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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四十三章 金灾处置困难重重,出借权益应先保护

2021-01-26 18:24:5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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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金灾善后处置问答

  1、我看到您有分享不良资产拍卖的一些困难,那么我可以这么理解吗:就算立案拍卖这些资产,债权人的钱也很难收回很多。另外,在p2p的案件中,司法能够回收的不良资产有多少?这些资产对于兑付是否是杯水车薪?

  答:网络借贷活动地域跨度大、时间跨度长、行业波及面广,全面清退环境下P2P平台的集中暴雷导致多年产生的不良资产集中涌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处置这些长期积累的不良债权也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为追求办案效率而不顾及成本地贱卖资产就会损害出借人的利益,而这种不顾及出借人权益“车薪杯水”的资产拍卖结果也不会被广大出借人接受,势必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定。

  金融与经济建设领域涉及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空白,全国缺乏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法规体系。不良资产处置的司法过程涉及各方经济利益博弈,各方都在争取资产处置中各自利益最大化。P2P出借人的分散性、非专业性决定了出借人无法直接参与资产债权处置,只能被平台或司法部门代表,出借人对资产拍卖、转让等债权处置方案和结果只能被动接受。资产处置的专业性、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性无法保证做为债权方的出借人在博弈中取得利益最大化,在司法处置债权中为数众多的出借人反而成为了弱势群体,无法左右不良债权处置中的资产回收率,在没有最低只有更低的资产拍卖与兑付中,如何保障出借人的权益,考量着处置人员的良知和司法的公正。

  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P2P全面清退进行债务清理时,政府应承担政策发起人的责任,成立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人权益保护机构,代表民间分散的、非专业的广大民间金融参与人的权益来积极推进P2P资产处置,在资产评估拍卖中代表民间出借人利益参与资产处置,监督司法公正公平,维护民间金融参与人的权益,在清收兑付与债权处置中实现资产回收最大化。

  2、有法律观点认为p2p认定周期长,追讨时间太过漫长,那么目前立案是否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答:网络借贷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缺乏统一系统的立法规范体系,民间金融风险处置只采用事后非法集资监测与打击,民间金融中的借贷纠纷只有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规范。民间金融中的债权处置显然超越了简单的合同法与民法调节范畴,需要遵循金融调节与经济运行规律,需要采取科学与技术的手段来管理风险进行危机化解。P2P涉及金融与经济管理,P2P的债权债务清偿需要运用经济金融的管理来进行疏导,在民间金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立案后现行通常采用刑事手段处置金融与经济问题,处置的结果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集资诈骗)定罪,最终无法完成不良债权的合理处置,违背金融与经济运行规律。用刑事手段来进行债权强制追缴,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办案成本,还不一定能收到太好的挽损效果,对经济运行也会产生不良影响,无法化解经济危机与金融风险。

  网络借贷是我国民间金融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民间金融专项立法规范和权益保护的缺失,缺乏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政策引导的民间金融活动依照刑法谦抑原则,不宜采用立案刑事认定,应采取行政与经济金融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管理手段来处理金灾问题。

  3、目前很多平台都是引入AMC资产处置公司来收购债权,但是低价收购债权者多,您怎么看待AMC的作用?几折以下收购才合理?

  答:P2P公司是一种民间借贷公司,从当初的政策初衷来看,是开展民间借贷业务活动,从实际的公司业务管理来看,也是借贷管理。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形式的借贷债务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借贷中介的资金池,无论是信用中介或是信息中介,都无法改变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这种“借贷”金融关系和金融形式。在这种借贷公司经营过程,由于逾期违约的发生,避免不了脱离实际经营目的与用途的借新还旧的借贷发生,这个过程中的合同形式仍然维持着真实发生的借贷关系。资产管理公司介入债务处置无法否认真实的借贷关系,对于真实的经营项目需要根据真实的投资状况来进行债权债务移交,AMC机构对于投入的本金应对债权人进行垫付,对于利息部分可以略低于金融借贷市场利率给以偿付,以此来释放受困于民间金融机构中的民间消费力与民间投资力达到经济活力复元。

  在AMC收购民间金融机构债权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应承担起自身应负的责任,最大限制地解救政策引导下处于危机之中的民间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创新政策的参与人。资产处置公司应真正起到助力经济运行、疏通资金融通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借助民间金融危机借用资本来打折收购民间债权从中捞取利益者。

  4、分批兑付非常慢,据我了解,很多平台兑付了一年才兑付个位数的比例,比如千分之二、千分之五您怎么看?有观点觉得只要是在陆续兑付,至少是有诚意的表现,但过少的兑付比例,是否也值得去批判?

