共有制与股份制差不多,是所有权意义上的“制”,不同于所有制意义上的“制”,即此“共有制”非彼“所有制”,共有制与股份制的“制”不是政治经济“制度”这种涉及国家根本性质的概念,而是财产“所有权”意义上的概念和具体运用形式,所以它们根本就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所有制在上,属上位概念,共有制在下,属下位概念,两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把两者并列在一起来进行论述是不对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盛兴瑞先生的《私有制、共有制、公有制》一文标题有误,私有制、共有制、公有制相并列的提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公有制是一种相对于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资料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个人占有,而是由国家(全民)或集体占有。目前中国社会公有制的表现形式一般被认为可以区分为“全民所有”及“集体所有”两种,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均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就毛时代经过改造后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制度)而言,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所有权与所有制之间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总结几点,共比较借鉴和学习思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是所有权的客观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是在一定的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因此,所有制的类别和形式,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2)所有权随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态发生变动,所有权迟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革。(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所有权虽然是由所有制决定的,但所有权并不只是消极被动地反映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制度一经形成,就能能动地反作用于所有制关系,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属于法律的范畴,反映的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所有制属于经济的范畴,反映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利用为内容的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2)所有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并不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的,而是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后才存在的,因而,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而所有制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存在的,即所有制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的。因此,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上的),所有权属于法律现象(法学意义上的)。(3)所有权虽然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但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对所有制无所作为的。相反,所有权一旦形成,即对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

  所有制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根本性质问题,所有权是所有制下的具体权利展开形式、表现形式或说应用形式。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所有制(作为经济基础范畴)决定了所有权(作为法律上层建筑范畴)。但是,所有权在表现所有制的同时,也会反作用于所有制,所有权的运用既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关键要看这种经济制度是如何设计的,是为谁服务的。人类有史以来,所有制关系就存在过私有制和公有制两种形式(其余形式都是纯粹扯蛋,是骗人的东西),而所有权关系就比较复杂了,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团体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包括家庭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生活资料所有权;有体财产所有权,无体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金融资产所有权(包括股份所有权)等等。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最终表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涉及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而所有权既涉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也涉及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关系,而且作为法律范畴,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这是与所有制明显不同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所有制特别是公有制只涉及对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关系,不涉及对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系,行使完整四项权能的只能是国家(全民)或集体,而不是个人,个人只享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权能;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其所有制与公有制条件下的所有制又存在着巨大的不同,不仅涉及对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更涉及对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个人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行使完整四项权能的主要是个人,国家是为个体能够完整行使四项所有权权能而服务的机器。在私有制条件下,统治阶级会让这部机器为了少数私人(主要是大资本)的利益一直服务下去,而公有制的国家只是进入更高级社会形态的过渡机器,是阶级社会必要的恶,最终会被彻底消灭,也就是说,国家机器本身将不复存在,进入无阶级、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形态。

  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而不是所有),消灭了剥削和压迫,人人平等(特别是经济上的平等至关重要)。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从而生产力决定所有制关系。即公有制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新型的生产关系。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从而为消灭剥削,过渡到完全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奠定了基础。在人类社会中出现过两种公有制形式:一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它是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一种公有制(被动和消极的公有制)。在这种生产关系下,部落成员按年龄、性别分工,共同采猎,所有成员平均分享劳动成果。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个体劳动成为可能,从而原始公有制让位于阶级社会的私有制。另一种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积极和主动的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仅生产力要社会化,集体和共同生产劳动,分配劳动成果也是按劳动量的多少集体和共同来进行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还要进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社会化,由全社会共同来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从根本上决定了劳动成果的分配形式,只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才是真正平等和谐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也实现了生产力的社会化,可以大规模生产、专业分工和集中作业,很大程度上提高效率,但是由于它的生产关系仍然处于私有制状态下,即生产资料是由极少数人占有的状态,多数人少有甚至没有生产资料,劳动成果也不是按照劳动量的大小、多少来分配,而是按照资本占有量的多少来分配,所以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剥削和压迫现象也就在所难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于多数人而言也是不合理的制度。

