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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闯红灯致轿车司机死亡:“获刑+赔偿”具有警示意义

2021-03-01 16:44:3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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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家的传统观念中,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有没有过错,都要“背锅”担责。然而,浙江省杭州市一起案件判决结果颠覆了很多人的这一刻板观念。2017年11月9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任某(男,28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至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潘某(男,53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结果,潘某又驾车撞上了红绿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最终,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3月1日《萧山日报》)

  在我们的印象中,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因逆向、闯红灯等被机动车撞伤、撞死,亦或是导致司机受伤、死亡,往往都是由机动车司机“担责”。有些时候,机动车司机明明没有错,但由于机动车属于“强势群体”,而不得不为交通事故“买单”。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也往往出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而在判罚时偏向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可以说,这无疑给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壮了胆”。

  再说,交警部门面对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往往是以口头教育或口头警告为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无形中促使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不断增多。

  其实,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同时,对行人也有明确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可见,对非机动车也好,还是对行人也罢,其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还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电动车司机因闯红灯而导致轿车司机死亡,结果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这样的判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它不仅再次提醒非机动车或行人,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样要受到处罚,甚至是刑法处理,而且也是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一次很好的宣传和教育。相信,“获刑+赔偿”的判罚,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点赞和好评。

  但愿今后类似的电动车闯红灯致轿车司机死亡“获刑+赔偿”的判罚越来越多,从而让我们的非机动车或行人也能像机动车司机一样,学会遵守交规,敬畏交规,确保我们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让我们的出行更顺畅、更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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