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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不能“过期作废”

2021-02-04 18:47:0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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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春节,不少员工突然意识到“我的年假还没休,又要过期作废了!”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除严格限制加班时长上限、规定休息日最低保障外,更设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问题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2月3日《北京日报》)

  众所周知,“带薪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带薪休假制度”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尤其是在一些企业里,“带薪年假”往往只是停留于“纸面”上,实际上,许多职工很难享有正常的“带薪年假”。一些企业往往以牺牲职工的休息权、休假权来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

  据数据显示,带薪休假制度在一些企业落实得并不充分。此前,中国社科院某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可以说,“带薪休假”并非是职工“想休就能休”的。

  但笔者以为,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带薪年假”都不能“过期作废”。一方面,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剥夺职工“休息权”“休假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决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企业“自作主张”,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对企业、职工规范休假的引导,促使企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减少对职工身心健康的伤害,使得职工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同时,职工也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学会说“不”,决不能甘愿“做哑巴”,任凭带薪年假“过期作废”。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完善制度,职工维权,就一定能有效化解职工带薪年假“过期作废”现象,让职工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和“休假权”。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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