  公有制是无产阶级利用革命力量夺取政权后,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制,包括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公有制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存的条件下,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又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制形式,很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信奉“一股就灵”,认为股份制形式也属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公有经济与外商及港澳台地区私人资本合资和合作的经济形式等等也都属于公有制经济,这纯属扯蛋,毫无事实根据和法理依据,股份制就是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公有制,股份制也做不到“一股就灵”,股份制与公有制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不是共生共荣的关系,股份制大发展,就意味着公有制大倒退,并最终被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发展,就必须节制资本,遏制股份制的膨胀。

  估计盛兴瑞先生是个搞企业的,本质上也应该算是个资本家或企业家,在涉及资本利益的问题上肯定会避重就轻,打马虎眼,不愿意把问题说得太清楚、太明白。

  我认为公有制是个大的范畴,如全民公有(所有)制和集体公有(所有)制,涉及公共利益和大的命运共同体,而共有制则是个较小的范畴,如家庭财产共有,公司股份共有等等,涉及较小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

  两者的区别其实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的结合与紧密程度上,在企业和家庭里面是不存在公有制的问题的,只存在共有(制)的问题,即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问题。

  此外,公有制不仅涉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问题,还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的问题,而共有(制)则不涉及根本制度问题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仅仅只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在私有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上的合作利用和比例分配问题。是在既定社会制度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它不能从根本上反映国家的性质,即究竟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或者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从共有(制)关系上是根本不能得到反映的。换言之,在公有制下存在生产资料公有的问题,也存在生活资料的共有问题,而私有制下只存在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共有问题,而不存在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公有问题。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本质,只属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是不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和一切私有制社会根本不可能实行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只存在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私人占有,由此就存在少数人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形成对多数人劳动成果的剥削和占有问题,以及其它多得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

  公有制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及其人民的公心问题,没有公心就没有公有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往往表现为人民的更加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精神,而私有制所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及其统治下人民的私心私欲问题,往往表现为统治阶级最希望的一盘散沙状态,如此更便于他们对劳动人民进行阶级统治,维护剥削秩序。

  正如巴尔扎克所说,“财富背后,总有犯罪。”(参见《教父》三部曲典藏版);“所有权就是盗窃。”(参见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出版说明),私有制条件下统治阶级(如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来源于对人民劳动成果的窃取,是不公正的;“继承权就是犯罪。”(恩格斯语),继承权是私有制的表现,在公有制条件下,对于财产的私人继承制度终将会被废止,所有人都必须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

  公有制的占有不同于私有制的所有,把对财产的权利限定在占有而不是所有的基础上,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公有制的占有相较于私有制的所有,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团结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更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败存在的土壤,杜绝化公为私、损公肥私的现象发生,使整个社会走上更加健康的轨道。

  总之,共有谈不上制度问题,所谓共有制是根本不存在的,本质上是一个虚构的概念,在现实社会中,要么是公有制,要么是私有制,是不可能有共有制存在的空间和余地的。我认为,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之下的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形式外,其它形形色色的所谓股份制、共有制、混合所有制和按劳分配以外的任何分配形式都不是公有制,而是恰恰私有制的表现形式。所谓共有制,不过是人们在生产、投资或生活领域中进行合作(协作),以取得利益的一种形式(方式)而已,本质上仍然属于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私有制,而不是走资派口口声声所谓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那纯粹是骗人的鬼话。之所以现在仍然有一部分人还在相信这种鬼话,关键就在于走资派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混为一谈,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生活资料的所有混为一谈,不仅混淆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不同性质,而且混淆了占有(主要是经济学范畴)与所有(主要是法学范畴)的不同性质,引起了人民群众在思想上的混乱,在行为上的缺失,从而为走资派趁机浑水摸鱼,从中渔利,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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