  答:平台兑付的快慢显示了地方政府处理多灾问题的决心,也体现着平台处理金灾问题的诚意。过去十年中,我国民间投资在政策鼓励之下过激发展,近年的民间金融风险的累积尤其是P2P的集中暴雷触发民间投资风险。P2P公司业务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近年来P2P行业的年出借资金超万亿元,涉及数千万个家庭及个体工商户,影响到社会公众消费与个体投资,这就影响到我国经济领域的微观投资与消费。疫情叠加在外贸无法拉动经济发展之下,内循环也因民间金融危机而导致消费疲软无法充分提升经济动力。民间金融危机中P2P平台的暴雷和缓慢兑付束缚了民间投资力与消费力,民间金融的通货紧缩影响到国民经济活力,缓慢兑付与过低的兑付比例了胜于无,无法彻底改观经济运行现状。民营实体经济效益无法通过内循环得以提升,在外循环外贸处境短期无法改观的情况下金融危机持续加重,疏通经济运行、降低金融新风险产生需要有效解决民间金融危机中的不良债务处置,通过加快民间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加大民间不良债权处置率释放民间消费能力。加快加大对平台出借资金的兑付不仅仅体现着解决金灾问题的诚意,还显示着是否有解决问题的决心,不仅仅关乎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还关乎疫情中国民经济复苏与金融危机化解。

  5、据观察,很多投资人的需求是要回本金,或者至少八折、九折的债权转让,但是很多平台很难做到。在您看来,平台一方是否存在苦衷还是存在割韭菜的心理?清退的难度到底是什么?

  答:无论是立案平台或是良退平台,均出现资产状况不透明,资金流向不公开,出借人无法获取债权清收信息的情况。出借人在平台投入时间长短与资金多少存在差异,清退中出现不同的诉求,有的要求回本金,有的则要求本息返还。但平台清盘后经营停止转入清收,在后续债权处置与兑付中仍要产生费用开支,清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既使兑付打折也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短期内对所有出借人本金返回或债转退出均不符合清退实际,清退平台只能根据出借人需要推出折中的打折清退方案,以此来让出借人自愿选择退出,而这些折退也确实减少了平台后续兑付的压力,留守的出借人也可以减少清退风险损失,从整体上看是有利于平稳清盘的举措,这也难免让人产生平台割韭菜的疑心。

  P2P业务形态本质是以网络作信息载体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微观上看,一个个的借贷关系是受合同法与民法规范约束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从宏观上看,却是一种资金被P2P平台经信息归集再进行统一放贷的行为。这种未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归集与放贷行为依据与民间金融开放政策相抵触但未被废止继续生效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看来,具有一定的非法性,而其通过政策推广与各种形式宣传后就满足了非法集资认定条件,在司法中必然会落入非法集资陷阱。根据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P2P这种根据受政策鼓励开展而没有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借贷业务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放贷行为,P2P公司往往在司法中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种政策鼓励下的民间金融活动在出现借贷纠纷后,难免会由民事纠纷转变成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被刑事立案后民间借贷合同无法有效履行,出借人与平台的权益也就失去保障。平台被刑事立案后却无法保证充足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投入追赃挽损,更没有专业能力进行债权处置,因此,立案平台资金很难清退。

  因为P2P借款人数量庞大,我国的金融行业法律未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征信系统,借款人出现逃废债后缺少让其主动归还借款的措施。P2P平台在立案或清盘后工作人员流失,催入力量薄弱,法律催收效率低下,平台还面临被借款人进行反催收逃废债(依据国务院247号令诉讼平台为非法金融机构或依据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诉讼平台为职业放贷人),借贷人反催收逃废债不但影响到良退平台资金返还效率,也加大了平台法律催收过的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律催收的效率。

  在这种复杂的善后处置中,出借人的资金无法及时得以返还,并不是出借人打折就可以退出的问题,这种折退无法保障出借人权益,也不是当初发展民间金融的政策初衷。处置民间金融风险,一方面要考虑政策引导下的民间金融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考虑到对经济主体与金融系统产生的关联影响。十多年来,我国民间金融立法规范和权益保护缺失,影响到P2P的健康发展,为行业带来风险聚积,也影响到当前的行业清退与债权资产顺利处置。当前清退环境中,需要成立权威的组织机构来统筹开展行业清退工作,以提高司法、金融、经济等相关联问题的处理效率,如何统一、规范、高效、合理地处置P2P善后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6、在您看来,p2p暴雷的本质原因到底是什么?

  答:数千家平台公司暴雷本身就说明是行业环境问题。在整个P2P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民间金融专项立法缺失导致行业发展缺少系统性规范的法制环境,缺少合法性权益保护的民间金融活动无法取得健康发展。一方面,民间金融缺失立法规范与合法保护,导致非民间金融机构风险转入;另一方面,因民间金融未被从立法上纳入国家征信系统,民间金融所辅助的经济活动缺乏宏观调控管理,民间投资缺失风险管理规范,粗放的民间投资活动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征信的制约、催收手段的溃乏、借款人骗贷反催收逃废债导致平台资金回收受阻,P2P由生以来的非法性使其始终面临刑事打击与反催收逃废债的困扰,最终债务违约形成不良债权,随后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与伴随而来的非法认定导致的行业挤兑与流动性危机,形成民间金融内部风险。

  来自民间金融外部的风险转移与来自平台内部的经营衍生风险是促使P2P行业暴雷的内外因素,而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民间金融立法规范和行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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