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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并不冤

2021-02-23 11:42:49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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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发生一起春节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经查,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为“解馋”,于2月14日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将大型爆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通过此方式二人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兰某、蒋某的行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月23日《成都商报》)

  针对“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这一案例,有网友认为炸鱼和电鱼虽破坏水资源环境,确属违法行为,但6条小鱼就让两人背上刑事处罚,是否小题大做,处罚过重?但笔者以为,虽然两名当事人使用炸鱼的工具是爆竹,而且也只是炸了6条小鱼,但这逃脱不了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这一罪名,因此,“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并不冤。

  众所周知,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水产品。而湖南在禁渔令方面也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可见,无论采取何种工具炸鱼,炸了多少条鱼,这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以说,“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不仅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也给其他人敲响了一记“警钟”。

  但反思本案,有一点需要追问,那就是相关部门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还很不够。本案中的两名使用爆竹炸鱼者,可能对《渔业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总以为使用爆竹炸几条小鱼犯不了什么“大罪”,从而无知而为。笔者想,如果相关部门在广大群众中能经常性地大力开展炸鱼、电鱼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讲明违法后果,或许类似“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的案例就不会发生。

  但愿通过“爆竹炸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这一案例,既能警示更多的公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知法犯法,拿法律当儿戏,而让自己身陷囹圄,摊上“牢狱之灾”,又提醒相关法律部门切莫忘了以案“普法”,以案“释法”,避免类似案例再次重演。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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